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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玲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张玲,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嘉微”)
时任独立董事。
经查明,张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 年 10 月 22 日,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天目药业”)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张玲作为天目药
业时任独立董事被浙江证监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前述行政处罚
决定作出时,张玲同时担任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
清环保”)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向本所提交的《董事声明及
承诺书》中声明“不存在曾违反《证券法》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但未在前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
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资料。
之后,张玲分别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2018 年 2 月 23 日被提
名担任景嘉微第二届、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 2017 年 8 月 9— 2 —
日被提名担任永清环保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时,通过景嘉微、永
清环保披露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以及向本所提交的《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履历表》中,均未如实披露曾受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
的事实。在当选景嘉微第二届、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永清环保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后,其向本所提交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中声明“不存在曾违反《证券法》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
处罚的情形”,与事实不符。
此外,张玲在被提名担任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永清环保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景
嘉微第二届、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时,向本所提交的《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履历表》中民族、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单位和董事
经历等部分存在多处与事实不符和遗漏的情形。
张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3.1.3 条、第 3.1.4 条,《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3.2.7 条,《独立董事备
案办法(2011 年修订)》第三条、第七条,《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2017 年修订)》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6.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对
张玲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决定。
对于张玲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 — 3 —
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 10 月 14 日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