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 3号
时间:2020-04-17来源:
当事人:于昕,男,1973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于昕内幕交易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慧康”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于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7年底,创业慧康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葛某向财务总监郁某萍询问2017年公司业绩情况。因为创业慧康曾经准备做非公开发行,所以12月底时公司2017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基本确定,郁某萍作了汇报。2017年底,葛某还与总经理张某峥商量2017年想做高送转,张某峥表示可以做。
2018年1月13日-15日的公司年会上,葛某向董事会秘书胡某询问公司的资本公积是否够“10送10”,胡某回复说公司的资本公积足够,但建议不要去碰“10送10”这条线,因为达到“10送10”信息披露会比较复杂,需要披露未来六个月哪些人会减持,葛某认为“10送10”和“10送8”的信息披露区别不大,并让胡某跟进。
2018年1月16日或17日,葛某告知胡某按“10送10”比例送转。2018年1月17日,胡某告知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徐某年报披露时间大概是2月5日,让徐某准备包含利润分配方案议案的董事会通知模版。2018年2月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决定进行高送转。2018年2月6日,公司公告包含此次利润分配方案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创业慧康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未公开前为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12月29日(2017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形成,公开于2018年2月6日。葛某提议、推动并决策高送转方案,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于昕交易“创业慧康”股票情况
于昕控制的“方某贵”“汪某政”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创业慧康”股票341.93万股,买入成交金额8204.78万元,截至调查日已全部卖出,实际获利3,442,858.82元。
“方某贵”账户是2018年1月10日新开立的信用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累计买入“创业慧康”股票272.99万股,买入成交金额6657.20万元,至2018年2月7日全部卖出,卖出成交金额6887.78万元。
“汪某政”账户是2018年1月11日新开立的信用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累计买入“创业慧康”股票68.94万股,买入成交金额1547.58万元,至2018年2月6日全部卖出,卖出成交金额1661.28万元。
三、于昕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葛某的关系及接触联络情况
于昕是创业慧康的法律顾问,同时是公司总裁办公会下设内部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指导公司的法律业务。葛某和于昕认识很多年,葛某有些重大决策之前会咨询于昕的意见。两人一个月大概见面一两次。
2017年12月29日下午14时01分,于昕与葛某有过23秒通话,当日“方某贵”账户的初始资金5000万元统一汇集至于昕配偶马某账户。于昕参加了公司年会,年会结束第二天即2018年1月16日(周一),“方某贵”账户买入“创业慧康”股票52.56万股,买入金额1283.71万元,该日买入量及金额分别占该股当日成交量及成交额26%以上。该日亦为两账户最早买入时间。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
于昕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控制新开立信用账户于相关敏感时点集中资金大量买入公司股票且于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全部卖出获利,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于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于昕违法所得3,442,858.82元,并处以10,328,576.46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