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8日,四川永贵收到绵阳市应急管理局签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绵)应急罚〔2023〕28号),因四川永贵液储区未张贴低温安全警示标志,液氮储存区域放置的应急物资不符合要求、未设置空呼机等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第19项和《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序号第32项的规定决定给四川永贵第一项违法行为处罚款0.8万元,第二项违法行为处罚款0.9万元,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