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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农芯创(30047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17 112573.48 7815.04 26.56 1014.46 5.22
2024-04-16 109158.18 3706.72 21.67 761.58 2.50
2024-04-15 109947.71 5277.42 24.09 903.24 0.90
2024-04-12 110641.84 8893.34 31.40 1219.75 6.85
2024-04-11 108135.66 9207.88 25.07 955.03 1.66
2024-04-10 104935.68 3236.68 24.34 917.24 2.64
2024-04-09 112323.23 6025.13 23.59 931.67 1.49
2024-04-08 112846.75 4285.35 28.35 1162.21 3.73
2024-04-03 116720.73 10188.22 31.46 1329.35 3.82
2024-04-02 116439.63 12977.13 34.72 1476.84 6.57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117 1644.16 3.735
2 其他 7 66.41 0.151
2023-09-30 1 其他 8 22422.72 50.933
2 基金 4 867.42 1.970
2023-06-30 1 其他 7 22792.97 51.774
2 基金 31 1699.56 3.861
2023-03-31 1 其他 8 24455.21 55.550
2022-12-31 1 其他 8 22332.01 55.243
2 基金 2 22.28 0.05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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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3-28 39.28 39.28 0 6.41 251.7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水上公园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28 39.28 39.28 0 13.33 523.6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杨树浦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28 39.28 39.28 0 19.74 775.39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水上公园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11 33.30 36.64 -9.12 7.75 258.08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广富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营业部

2023-11-03 31.00 27.42 13.06 16.80 520.80

买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水上公园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富路证券营业部

2023-11-03 27.42 27.42 0 43.00 1179.06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12-1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2-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晓闽)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晓闽

关于对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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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2-14

处罚对象:

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瑞路 2 号,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
义务人。
经查明,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12 月 16 日,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安
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农芯创”)披露
《关于拟设立新公司的公告》,与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州启帆”)、陈盛花共同投资设立苏州聚隆启帆
精密传动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安徽聚隆启帆精密传动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聚隆启帆”),香农芯创持股 51%。广州启帆、陈盛
— 2 —
花承诺,2018 年-2020 年,聚隆启帆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2,000
万元。如聚隆启帆未能实现上述净利润目标,广州启帆、陈盛花
将补偿香农芯创按股权比例的利润差额部分,广州启帆、陈盛花
各承担 50%的补偿责任,且陈盛花以 500 万元为限承担补偿责任,
应补偿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由广州启帆承担。补偿时间为聚隆启
帆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一个月内。
2021 年 3 月 31 日,香农芯创披露了《关于子公司 2018-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公告》。2021 年 3 月 29 日,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聚隆启帆 2018-2020
年累计实现净利润-3,754.93 万元,未完成承诺业绩。广州启帆
及陈盛花应在 2021 年 4 月 29 日前向香农芯创补偿 2,935.01 万
元,其中广州启帆应补偿 2,435.01 万元。
2021 年 4 月 30 日,香农芯创披露《关于子公司 2018-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进展公告》,截至约定的补偿期届满,
香农芯创未收到广州启帆的补偿。截至本决定出具之日,广州启
帆仍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广州启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7.4.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 3 —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
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2 月 10 日
— 4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晓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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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2-25

处罚对象:

刘晓闽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02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晓闽)
文  号: 〔2020〕92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晓闽) 
〔2020〕92号
 
当事人:刘晓闽,男,1981年1月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刘晓闽操纵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隆科技)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晓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刘晓闽实际控制的账户情况
根据梁某超指认、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指认、资金方或其他配资中介指认、相关配资协议、资金来源或去向、交易下单地址、交易趋同等证据,我会认定2017年3月7日至4月25日,刘晓闽实际控制使用陈某、修某梅、宋某梅、魏某雪、徐某伦、张某、于某花、伯某华、徐某兵、闫某华、王某明、罗某兴、闻某龄、张某娣、黄某1、王某杰、冯某林、胡某林、孙某辉、张某霞、王某艳、綦某凯、杜某美、李某1、王某静、徐某壮、许某皓、张某桔、韩某茗、林某达、黄某2、金某正、陈某华、王某健、邹某、高某海、林某丽、沈某花、姜某红、徐某素、陈某、徐某民、仲某、王某清、尹某纲、刘某威、金某睿、赵某国、单某、虞某、唐某富、汤某娟、武某荣、王某祥、黄某云、纪某、缪某芳、俞某瑛、耿某芳、黄某3、杨某方、吕某杨、张某伟、吴某强、孙某庆、史某仙、李某2等67人名义下的72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进行证券交易。
二、刘晓闽操纵“聚隆科技”的情况
2017年3月7日至4月25日,刘晓闽实际控制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手段操纵“聚隆科技”,累计买入“聚隆科技”54,337,080股,买入成交金额1,741,781,479.78元,累计卖出48,179,137股,卖出成交金额1,203,204,816.82元,截至2018年6月1日,共计亏损401,406,650.18元。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在3月7日至4月25日中,有17个交易日,刘晓闽控制账户组实际持有的流通股份数占“聚隆科技”当日实际流通股份总数比均超过20%,总股本占比均超过5%。其中,流通股本占比超过60%的有5天,50%至60%的有5天,40%至50%的有1天,30%至40%的有2天,20%至30%的有4天,于4月19日达到最高,流通股本占比高达63.54%,总股本占比高达19.46%。
3月7日,刘晓闽控制账户组开始建仓买入,至3月31日,账户组累计买入申报金额26.04亿元,买入成交金额17.35亿元。在参与交易的18个交易日中,账户组的买入申报量、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全部第一。账户组买入申报量市场占比超过25%的有17个交易日,其中占比为50%至60%的有1天,40%至50%的有5天,30%至40%的有6天,25%至30%的有5天,于3月20日达到最高,为56.64%;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市场占比超过20%的有17个交易日,其中占比超过60%的有1天,50%至60%的有2天,40%至50%的有4天,30%至40%的有5天,20%至30%的有5天,于3月31日达到最高,为65.58%。
3月17日、3月21日至3月23日,刘晓闽控制账户组在大量买入拉抬过程中,也不断进行反向卖出。4个交易日中,账户组的卖出申报量、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全部第一,其中卖出申报量市场占比均超过25%,于3月22日达到最高,为48.73%;卖出成交量市场占比于3月22日达到最高,为37.10%。
4月5日至4月17日,“聚隆科技”因股价异动停牌。4月18日复牌后至4月25日,刘晓闽控制账户组累计卖出申报金额47.89亿元,卖出成交金额7.28亿元。账户组在4月18日至4月25日的连续6个交易日的卖出申报量市场排名均为第一,卖出申报量市场占比超过80%的有5天,超过70%的有1天;卖出成交量4月20日市场排名第二,4月21日、24日和25日市场排名第一,卖出成交量市场占比分别高达97.62%、100%和78.23%。
账户组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的过程中,多次在盘中和尾市进行拉抬。
盘中拉抬主要表现为:3月14日至3月31日,刘晓闽控制账户组多次在盘中通过连续多笔、大额高价申报买入的方式拉抬股价,导致股价大幅上涨。在14个交易日内,账户组出现19次盘中大幅拉抬行为,拉抬过程中买入成交量市场占比全部超过30%,于3月31日达到最高,为92.32%;股价拉抬幅度均超过3%,于3月31日达到最高,为10.88%。例如,3月20日14:09:30至14:28:12,账户组申报买入2,578,200股,同期市场占比84.15%;买入成交2,020,691股,成交金额60,923,689.78元,同期市场占比高达89.36%,股价上涨幅度达9.02%。
尾市拉抬主要表现为:3月16日14:33:10至14:56:16尾市阶段,刘晓闽控制账户组通过连续、大额申报买入委托方式拉抬股价,买入委托2,414,100股,同期市场占比73.61%,买入成交1,685,584股,同期市场占比78.47%,股价上涨幅度达6.52%。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3月7日至4月25日,刘晓闽控制账户组,有15个交易日具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以下简称对倒交易)的行为,累计对倒交易股数为2,543,426股,对倒交易金额80,778,883.35元。其中,对倒交易数量占当日账户组成交总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2天,超过5%的3天,于4月21日达到最高,为13.12%。
(三)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
3月7日至3月31日,在刘晓闽控制账户组参与交易的18个交易日内,账户组买入撤单量占账户组申买量的比重平均为22.01%;买入撤单量占市场买入撤单量的比重平均为25.40%。例如,3月8日至3月10日,账户组的撤买单量全市场占比超过30%,其中3月10日申报买入1,314,400股,撤单1,043,900股,账户组买入撤单量占账户组申买量的比重为79.42%,买入撤单量占市场买入撤单量的比重为73.48%。
三、刘晓闽操纵行为对“聚隆科技”股价的影响
2017年3月7日至3月31日,“聚隆科技”股价从24.91元上涨至40.26元,累计涨幅61.62%。同期创业板综指累计下跌3.82%,偏离65.44个百分点。
2017年4月5日至4月17日,因股价异常波动,公司发布停牌公告,之后公布核查结果,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公开媒体方面未报道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影响的新闻。
2017年4月18日至4月25日,账户组交易以卖出为主,股价从40.26元下跌至22.82元,跌幅43.32%,其中4月18日至4月24日股价连续5个跌停。同期创业板综指下跌2.94%,偏离40.38个百分点。
2017年3月7日至4月25日,上市公司未披露对其股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刘晓闽的操纵行为造成“聚隆科技”股价明显异常。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配资协议、借款合同、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资料、电脑信息资料、交易地址、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刘晓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刘晓闽处以3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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