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893 号
关于对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
兴街道新联路 625 号;
杨一兵,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赵晨晖,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雪峰,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仁科技)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4 月 27 日, 和仁科技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显
示,报告期和仁科技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
8,330.64 万元。 和仁科技未在 2022 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
月内进行预告。
和仁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6.2.2 条的规定。
和仁科技时任董事长杨一兵、总经理赵晨晖、时任财务总监
张雪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的规
定,对和仁科技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 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杨一兵、总经
理赵晨晖、时任财务总监张雪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和仁科技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