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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831 号
关于对王展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王展,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北京邦威思创科技有
限公司 51%股权的业绩承诺方。
经查明, 王展存在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的违规行为:
2019 年 5 月 27 日,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元科技)披露公告称,新元科技控股子公司清投智能(北京)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投智能)与陈尧签署了《关于北京邦
威思创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 2 —
议》),清投智能以 7,650 万元购买陈尧持有的北京邦威思创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威思创) 51%股权;陈尧承诺邦威思创 2019
年度至 2021 年度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4,000 万元,若邦威思创业绩
承诺期实际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陈尧应予现金补偿,累计补
偿金额不超过 4,000 万元。《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业绩补偿结算
及补偿应于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新元科技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 5 月 30 日先后披露《关于北京邦威思创科技有限
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公告》《关于北京邦威思创科技有限公司
业绩补偿款的进展公告》,邦威思创 2019 年度至 2021 年度实际净
利润合计为-1,007.63 万元,除已支付的业绩补偿款以外,剩余
未履行的业绩承诺补偿款为 3,400 万元。
根据新元科技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北京邦威思
创科技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款的进展公告》、 2022 年 11 月 24 日披
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 2020 年 3 月 3 日,
陈尧与王展、清投智能签订《关于北京邦威思创科技有限公司之
运营管理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管理权转让协议》);《管理权
转让协议》)约定王展全面接管邦威思创, 王展同意无条件接受代
替陈尧履行完成《股权转让协议》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业绩承诺及相应对赌惩罚责任;
王展已确认承担业绩补偿责任,支付清投智能剩余业绩承诺补偿
款 3,400 万元。截至本决定出具日,王展未按照前述已公开披露
的信息支付 3,400 万元补偿款,违反了前述业绩补偿承诺。— 3 —
王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7.4.1 条的规
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本所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王展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王展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
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