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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民股份(30034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2 10115.51 22.823
2 基金 2 1353.42 3.054
2024-06-30 1 其他 2 10115.51 22.854
2 基金 11 1323.07 2.989
2024-03-31 1 其他 2 10115.51 22.854
2 基金 1 1488.63 3.363
2023-12-31 1 其他 2 10115.51 22.858
2 基金 9 1497.82 3.385
2023-09-30 1 其他 2 10401.09 23.507
2 基金 1 1743.56 3.94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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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4-11 7.80 7.32 6.56 36.30 283.14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清河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2024-04-10 7.50 7.27 3.16 62.43 468.23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清河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宝洲路证券营业部

2024-02-02 6.50 6.58 -1.22 52.14 338.91

买方: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金融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云曦街证券营业部

2023-11-23 7.43 8.25 -9.94 77.48 575.68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2023-11-22 7.45 8.28 -10.02 77.50 577.38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2023-11-21 7.52 8.36 -10.05 66.40 499.33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7-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熊猛)
发文单位 湖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熊猛
公告日期 2021-12-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关海果)
发文单位 湖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关海果
公告日期 2021-11-1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关海果、符真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关海果,符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熊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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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7-13

处罚对象:

熊猛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0642	分        类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07月13日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熊猛)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熊猛)
当事人:熊猛,男,1983年1月出生,时任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住址:湖南省桃江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熊猛内幕交易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民股份”)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熊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10月27日8点50分左右,长沙市纪委监委同时对时任华民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卢某1及其兄卢某2采取留置措施。刘某在对卢某2采取留置措施的现场没有上交全部手机,于9点03分和9点40分两次电话联系时任华民股份董事、卢某1及卢某2的外甥熊猛,告知卢某2被带走。
2020年10月27日,8点56分徐某、9点04分高某勇、9点14分陈某权、10点17分熊某、易某源等多人均电话联系熊猛,告知熊猛找不到卢某1的事实,并询问熊猛是否能联系上卢某1。同时,由于卢某1与张某林约定于10月27日上午讨论签署重大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事宜,卢某1没有按时赴约,电话打通后一直无人接听,熊猛亦知晓上述情况。
2020年10月27日下午13点30分左右,长沙市纪委监委办案人员将卢某1被留置的情况告知其妻子张某亮。
2020年10月27日15点左右,长沙市纪委监委办案人员向湖南华民资本集团股份公司工作人员告知了卢某1被留置事宜,安排签收了卢某1的留置通知书。
2020年10月28日凌晨3点多,华民股份以通讯形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董事长的议案》,会议一致同意改选熊猛为华民股份董事长。
2020年10月28日8点6分,华民股份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立案调查的公告》。
华民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卢某1因涉嫌职务犯罪被长沙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留置的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所述重大事件,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不晚于2020年10月27日上午8点50分卢某1被留置至10月28日上午8点6分公司公告时。
二、熊猛操作贺某纯账户交易“华民股份”的情况
2020年10月27日,熊猛操作“贺某纯”信用账户卖出“华民股份”,合计卖出420,800股,成交金额3,467,593元。
(一)熊猛知悉了内幕信息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熊猛综合卢某2被留置、自己和多位同事亲属均未能电话联系上卢某1、以及卢某1缺席约定的重要谈判会议等客观情况,基本判断卢某1的失联应是与卢某2一样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熊猛亦自认综合判断卢某1被采取强制措施。因此,熊猛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了内幕信息。
(二)熊猛使用“贺某纯”账户内幕交易华民股份股票的情况
1.账户基本情况。
2016年4月14日,“贺某纯”账户在财信证券长沙五一大道营业部开立。2019年3月28日,“贺某纯”信用账户开立。
2.账户实际控制情况。
“贺某纯”信用账户自开户以来,该账户交易过“唐人神”“华民股份”两只股票,其下单手机号码为138XXX768,下单手机IMEI为86XXX92,该号码和手机均为熊猛日常使用。熊猛承认2020年10月27日使用自己的手机直接操作“贺某纯”账户卖出了“华民股份”股票。贺某纯承认自己将证券账户和交易密码告知熊猛,2020年10月27日卖出“华民股份”股票的意志和决定是熊猛做出的,且熊猛使用自己的手机直接操作了“贺某纯”账户。
经调查,2019年2月26日,有70万资金从“熊猛”银行账户转入“温某茹”银行账户后,立刻转至“贺某纯”银行账户然后又马上转入“贺某纯”证券账户,并全部买入“红宇新材”(现更名为华民股份)股票。同年4月24日,有20万资金也按照如上路径从“熊猛”银行账户转入“贺某纯”证券账户,并于第二日全部买入“红宇新材”股票。综合交易和资金情况,调查认定熊猛为涉案交易行为的控制人。
3.账户交易情况。
2020年10月27日上午10点52分,“贺某纯”信用账户开始持续卖出“华民股份”420,800股,共计金额3,467,593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实际避损金额为941,567.37元。
4.账户交易明显异常。
一是熊猛获取内幕信息后,即操作“贺某纯”账户卖出“华民股份”,内幕信息公开前卖出大量股份。二是“华民股份”卖出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发展时间高度一致。三是公告前一交易日卖出420,800股,卖出金额3,467,593万元,卖出股份占账户持有该股比例为92.04%,卖出意愿强烈。
上述违法事实,有华民股份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资料、深圳证券交易所避损计算结果等证据可以证明,足以认定。
熊猛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941,567.37元,并处以1倍罚款941,567.37元,共计罚没金额1,883,134.74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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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证监局
???????????????????????????????2022年7月1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关海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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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2-30

处罚对象:

关海果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307517	分        类	行政处罚决定;上市公司监管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1年12月30日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关海果)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关海果)
当事人:关海果,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虹口区。
依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关海果超比例持有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民股份”)股票未履行报告、披露义务及限制转让期转让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超比例持有华民股份股票情况未及时披露
2020年5月29日至2021年6月2日,关海果控制本人及陈文妍、符真等名下4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华民股份股票。关海果与陈文妍为夫妻关系,符真与关海果为母子关系,三人的证券账户主要资金来源于关海果。根据身份关系、交易决策、下单操作、资金来源和资金关系,账户组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情况,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关海果、陈文妍、符真持有华民股份股票应当合并计算。
2021年2月3日13:45:08,账户组持股占华民股份总股本的5.06%,首次达到5%。关海果未就该事项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进行公告。此后,关海果继续控制账户组购入华民股份股票。2021年3月30日9:50:04,账户组持股占华民股份总股本的6.08%,首次达到6%。关海果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进行公告。2021年6月2日9:52:28,账户组持股占华民股份总股本比达到最高值6.41%。上述事项直至2021年6月9日才予以披露。我局认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19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关海果为上述行为的责任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委托成交流水、银行交易流水、证券交易下单地址、询问笔录、华民股份2021年6月9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证据证明。
二、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华民股份股票
2021年2月3日,账户组持股占华民股份总股本首次达到5%,关海果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进行公告,亦未停止交易华民股份股票。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6月2日,关海果控制账户组累计买入6,787,100 股,成交金额28,123,943 元;累计卖出817,440 股,成交金额3,701,211.8元,买卖金额合计31,825,154.80 元。上述事项直至2021年6月9日才予以披露。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6月9日为限制转让期,账户组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华民股份股票亏损1,074,089.44元。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2019年《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情形。关海果为上述行为的责任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深交所提供的交易数据及违法所得计算结果、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关海果未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关海果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华民股份股票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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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湖南证监局
???????????????????????????????2021年12月24日

关于对关海果、符真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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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1-12

处罚对象:

关海果,符真

关于对关海果、符真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关海果,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符真,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海果一致行
动人。
经查明, 关海果、符真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至 2021 年 2 月 2 日, 关海果、符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文
妍合计持有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民股
份”)股票 2,128 万股,持股比例为 4.82%。 2 月 3 日, 关海果、
符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买入华民股份股票 106 万股后,与
一致行动人成为华民股份 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为 5.06%。 2 月 4
日至 6 月 2 日,关海果、符真仍持续买卖华民股份股票,累计买
入 1.54%、卖出 0.19%。 关海果、符真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华民
股份股票比例达 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也未停止买
卖华民股份股票,直至 6 月 8 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关海果、符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第 2.3.10 条的
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试行)》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关海果、 符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关海果、符真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
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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