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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于晓晖、庞剑飞、唐兴给予
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于晓晖,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上饶市
广丰区中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交易对方和业绩补偿义务人;
庞剑飞,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上饶市
广丰区中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交易对方和业绩补偿义务人;
唐兴,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上饶市广
丰区中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交易对方和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于晓晖、庞剑飞、唐兴(以下简称“于晓晖等三人”)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8月3日,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迅游科技”)全资子公司出资2,500万元参与设立的上饶市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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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区中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迅基金”)以1亿
元收购成都逸动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动无限”)
18.1818%股权。于晓晖等三人作为逸动无限控股股东、一致行动
人承诺,逸动无限2017-2020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以下
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0万元、6,500万元、8,200万
元、9,800 万元。从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三年内,若逸动无限不
能完成承诺的经营业绩,或者没有完成经中迅基金认同的上市公
司收购其持有的逸动无限全部或部分股权事项,于晓晖等三人应
以现金方式回购中迅基金持有的逸动无限全部股权。因迅游科技
为中迅基金优先级资金提供担保,导致迅游科技承担了中迅基金
75%的风险,迅游科技在2018年度报告中将中迅基金纳入合并范
围。
2017年10月12日,迅游科技进一步以1亿元现金向于晓晖
等三人收购逸动无限18.1818%股权。于晓晖等三人承诺,逸动无
限2017-2020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0万元、6,500
万元、8,200万元、9,800万元。若从交易完成之日起四年内,逸
动无限不能完成承诺的经营业绩,或者未被迅游科技认同的上市
公司并购或通过IPO上市,则于晓晖等三人应以现金方式回购迅
游科技持有的逸动无限的全部股权。
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 年4
月16 日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19)第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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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逸动无限2018年实现净利润1,760.50万元,未完成业绩承
诺。迅游科技于2021年9月16日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的进展
公告》显示,于晓晖等三人应当向迅游科技支付股权回购款及相
应利息合计14,626万元、向中迅基金支付股权回购款及相应利息
合计14,932万元。迅游科技自2019年3月起向于晓晖等三人发
出股权回购协议,并提起诉讼;中迅基金也自2020年10月起发
函,要求于晓晖等三人履行协议约定的回购义务。但截至本决定
书出具日,于晓晖等三人仍未履行回购义务,违反了作出的承诺。
于晓晖、庞剑飞、唐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11.11.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试行)》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于晓晖、庞剑飞、唐兴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于晓晖、庞剑飞、唐兴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
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迅游科技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
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于晓晖、庞剑飞、唐兴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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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