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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一退(30035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1-05-28 11824.27 0 0 0 0
2021-05-27 12053.42 997.97 0 0 0
2021-05-26 12339.00 761.93 0 0 0
2021-05-25 12475.18 885.76 0 0 0
2021-05-24 12922.64 606.08 0 0 0
2021-05-21 12850.08 316.32 0 0 0
2021-05-20 13057.33 749.58 0 0 0
2021-05-19 12916.63 259.07 0 0 0
2021-05-18 12830.13 223.80 0 0 0
2021-05-17 13161.95 414.12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3-31 1 其他 2 8876.82 22.105
2022-12-31 1 其他 2 9003.67 22.421
2 QFII 1 374.75 0.933
2022-09-30 1 其他 3 9299.91 23.725
2022-06-30 1 其他 2 9192.75 23.451
2022-03-31 1 其他 3 9530.75 24.31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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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0-12-11 5.95 6.21 -4.19 79.00 470.05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金柯桥大道营业部

2020-06-12 4.65 5.25 -11.43 64.50 299.93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广场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0-06-11 4.76 5.17 -7.93 79.00 376.04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金柯桥大道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0-06-04 4.81 5.29 -9.07 90.00 432.90

买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天童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0-06-02 4.77 5.34 -10.67 50.00 238.50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0-03-18 6.06 6.52 -7.06 60.00 363.60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江滨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溧水珍珠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6-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光一:关于公司收到南京税务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6-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光一: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任昌兆,佟岩,刘向明,周卫东,周友梅,戴晓东,朱云飞,王昊,葛兹俊,许晶,钱卫民,龙昌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4-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光一: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任昌兆,佟岩,刘向明,周卫东,周友梅,戴晓东,朱云飞,王昊,葛兹俊,许晶,钱卫民,龙昌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1-26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佟岩,周振娟,戴晓东,王海俊,龙昌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6-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龙昌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2020]苏0104执5507号)
发文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龙昌明

*ST光一:关于公司收到南京税务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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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6-22

处罚对象: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56          证券简称:*ST 光一         公告编码 2022-050 号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南京税务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或“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南京税务局”)下
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罚告{2022}1032 号),现将主要内
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
光一科技: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2022 年 7 月 31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于 2015 年 6 月根据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收
购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唐明群股权,转让价格 1,450 万元,未代
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以上违法事实由你单位提供的相关记账凭证及附件、情况说明、股权转让协
议等材料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因你单位已无法
代扣代缴上述税款,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行为,拟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
之一百五十罚款计 3,597,825 元。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等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最终处罚意见,
将由南京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最终审理结论如涉及新的违
法事实或者依据,我局将再次进行告知。
    2、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
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
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3、若拟对你单位罚款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
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 5 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
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其他说明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
处罚事项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南京
税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1 日

*ST光一: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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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6-13

处罚对象:

任昌兆,佟岩,刘向明,周卫东,周友梅,戴晓东,朱云飞,王昊,葛兹俊,许晶,钱卫民,龙昌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56           证券简称:*ST 光一          公告编码 2022-047 号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江苏证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或“公司”)及实际控制人
龙昌明先生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02021005 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1006
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实际控制人龙昌明先生涉嫌指使公司从事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龙昌明先生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
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92)。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21)。
    2022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2}5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光一科技、龙昌明、佟岩、戴晓东、任昌兆、刘向明、周友梅、周卫东、朱
云飞、钱卫民、葛兹俊、许晶、王昊: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龙昌明、
光一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光一科技、龙昌明未提出
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刘向明、周友梅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应佟岩、
戴晓东、任昌兆、周卫东、朱云飞、钱卫民、葛兹俊、许晶、王昊等 9 名当事人
的要求,我局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11 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上述当事人及其代
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光一科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7 年 11 月 15 日,光一科技控股子公司江苏光一贵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贵仁”)、光一科技控股股东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一投资”)与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证融汇”)签署合伙协议,三方约定共同出资成立南京捷尼瑞科技产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一贵仁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 300 万元,光一投资作
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出资 9,500 万元,东证融汇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出资 2.25
亿元。东证融汇享有对合伙企业可分配现金财产的优先收回全部实缴出资额和就
其实缴出资额按照 7%(单利)的年化收益率实现优先回报的权力。同日,光一
投资与东证融汇签署回购协议,约定光一投资作为回购方应按照主合同及回购协
议的约定向东证融汇回购全部优先级财产份额或实施差额补足义务;光一科技及
实际控制人龙昌明与东证融汇签署保证协议,约定光一科技与龙昌明共同为光一
投资向东证融汇的差额补足及远期回购事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上述
事项,公司履行了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
    因光一投资到期未履行回购义务,东证融汇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向苏州市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光一科技、龙昌明等光一投资
应支付的财产份额回购款 2.13 亿元、违约金 549.66 万元和延期支付本金产生利
息及诉讼律师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 年 2 月 4 日,苏州中院受理该案。
2020 年 2 月 19 日,龙昌明代表光一投资和光一科技出席苏州中院组织的调解,
并与东证融汇等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同日,苏州中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上述诉讼构成重大诉讼,光一科技时任董事长龙昌明代表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19 日出席苏州中院组织的在线视频开庭,光一科技最迟应不晚于 2020 年 2
月 21 日对上述涉诉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但光一科技直到 2020 年 4 月 8 日才对上
述重大诉讼事项进行披露。光一科技的行为违反了 2005《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
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龙昌明,直接参
与涉案诉讼并知悉相关情况,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光一科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 2020 年 3 月 1 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
    光一投资自光一科技上市以来一直为其控股股东,龙昌明自光一科技上市以
来一直为其实际控制人,自光一科技上市以来至 2021 年 6 月 16 日一直担任光一
科技董事长。根据 2007 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 2007 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光一投资、龙
昌明为光一科技的关联人。
    在龙昌明的组织、指使下,2020 年度光一科技以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设
备采购预付款、预付工程物料采购款及往来款的名义通过江苏凯斯奇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上海谋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句容南大置业有限公司、泰州建盈电力科
技有限公司、南京鹏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鸿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等中间方
将资金划转至光一投资、龙昌明及其债权人等银行账户,总计 3.39 亿元,其中
3 月 1 日以后发生 2.76 亿元。上述资金划拨构成光一投资、龙昌明对光一科技
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关联交易。
    光一科技未及时披露 2020 年 3 月 1 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根据 2007 年《信披办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五条
的规定,龙昌明作为时任董事长,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佟岩作为财务
总监,是该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龙昌明作为光一科技的实际控制人,组织、
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三、光一科技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光一投资、龙昌明 2020 年上半年占用光一科技资金 2.89 亿元,光一科技未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2017 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在 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
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根据 2007 年《信披办法》第
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五条的
规定,龙昌明作为时任董事长、佟岩作为财务总监、戴晓东作为董事会秘书,是
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昌兆、刘向
明、周友梅、周卫东、朱云飞、钱卫民、葛兹俊、许晶、王昊在公司 2020 年 5
月 19 日已经公告光一投资存在占用资金的情况下,仍在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
中签字,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光一科技相关公告、公司情况说明、三会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
录、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佟岩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其并非光一科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的责任人,不应对
其进行处罚。
    第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2 号)(以下简称《事
先告知书》)对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金额认定错误。
    第三,《事先告知书》认定光一科技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错误,
其提出公司已在 2020 年半年度报告“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部分披露
了“公司控股股东股票高质押引发的流动性风险一直困扰公司的发展,报告期
内,控股股东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后续公司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提升治理效
果,实现股权结构的优化和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只是未按规定在半年度报告
“第十三 重大关联交易”处披露、该违法行为轻微不具社会危害性、未损害投
资者利益。
    第四,其并未在龙昌明的组织和指使下参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财务
总监对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披露事项不承担主要责任,不应对光一科技未按照规定
及时披露 2020 年 3 月 1 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和 2020 年半年
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事项承担责任,对其进行处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佟岩请求我局减免对其的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我局并未将佟岩认定为光一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的责
任人,在对其进行量罚时也未将该违法行为包含在内。
    第二,《事先告知书》对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金额认定准确,佟岩认
为金额认定错误系其对资金占用的理解存在偏差所致。
    第三,光一科技未在 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情况构成重大遗漏。佟岩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一是公司未按照要求披露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原因,债权债务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
及对公司的影响,只是概括性地披露“控股股东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存在披
露不完整的情形。二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20 年 1 月至 6 月占用的资金并
不只是公司前期已披露的 1.2 亿元,除此之外还有 1.69 亿元,该部分资金占用
不仅未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也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该事项对投资者的投
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但公司未如实披露,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不属于
违法行为轻微,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重大信息,上市公司不但要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而且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和证监会规定的格式披露。具体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市公司应当严
格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在半年度报告特定位
置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即应当在重大关联交易部分披露,且应当
披露形成的原因,债权债务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及对公司的影响。
光一科技在 2020 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 重要事项”“第十三 重大关联交
易”“4.关联债权债务往来”披露为“不适用”,即不存在关联债权债务类的
关联交易,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重大遗漏。
    第四,佟岩应当对光一科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 2020 年 3 月 1 日后发生的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两项违法行为承担
责任。
    佟岩作为财务总监,负责公司的财务和资金管理、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分析、
监控光一科技资产的真实、完整和安全等。基于职责分工,佟岩在防范资金不被
关联方占用及其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上负有比一般高级管理人员更为重要的责
任,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其应当充分履职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佟岩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已切实履行其作为财务总监的职责。根据在案证
据,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存在的资金占用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在公司
2020 年 5 月 19 日已经公告光一投资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下,仍在公司 2020
年半年报上签字,未能勤勉尽责,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佟岩应对上述两项违法
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我局对佟岩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许晶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其并非光一科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的责任人,不应对
其进行处罚。
    第二,其并非光一科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 2020 年 3 月 1 日后发生的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责任主体,不应对该事项承担责任。
    第三,光一科技 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不存在重大遗漏,即便存在重大遗漏,
其对违法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已经勤勉尽责,不应受到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我局并未将许晶认定为光一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的责
任人,在对其进行量罚时也未将该违法行为包含在内。
    第二,根据许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并非光一科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
2020 年 3 月 1 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责任主体,不应对该
事项承担责任。
    第三,许晶应当对光一科技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
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许晶作为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公告
显示,光一科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 2018 年年末即陆续被
券商等强制平仓。2020 年 5 月 19 日,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 1.2 亿元。
在此背景下,包括许晶在内的光一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资金是
否被关联方占用及其相关的信息披露上理应履行比一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更高的注意义务。在签署 2020 年半年度报告时,其应当特别关注已
披露的占用资金控股股东是否实际归还、公司是否还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情况。但许晶并未能勤勉尽责,在 2020 年 5 月 19 日公司披
露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 1.2 亿元的情况下仍在 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未
能保证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的完整性,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我局采纳许晶关于其不应对光一科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 2020 年 3
月 1 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承担责任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再就该
事项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其提出的其他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戴晓东、任昌兆、朱云飞、钱卫民、葛兹俊、王昊提出以下共同的陈述、申
辩意见:
    第一,《事先告知书》对违法行为事实认定错误,光一科技只是未按照要求
披露,不构成重大遗漏。
    第二,光一科技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社会危害性。
    第三,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已经勤勉尽责,请求免除对其的
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光一科技未在 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情况构成重大遗漏,光一科技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社会危害性不能成立,理
由与对佟岩的第三点复核意见相同。
    第二,戴晓东作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负责组
织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发布,其对包括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规则在内的信
息披露规则比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更加熟悉,且直接经手相关公告的
披露,对控股股东曾经存在资金占用更为了解,理应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资
金占用及由此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但其未勤勉尽责,在
2020 年 5 月 19 日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 1.2 亿元的情况下仍在 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导致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应当承担相
应责任。
    第三,任昌兆、朱云飞、钱卫民、葛兹俊、王昊应当对光一科技 2020 年半
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承担相应责任的理由与对许晶的第三点复核意见相同。
    上述 6 名当事人提出其已勤勉尽责,但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综上,我局对
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周友梅、刘向明、周卫东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光一科技 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不存在重大遗漏。
    第二,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已做到勤勉尽责,请求撤销对其的处罚决
定。
       此外,刘向明还提出其符合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条件。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光一科技未在 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情况构成重大遗漏,理由与对佟岩的第三点复核意见相同。
       第二,刘向明、周友梅、周卫东应当对光一科技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
大遗漏承担相应责任的理由与对许晶的第三点复核意见相同。3 位独立董事虽然
提交了其履职尽责的相关证据,但与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并无直接关系,且主要
产生于 2021 年 4 月之后,无法证明其在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事项上
已履职尽责。
       第三,根据在案证据,刘向明不符合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综上,我局对上述 3 名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1.针对光一科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和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两项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对光一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2)对龙昌明给予警告,以光一科技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二百四十万元罚
款,以光一科技董事长身份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3)针对光一科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法行为,
对佟岩给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罚款。
       2.针对光一科技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对光一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2)对龙昌明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3)对佟岩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4)对戴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5)对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昌兆、刘向明、周友梅、周卫东、
朱云飞、钱卫民、葛兹俊、王昊、许晶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以上处罚合并计算:
       (1)对光一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2)对龙昌明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八十万元罚款,其中以光一科技实际
控制人身份处以二百四十万元罚款,以光一科技董事长身份处以二百四十万元罚
款;
       (3)对佟岩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4)对戴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5)对任昌兆、刘向明、周友梅、周卫东、朱云飞、钱卫民、葛兹俊、许
晶、王昊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
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
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其他说明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0.5.1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0 日

ST光一: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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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4-01

处罚对象:

任昌兆,佟岩,刘向明,周卫东,周友梅,戴晓东,朱云飞,王昊,葛兹俊,许晶,钱卫民,龙昌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56           证券简称:ST 光一          公告编码 2022-021 号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江苏证监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或“公司”)及实际控制人
龙昌明先生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02021005 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1006
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实际控制人龙昌明先生涉嫌指使公司从事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龙昌明先生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
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92)。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2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光一科技、龙昌明、佟岩、许晶、戴晓东、任昌兆、刘向明、周友梅、周卫
东、朱云飞、钱卫民、葛兹俊、王昊:
    光一科技及龙昌明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
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
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力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光一科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7 年 11 月 15 日,光一科技控股子公司江苏光一贵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贵仁”)、光一科技控股股东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一投资”)与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证融汇”)签署合伙协议,三方约定共同出资成立南京捷尼瑞科技产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一贵仁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 300 万元,光一投资作
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出资 9,500 万元,东证融汇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出资 2.25
亿元。东证融汇享有对合伙企业可分配现金财产的优先收回全部实缴出资额和就
其实缴出资额按照 7%(单利)的年化收益率实现优先回报的权力。同日,光一
投资与东证融汇签署回购协议,约定光一投资作为回购方应按照主合同及回购协
议的约定向东证融汇回购全部优先级财产份额或实施差额补足义务;光一科技及
实际控制人龙昌明与东证融汇签署保证协议,约定光一科技与龙昌明共同为光一
投资向东证融汇的差额补足及远期回购事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上述
事项,公司履行了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
    因光一投资到期未履行回购义务,东证融汇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向苏州市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光一科技、龙昌明等光一投资
应支付的财产份额回购款 2.13 亿元、违约金 549.66 万元和延期支付本金产生利
息及诉讼律师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 年 2 月 4 日,苏州中院受理该案。
2020 年 2 月 19 日,龙昌明代表光一投资和光一科技出席苏州中院组织的调解,
并与东证融汇等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同日,苏州中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上述诉讼构成重大诉讼,光一科技时任董事长龙昌明代表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19 日出席苏州中院组织的在线视频开庭,光一科技最迟应不晚于 2020 年 2
月 21 日对上述涉诉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但光一科技直到 2020 年 4 月 8 日才对上
述重大诉讼事项进行披露。光一科技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
第二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
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龙昌
明,直接参与涉案诉讼并知悉相关情况,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光一科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 2020 年 3 月 1 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
    光一投资自光一科技上市以来一直为其控股股东,龙昌明自光一科技上市以
来一直为其实际控制人,自光一科技上市以来至 2021 年 6 月 16 日一直担任光一
科技董事长。根据 2007 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 2007 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光一投资、龙
昌明为光一科技的关联人。
    在龙昌明的组织、指使下,2020 年度光一科技以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设
备采购预付款、预付工程物料采购款及往来款的名义通过江苏凯斯奇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上海谋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句容南大置业有限公司、泰州建盈电力科
技有限公司、南京鹏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鸿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等中间方
将资金划转至光一投资、龙昌明及其债权人等银行账户,总计 3.39 亿元,其中
3 月 1 日以后发生 2.76 亿元。上述资金划拨构成光一投资、龙昌明对光一科技
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关联交易。
    光一科技未及时披露 2020 年 3 月 1 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根据 2007 年《信披办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五条
的规定,龙昌明作为时任董事长,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佟岩作为财务
总监、许晶作为时任分管电力业务板块的副总裁,是该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龙昌明作为光一科技的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三、光一科技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光一投资、龙昌明 2020 年上半年占用光一科技资金 2.89 亿元,光一科技未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2017 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在 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
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根据 2007 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
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龙昌明作为时任董事长、佟岩作为财务总监、戴晓东作为董事会秘书,是该事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任昌兆、时任独立董事刘向明、周卫东、周友梅、监
事朱云飞和钱卫民、时任监事葛兹俊、副总裁王昊、时任副总裁许晶在公司 2020
年 5 月 19 日已经公告光一投资存在占用资金的情况下,仍在公司 2020 年半年度
报告中签字,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光一科技相关公告、公司情况说明、三会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
录、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1、对光一科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和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两项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第一款的规定;
    2、对光一科技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条规定:
    以上处罚合并计算:
    (1)对光一科技给与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2)对龙昌明给与警告,并处以四百八十万元罚款;
    (3)对佟岩给与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4)对许晶给与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5)对戴晓东给以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6)对任昌兆、刘向明、周友梅、周卫东、朱云飞、钱卫民、葛兹俊、王
昊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
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有关权力,我局将
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其他说明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江苏
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1 日

关于对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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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1-26

处罚对象:

佟岩,周振娟,戴晓东,王海俊,龙昌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 —
关于对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 128
号;
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
术开发区胜太路 68 号,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龙昌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
总经理;
佟岩,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海俊,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戴晓东,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周振娟,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光一)及相
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ST 光一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 9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自查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
公告》以及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光一科— 2 —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
来情况的专项说明》 显示, ST 光一控股股东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一投资) 自 2017 年以来,通过多种形式
非经营性占用 ST 光一资金。
2017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9 年 5 月 5 日,光一投资通过往来
款方式非经营性占用 ST 光一资金,累计占用金额 6,837.5 万元,
日最高占用金额 4,790 万元。光一投资已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
全部归还完毕。
2020 年以来, 光一投资又通过预付款、保证金、司法划扣及
担保划扣等形式非经营性占用 ST 光一资金,累计占用金额
53,127.28 万元。其中,光一投资通过预付款或保证金的形式累
计占用 ST 光一资金 34,300 万元;因光一投资未按期履行回购义
务, ST 光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6
月司法划扣 ST 光一资金 4,775.91 万元; 2020 年 8 月 10 日, ST
光一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以子公司江苏苏源光一科
技有限公司银行定期存单为光一投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之后由
于光一投资被担保债务逾期,债权人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划扣了
上述担保资金,占用金额为 13,100 万元;按光一投资上述实际占
用资金天数计算利息金额 951.37 万元。 截至本决定书出具之日,
光一投资仍有 20,047 万元资金占用款尚未归还。
此外, ST 光一于 2020 年 7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归还占用资金的公告》显示,光一投资已归还占用
资金 12,000 万元,但 ST 光一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 3 —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报问询函的公告》显示,光一投资归
还上述资金当日又再次占用,存在被控股股东反复占用资金,相
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
(二)违规担保
ST 光一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以及
捷尼瑞诉讼的进展公告》显示, 2018 年 5 月 8 日,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龙昌明利用职务之便,以 ST 光一名义为光一
投资向自然人程焱的 2,000 万元借款出具《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承
诺函》。 ST 光一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
的进展公告》 显示,因该担保未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上
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 ST 光一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ST 光一未能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存在大额资
金被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等多项违规行为,
涉及金额巨大,市场影响恶劣,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
第 10.2.7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6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2.13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第 8.3.4 条,《创业板— 4 —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2.1.4 条、第 7.2.3
条的规定。
ST 光一控股股东光一投资未能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滥用其
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违规接受公司担保,严
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其诚信义务,严重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0 条、第 3.1.7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3.2 条, 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
第 4.2.9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8 条
的规定。
ST 光一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龙昌明未能保证上
市公司独立运作,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其控制的光一投资
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违规接受公司担保,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其诚信义务,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0 条、第 3.1.5
条、第 3.1.7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4.3.2 条, 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第 4.2.9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
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8
条的规定。— 5 —
ST 光一财务总监佟岩作为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对
ST 光一内部财务资金流出保持重点关注, 任期内多次出现上市公
司资金被占用的情形, 未能勤勉尽责,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的规定,
对其任期内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负有重要责任。
ST 光一时任总经理王海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其任期内发生的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负有重要责任。
ST 光一时任财务总监周振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其任期内发生的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负有重要责任。
ST 光一时任财务总监戴晓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其任期内的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负有重要责任。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ST 光一财务总监佟岩提交了书面申辩,
ST 光一及其余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及申辩理由。
佟岩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一是 2020 年 6 月,苏州市中院
司法划扣 ST 光一资金 4,775.91 万元,是由于 ST 光一为光一投资
与东证融汇资产管理公司针对捷尼瑞基金签订的《回购协议》所— 6 —
订立的《保证协议》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该担保事项已经 ST
光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为合规担保,不应作为控股股东的
资金占用;知悉资金被扣划后,其已及时告知时任董事长龙昌明,
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立即与法院协调,处置股票还款,争
取让法院返还扣划资金。二是 2020 年 6 月 30 日,光一投资通过
往来款方式占用 ST 光一资金 1.4 亿元,其不同意支付并拒绝在支
付申请单上签字,系龙昌明个人签字付出。三是 2021 年 2 月 10
日, ST 光一因以银行存单为光一投资违规提供担保被划扣担保资
金 1.31 亿元,是龙昌明利用其董事长身份和保管公章便利私自办
理,其不知情。四是其在 ST 光一任职财务总监仅两年多, 且任期
期间权力受限。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第一, 对佟岩提出的未签字、不知情、权利受限等理由不予
采纳。佟岩自 2019 年 7 月起担任 ST 光一财务总监,光一投资在
佟岩任期内累计非经营性占用 ST 光一资金 53,127 万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尚有 20,067 万元未归还,且存在屡还屡占的
情形;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缺陷,资金占用金额巨大且至
今尚未解决,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佟岩作为 ST
光一财务负责人, 理应督促并确保公司财务内控制度规范且得到
有效执行,应当对涉及对外担保、大额资金转出等事项保持重点
关注,不能仅以不知情、未参与等为由不履行其法定职责义务,
故不予采纳。— 7 —
第二, 对佟岩提出的积极督促控股股东解决司法划扣形成的
资金占用的理由予以部分采纳。鉴于 2020 年 6 月苏州市中院司法
划扣公司资金 4,775.91 万元后,佟岩已积极要求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与法院协调,处置股票还款,争取让法院返还扣划资金,
对该项申辩理由予以部分采纳。 即使扣除该笔款项, 在其任期内,
光一投资违规占用资金的金额巨大, 故不对佟岩减轻处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4 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6.3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
行)》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
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
经理龙昌明,财务总监佟岩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王海俊、时任财务
总监戴晓东、周振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龙昌明、佟岩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
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核申请应当统一由 ST 光一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 8 —
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
话: 0755-88668240)。
对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 月 26 日

龙昌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2020]苏0104执5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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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06-07

处罚对象:

龙昌明

证券代码:300356         证券简称:ST 光一       公告编码 2021-045 号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中证中小投服中心股东质询建议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或“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发来的股东质
询建议函(2021)32 号。经公司逐一落实,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问题一:公司 2020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
项说明披露,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控股股东光一投资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合计 2.49 亿元,其中 1.31 亿元系为控股股东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未履行法
律程序,存在违规担保情形。截至 2021 年 5 月 6 日,公司公告称控股股东资金
占用问题仍未解决,仅收到归还资金 100 万元,控股股东承诺将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前归还,公司拟启动诉讼进行追偿,申请查封、冻结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龙昌明名下资产。公告中未披露公司是否已就违规担保事宜提起诉讼。依据
2019 年 11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18 条、第 22 条的规定,由于前述 1.31 亿元违规担保未履行审批、公告程序,
公司若对该案件向管辖法院提出诉讼,存在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请公司说明是
否已对前述违规担保事宜提起了诉讼以及诉讼进展(若有),若未起诉,请说明
理由,并建议公司及时提起。
    此外,依据公司披露的《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第 18 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违规的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截至目前,前述违规担保尚未解除,公司 1.31 亿元定期存单使用受
限,公司也未收回欠款,已对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请公司监事会及时对全体董
事提起诉讼,要求其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回复:
    公司已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控股股东资
金占用以及违规担保事项的立案通知书(2021)苏 01 民初 1790 号,现将诉讼有
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提起诉讼的基本情况
    1、2020 年度,控股股东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一
投资)通过江苏凯斯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斯奇)、句容南大置业
有限公司、泰州建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和南京鹏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预付货款
或支付保证金的名义,循环累计占用光一科技及子公司 3.43 亿元,按原路径循
环累计归还 2.82 亿元。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光一科技及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中尚有应收
凯斯奇或光一投资资金占用本金 6,100 万元,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的利息金额
951.37 万元,合计 7,051.37 万元,计提的坏账准备余额 226.81 万元。
    2、控股股东光一投资因未按期履行捷尼瑞基金回购义务,于 2020 年 2 月被
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 年 4 月,法院
完成调解,还款计划分六期执行完毕,光一投资最迟应于 2020 年 7 月支付剩余
财产份额回购款以及全部所欠利息。具体情况,详见《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码 2020-021 号)。由于光一科技为光一
投资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光一投资未按和解协议及时足额分期还款
的情况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6 月司法划扣了光一科技 12 个账户合
计 4,775.91 万元资金。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光一科技其他应收款中被司法划扣的 4,775.91 万
元尚未收回,计提的坏账准备余额 143.27 万元。
    3、2020 年 8 月 10 日,子公司江苏苏源光一科技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南京
红山路支行存入一笔 1.31 亿元、期限为 6 个月、年利率 1.3%的定期存单。该笔
订单为控股股东自身的债务作质押担保,该担保未履行法律程序,存在违规担保
情形。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光一科技其他货币资金中 1.31 亿元为该笔定期存
单,该笔定期存单使用受限。因控股股东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导致该笔存单在
2021 年 2 月被划扣,因存单划扣,造成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形成新的资金占用
情形。
    二、诉讼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龙昌明
    2、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判决龙昌明先生对光一投资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因本次 1.31 亿元担保系控股股东利用其董事长兼总裁的职务之便操作,未
经过董事会审议。该事件自公司董事知晓后,已启动向控股股东的追责程序。经
公司董事提议,在 2021 年 5 月 21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
意公司启动法律程序,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 因公司有 16 个银行账户处于冻结状态,其他银行账户
仅能维持正常收付,剩余金额不足以支付诉讼和保全的相关费用,因未及时缴款,
法院视为公司自动撤销本次诉讼。为保证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公司已于 2021
年 6 月 3 日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本报告日,未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书。
    目前,公司已依据《公司章程》和《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
度》有关规定开始启动合规性审查,同时监事会对董事行为进行监督。另外,鉴
于本事件的发生系董事长个人行为,未经董事会会议表决,在董事知晓后及时召
开董事会,向控股股东提起诉讼进行追责。目前控股股东已归还上市公司占款共
计 4,100 万元,剩下金额正在积极筹措中,控股股东承诺将会尽快归还上市公司
占款。监事会目前未对全体董事提起诉讼。
    问题二:依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招股书披露的个人信息,公司实际控制
人龙昌明目前正在执行的债务累计为 4.48 亿元,且龙昌明已被实施限制高消费
令,具体情况如下:
                 立案时间                       执行案号                    执行标的                相关法院
            2020 年 11 月 18 日        (2020)苏 0104 执 5507 号           2000 万元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5 月 19 日           (2020)苏 05 执 281 号           2.1267 亿元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1 月 28 日         (2021)粤 0304 执 6943 号          1103.1 万元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 年 3 月 25 日         (2021)苏 0111 执 551 号            286 万元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 年 4 月 8 日           (2021)苏 01 执 442 号           1.683 亿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4 月 14 日         (2021)苏 0192 执 620 号           654.81 万元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1 年 4 月 14 日         (2021)苏 0192 执 621 号          1,962.12 万元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1 年 5 月 10 日         (2021)苏 0192 执 896 号          4,674.51 万元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合计                                                     4.88 亿元
               请公司详细说明上述实际控制人龙昌明每一笔债务应履行的期限,龙昌明是
         否已经清偿了每一笔债务,以及是否存在逾期未清偿的情况,若存在,请披露到
         期未清偿的金额。
               回复:
               以上诉讼的具体情况,可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披露《关于回复深圳
         证券交易所 2020 年报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1),另外经与实际控
         制人龙昌明先生核实,其债务履行情况具体如下:
                                                                                                               是否存在
        立案时间              执行案号         执行标的        相关法院         应履行期限        已偿债金额              到期未偿债金额
                                                                                                                 逾期
                          (2020)苏 0104                     南京市秦淮
1   2020 年 11 月 18 日                          2,000 万元                 2020 年 11 月 18 日         0.00     是           2,000 万元
                          执 5507 号                          区人民法院
                          (2020)苏 05 执                    苏州市中级
2   2020 年 5 月 19 日                          2.1267 亿元                  2020 年 5 月 19 日 2.1267 亿元      是                    0
                          281 号                              人民法院
                          (2021)粤 0304                     深圳市福田
3   2021 年 1 月 28 日                         1,103.1 万元                  2021 年 1 月 28 日         0.00     是         1,103.1 万元
                          执 6943 号                          区人民法院
                          (2021)苏 0111                     南京市浦口
4   2021 年 3 月 25 日                             286 万元                  2021 年 3 月 25 日         0.00     是             286 万元
                          执 551 号                           区人民法院
                          (2021)苏 01 执                    南京市中级
5    2021 年 4 月 8 日                           1.683 亿元                  2021 年 4 月 8 日          0.00     是           1.683 亿元
                          442 号                              人民法院
                         (2021)苏 0192                   南京江北新
6   2021 年 4 月 14 日                       654.81 万元                2021 年 4 月 14 日         0.00    是     654.81 万元
                         执 620 号                         区人民法院
                         (2021)苏 0192                   南京江北新
7   2021 年 4 月 14 日                     1,962.12 万元                2021 年 4 月 14 日         0.00    是   1,962.12 万元
                         执 621 号                         区人民法院
                         (2021)苏 0192                   南京江北新
8   2021 年 5 月 10 日                     4,674.51 万元                2021 年 5 月 10 日         0.00    是   4,674.51 万元
                         执 896 号                         区人民法院
                合计                           4.88 亿元 -                      -            2.1267 亿元   -        2.75 亿元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上述债务仍有 2.75 亿元未清偿,另外龙昌明先生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 2.49 亿元,截至 2021 年 6 月 7 日,已归还上市公司占款共计 4,100
         万元,目前仍存在 20,827 万元占款未归还。针对该事项,公司已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启动法律程序,向南京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因公司未及时缴款诉讼的相关费用,
         法院视为公司自动撤销本次诉讼。为保证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公司已于 2021
         年 6 月 3 日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本报告日,未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书。
               问题三: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明确规定了关于防
         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措施及审批流程,但该类违规事项仍在发生。请
         公司说明目前现行内控制度是否被有效执行,本次事件公司采取了哪些整改措施,
         对相关责任人(如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办人等)采取了哪些追责措
         施。此外,由于《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系公司 2014 年 4 月
         制定,建议公司按照目前自查过程中发现的实际问题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并公告
         披露,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回复:
               公司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督促相关方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偿还占
         用资金,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同时,公司认真落实内部控制整改措施,进一步
         完善资金管理等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环节,强化执行力度,杜绝有关违规行为的
         再次发生,保证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经公司对《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以下简称“专项制度”)
         的逐一梳理,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根据专项制度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权限和
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
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
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经公司自查,资金占用发生时,控股股东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未严格按照
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的相关管理制度,通过预付货款或支付保证金的名义,循环
累计占用公司资金 3.43 亿元,按原路径循环累计归还 2.82 亿元,尚有 7,051 万
元未归还。
   2、根据专项制度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实施“占用即冻
结”机制,即发现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侵占公司资金,经公司 1/2 以上
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申请对大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
冻结。凡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不能在限定时间内以现金清偿的,公司可以通过变现
大股东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金。
   自公司董事知晓公司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件后,已及时召开董事会提议
向控股股东提起诉讼的申请,要求法院冻结其资产,申请财产保全。该申请已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予以实施。
   另外,根据专项制度中“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操作程序规定,公司已于
2020 年 10 月以及 2021 年 4 月向监管机构分别提供了《关于资金占用和违规担
保的自查报告》和《关于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自查报告的补充报告》。同时在公
司 2020 年度董事会会议召开时,控股股东曾公开做出承诺,将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归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针对归还的进展,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
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归还占用资金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32)以及 2021
年 5 月 21 日披露《关于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起诉讼的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 2021-037)。
   3、根据专项制度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
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同时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经公司核查,因控股股东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龙昌明先生系公司董事、董事
长兼总裁,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系其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操作而导致。在 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年度董事会会议时,龙昌明先生已辞去公司总裁职务。目
前公司已敦促龙昌明先生尽快归还上市公司占款,同时辞去董事及董事长职务。
   在该事件中,其他相关责任人存在工作敏锐度不高、警惕性不足的缺陷,目
前公司已启动内部调查程序,后期公司将结合《公司章程》及《防范大股东及关
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同时根据后续还款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与其他责任人
一定的处分处理。
   感谢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股东对公司存在、暴露的问题积极谏言献
策、认真监督,帮助公司改善公司治理现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也感谢所有投
资者对公司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建言献策,帮助公司度过难关。
    特此公告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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