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刘毅,张瑞英,朱业胜,盖平,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4号
当事人: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住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朱业胜,男,1968年10月生,时任新元科技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张瑞英,女,1965年8月生,时任新元科技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刘毅,男,1982年1月生,时任新元科技董事、江西万向新元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南昌市红谷滩区。
盖平,男,1974年1月生,时任新元科技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元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新元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5月至2024年6月,新元科技通过虚构分布式存储装备集成业务的方式,虚假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其中,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167,494,781.4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9.52%;虚增营业成本141,455,478.5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37.03%;虚增利润总额26,039,302.9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3.81%;虚增存货31,934,091.34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1.83%。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100,817,295.57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3.09%;虚增营业成本84,014,413.5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43.26%;虚增利润总额16,802,882.06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39%;虚增存货54,234,579.03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3.34%。2024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70,988,416.15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2.18%;虚增营业成本61,569,267.52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32.67%;虚增利润总额9,419,148.6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8.21%;虚增存货58,571,003.83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3.89%。上述情形导致新元科技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5年5月,新元科技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新元科技公告、相关财务凭证、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提供的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元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对新元科技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新元科技董事长、总经理朱业胜和新元科技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张瑞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新元科技董事、江西万向新元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毅和新元科技董事、副总经理盖平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二、对朱业胜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张瑞英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四、对刘毅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盖平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朱业胜策划并组织、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朱业胜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