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浩丰科技(30041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6165.13 16.764
2 QFII 1 162.37 0.442
2024-06-30 1 其他 3 6331.16 17.216
2 基金 4 50.79 0.138
2024-03-31 1 其他 2 6048.00 16.446
2023-12-31 1 其他 4 6418.09 17.452
2 上市公司 6 1693.99 4.606
3 基金 24 207.73 0.565
2023-09-30 1 其他 3 6320.47 17.187
2 上市公司 4 669.03 1.81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7-13 6.34 6.21 2.09 35.00 221.9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西横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福泰路证券营业部

2022-06-28 4.27 5.47 -21.94 126.00 538.02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国际金融中心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亚欧路证券营业部

2022-06-23 4.19 5.33 -21.39 345.00 1445.55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亚欧路证券营业部

2022-06-23 4.19 5.33 -21.39 264.00 1106.16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国际金融中心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亚欧路证券营业部

2022-03-09 4.95 6.22 -20.42 140.00 693.0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滨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亚欧路证券营业部

2022-03-09 4.95 6.22 -20.42 227.00 1123.65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远大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亚欧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1-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浩丰: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李继宏,申畅,高慷,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1-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继宏、高慷、申畅)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继宏,申畅,高慷,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0-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浩丰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李继宏,申畅,高慷,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0-0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浩丰科技:关于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利萍,王剑,陈斌,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3-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舒逸民)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舒逸民

ST浩丰: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4-11-07

处罚对象:

李继宏,申畅,高慷,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3022 号),因公司涉嫌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
简称“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3 号)。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
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2024年11月6日,公司收到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8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丰科技或公司),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李继宏,男,1965 年 4 月出生,时任浩丰科技董事、总经理,住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
高慷,男,1971 年 8 月出生,时任浩丰科技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
申畅,男,1970 年 8 月出生,时任浩丰科技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住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浩丰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
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浩丰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 年,浩丰科技与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华航无线电测量研究所、中电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中航空管系统装备有限
公司等 5 家单位开展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上述业务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浩丰科
技在上述业务中实际只履行垫资义务,并收取固定利息。浩丰科技未正确核算上
述业务,虚增2020年度营业收入7,312.85万元,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11.43%,
导致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相关公告、相关合同、银行流水
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浩丰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2024 年 4 月 30 日,浩丰科技发布
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和更正后的 2020 年年度报告,主动更正相
关财务数据。
李继宏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将案涉资金融通业务引入浩丰科技,并
负责具体实施,故意隐瞒业务实质。高慷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申畅作为公司时
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未充分关注案涉资金融通业务的商业实质。上述
三人均对浩丰科技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李继宏、
高慷、申畅是浩丰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浩丰科技、李继宏、高慷及申畅均积极配合调查,其中浩丰科技、李继宏及
申畅出具认错认罚书面意见。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
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继宏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三、对高慷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四、对申畅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
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
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致。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
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规定
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
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亦未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股票已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2024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公司针对 2020
年年报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及《2020 年年度报告(更新
后)》。
目前,公司不存在尚未整改完毕的事项。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 条,“上市公司因
触及第 9.4 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已就行政处
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二)自中国证监会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及时提出申请,争取尽早撤销风险警示。
4、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
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继宏、高慷、申畅)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1-06

处罚对象:

李继宏,申畅,高慷,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继宏、高慷、申畅)
当事人: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丰科技或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李继宏,男,1965年4月出生,时任浩丰科技董事、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高慷,男,1971年8月出生,时任浩丰科技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畅,男,1970年8月出生,时任浩丰科技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浩丰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浩丰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浩丰科技与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华航无线电测量研究所、中电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中航空管系统装备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开展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上述业务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浩丰科技在上述业务中实际只履行垫资义务,并收取固定利息。浩丰科技未正确核算上述业务,虚增2020年度营业收入7,312.85万元,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11.43%,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相关公告、相关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浩丰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30日,浩丰科技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和更正后的2020年年度报告,主动更正相关财务数据。
李继宏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将案涉资金融通业务引入浩丰科技,并负责具体实施,故意隐瞒业务实质。高慷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申畅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未充分关注案涉资金融通业务的商业实质。上述三人均对浩丰科技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李继宏、高慷、申畅是浩丰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浩丰科技、李继宏、高慷及申畅均积极配合调查,其中浩丰科技、李继宏及申畅出具认错认罚书面意见。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继宏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三、对高慷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四、对申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11月6日

浩丰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4-10-28

处罚对象:

李继宏,申畅,高慷,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19           证券简称:浩丰科技公告编号:2024—051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3022 号),因公司涉嫌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
简称“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3 号)。现将
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继宏、高慷、申畅: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丰科技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
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
予以告知。
    经查明,浩丰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 年,浩丰科技与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华航无线电测量研究所、中电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中航空管系统装备有限
公司等 5 家单位开展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上述业务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浩丰科
技在上述业务中实际只履行垫资义务,并收取固定利息。浩丰科技未正确核算上
述业务,涉嫌虚增 2020 年度营业收入 7,312.85 万元,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
11.43%,导致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相关公告、相关合同、银行流水
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浩丰科技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2024 年 4 月 30 日,浩丰科技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
更正的公告》和更正后的 2020 年年度报告,主动更正相关财务数据。
    李继宏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将案涉资金融通业务引入浩丰科技,并
负责具体实施,故意隐瞒业务实质。高慷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申畅作为公司时
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未充分关注案涉资金融通业务的商业实质。上述
三人均对浩丰科技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李继宏、
高慷、申畅是浩丰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浩丰科技、李继宏、高慷及申畅均积极配合调查,其中浩丰科技、李继宏及
申畅出具认错认罚书面意见。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
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继宏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三、对高慷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四、对申畅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
但未触及第 10.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
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北京监管局下发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
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4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公司针对
2020 年年报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及《2020 年年度报告
(更新后)》《2021 年年度报告(更新后)》。
    3、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
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5 日

浩丰科技:关于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10-08

处罚对象:

张利萍,王剑,陈斌,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808 号
关于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远
大路 39 号 1 号楼 4 层 435 号;
王剑,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斌,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利萍,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
丰科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1 月 30 日, 浩丰科技披露的《2023 年度业绩预告》
显示,预计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 2 —
“净利润”)为 800 万元至 1200 万元。 2024 年 4 月 29 日, 浩
丰科技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3 年净利润
为-16,180 万元。 浩丰科技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
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浩丰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2.1 条的
规定。
浩丰科技董事长王剑、总经理陈斌、时任财务总监张利萍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 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二、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剑、总经
理陈斌、时任财务总监张利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浩丰科技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
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9 月 27 日— 3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舒逸民)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3-25

处罚对象:

舒逸民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舒逸民) 
〔2019〕20号
 
当事人:舒逸民,男,1965年8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舒逸民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舒逸民的要求2018年10月1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舒逸民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舒逸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舒逸民控制使用有关证券账户情况
舒逸民控制使用“舒逸民”“徐某萍”和“胡某玉”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其中,“徐某萍”和“胡某玉”证券账户系舒逸民家人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下单交易地址等证据均证明,舒逸民实际控制并使用其本人及上述家人账户,相关人员均承认上述事实。
二、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期间账户组违法交易情况
(一)账户组操纵“浩丰科技”相关情况
2015年2月,账户组大额申报买入“浩丰科技”直至涨停,后又连续、大额以涨停价申报买入、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2月12日9:50:11-9:55:07,账户组申报5笔买单,共计174,500股。其中,分4笔以高于当时市场成交价0.5元、1.87元、0.25元、0.44元的1档价位累计申买157,000股,累计成交129,400股。股价上涨4.16%,账户组的成交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成交量的33.84%,申买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申买量的29.33%。9:55:09至当日收盘,该股持续涨停,账户组申报12笔买单,共计1,102,100股,累计成交479,448股。其中涨停价位累计申报1,067,400股,撤单111,800股。账户组的成交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成交量100%,申买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申买量的48.14%。
2月13日,该股开盘价为115.22元,较2月12日收盘价上涨4.36%。当日9:24:53-9:52:41,账户组申卖431,400股,成交323,420股,卖出均价116.72元。
10:20:02,账户组以高于当时市场成交价0.01元涨停价121.45元申买122,300股,全部成交。股价即刻涨停。10:20:05-10:21:14,账户组以涨停价分2笔共申买715,800股,撤单311,218股。10:29:09-11:07:32,账户组分别以1、2、3、4、5档价格分9次共申买231,100股,后全部撤单。该股涨停至收盘。10:20:02至收盘,账户组的成交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成交量50.59%,申买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申买量37.22%。
2月16日,该股开盘价为128.77元,较2月13日收盘价上涨6.03%。当日9:24:55-13:50:18,账户组申卖662,598股,成交525,770股,卖出均价126.59元。
(二)账户组操纵“南华仪器”相关情况
2015年5月,账户组大额申报买入“南华仪器”直至涨停,后又连续、大额以涨停价申报买入、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5月26日10:21:25,账户组以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3.8元的涨停价112.86元申买395,900股,成交240,234股。股价即刻涨停。10:21:34账户组以涨停价申买331,800股,成交110,413股。10:22:34、10:46:35、13:35:57,账户组又以涨停价分3次共申买322,600股。10:21:25至收盘,账户组的成交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成交量100%,申买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申买量的73.46%。
5月27日,该股开盘价为123.99元,较前一日收盘价上涨9.86%。9:31:26,账户组以高于当时市场成交价0.14元的涨停价124.15元申买357,900股,全部成交。股价即刻涨停。9:59:53,账户组以涨停价申买181,100股。9:59:59、10:00:46,账户组分2次以涨停价位共申买161,100股,后全部撤单。9:59:53至收盘,账户组的成交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成交量100%,申买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申买量33%。
5月28日,该股开盘价为136.55元,较5月27日收盘价上涨9.99%,较5月26日收盘价上涨20.99%。当日9:42:03-11:28:37,账户组申卖856,451股,成交822,932股,卖出均价136.11元。
(三)账户组操纵“山河药辅”相关情况
2015年7月,账户组大额申报买入“山河药辅”直至涨停,后又连续、大额以涨停价申报买入、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7月23日11:26:15,账户组以涨停价申买“山河药辅”714,900股,成交222,747股。
7月24日9:45:10-9:46:56,账户组以高于当时市场成交价0.3元、0.89元的价位累计申买952,200股,累计成交291,632股。股价即刻涨停。该期间账户组的成交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成交量的66.42%,申买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申买量的76.71%。9:47:28-10:58:40,账户组共申报6笔买单,共计1,181,900股,其中4次申买为涨停价,累计申买1,359,500股,成交277,900股,同期间4次撤单1,081,600股。13:40:44-14:58:28,账户组共申报11笔买单,共计1,285,100股,累计成交105,463股,其中10笔共计1,207,400股为涨停价申买。9:46:56至收盘,账户组的成交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成交量69.03%,申买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申买量65.29%。
7月27日,该股开盘价为88.88元,较7月24日收盘价90.85元下跌2.17%。当日14:21:52-14:30:25,账户组申卖244,285股,成交212,792股,卖出均价82.3元。
7月28日,该股开盘价为73.59元,较7月27日收盘价81.77元下跌10%。当日9:18:11-10:59:56,账户组申卖1,792,061股,成交1,036,500股,卖出均价74.14元。
(四)账户组操纵“中飞股份”相关情况
2016年3月31日,账户组大额申报买入“中飞股份”直至涨停,后又连续、大额以涨停价申报买入、频繁申报,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3月31日9:44:13-9:45:05,账户组分2笔以高于当时市场成交价0.2元、1.15元(涨停价)的买1档价位累计申买1,039,900股,累计成交597,442股,股价即刻涨停。账户组的成交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成交量的68.85%,申买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申买量的89.48%。9:45:14,账户组以涨停价申买343,700股,均未成交。
4月1日,该股开盘价为81.48元,较3月31日收盘价上涨2.94%。当日9:30:02-10:50:06,账户组申卖698,963股,成交597,442股,卖出均价81.47元。
综上,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期间,舒逸民通过实际控制的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通过盘中拉抬股价、大额申买维持涨停价、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等方式影响“浩丰科技”等4只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后反手卖出,其中“浩丰科技”“南华仪器”“中飞股份”等3只股票非法获利22,925,108.48元,“山河药辅”亏损17,394,633.9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账户组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电脑硬件信息、相关交易数据、交易所计算数据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舒逸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舒逸民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其不具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其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盈利计算方法有误;其三,其积极配合调查且相较同类案件情节轻微,罚款幅度过重。综上,舒逸民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会认为,其一,舒逸民通过实际控制的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通过盘中拉抬股价、大额申买维持涨停价、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等方式,影响“浩丰科技”等4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充分印证其具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
其二,本案违法所得的计算符合我会的一贯做法,有证券交易所计算的相关材料等在案证据证实。
其三,舒逸民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提供了重要线索,积极配合我会调取证据,对案件的查处起到了一定作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情形,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处罚幅度予以相应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舒逸民操纵“浩丰科技”“南华仪器”“中飞股份”等3只股票的行为,没收舒逸民违法所得22,925,108.48元,并处以22,925,108.48元罚款;
二、对舒逸民操纵“山河药辅”的行为,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合计对舒逸民没收违法所得22,925,108.48元,并处以23,925,108.48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3月21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3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