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张英灿,李迪初,王敏,胡济荣,胡盛军,邓子长,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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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 给予 通报批评 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新区大工业区聚龙山3号路;
王敏,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子长,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迪初,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胡济荣,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副总经理、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胡盛军,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张英灿,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方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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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3月5日,长方集团与深圳市炫硕智造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炫硕智造”)签署相关协议,于2018年3月至8月累计将184套生产效率低下的机器设备转让给炫硕智造抵冲所欠设备采购款,转让价款1,547.50万元,累计影响2018年度利润-2,530.47万元,影响金额占长方集团2017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69.83%。长方集团未及时就前述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1月14日才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并于1月16日进行补充披露。
二、重大会计差错
在上述交易中,因长方集团相关人员对向炫硕智造处置设备的计量单位理解有误,导致交易产生的资产处置损益未准确计入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第三季度报告中,直至2019年4月8日长方集团才披露《关于2018年度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第三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会计差错予以更正。更正后,长方集团2018年一季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由盈利323.28万元变为亏损446.70万元,半年报净利润由盈利858.72万元变为亏损112.85万元,三季报净利润由盈利442.62万元变为亏损1,151.34万元。长方集团更正后的2018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净利润均由盈转亏,调减金额占更正后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72.37%、860.93%、138.44%。
长方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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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2条和第9.3条的规定。
长方集团时任董事长邓子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迪初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事实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长方集团现任副总经理、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胡济荣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违规事实一负有重要责任。
长方集团董事长王敏、财务负责人胡盛军、时任财务负责人张英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事实二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敏,时任董事长邓子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迪初,现任副总经理、时任董事兼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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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胡济荣,财务负责人胡盛军,时任财务负责人张英灿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 9年 8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