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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 1 号院
2 号楼 201 室;
姚庆,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杨培培,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吉艾科技”)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1 月 23 日,吉艾科技披露《2019 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为亏损 55,156 万元至 55,656 万元。2 月 29 日,吉艾科技
披露《2019 年度业绩快报》,预计 2019 年度净利润为亏损 6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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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4 月 9 日,吉艾科技披露《2019 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将 2019 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 119,083 万元。4 月 24 日,
吉艾科技披露《2019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亏
损 119,087 万元。吉艾科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预计净利
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
修正。
吉艾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3.4 条的规定。
吉艾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姚庆、财务总监杨培培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吉
艾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姚庆、财务总
监杨培培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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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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