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42号
当事人:刘某胶,男,197X年12月出生,时任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新材)董事,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某胶短线交易“美联新材”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某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刘某胶于2021年12月9日至2023年6月27日任美联新材董事。
2022年9月14日,刘某胶控制、使用其配偶方某丹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卖出美联新材股票280,852股,成交金额5,078,870.72元,卖出上述股票后,买入100,000股美联新材股票,成交金额1,816,757元,后又卖出27,000股美联新材股票,成交金额490,593元,存在卖出股票后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上市公司公告文件、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刘某胶作为美联新材董事,将其持有的美联新材股票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刘某胶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