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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 新疆喀什地区喀什
经济开发区深圳产业园西区远方国际物流中心公路港二期 F2-10
号,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和
业绩补偿承诺方;
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 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
开发区深圳产业园西区远方国际物流中心公路港二期 F2-9 号,辽
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
偿承诺方。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 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
新兴鸿溢”)、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泽源”)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 年 9 月,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
隆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
源持有的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四川恒泽”) 100%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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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与科隆股份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
书》,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作为业绩补偿承诺方承诺四川恒泽
各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为: 2016 年度不低于 2,600 万
元、 2016-2017 年度累计不低于 6,000 万元、 2016-2018 年度累计
不低于 10,300 万元、 2016-2019 年度累计不低于 15,000 万元、
2016-2020 年度累计不低于 20,000 万元,考核净利润以四川恒泽
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
算依据,并根据《利润补偿协议书》关于应收账款的约定进行相
应调整。若四川恒泽应收账款回款金额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合并
财务报告中应收账款余额的 85%(含本数),差额部分将从该年度
考核净利润中予以扣除,同时扣除科隆股份为四川恒泽提供的财
务资助资金相关的财务费用。科隆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有关
年度报告中对在该年度内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
况进行单独披露,并由科隆股份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
审核意见》。如四川恒泽未实现或达到《利润补偿协议书》中“预
测及承诺净利润数”部分约定的金额或条件,喀什新兴鸿溢、喀
什泽源应按照协议约定向科隆股份进行补偿并互相承担连带担保
责任,补偿方式优先以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持有的科隆股份
股权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足。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 2021〕第
4-00057 号), 四川恒泽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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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前后较低者)分别为 2,743.11 万元、 2,473.08 万元、 1,348.04
万元、 861.53 万元、 -4,325.34 万元,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应
收账款回款不达标金额分别为 4,353.85 万元、 2,923.42 万元、
4,541.95 万元。根据《利润补偿协议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应分别补偿股份 395,966 股、 5,536,136 股,上述股份已经科隆
股份回购注销; 2019 年度、 2020 年度合计应补偿股份 3,720,947
股,同时补偿现金 8,050 万元,科隆股份已于 2021 年 5 月向喀什
新兴鸿溢、喀什泽源发出补偿通知,截至目前喀什新兴鸿溢、喀
什泽源仍未配合完成 2019 年度、 2020 年度应补偿股份的回购注
销工作,亦未履行相应现金补偿义务,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交易对手方
的业绩补偿承诺,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
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措施,可能对投资者交易决策产
生重要影响。 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未按照利润补偿协议的约
定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违反了其对上市公司及投资者作出的
公开承诺,损害了投资者合理信赖,严重侵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 2020 年修订)》第 7.4.1 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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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提交了书面申
辩意见并提出了听证申请。
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一是对四川
恒泽的审计财务数据有异议; 二是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直接
影响四川恒泽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的业绩,业绩补偿承诺应相
应调整。 此外, 喀什新兴鸿溢还提出, 科隆股份对四川恒泽过度
控制,导致四川恒泽财务、人员、经营不独立,科隆股份对未完
成业绩补偿承诺负全部责任。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的申辩
情况, 本所认为:
第一,对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提出对四川恒泽的审计财
务数据有异议的相关申辩不予采纳。 《利润补偿协议书》明确约定,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有关年度报告中对标的资产在该年度内考核
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披露,并由科隆股
份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协议未约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并据此确定考核利润数需
要以交易对方的认可为前提。并且,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经根据协议约定出具了《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
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也未提出相应证据证明《业绩承诺完成
情况审核报告》 载明的业绩完成情况存在错误。喀什新兴鸿溢、
喀什泽源应按照《利润补偿协议书》 的约定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第二,对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提出的受疫情影响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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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申辩不予采纳。《利润补偿协议书》 约定,受
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书面证明,说明
详细情况以及由于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义务造成的影响。 但喀什
新兴鸿溢、喀什泽源并未依照约定提供书面证明并说明相关情况
及影响,也未要求上市公司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变更或豁免其
业绩补偿承诺,其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对喀什新兴鸿溢提出的四川恒泽财务、人员、经营不
独立, 未完成业绩补偿应由科隆股份负责的相关申辩不予采纳。
本案中,协议未约定利润补偿的履行以四川恒泽经营、财务、人
员独立为前提,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应当履行其作出的业绩
补偿承诺。因此交易对方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作为业绩承诺
人,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8.6.1 条
和利润补偿协议书第 3.2 条,严格履行其业绩补偿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试行)》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
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科隆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
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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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人( 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
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保障上市公司合法
权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
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对于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
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