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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威退(30032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2-03-31 1 其他 2 15366.94 15.420
2021-12-31 1 其他 2 15366.94 15.420
2021-09-30 1 其他 3 15956.94 16.012
2021-06-30 1 其他 2 16366.95 16.424
2021-03-31 1 其他 2 15366.94 15.41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4-13 2.18 2.24 -2.68 31.16 67.94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呼家楼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三香路证券营业部

2022-04-13 2.18 2.24 -2.68 50.00 109.00

买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三香路证券营业部

2022-04-13 2.18 2.24 -2.68 50.00 109.0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三香路证券营业部

2022-04-13 2.18 2.24 -2.68 50.00 109.0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三香路证券营业部

2022-04-13 2.18 2.24 -2.68 50.00 109.00

买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永兴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三香路证券营业部

2020-01-10 3.15 3.49 -9.74 365.00 1149.75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上海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上海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3-1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建明,陆仁芳,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3-1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红梅
公告日期 2022-03-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建明,陆仁芳
公告日期 2022-01-1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建明,姚介元,戴红兵,陆仁芳,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1-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周建明、陆仁芳)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周建明,陆仁芳

关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3-18

处罚对象:

周建明,陆仁芳,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江苏太仓市沙溪镇沙
南东路 99 号;
周建明,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
事长兼总经理;
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 77
号 1 幢 603 室,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太仓市娄东街道上
海东路 168 号 8 幢 1105 室,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企业;
陆仁芳,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李红梅,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德
威”)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1 年 11 月 5 日、 11 月 19 日, *ST 德威分别披露《关于收
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关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 2 —
项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补充公告》。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菲尔普斯”)人员和财务受控股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投资”)及实际控制人周建明控制。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 *ST 德威通过贸易预付款的方式向菲尔普斯支
付资金,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日最高占用金额 9.78 亿元。截
至 2022 年 3 月 4 日,资金占用余额为 9.78 亿元。为掩盖关联方
资金占用, *ST 德威在《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 6.52 亿元银行承
兑汇票,在《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 11.04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
在《2020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 11.04 亿元应收票据。
(二) 重大诉讼披露不及时
2019 年 11 月 21 日,由*ST 德威担保的相关债权被南京银行
转让给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随后再次被转让给苏州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资管”)。 2020 年 2 月 4 日,
苏州资管就上述债权提起诉讼,涉案本金 31,003.98 万元; 2020
年 3 月 6 日,经法院调解,相关当事人和解结案, *ST 德威需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确定的担保责任金额为 34,331.74 万元。
2020 年 9 月,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以
下简称“太仓农商行”) 对由*ST 德威提供担保的相关债权提起诉
讼,涉案本金 6,177.68 万元。 2020 年 10 月 9 日,法院受理*ST
德威与自然人龚某的诉讼纠纷,传票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 日,
涉案本金为 1,250 万元。前述诉讼事项涉案本金合计 38,431.66
万元,占*ST 德威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7.06%。 *ST 德威未— 3 —
就前述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0 年 12 月 29
日、 2021 年 4 月 23 日才分别对外披露,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 责任认定
*ST 德威未能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存在大额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涉
及金额巨大,市场影响恶劣, 且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披露重大诉讼情况, 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6 月修订)》第 1.4 条、第 8.6.3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ST 德威控股股东德威投资未能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滥用
对公司的控制地位, 违规占用公司巨额资金,严重损害上市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其诚信义务, 对前述第一项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 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6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3.2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
第 4.2.8 条的规定。
*ST 德威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建明未能保证
上市公司独立性,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违规占用公司巨额
资金,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其诚信义
务。同时,其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能保
证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勤勉尽责,— 4 —
对前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 6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4.3.2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8 条的规定。
*ST 德威控股股东德威投资及实际控制人周建明控制的关联
方菲尔普斯为实际资金占用方,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 6 月修订)》第 1.4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2.3 条的规定。
*ST 德威时任财务总监陆仁芳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
人,未能对公司内部财务资金流出保持重点关注,任期内多次出
现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情形,未能勤勉尽责,对前述第一项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
*ST 德威董事会秘书李红梅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接负责
人,未能勤勉尽责,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影响投资者获取重大诉讼事项信息,对*ST 德威前
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 6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4.2.2 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董事会秘书李红梅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
*ST 德威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未提出申辩。
李红梅的主要申辩理由为: 一是由于*ST 德威实际注册地址— 5 —
与工商登记的注册地址不一致,导致*ST 德威未收到相关诉讼文
书。苏州资管与*ST 德威的诉讼文书被周建明签收,但周建明并
未告知公司。 *ST 德威得知与太仓农商行、龚某之间的诉讼纠纷
并取得相关文书后,立即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二是其在任职期
间已勤勉尽责。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 本所认为:
李红梅作为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关注因注册地址变更而可能导
致的无法及时收件的情况,应当对公司因债务逾期可能产生的诉
讼纠纷履行必要的关注义务, 不得以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我所
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向*ST 德威发出关注函,其中就公开信息显
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金融借贷合同纠纷对公司及相关方提
起诉讼事项进行了问询, *ST 德威在收到我所关注函后才向控股
股东发函核实相关事项。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所对其提出的申
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6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
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 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德威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建明及其关联方— 6 —
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 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陆仁芳给
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李红梅给予
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
长兼总经理周建明给予公开认定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六、 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陆仁芳给
予公开认定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处分。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建明、 德威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 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陆仁芳如对本所作出的
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
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德威通
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
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7 —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不得滥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3 月 18 日

关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3-18

处罚对象:

李红梅

— 1 —
关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江苏太仓市沙溪镇沙
南东路 99 号;
周建明,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
事长兼总经理;
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 77
号 1 幢 603 室,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太仓市娄东街道上
海东路 168 号 8 幢 1105 室,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企业;
陆仁芳,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李红梅,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德
威”)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1 年 11 月 5 日、 11 月 19 日, *ST 德威分别披露《关于收
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关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 2 —
项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补充公告》。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菲尔普斯”)人员和财务受控股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投资”)及实际控制人周建明控制。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 *ST 德威通过贸易预付款的方式向菲尔普斯支
付资金,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日最高占用金额 9.78 亿元。截
至 2022 年 3 月 4 日,资金占用余额为 9.78 亿元。为掩盖关联方
资金占用, *ST 德威在《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 6.52 亿元银行承
兑汇票,在《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 11.04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
在《2020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 11.04 亿元应收票据。
(二) 重大诉讼披露不及时
2019 年 11 月 21 日,由*ST 德威担保的相关债权被南京银行
转让给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随后再次被转让给苏州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资管”)。 2020 年 2 月 4 日,
苏州资管就上述债权提起诉讼,涉案本金 31,003.98 万元; 2020
年 3 月 6 日,经法院调解,相关当事人和解结案, *ST 德威需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确定的担保责任金额为 34,331.74 万元。
2020 年 9 月,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以
下简称“太仓农商行”) 对由*ST 德威提供担保的相关债权提起诉
讼,涉案本金 6,177.68 万元。 2020 年 10 月 9 日,法院受理*ST
德威与自然人龚某的诉讼纠纷,传票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 日,
涉案本金为 1,250 万元。前述诉讼事项涉案本金合计 38,431.66
万元,占*ST 德威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7.06%。 *ST 德威未— 3 —
就前述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0 年 12 月 29
日、 2021 年 4 月 23 日才分别对外披露,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 责任认定
*ST 德威未能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存在大额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涉
及金额巨大,市场影响恶劣, 且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披露重大诉讼情况, 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6 月修订)》第 1.4 条、第 8.6.3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ST 德威控股股东德威投资未能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滥用
对公司的控制地位, 违规占用公司巨额资金,严重损害上市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其诚信义务, 对前述第一项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 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6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3.2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
第 4.2.8 条的规定。
*ST 德威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建明未能保证
上市公司独立性,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违规占用公司巨额
资金,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其诚信义
务。同时,其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能保
证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勤勉尽责,— 4 —
对前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 6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4.3.2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8 条的规定。
*ST 德威控股股东德威投资及实际控制人周建明控制的关联
方菲尔普斯为实际资金占用方,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 6 月修订)》第 1.4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2.3 条的规定。
*ST 德威时任财务总监陆仁芳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
人,未能对公司内部财务资金流出保持重点关注,任期内多次出
现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情形,未能勤勉尽责,对前述第一项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
*ST 德威董事会秘书李红梅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接负责
人,未能勤勉尽责,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影响投资者获取重大诉讼事项信息,对*ST 德威前
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 6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4.2.2 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董事会秘书李红梅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
*ST 德威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未提出申辩。
李红梅的主要申辩理由为: 一是由于*ST 德威实际注册地址— 5 —
与工商登记的注册地址不一致,导致*ST 德威未收到相关诉讼文
书。苏州资管与*ST 德威的诉讼文书被周建明签收,但周建明并
未告知公司。 *ST 德威得知与太仓农商行、龚某之间的诉讼纠纷
并取得相关文书后,立即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二是其在任职期
间已勤勉尽责。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 本所认为:
李红梅作为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关注因注册地址变更而可能导
致的无法及时收件的情况,应当对公司因债务逾期可能产生的诉
讼纠纷履行必要的关注义务, 不得以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我所
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向*ST 德威发出关注函,其中就公开信息显
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金融借贷合同纠纷对公司及相关方提
起诉讼事项进行了问询, *ST 德威在收到我所关注函后才向控股
股东发函核实相关事项。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所对其提出的申
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6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
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 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德威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建明及其关联方— 6 —
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 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陆仁芳给
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李红梅给予
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
长兼总经理周建明给予公开认定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六、 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陆仁芳给
予公开认定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处分。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建明、 德威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 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陆仁芳如对本所作出的
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
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德威通
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
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7 —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不得滥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3 月 18 日

关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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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3-18

处罚对象:

周建明,陆仁芳

— 1 —
关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江苏太仓市沙溪镇沙
南东路 99 号;
周建明,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
事长兼总经理;
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 77
号 1 幢 603 室,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太仓市娄东街道上
海东路 168 号 8 幢 1105 室,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企业;
陆仁芳,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李红梅,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德
威”)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1 年 11 月 5 日、 11 月 19 日, *ST 德威分别披露《关于收
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关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 2 —
项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补充公告》。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菲尔普斯”)人员和财务受控股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投资”)及实际控制人周建明控制。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 *ST 德威通过贸易预付款的方式向菲尔普斯支
付资金,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日最高占用金额 9.78 亿元。截
至 2022 年 3 月 4 日,资金占用余额为 9.78 亿元。为掩盖关联方
资金占用, *ST 德威在《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 6.52 亿元银行承
兑汇票,在《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 11.04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
在《2020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 11.04 亿元应收票据。
(二) 重大诉讼披露不及时
2019 年 11 月 21 日,由*ST 德威担保的相关债权被南京银行
转让给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随后再次被转让给苏州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资管”)。 2020 年 2 月 4 日,
苏州资管就上述债权提起诉讼,涉案本金 31,003.98 万元; 2020
年 3 月 6 日,经法院调解,相关当事人和解结案, *ST 德威需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确定的担保责任金额为 34,331.74 万元。
2020 年 9 月,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以
下简称“太仓农商行”) 对由*ST 德威提供担保的相关债权提起诉
讼,涉案本金 6,177.68 万元。 2020 年 10 月 9 日,法院受理*ST
德威与自然人龚某的诉讼纠纷,传票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 日,
涉案本金为 1,250 万元。前述诉讼事项涉案本金合计 38,431.66
万元,占*ST 德威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7.06%。 *ST 德威未— 3 —
就前述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0 年 12 月 29
日、 2021 年 4 月 23 日才分别对外披露,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 责任认定
*ST 德威未能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存在大额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涉
及金额巨大,市场影响恶劣, 且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披露重大诉讼情况, 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6 月修订)》第 1.4 条、第 8.6.3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ST 德威控股股东德威投资未能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滥用
对公司的控制地位, 违规占用公司巨额资金,严重损害上市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其诚信义务, 对前述第一项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 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6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3.2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
第 4.2.8 条的规定。
*ST 德威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建明未能保证
上市公司独立性,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违规占用公司巨额
资金,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其诚信义
务。同时,其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能保
证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勤勉尽责,— 4 —
对前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 6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4.3.2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8 条的规定。
*ST 德威控股股东德威投资及实际控制人周建明控制的关联
方菲尔普斯为实际资金占用方,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 6 月修订)》第 1.4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2.3 条的规定。
*ST 德威时任财务总监陆仁芳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
人,未能对公司内部财务资金流出保持重点关注,任期内多次出
现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情形,未能勤勉尽责,对前述第一项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
*ST 德威董事会秘书李红梅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接负责
人,未能勤勉尽责,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影响投资者获取重大诉讼事项信息,对*ST 德威前
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 6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4.2.2 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董事会秘书李红梅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
*ST 德威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未提出申辩。
李红梅的主要申辩理由为: 一是由于*ST 德威实际注册地址— 5 —
与工商登记的注册地址不一致,导致*ST 德威未收到相关诉讼文
书。苏州资管与*ST 德威的诉讼文书被周建明签收,但周建明并
未告知公司。 *ST 德威得知与太仓农商行、龚某之间的诉讼纠纷
并取得相关文书后,立即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二是其在任职期
间已勤勉尽责。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 本所认为:
李红梅作为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关注因注册地址变更而可能导
致的无法及时收件的情况,应当对公司因债务逾期可能产生的诉
讼纠纷履行必要的关注义务, 不得以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我所
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向*ST 德威发出关注函,其中就公开信息显
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金融借贷合同纠纷对公司及相关方提
起诉讼事项进行了问询, *ST 德威在收到我所关注函后才向控股
股东发函核实相关事项。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所对其提出的申
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6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
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 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德威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建明及其关联方— 6 —
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 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陆仁芳给
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李红梅给予
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
长兼总经理周建明给予公开认定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六、 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陆仁芳给
予公开认定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处分。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建明、 德威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 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陆仁芳如对本所作出的
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
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德威通
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
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7 —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不得滥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3 月 18 日

关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1-18

处罚对象:

周建明,姚介元,戴红兵,陆仁芳,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江苏太仓市沙溪镇沙
南东路 99 号;
周建明,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
事长兼总经理;
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 77
号 1 幢 603 室,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戴红兵,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陆仁芳,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姚介元,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德
威”)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ST 德威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 2021 年 11 月 10 日披露的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ST)的提示性公告》《关
于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显示, 2017 年 11 月至— 2 —
12 月期间, *ST 德威未经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为控股
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集团”)及其控制的
苏州德超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德超”)、苏州伊泰
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伊泰诺”)、苏州乾威电气
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乾威”)合计提供担保 28,300 万
元。截至 2021 年 11 月 18 日,上述违规担保余额为 5,667.01 万
元。
(二)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由于无法就应收票据的商业实质及预期信用损失的合理性、
预付账款的商业实质及其可收回性、与对外担保相关预计负债的
完整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事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ST 德威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ST 德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0.2.7 条,《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
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8.3.4
条的规定。
*ST 德威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建明的上述行
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3 —
第 2.2 条、第 2.10 条、第 3.1.5 条、第 3.1.7 条,《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的规定,对*ST 德威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ST 德威控股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0
条、第 3.1.7 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
订)》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的规定,对*ST 德威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德威时任总经理戴红兵、时任财务总监陆仁芳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对*ST
德威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德威时任董事姚介元自 2017 年 3 月起担任苏州德超制冷
配件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对*ST 德威上述第一项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时任总经理戴红兵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
*ST 德威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未提出申辩。— 4 —
戴红兵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ST 德威主要违规对外担保
事项未发生在其总经理任期内;二是其个人工作职责不包括审批
对外担保事项,对担保发生的过程不知情;三是*ST 德威内部制
度明确规定带公章外出需经总经理批准,违规担保的发生是由于
控股股东未按照有关制度进行申请,其作为总经理对*ST 德威违
规担保事项不存在过错。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根据*ST 德威披露的相关公告,戴红兵自 2015 年 3 月至 2018
年 4 月担任总经理, *ST 德威上述违规担保均发生在其任期之内。
戴红兵作为*ST 德威总经理,应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实际经营管理
情况,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依法依规运作,尤其是
对于大额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更应当保持高度、持续的关注。
在其任期内, *ST 德威违规担保行为多次发生,戴红兵未能履行
忠实、勤勉义务,不能仅以其不知情、不审批为由主张免责,因
此对其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4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第 12.6 条和
《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5 —
一、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
长兼总经理周建明, 控股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
责的处分;
三、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戴红兵、时
任财务总监陆仁芳、时任董事姚介元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建明、 德威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戴红兵、陆仁芳、姚介元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
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
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德威通过本所上市公司
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
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 月 18 日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周建明、陆仁芳)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1-12

处罚对象:

周建明,陆仁芳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周建明、 陆仁芳)
  〔2021〕19号
  当事人:周建明,男,1964年10月出生,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新材)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 控制人,住址:江苏省太仓市。
   陆仁芳,女,1967年9月出生,德威新材时任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太仓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德威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关联关系情况
  涉案期间,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投资)是德威新材控股股东,周建明为实际控制人。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尔普斯)人员和财务受德威投资及周建明控制,周建明自认菲尔普斯是其控制的资金平台。苏州乾威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乾威)是德威投资控制的资金平台。苏州德超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超制冷)、苏州伊泰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泰诺)为德威投资100%控股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等规定,菲尔普斯、苏州乾威、德超制冷、伊泰诺是德威新材的关联法人。
  二、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为掩盖关联方资金占用,德威新材在《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651,524,191.19元银行承兑汇票,占当期总资产的15.33%,未如实披露3.92亿银行存款受限情况,占当期总资产的9.22%。德威新材在《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1,103,940,148.67元商业承兑汇票,占当期总资产的33.10%。德威新材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增1,104,132,680.69元应收票据,占当期总资产的33.37%。
  三、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一)关联采购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18年,德威新材与供应商菲尔普斯的关联交易金额为238,340,499.94元,该交易金额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165,261.49万元的14.42%。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等规定,德威新材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情况。德威新材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事项,相关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18年12月31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7.95亿元。2019年12月31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9.69亿元。截至2020年7月8日(调查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9.78亿元。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德威新材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德威新材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事项,相关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17年11月至12月,德威新材向南京银行为关联人苏州乾威、德威投资、德超制冷、伊泰诺合计2.83亿元的贷款提供担保,占2017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6.22%。2018年末、2019年末上述对外担保的余额均为2.83亿元,占当年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7.12%、27.30%。2020年12月29日,德威新材首次披露相关担保事项。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等规定,德威新材应及时披露该事项。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德威新材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德威新材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事项,相关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四)重大诉讼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19年11月21日,由德威新材担保的相关债权被南京银行转让给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随后,再次被转让给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资管)。2020年2月4日,苏州资管就上述债权提起诉讼,涉案本金31,003.98万元。2020年3月6日,经法院调解,相关当事人和解结案,德威新材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确定的担保责任金额为34,331.74万元,占德威新材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3.11%。
  2020年9月,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以下简称太仓农商行)对由德威新材提供担保的相关债权提起诉讼,涉案本金6,177.68万元,占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96%。
  2020年10月9日,法院受理德威新材与自然人龚某的诉讼纠纷,传票时间为2020年11月2日,涉案本金为1,250万元。
  2020年12月29日,德威新材首次披露苏州资管诉讼事项;2021年4月23日,德威新材首次披露太仓农商行、龚某诉讼事项。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等规定,德威新材应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德威新材应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诉讼事项。德威新材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事项,相关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工商资料、账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相关合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德威新材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信息,《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周建明作为德威新材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案时间长、涉及金额大,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条等规定,我会决定:对周建明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陆仁芳作为德威新材时任财务总监,明知德威新材信息披露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却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陆仁芳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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