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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自控(30042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1 1650.00 1.478
2 基金 1 8.58 0.008
2025-06-30 1 QFII 2 2033.51 1.822
2 基金 61 884.26 0.792
3 其他 1 0.24 不足0.001
2024-12-31 1 基金 10 96.84 0.087
2024-06-30 1 基金 19 354.45 0.318
2023-12-31 1 基金 20 638.61 0.645
2 其他 1 15.34 0.01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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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113 2.43 2.95 -17.63 33.43 81.23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太平街证券营业部

20211224 2.96 3.61 -18.01 79.00 233.84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公司

20211223 3.04 3.70 -17.84 223.00 677.92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公司

20211221 2.96 3.86 -23.32 709.00 2098.64

买方: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迎宾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公司

20211217 3.04 3.78 -19.58 1174.00 3568.96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临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公司

20210803 3.10 3.83 -19.06 847.00 2625.70

买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龙口南山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1-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碧华
公告日期 2021-11-2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侯秀峰、侯玉鹏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侯玉鹏,侯秀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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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1-06

处罚对象:

李碧华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0522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67029640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5〕27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李碧华,女,1976年1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碧华内幕交易“五洋自控”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李碧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4年7月25日,上海永鸿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蔡某东、副总经理许某,与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自控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侯某夫、总经理张某永于五洋自控办公地点初次会面,就侯某夫及其妻子蔡某所持公司股份转让暨控制权变更事项双方洽谈合作意向。  2024年7月30日,侯某夫、张某永及五洋自控董事长林某通,赴上海与蔡某东、许某二次会面,双方进一步洽谈股份转让暨控制权变更事宜。  2024年10月12日,侯某夫、张某永赴上海与蔡某东、许某会面,当日基本确定转让股份的数量、价格及公司后续董事会安排等事项。  2024年11月11日至14日,许某、张某永、林某通等人于深圳会面,继续沟通股份转让暨控制权变更事宜。  2024年12月4日,侯某夫、张某永、林某通、许某等开会讨论修改股份转让协议的细节条款。当日,双方对股份转让暨控制权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股份转让协议初步定稿。  2024年12月9日,五洋自控发布《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停牌公告》,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侯某夫及蔡某正在筹划股份转让事宜,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五洋自控实际控制人侯某夫及蔡某筹划股份转让事宜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4年7月25日至12月9日。林某通为五洋自控董事长,参与了上述控制权转让事项的商谈过程,系《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为2024年7月30日。  
二、李碧华内幕交易“五洋自控”
  (一)李碧华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通存在联络接触李碧华与林某通系夫妻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碧华与林某通同住深圳家中,存在联络接触。  (二)李碧华使用“林某锋”账户内幕交易“五洋自控”  1.账户基本情况  “林某锋”账户于2016年9月14日开立于华泰证券深圳益田路证券营业部,下挂1个深圳股东账户02******79和1个上海股东账户A6******83,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交通银行62************66账户。  2.账户控制情况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林某锋”账户由李碧华实际控制,“林某锋”账户买入“五洋自控”的交易决策由李碧华作出。  3.账户交易情况  2024年12月4日与林某通联络后,李碧华用“林某锋”账户买入“五洋自控”19.96万股,买入成交金额79.44万元,截止调查日尚未卖出。经计算,该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五洋自控”盈利17,832.60元。  4.账户交易异常且无合理解释李碧华本次交易“五洋自控”行为,存在交易时间敏感、交易资金量放大、买入意愿强烈等异常交易特征,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碧华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通存在联络、接触,此后交易“五洋自控”的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碧华内幕交易“五洋自控”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17,832.60元,并处以罚款800,000.00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12月30日

关于对侯秀峰、侯玉鹏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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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1-26

处罚对象:

侯玉鹏,侯秀峰

— 1 —
关于对侯秀峰、侯玉鹏给予通报
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侯秀峰, 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方和业
绩补偿义务人;
侯玉鹏, 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方和业
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 侯秀峰、侯玉鹏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徐州五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五洋停车”)于 2017 年 3 月通过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以 25,000 万元收购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辰智能”) 100%股权。 根据《徐州五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济南天
— 2 —
辰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侯秀峰及侯玉鹏之盈利补偿协议》,本次交
易的业绩承诺期为 2017-2020 年度,分两个期间进行考核,其中
济南天辰机器集团有限公司、 侯秀峰及侯玉鹏承诺天辰智能
2017-2019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以下简称“ 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9,400 万元, 侯秀峰、侯玉
鹏承诺天辰智能 2020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4,600 万元。在任一考核
期间届满后,五洋停车将委托合格审计机构对天辰智能的净利润
与期间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报告。承诺
方应按约定在收到五洋停车相关通知的 5 个工作日内履行补偿义
务,各承诺方对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山东天辰智能停车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
鉴证报告》(天健审〔 2021〕 4313 号)及五洋停车于 2021 年 6 月
8 日、 7 月 28 日先后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
回复的公告》《关于业绩补偿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7-2019
年度,天辰智能合计实现净利润 9,815.17 万元,完成业绩承诺且
未发生减值; 2020 年,天辰智能实现净利润 2,117.25 万元,未
完成业绩承诺, 侯秀峰、侯玉鹏应现金补偿 2,482.75 万元。五洋
停车先后于 4 月 29 日、 6 月 21 日、 7 月 13 日将履行业绩补偿承
诺相关的通知邮寄给侯秀峰、侯玉鹏。 截至本决定书出具日, 侯
秀峰、侯玉鹏尚未履行现金补偿义务,违反了前述承诺。
侯秀峰、侯玉鹏作为五洋停车交易对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
— 3 —
未能诚实守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 2020 年修订)》第 7.4.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侯秀峰、侯玉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侯秀峰、侯玉鹏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
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26 日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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