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迅游科技(30046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1165.72 6.916
2 基金 1 455.12 2.700
2024-06-30 1 其他 3 1165.72 6.916
2 基金 11 634.78 3.766
2024-03-31 1 其他 2 1034.15 6.135
2 基金 2 501.24 2.974
2023-12-31 1 其他 3 989.72 6.005
2 基金 22 536.18 3.253
3 上市公司 1 185.60 1.126
2023-09-30 1 基金 2 435.13 2.640
2 其他 2 283.79 1.72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5-13 15.26 15.26 0 116.50 1777.79

买方: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05-13 14.18 15.26 -7.08 24.50 347.41

买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卖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4-04-16 12.33 12.33 0 202.75 2499.91

买方: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04-03 12.14 13.20 -8.03 41.87 508.30

买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卖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4-01-03 14.58 17.20 -15.23 157.69 2299.12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卖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证券营业部

2023-03-30 14.00 13.98 0.14 67.01 938.18

买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深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9-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2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尹美波
公告日期 2022-04-0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于晓晖、庞剑飞、唐兴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于晓晖,唐兴,庞剑飞
公告日期 2022-01-1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于晓晖
公告日期 2021-05-26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厦门允能天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允能天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厦门允能天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允能天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告日期 2019-11-2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陈俊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陈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2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9-30

处罚对象:

尹美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2号
当事人:尹美波,男,1977年5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尹美波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等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于2024年6月2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尹美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9年5月1日至2023年11月6日,尹美波先后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营销人员、经纪人。
2013年12月23日至2023年6月9日、2017年9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期间,尹美波通过所在营业部电脑、个人电脑及手机等设备分别使用“黎某某”“尹某某”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北元集团”“波导股份”等多只股票,截至2023年6月9日累计亏损636,928.44元,期末仍持有“永鼎股份”“荣盛石化”“迅游科技”3只股票。
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9月6日、2021年5月10日至2023年4月24日、2020年6月17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尹美波私下接受客户王某某、潘某某、林某某的委托,利用营业部电脑、个人电脑及手机等设备操作上述客户证券账户交易“华工科技”“东方财富”“飞龙股份”等多只股票,收取客户支付的报酬共计10.70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涉案证券账户相关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交易记录、消费记录、情况说明、证券交易所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尹美波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此外,其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听证会中提出:第一,部分违法事实已超过两年处罚时效。第二,认定尹美波使用“黎某某”账户持有、买卖股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3年12月23日至2023年6月9日期间,“黎某某”账户部分交易非由其下单;没有证据证明其在2019年6月6日前使用该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第三,10.70万元是林某某、潘某某赠与的款项,不应认定为违法所得。第四,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注销相关账户,家庭困难,处罚过重。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我局认定尹美波使用“黎某某”“尹某某”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期间为2013年12月23日至2023年6月9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期间为2020年6月17日至2023年4月24日,2023年11月28日我局对尹美波立案调查,距违法行为终了之日未超过两年。第二,尹美波使用“黎某某”账户持有、买卖股票,证据充分。“黎某某”账户中非由尹美波下单交易的部分,未认定为案涉违法事实。当事人主张案涉“黎某某”账户已注销属实,案涉股票也已全部卖出,故无需再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第三,涉案10.70万元为客户支付的报酬,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尹美波改称系客户赠与的说法与在案客观证据相悖。第四,尹美波持有、买卖及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的时间、数量、品种等违法行为事实,以及其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我局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综上,我局对尹美波的相关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就违法持有、买卖股票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对尹美波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就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对尹美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70万元,并处以11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对尹美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70万元,并处以21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9月26日

关于对于晓晖、庞剑飞、唐兴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4-08

处罚对象:

于晓晖,唐兴,庞剑飞

  — 1 — 
 
 
 
 
 
 
 
关于对于晓晖、庞剑飞、唐兴给予 
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于晓晖,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上饶市
广丰区中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交易对方和业绩补偿义务人; 
庞剑飞,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上饶市
广丰区中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交易对方和业绩补偿义务人; 
唐兴,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上饶市广
丰区中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交易对方和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于晓晖、庞剑飞、唐兴(以下简称“于晓晖等三人”)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8月3日,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迅游科技”)全资子公司出资2,500万元参与设立的上饶市广
  — 2 — 
丰区中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迅基金”)以1亿
元收购成都逸动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动无限”)
18.1818%股权。于晓晖等三人作为逸动无限控股股东、一致行动
人承诺,逸动无限2017-2020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以下
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0万元、6,500万元、8,200万
元、9,800 万元。从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三年内,若逸动无限不
能完成承诺的经营业绩,或者没有完成经中迅基金认同的上市公
司收购其持有的逸动无限全部或部分股权事项,于晓晖等三人应
以现金方式回购中迅基金持有的逸动无限全部股权。因迅游科技
为中迅基金优先级资金提供担保,导致迅游科技承担了中迅基金
75%的风险,迅游科技在2018年度报告中将中迅基金纳入合并范
围。 
2017年10月12日,迅游科技进一步以1亿元现金向于晓晖
等三人收购逸动无限18.1818%股权。于晓晖等三人承诺,逸动无
限2017-2020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0万元、6,500
万元、8,200万元、9,800万元。若从交易完成之日起四年内,逸
动无限不能完成承诺的经营业绩,或者未被迅游科技认同的上市
公司并购或通过IPO上市,则于晓晖等三人应以现金方式回购迅
游科技持有的逸动无限的全部股权。 
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 年4
月16 日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19)第31
  — 3 — 
号),逸动无限2018年实现净利润1,760.50万元,未完成业绩承
诺。迅游科技于2021年9月16日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的进展
公告》显示,于晓晖等三人应当向迅游科技支付股权回购款及相
应利息合计14,626万元、向中迅基金支付股权回购款及相应利息
合计14,932万元。迅游科技自2019年3月起向于晓晖等三人发
出股权回购协议,并提起诉讼;中迅基金也自2020年10月起发
函,要求于晓晖等三人履行协议约定的回购义务。但截至本决定
书出具日,于晓晖等三人仍未履行回购义务,违反了作出的承诺。 
于晓晖、庞剑飞、唐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11.11.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试行)》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于晓晖、庞剑飞、唐兴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于晓晖、庞剑飞、唐兴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
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迅游科技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
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于晓晖、庞剑飞、唐兴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 4 —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4月7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1-18

处罚对象:

于晓晖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2-01-18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于晓晖:
经查明,你作为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上饶市广丰区中迅投资(有限合伙)收购成都逸动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36.36%股权的交易对方和业绩补偿义务人,存在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11.11.1条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依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月18日
(联系人:赵先生,联系电话:0755-8866 8388)

关于对厦门允能天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允能天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5-26

处罚对象:

厦门允能天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允能天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 —
关于对厦门允能天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厦门允能天宇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
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厦门允能天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川迅游网
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承诺
方;
厦门允能天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川迅游网
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承诺
方。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厦门允能天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天成投资”)、厦门允能天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天宇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游科技”)
于 2017 年 11 月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天成投资、
天宇投资及其他二十五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成都狮之吼科技有— 2 —
限公司(以下简称“狮之吼”) 100%股权。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四
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书之一》《四
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书之二》(以下合称“盈利预测补偿
相关协议”),天成投资、天宇投资及其他五名交易对方作为补偿
义务人,承诺狮之吼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各会计年度经具
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以合并报表
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9,200 万元、24,960 万元、32,448
万元。业绩承诺期限内,如狮之吼各会计年度实际利润小于承诺
利润的 80%,则补偿义务人应进行补偿。承诺期最后一个会计年
度届满后,补偿义务人应将承诺期间狮之吼的实际利润累计计算
并根据承诺业绩补偿公式对承诺期间累计实际利润和累计承诺利
润的差额部分进行补偿。此外,补偿义务人还应就补偿股份已分
配的现金股利作相应返还。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
成都狮之吼科技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专项
审核报告》,狮之吼 2017 年至 2019 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
46,306.96 万元,三年累计完成承诺业绩的 60.45%,未完成业绩
承诺。根据盈利预测补偿相关协议,补偿义务人合计应补偿股份— 3 —
2,700.23 万股并返还现金股利 94.51 万元,其中天成投资、天宇
投资分别应补偿股份 578.98 万股、 165.43 万股,对应补偿金额
分别为 22,899 万元、 6,544 万元,并分别返还已分配的现金股利
20.3 万元、 5.8 万元。迅游科技已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向天成投
资、天宇投资发出业绩补偿通知且相关协议约定的补偿期限已届
满,但截至本决定书出具日, 天成投资、天宇投资尚未履行补偿
义务,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 交易对手方
的业绩补偿承诺,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
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措施,可能对投资者交易决策产
生重要影响。天成投资、天宇投资未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
定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违反了其对上市公司及投资者作出的
公开承诺, 损害了投资者合理信赖,严重侵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 年修订)》第 7.4.1 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天成投资、天宇投资提出,一是并非故
意不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其持有的迅游科技股份的证券账户被冻
结,导致其客观上无法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二是目前正在积极推— 4 —
动并落实司法解冻问题,争取早日履行补偿义务。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天成投资、 天宇投资的申辩情况,
本所不予采纳上述申辩理由。天成投资、天宇投资应当按照盈利
预测补偿相关协议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在其所持迅游科技股
份的证券账户被司法冻结后, 天成投资、天宇投资既未采取必要
措施解除该等股份的司法冻结,也未能进一步采取现金或其他替
代方式履行业绩补偿承诺,违反了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违规
事实客观存在,其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试行)》 第七条、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厦门允能天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允能
天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厦门允能天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允
能天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
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天成
投资、天宇投资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
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迅游科技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
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 5 —
电话: 0755-8866 8240)。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
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保障上市公司合法
权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
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5 月 26 日

关于对陈俊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11-25

处罚对象:

陈俊

关于对陈俊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俊,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董事。
经查明,陈俊作为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
游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8 月 6 日,陈俊因强制平仓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迅游
科技股票 1,148,619 股,占迅游科技总股本的比例为 0.51%,涉及
金额为 1,757 万元。陈俊未按规定提前 15 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且减持行为发生在迅游科技 2019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
陈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11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8.17 条、第 4.2.17 条和《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
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 16.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陈俊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陈俊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
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 11 月 25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3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