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舒逸民)
〔2019〕20号
当事人:舒逸民,男,1965年8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舒逸民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舒逸民的要求2018年10月1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舒逸民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舒逸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舒逸民控制使用有关证券账户情况
舒逸民控制使用“舒逸民”“徐某萍”和“胡某玉”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其中,“徐某萍”和“胡某玉”证券账户系舒逸民家人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下单交易地址等证据均证明,舒逸民实际控制并使用其本人及上述家人账户,相关人员均承认上述事实。
二、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期间账户组违法交易情况
(一)账户组操纵“浩丰科技”相关情况
2015年2月,账户组大额申报买入“浩丰科技”直至涨停,后又连续、大额以涨停价申报买入、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2月12日9:50:11-9:55:07,账户组申报5笔买单,共计174,500股。其中,分4笔以高于当时市场成交价0.5元、1.87元、0.25元、0.44元的1档价位累计申买157,000股,累计成交129,400股。股价上涨4.16%,账户组的成交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成交量的33.84%,申买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申买量的29.33%。9:55:09至当日收盘,该股持续涨停,账户组申报12笔买单,共计1,102,100股,累计成交479,448股。其中涨停价位累计申报1,067,400股,撤单111,800股。账户组的成交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成交量100%,申买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申买量的48.14%。
2月13日,该股开盘价为115.22元,较2月12日收盘价上涨4.36%。当日9:24:53-9:52:41,账户组申卖431,400股,成交323,420股,卖出均价116.72元。
10:20:02,账户组以高于当时市场成交价0.01元涨停价121.45元申买122,300股,全部成交。股价即刻涨停。10:20:05-10:21:14,账户组以涨停价分2笔共申买715,800股,撤单311,218股。10:29:09-11:07:32,账户组分别以1、2、3、4、5档价格分9次共申买231,100股,后全部撤单。该股涨停至收盘。10:20:02至收盘,账户组的成交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成交量50.59%,申买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申买量37.22%。
2月16日,该股开盘价为128.77元,较2月13日收盘价上涨6.03%。当日9:24:55-13:50:18,账户组申卖662,598股,成交525,770股,卖出均价126.59元。
(二)账户组操纵“南华仪器”相关情况
2015年5月,账户组大额申报买入“南华仪器”直至涨停,后又连续、大额以涨停价申报买入、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5月26日10:21:25,账户组以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3.8元的涨停价112.86元申买395,900股,成交240,234股。股价即刻涨停。10:21:34账户组以涨停价申买331,800股,成交110,413股。10:22:34、10:46:35、13:35:57,账户组又以涨停价分3次共申买322,600股。10:21:25至收盘,账户组的成交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成交量100%,申买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申买量的73.46%。
5月27日,该股开盘价为123.99元,较前一日收盘价上涨9.86%。9:31:26,账户组以高于当时市场成交价0.14元的涨停价124.15元申买357,900股,全部成交。股价即刻涨停。9:59:53,账户组以涨停价申买181,100股。9:59:59、10:00:46,账户组分2次以涨停价位共申买161,100股,后全部撤单。9:59:53至收盘,账户组的成交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成交量100%,申买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申买量33%。
5月28日,该股开盘价为136.55元,较5月27日收盘价上涨9.99%,较5月26日收盘价上涨20.99%。当日9:42:03-11:28:37,账户组申卖856,451股,成交822,932股,卖出均价136.11元。
(三)账户组操纵“山河药辅”相关情况
2015年7月,账户组大额申报买入“山河药辅”直至涨停,后又连续、大额以涨停价申报买入、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7月23日11:26:15,账户组以涨停价申买“山河药辅”714,900股,成交222,747股。
7月24日9:45:10-9:46:56,账户组以高于当时市场成交价0.3元、0.89元的价位累计申买952,200股,累计成交291,632股。股价即刻涨停。该期间账户组的成交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成交量的66.42%,申买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申买量的76.71%。9:47:28-10:58:40,账户组共申报6笔买单,共计1,181,900股,其中4次申买为涨停价,累计申买1,359,500股,成交277,900股,同期间4次撤单1,081,600股。13:40:44-14:58:28,账户组共申报11笔买单,共计1,285,100股,累计成交105,463股,其中10笔共计1,207,400股为涨停价申买。9:46:56至收盘,账户组的成交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成交量69.03%,申买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申买量65.29%。
7月27日,该股开盘价为88.88元,较7月24日收盘价90.85元下跌2.17%。当日14:21:52-14:30:25,账户组申卖244,285股,成交212,792股,卖出均价82.3元。
7月28日,该股开盘价为73.59元,较7月27日收盘价81.77元下跌10%。当日9:18:11-10:59:56,账户组申卖1,792,061股,成交1,036,500股,卖出均价74.14元。
(四)账户组操纵“中飞股份”相关情况
2016年3月31日,账户组大额申报买入“中飞股份”直至涨停,后又连续、大额以涨停价申报买入、频繁申报,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3月31日9:44:13-9:45:05,账户组分2笔以高于当时市场成交价0.2元、1.15元(涨停价)的买1档价位累计申买1,039,900股,累计成交597,442股,股价即刻涨停。账户组的成交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成交量的68.85%,申买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申买量的89.48%。9:45:14,账户组以涨停价申买343,700股,均未成交。
4月1日,该股开盘价为81.48元,较3月31日收盘价上涨2.94%。当日9:30:02-10:50:06,账户组申卖698,963股,成交597,442股,卖出均价81.47元。
综上,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期间,舒逸民通过实际控制的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通过盘中拉抬股价、大额申买维持涨停价、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等方式影响“浩丰科技”等4只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后反手卖出,其中“浩丰科技”“南华仪器”“中飞股份”等3只股票非法获利22,925,108.48元,“山河药辅”亏损17,394,633.9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账户组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电脑硬件信息、相关交易数据、交易所计算数据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舒逸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舒逸民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其不具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其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盈利计算方法有误;其三,其积极配合调查且相较同类案件情节轻微,罚款幅度过重。综上,舒逸民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会认为,其一,舒逸民通过实际控制的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通过盘中拉抬股价、大额申买维持涨停价、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等方式,影响“浩丰科技”等4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充分印证其具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
其二,本案违法所得的计算符合我会的一贯做法,有证券交易所计算的相关材料等在案证据证实。
其三,舒逸民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提供了重要线索,积极配合我会调取证据,对案件的查处起到了一定作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情形,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处罚幅度予以相应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舒逸民操纵“浩丰科技”“南华仪器”“中飞股份”等3只股票的行为,没收舒逸民违法所得22,925,108.48元,并处以22,925,108.48元罚款;
二、对舒逸民操纵“山河药辅”的行为,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合计对舒逸民没收违法所得22,925,108.48元,并处以23,925,108.48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