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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普利(30063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1-06 13273.08 0 0 0 0
2025-01-03 13941.02 1547.18 0 0 0
2025-01-02 13569.84 390.80 0 0 0
2024-12-31 13843.01 663.81 0 0 0
2024-12-30 13737.79 495.66 0 0 0
2024-12-27 13850.76 540.94 0 0 0
2024-12-26 13903.31 581.32 0 0 0
2024-12-25 13759.19 644.09 0 0 0
2024-12-24 13659.76 960.82 0 0 0
2024-12-23 13934.97 1284.80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12-31 1 基金 1 0.03 不足0.001
2024-09-30 1 其他 1 698.32 2.064
2024-06-30 1 其他 3 775.40 2.292
2 基金 78 775.23 2.292
3 社保 2 559.98 1.655
2024-03-31 1 社保 3 1117.91 3.305
2 其他 3 702.04 2.075
3 基金 7 186.77 0.552
2023-12-31 1 基金 88 1725.83 5.103
2 社保 3 967.91 2.862
3 其他 2 813.74 2.40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1东兴兴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030.20不足0.00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027 24.36 24.36 0 27.00 657.72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20415 28.21 28.21 0 15.16 427.66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11223 51.78 51.78 0 25.00 1294.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安定路证券营业部

20211112 52.34 52.34 0 10.00 523.4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郁州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10824 43.30 42.58 1.69 5.50 238.15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孝闻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孝闻街证券营业部

20210716 46.35 46.01 0.74 16.69 773.52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市心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市心中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3-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普利: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丁雨,周茂,朱显华,罗佟凝,范敏华,邹银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3-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丁雨,周茂,朱显华,罗佟凝,范敏华,邹银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1-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普利制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丁雨,周茂,朱显华,罗佟凝,范敏华,邹银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1-26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普利制药:关于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JIAO SHUGE,丁雨,周茂,樊德珠,潘磊,王基平,罗佟凝,范敏华,谢慧芳,陈亚东,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8-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普利制药、范敏华、罗佟凝)
发文单位 海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罗佟凝,范敏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ST普利: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03-21

处罚对象:

丁雨,周茂,朱显华,罗佟凝,范敏华,邹银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300630 证券简称: *ST 普利公告编号: 2025-036
债券代码: 123099 债券简称:普利转债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72024002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立案告知书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93)。
2025 年 1 月 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25]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2)。
2025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5]45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要内容
当事人: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制药或者公司),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
范敏华,女, 1961 年 10 月出生,时任普利制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 浙
江省杭州市。
罗佟凝,女, 1975 年 11 月出生,时任普利制药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住址: 浙江省杭州市。
朱显华,女, 1972 年 7 月出生,时任普利制药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
住址: 浙江省杭州市。
邹银奎,男, 1967 年 9 月出生,时任普利制药副总经理,住址: 海南省海口
市。
丁雨,男, 1981 年 7 月出生,时任普利制药监事会主席,住址: 浙江省杭州
市。
周茂,男, 1970 年 9 月出生,时任普利制药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住址: 浙江省杭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普利制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普利制药、范敏华
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罗
佟凝、朱显华、邹银奎、丁雨、周茂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
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 年至 2022 年, 普利制药通过虚构成品药和原料药销售业务的方式,虚
假确认药品销售收入和利润。其中, 2021 年多计营业收入 436,004,495.01 元,占
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28.90%,对应营业成本 128,197,101.98 元,多计利润总额
290,175,562.61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62.06%; 2022 年多计营业收入
455,776,233.78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25.23%,对应营业成本 69,013,203.17
元,多计利润总额 379,066,467.07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86.36%。
同期,普利制药将其开展的不具有控制权的乙酰碘化物、碘化物(碘佛醇专
用)和酵母抽提物贸易业务按总额法核算,导致 2021 年多计营业收入
77,997,346.38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5.17%,对应营业成本77,997,346.38元;
2022 年多计营业收入 59,259,735.84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3.28%,对应营
业成本 59,259,735.84 元。
综上,普利制药 2021 年多计营业收入 514,001,841.39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
收入的 34.07%,对应营业成本 206,194,448.36 元, 多计利润总额 290,175,562.61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62.06%; 2022 年多计营业收入 515,035,969.62 元,
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28.51%,对应营业成本 128,272,939.01 元,多计利润总额3
379,066,467.07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86.36%。普利制药披露的 2021 年年
报、 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范敏华时任普利制药董事长、总经理,在普利制药 2021 年年报、 2022 年年
报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范敏华组织普利制药销售部和财
务部编制虚假销售业务单据并据此进行会计处理,知悉贸易业务实质但对相关收
入确认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导致普利制药 2021 年年报、 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
记载。
罗佟凝时任普利制药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普利制药 2021 年年报、
2022 年年报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罗佟凝参与、实施虚假
销售业务的单据编制和会计处理, 知悉贸易业务实质但未能采取恰当的收入确认
方法,导致普利制药 2021 年年报、 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朱显华时任普利制药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在罗佟凝的安排下,具体
实施虚假销售业务的单据编制和会计处理,与普利制药 2021 年年报、 2022 年年
报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
邹银奎时任普利制药副总经理, 在普利制药 2021 年年报、 2022 年年报上签
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邹银奎分管生产业务,知悉真实的生产
数据,未发现真实生产情况与 2021 年年报、 2022 年年报所披露的财务信息存在
较大差异。
丁雨时任普利制药监事会主席, 在普利制药 2021 年年报、 2022 年年报上签
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丁雨负责普利制药用友、 SAP、浪潮等
系统及服务器的建设和日常维护,知悉普利制药使用多个系统进行财务数据处理、
财务数据存在多个不同版本等异常情况,但未对此保持审慎关注。
周茂时任普利制药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在普利制药 2021 年年报、
2022 年年报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周茂分管普利制药成品药
国际销售业务,知悉普利制药同时使用 SAP 系统和用友系统统计成品药全部销
售业务相关数据, 但未对两个系统中的相关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保持审慎关注。
上述违法事实,有普利制药相关公告、 SAP 系统数据、物流数据、合同、财
务资料、 询问笔录、会议资料、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普利制药披露的 2021 年年报、 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4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
违法行为。
对普利制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范敏华、 罗佟凝,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是朱显华、邹银奎、丁雨、周茂。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普利制药在听证会及申辩材料中提出: 其一, 《事先告知书》关于普利制药
多计成品药和原料药业务营业收入的认定,证据不足; 对成品药和原料药部分交
易的认定,存在明显错误。其二,关于贸易类业务,普利制药按照“总额法”确
认收入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其三, 《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虚增利润数额应当酌
情扣减销售推广费用、原料药多计的成本费用、信用减值损失、税金及附加、提
前缴纳税金对应的资金占用费等。其四, 《事先告知书》拟作出的处罚过重,恳
请证监会酌情考虑普利制药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没有违法的主观恶意、
为社会作出的贡献、案发期间属于疫情特殊时期等情况。综上,请求对其免予处
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除与普利制药相同的申辩意见外,范敏华在听证会及申辩材料中还提出: 其
一,认定范敏华“组织编制虚假销售业务单据并据此进行财务处理”的证据不足。
其二,认定范敏华“知悉贸易业务实质”的证据不足; 对范敏华“对相关收入确
认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的认定,过于苛责。其三,没有进行财务造假的主观故
意, 《事先告知书》拟作出的处罚过重。其四,范敏华已经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
等。综上,请求对其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罗佟凝在申辩材料中提出: 其一,未参与、实施虚假销售业务的单据编制和
会计处理。其二,公司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系会
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并非虚假记载,也不存在主观过错。其三,主观上没有违法
违规的故意和动机。综上,请求对其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朱显华在申辩材料中提出: 其一,并非公司高管,不负有对公开披露文件的
保证义务。其二,没有具体实施虚假销售业务的单据编制和会计处理。其三,主
观上没有违法违规的故意和动机。 综上,请求对其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邹银奎在申辩材料中提出: 其一,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已经尽到勤勉尽责的
义务,从岗位职责来看,本人仅通过生产业务的情况无法推断出公司全部的销售5
数据。其二,主观上没有违法违规的故意和动机,客观上也不具备识别财务差错
的能力。综上,请求对其免予处罚。
丁雨在申辩材料中提出: 其一,对于普利制药多个系统的差异情况进行了审
慎关注,二者的差异存在客观、合理的原因。其二,从本人职责范围和专业能力
来看,无法通过数据的差异判断出财务数据可能存在差错。其三,没有违法违规
的主观故意和动机。其四,《事先告知书》拟处罚的结果与本人的过错程度不符。
综上,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周茂在申辩材料中提出: 其一,岗位职责与《事先告知书》中事项关联度较
低, 难以发现财务数据可能存在的异常。其二, 其业务内容不涉及使用 SAP 系
统和用友系统,两个系统的统计差异具有合理的客观原因,不构成其应当关注的
理由。其三,主观上没有违法违规的故意和动机,客观上没有具体的违法违规行
为。 综上,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针对普利制药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 其一,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普
利制药虚构成品药和原料药销售业务, 当事人亦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相关
商品控制权已经转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其二,普利制药不
拥有对贸易业务涉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规定。其三,我会对当事人的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相关金额已剔除,
且相关调整不影响量罚。其四,当事人所述其他情形已在量罚时予以充分考虑,
量罚并无不当。
针对范敏华提出的其他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 其一.范敏华作为普利
制药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依法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其二,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范敏华组织普
利制药销售部和财务部编制虚假销售业务单据并据此进行会计处理,知悉贸易业
务实质但对相关收入确认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其三,我会对范敏华所述其他情
节已在量罚时充分考虑,量罚并无不当。综上,我会对范敏华的申辩意见不予采
纳。
针对罗佟凝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 其一,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罗
佟凝参与、实施虚假销售业务的单据编制和会计处理。其二,罗佟凝作为财务总
监,知悉贸易业务的实质及相关账务处理,但未能采取恰当的收入确认方法。其6
三,我会对罗佟凝所述其他情节已在量罚时充分考虑,量罚并无不当。综上,我
会对罗佟凝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朱显华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 其一, 在案证据足以证明,
朱显华作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具体实施虚假销售业务的单据编制
和会计处理,朱显华的行为与普利制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我会认定其为本案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妥。其二,我会对朱显华所述其他情
节已在量罚时充分考虑,量罚并无不当。综上,我会对朱显华的申辩意见不予采
纳。
针对邹银奎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 其一,邹银奎时任公司副
总经理,分管生产业务,具有相对便利的渠道了解生产数据,对于真实生产情况
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体现在其本人签字确认的信息披露文件中,应当履行相
应注意义务。其二,我会对邹银奎所述其他情节已在量罚时充分考虑,量罚并无
不当。综上,我会对邹银奎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丁雨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 其一,丁雨时任普利制药监
事会主席,同时负责用友、 SAP 等系统建设和维护,知悉普利制药财务部使用不
同系统进行财务数据处理等,但签署信息披露文件时未能勤勉尽责,未审慎关注
异常情况。其二, 丁雨提出的缺乏财务知识、依赖专业人员判断等不是其未勤勉
尽责的免责理由。其三,我会对丁雨所述其他情节已在量罚时充分考虑,量罚并
无不当。综上,我会对丁雨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周茂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 其一,周茂作为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分管普利制药成品药国际销售业务,具有相对便利的渠
道了解销售业务情况,且其知悉普利制药同时使用 SAP 系统和用友系统统计成
品药销售业务相关数据,应对两个系统中相关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保持审慎关注。
其二,周茂提出的缺乏财务知识等不是其未勤勉尽责的免责理由。其三,我会对
周茂所述其他情节已在量罚时充分考虑,量罚并无不当。综上,我会对周茂的申
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7
罚款;
二、对范敏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三、对罗佟凝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四、对朱显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五、对邹银奎给予警告,并处以 130 万元罚款;
六、对丁雨、周茂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20 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范敏华、罗佟凝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
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范敏华采取 10 年
市场禁入措施,对罗佟凝采取 8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
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
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
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 公司 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 , 同时 , 2021 、 2022 年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
1,029,037,811.01 元,且占该 2 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 31.04%;虚
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 669,242,029.68 元,且占该 2 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
额合计金额的 73.83%。根据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0.5.1 条第(一)项、
第 10.5.2 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8
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
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 50%”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 第 10.5.8
条相关规定, 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自 2025 年 3 月 24 日(星期一) 开市起
停牌。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0.1.9
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规
定,若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可转债同步终止上市或者挂牌。
4、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按照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
网站及报刊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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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3-21

处罚对象:

丁雨,周茂,朱显华,罗佟凝,范敏华,邹银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45号
当事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制药或者公司)。
范敏华,女,时任普利制药董事长、总经理。
罗佟凝,女,时任普利制药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朱显华,女,时任普利制药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
邹银奎,男,时任普利制药副总经理。
丁雨,男,时任普利制药监事会主席。
周茂,男,时任普利制药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普利制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普利制药、范敏华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罗佟凝、朱显华、邹银奎、丁雨、周茂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至2022年,普利制药通过虚构成品药和原料药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假确认药品销售收入和利润。其中,2021年多计营业收入436,004,495.01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8.90%,对应营业成本128,197,101.98元,多计利润总额290,175,562.61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62.06%;2022年多计营业收入455,776,233.78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5.23%,对应营业成本69,013,203.17元,多计利润总额379,066,467.07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86.36%。
同期,普利制药将其开展的不具有控制权的乙酰碘化物、碘化物(碘佛醇专用)和酵母抽提物贸易业务按总额法核算,导致2021年多计营业收入77,997,346.38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5.17%,对应营业成本77,997,346.38元;2022年多计营业收入59,259,735.84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3.28%,对应营业成本59,259,735.84元。
综上,普利制药2021年多计营业收入514,001,841.39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34.07%,对应营业成本206,194,448.36元,多计利润总额290,175,562.61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62.06%;2022年多计营业收入515,035,969.62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8.51%,对应营业成本128,272,939.01元,多计利润总额379,066,467.07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86.36%。普利制药披露的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范敏华时任普利制药董事长、总经理,在普利制药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范敏华组织普利制药销售部和财务部编制虚假销售业务单据并据此进行会计处理,知悉贸易业务实质但对相关收入确认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导致普利制药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罗佟凝时任普利制药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普利制药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罗佟凝参与、实施虚假销售业务的单据编制和会计处理,知悉贸易业务实质但未能采取恰当的收入确认方法,导致普利制药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朱显华时任普利制药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在罗佟凝的安排下,具体实施虚假销售业务的单据编制和会计处理,与普利制药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
邹银奎时任普利制药副总经理,在普利制药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邹银奎分管生产业务,知悉真实的生产数据,未发现真实生产情况与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所披露的财务信息存在较大差异。
丁雨时任普利制药监事会主席,在普利制药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丁雨负责普利制药用友、SAP、浪潮等系统及服务器的建设和日常维护,知悉普利制药使用多个系统进行财务数据处理、财务数据存在多个不同版本等异常情况,但未对此保持审慎关注。
周茂时任普利制药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在普利制药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周茂分管普利制药成品药国际销售业务,知悉普利制药同时使用SAP系统和用友系统统计成品药全部销售业务相关数据,但未对两个系统中的相关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保持审慎关注。
上述违法事实,有普利制药相关公告、SAP系统数据、物流数据、合同、财务资料、询问笔录、会议资料、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普利制药披露的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普利制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范敏华、罗佟凝,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朱显华、邹银奎、丁雨、周茂。
普利制药、范敏华、罗佟凝、朱显华、邹银奎、丁雨、周茂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除对普利制药的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外,对当事人的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二、对范敏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三、对罗佟凝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四、对朱显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五、对邹银奎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
六、对丁雨、周茂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0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范敏华、罗佟凝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范敏华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罗佟凝采取8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3月21日

普利制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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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1-05

处罚对象:

丁雨,周茂,朱显华,罗佟凝,范敏华,邹银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630 证券简称:普利制药公告编号:2025-002
债券代码:123099 债券简称:普利转债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
司于 2025 年 1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
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 2021 年、2022 年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2021、2022 年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
1,030,503,262.28 元,且占该 2 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 31.08%;虚假
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 695,435,693.01 元,且占该 2 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
合计金额的 76.72%。根据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0.5.1 条第(一)项、第 10.5.2
条第(七)项规定的“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
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
额的 50%”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2、公司股票及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5 年 1 月 6 日(星期一)起停牌,并
于 2025 年 1 月 7 日(星期二)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如根据正式的处罚决定书结论,
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规定,若上市公司股票
被终止上市的,可转债同步终止上市或者挂牌。
前期,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72024002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立案。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7 日在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
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2024-093)。
2025 年 1 月 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25]1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告知书》的内容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范敏华女士、罗佟凝女士、朱显华女士、邹
银奎先生、丁雨先生、周茂先生: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制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
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
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2021 年至 2022 年,普利制药通过虚构成品药和原料药销售业务的
方式,虚假确认药品销售收入和利润。其中,2021 年多计营业收入 436,606,838.34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28.94%,对应营业成本 128,588,402.85 元,多计利润
总额 308,018,435.49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65.88%;2022 年多计营业收入
456,639,341.72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25.28%,对应营业成本 69,222,084.20
元,多计利润总额 387,417,257.52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88.27%。
同期,普利制药将其开展的不具有控制权的乙酰碘化物、碘化物(碘佛醇专
用)和酵母抽提物贸易业务按总额法核算,导致 2021 年多计营业收入
77,997,346.38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5.17%,对应营业成本 77,997,346.38
元;2022 年多计营业收入 59,259,735.84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3.28%,对
应营业成本 59,259,735.84 元。
综上,普利制药 2021 年多计营业收入 514,604,184.72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
收入的 34.11%,对应营业成本 206,585,749.23 元,多计利润总额 308,018,435.49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65.88%;2022 年多计营业收入 515,899,077.56 元,
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28.56%,对应营业成本 128,481,820.04 元,多计利润总额
387,417,257.52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88.27%。普利制药披露的 2021 年年
报、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范敏华时任普利制药董事长、总经理,在普利制药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
报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范敏华组织普利制药销售部和财
务部编制虚假销售业务单据并据此进行会计处理,知悉贸易业务实质但对相关收
入确认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导致普利制药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
记载。
罗佟凝时任普利制药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普利制药 2021 年年报、
2022 年年报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罗佟凝参与、实施虚
假销售业务的单据编制和会计处理,知悉贸易业务实质但未能采取恰当的收入确
认方法,导致普利制药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朱显华时任普利制药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在罗佟凝的安排下,具体
实施虚假销售业务的单据编制和会计处理,与普利制药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
报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
邹银奎时任普利制药副总经理,在普利制药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上签
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邹银奎分管生产业务,知悉真实的生产
数据,未发现真实生产情况与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所披露的财务信息存在
较大差异。
丁雨时任普利制药监事会主席,在普利制药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上签
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丁雨负责普利制药用友、SAP、浪潮等
系统及服务器的建设和日常维护,知悉普利制药使用多个系统进行财务数据处理、
财务数据存在多个不同版本等异常情况,但未对此保持审慎关注。
周茂时任普利制药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在普利制药 2021 年年报、
2022 年年报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周茂分管普利制药成
品药国际销售业务,知悉普利制药同时使用 SAP 系统和用友系统统计成品药全
部销售业务相关数据,但未对两个系统中的相关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保持审慎关注。
上述违法事实,有普利制药相关公告、SAP 系统数据、物流数据、合同、财
务资料、询问笔录、会议资料、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普利制药披露的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涉嫌
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所述违法行为。
对普利制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范敏华、罗佟凝,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是朱显华、邹银奎、丁雨、周茂。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
款;
二、对范敏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三、对罗佟凝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四、对朱显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五、对邹银奎给予警告,并处以 130 万元罚款;
六、对丁雨、周茂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20 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范敏华、罗佟凝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
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范敏华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罗佟凝采取 8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
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
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收到的《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5 年 1 月 6 日(星期一)起停牌,将于 2025
年 1 月 7 日(星期二)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记载,同时,2021、2022 年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 1,030,503,262.28 元,
且占该 2 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 31.08%;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
合计达 695,435,693.01 元,且占该 2 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 76.72%。
根据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0.5.1 条第(一)项、第 10.5.2 条第(七)项规定
的“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
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 50%”的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3、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正式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网站
及报刊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五日

普利制药:关于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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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11-26

处罚对象:

JIAO SHUGE,丁雨,周茂,樊德珠,潘磊,王基平,罗佟凝,范敏华,谢慧芳,陈亚东,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987 号
关于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经
济开发区;
范敏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罗佟凝,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兼副总
经理;
周茂,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
经理;
JIAO  SHUGE,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亚东,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樊德珠,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磊,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丁雨,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王基平,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谢慧芳,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制药”)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普利制药未在 2024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二、未按期披露季度报告
普利制药未在 2024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4 年第一季度报
告。
普利制药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1.1 条和第 6.1.2
条第一款的规定。
普利制药董事长兼总经理范敏华,董事、财务总监兼副总经
理罗佟凝,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
第 5.1.2 条的规定,对普利制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普利制药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周茂,董事 JIAO  SHUGE,
独立董事陈亚东、樊德珠,时任独立董事潘磊,监事丁雨、王基
平、谢慧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
第 5.1.2 条的规定,对普利制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范敏华,
董事、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罗佟凝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
经理周茂,董事 JIAO  SHUGE,独立董事陈亚东、樊德珠,时任独
立董事潘磊,监事丁雨、王基平、谢慧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范敏华、罗佟凝如对本所作出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
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海南普利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
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潘先生,电话:
0755-88668308)。
对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1 月 25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普利制药、范敏华、罗佟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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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8-06

处罚对象:

罗佟凝,范敏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普利制药、范敏华、罗佟凝)
当事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制药或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
范敏华,女,1961年10月出生,时任普利制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杭州市江干区。
罗佟凝,女,1975年11月出生,时任普利制药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杭州市江干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普利制药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普利制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年4月29日,普利制药披露《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4月30日,普利制药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暨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停牌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尚未自查完毕,并可能涉及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导致公司无法按时完成202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无法在法定期限内(2024年4月30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综上,截至4月30日,普利制药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普利制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普利制药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范敏华和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罗佟凝是对普利制药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范敏华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三、对罗佟凝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年8月2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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