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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李长军、杨阳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李长军,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相关业绩承诺方;
杨阳,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相关业绩承诺方。
经查明,李长军、杨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年8月,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鹏飞”)
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杨阳等3名股东持有的博韩伟业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韩伟业”)100%股权。2018
年2月27日,李长军、杨阳自愿作出承诺,博韩伟业2018年度、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4,000万元、16,000
万元,如博韩伟业未实现承诺业绩,将以现金方式对华鹏飞进行
补偿。博韩伟业实际利润数由华鹏飞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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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华鹏飞在博
韩伟业2019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通知李长军、杨阳业绩补偿
具体金额,李长军、杨阳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履行全部补偿义
务。
根据华鹏飞于2020年4月25日披露的《关于李长军、杨阳
拟实施业绩承诺补偿的提示性公告》,博韩伟业2018年度、2019
年度实现净利润分别为7,196.95万元,-31,343.94万元,李长
军、杨阳合计应补偿华鹏飞54,147.00万元。截至本决定作出日,
业绩补偿期限已满,李长军、杨阳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违反了
其作出的承诺。
李长军、杨阳作为业绩补偿承诺方,未能诚实守信,违反了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
2.11条、第11.11.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第1.4条、第8.6.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7.4.1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
行)》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决定对李长军、杨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李长军、杨阳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
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华鹏飞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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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
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李长军、杨阳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
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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