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02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晓闽)
文 号: 〔2020〕92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晓闽)
〔2020〕92号
当事人:刘晓闽,男,1981年1月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刘晓闽操纵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隆科技)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晓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刘晓闽实际控制的账户情况
根据梁某超指认、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指认、资金方或其他配资中介指认、相关配资协议、资金来源或去向、交易下单地址、交易趋同等证据,我会认定2017年3月7日至4月25日,刘晓闽实际控制使用陈某、修某梅、宋某梅、魏某雪、徐某伦、张某、于某花、伯某华、徐某兵、闫某华、王某明、罗某兴、闻某龄、张某娣、黄某1、王某杰、冯某林、胡某林、孙某辉、张某霞、王某艳、綦某凯、杜某美、李某1、王某静、徐某壮、许某皓、张某桔、韩某茗、林某达、黄某2、金某正、陈某华、王某健、邹某、高某海、林某丽、沈某花、姜某红、徐某素、陈某、徐某民、仲某、王某清、尹某纲、刘某威、金某睿、赵某国、单某、虞某、唐某富、汤某娟、武某荣、王某祥、黄某云、纪某、缪某芳、俞某瑛、耿某芳、黄某3、杨某方、吕某杨、张某伟、吴某强、孙某庆、史某仙、李某2等67人名义下的72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进行证券交易。
二、刘晓闽操纵“聚隆科技”的情况
2017年3月7日至4月25日,刘晓闽实际控制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手段操纵“聚隆科技”,累计买入“聚隆科技”54,337,080股,买入成交金额1,741,781,479.78元,累计卖出48,179,137股,卖出成交金额1,203,204,816.82元,截至2018年6月1日,共计亏损401,406,650.18元。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在3月7日至4月25日中,有17个交易日,刘晓闽控制账户组实际持有的流通股份数占“聚隆科技”当日实际流通股份总数比均超过20%,总股本占比均超过5%。其中,流通股本占比超过60%的有5天,50%至60%的有5天,40%至50%的有1天,30%至40%的有2天,20%至30%的有4天,于4月19日达到最高,流通股本占比高达63.54%,总股本占比高达19.46%。
3月7日,刘晓闽控制账户组开始建仓买入,至3月31日,账户组累计买入申报金额26.04亿元,买入成交金额17.35亿元。在参与交易的18个交易日中,账户组的买入申报量、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全部第一。账户组买入申报量市场占比超过25%的有17个交易日,其中占比为50%至60%的有1天,40%至50%的有5天,30%至40%的有6天,25%至30%的有5天,于3月20日达到最高,为56.64%;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市场占比超过20%的有17个交易日,其中占比超过60%的有1天,50%至60%的有2天,40%至50%的有4天,30%至40%的有5天,20%至30%的有5天,于3月31日达到最高,为65.58%。
3月17日、3月21日至3月23日,刘晓闽控制账户组在大量买入拉抬过程中,也不断进行反向卖出。4个交易日中,账户组的卖出申报量、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全部第一,其中卖出申报量市场占比均超过25%,于3月22日达到最高,为48.73%;卖出成交量市场占比于3月22日达到最高,为37.10%。
4月5日至4月17日,“聚隆科技”因股价异动停牌。4月18日复牌后至4月25日,刘晓闽控制账户组累计卖出申报金额47.89亿元,卖出成交金额7.28亿元。账户组在4月18日至4月25日的连续6个交易日的卖出申报量市场排名均为第一,卖出申报量市场占比超过80%的有5天,超过70%的有1天;卖出成交量4月20日市场排名第二,4月21日、24日和25日市场排名第一,卖出成交量市场占比分别高达97.62%、100%和78.23%。
账户组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的过程中,多次在盘中和尾市进行拉抬。
盘中拉抬主要表现为:3月14日至3月31日,刘晓闽控制账户组多次在盘中通过连续多笔、大额高价申报买入的方式拉抬股价,导致股价大幅上涨。在14个交易日内,账户组出现19次盘中大幅拉抬行为,拉抬过程中买入成交量市场占比全部超过30%,于3月31日达到最高,为92.32%;股价拉抬幅度均超过3%,于3月31日达到最高,为10.88%。例如,3月20日14:09:30至14:28:12,账户组申报买入2,578,200股,同期市场占比84.15%;买入成交2,020,691股,成交金额60,923,689.78元,同期市场占比高达89.36%,股价上涨幅度达9.02%。
尾市拉抬主要表现为:3月16日14:33:10至14:56:16尾市阶段,刘晓闽控制账户组通过连续、大额申报买入委托方式拉抬股价,买入委托2,414,100股,同期市场占比73.61%,买入成交1,685,584股,同期市场占比78.47%,股价上涨幅度达6.52%。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3月7日至4月25日,刘晓闽控制账户组,有15个交易日具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以下简称对倒交易)的行为,累计对倒交易股数为2,543,426股,对倒交易金额80,778,883.35元。其中,对倒交易数量占当日账户组成交总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2天,超过5%的3天,于4月21日达到最高,为13.12%。
(三)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
3月7日至3月31日,在刘晓闽控制账户组参与交易的18个交易日内,账户组买入撤单量占账户组申买量的比重平均为22.01%;买入撤单量占市场买入撤单量的比重平均为25.40%。例如,3月8日至3月10日,账户组的撤买单量全市场占比超过30%,其中3月10日申报买入1,314,400股,撤单1,043,900股,账户组买入撤单量占账户组申买量的比重为79.42%,买入撤单量占市场买入撤单量的比重为73.48%。
三、刘晓闽操纵行为对“聚隆科技”股价的影响
2017年3月7日至3月31日,“聚隆科技”股价从24.91元上涨至40.26元,累计涨幅61.62%。同期创业板综指累计下跌3.82%,偏离65.44个百分点。
2017年4月5日至4月17日,因股价异常波动,公司发布停牌公告,之后公布核查结果,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公开媒体方面未报道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影响的新闻。
2017年4月18日至4月25日,账户组交易以卖出为主,股价从40.26元下跌至22.82元,跌幅43.32%,其中4月18日至4月24日股价连续5个跌停。同期创业板综指下跌2.94%,偏离40.38个百分点。
2017年3月7日至4月25日,上市公司未披露对其股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刘晓闽的操纵行为造成“聚隆科技”股价明显异常。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配资协议、借款合同、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资料、电脑信息资料、交易地址、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刘晓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刘晓闽处以3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