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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联新材(30058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4 41697.93 1258.07 0 0 0
2025-12-03 41441.67 972.88 0 0 0
2025-12-02 42305.57 815.20 0 0 0
2025-12-01 42589.93 1200.61 0 0 0
2025-11-28 42753.92 1347.44 0 0 0
2025-11-27 42995.21 1737.26 0 0 0
2025-11-26 43311.75 1276.59 0 0 0
2025-11-25 43243.66 1792.91 0 0 0
2025-11-24 42930.54 3477.06 0 0 0
2025-11-21 40754.54 1959.64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6-30 1 其他 1 414.91 0.776
2 基金 24 64.17 0.120
2025-03-31 1 其他 1 356.75 0.667
2024-12-31 1 基金 15 167.13 0.313
2024-06-30 1 基金 18 1199.14 2.244
2024-03-31 1 基金 2 783.03 1.46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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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707 9.04 11.03 -18.04 115.22 1041.59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250704 8.96 11.29 -20.64 139.00 1245.44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250703 8.78 11.19 -21.54 115.00 1009.7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250702 9.00 10.97 -17.96 95.00 855.00

买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长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250701 8.54 11.24 -24.02 100.00 854.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250630 8.16 10.67 -23.52 147.00 1199.52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2-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2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海胶
公告日期 2022-08-2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卓树标,张朝益,黄伟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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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28

处罚对象:

刘海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42号
当事人:刘某胶,男,197X年12月出生,时任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新材)董事,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某胶短线交易“美联新材”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某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刘某胶于2021年12月9日至2023年6月27日任美联新材董事。
2022年9月14日,刘某胶控制、使用其配偶方某丹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卖出美联新材股票280,852股,成交金额5,078,870.72元,卖出上述股票后,买入100,000股美联新材股票,成交金额1,816,757元,后又卖出27,000股美联新材股票,成交金额490,593元,存在卖出股票后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上市公司公告文件、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刘某胶作为美联新材董事,将其持有的美联新材股票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刘某胶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12月22日

关于对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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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8-22

处罚对象: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卓树标,张朝益,黄伟汕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821 号
关于对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头市美联路
1 号;
黄伟汕,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张朝益,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卓树标,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新
— 2 —
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美联新材于 2018 年 4 月在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南屏支行开立
1.22 亿元定期存单并质押,为第三方在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
1.2 亿元贷款提供担保,该笔 1.2 亿元贷款资金最终流入美联新
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伟汕的个人银行账户。美联新材未就上
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担保
已于 2018 年 10 月解除。
二、资金占用
2017 年至 2020 年期间,美联新材累计将 3.95 亿元银行贷款
转入汕头市富旺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再通过实际控制人黄伟汕
控制的汕头市金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金
泰”)、汕头市创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创源”)
转回美联新材账户。相关资金在汕头金泰、汕头创源账户停留时
间较短,但多次循环发生。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黄伟汕非经
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美联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0.2.7 条,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第 8.3.4
条的规定。
— 3 —
美联新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伟汕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0 条、第 3.1.5 条、
第 3.1.7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3.1.5 条、第 3.1.7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的规定,对美联新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美联新材时任总经理张朝益、时任财务总监卓树标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3.1.5 条的规定,对美联新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
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
伟汕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张朝益、时
任财务总监卓树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
— 4 —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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