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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宏丰(30028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基金 2 400.83 1.305
2 上市公司 1 162.63 0.529
3 其他 1 142.93 0.465
4 QFII 1 114.91 0.374
2023-06-30 1 基金 12 683.42 2.225
2 保险 1 193.25 0.629
3 QFII 1 144.55 0.471
4 上市公司 1 122.99 0.400
2023-03-31 1 上市公司 1 180.21 0.581
2 基金 1 127.01 0.409
3 QFII 1 110.76 0.357
2022-12-31 1 基金 2 80.57 0.260
2 其他 3 4.22 0.014
2022-09-30 1 QFII 1 117.51 0.39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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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02-26 5.24 5.34 -1.87 480.00 2515.2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交子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大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1-02-24 5.42 5.52 -1.81 287.00 1555.54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交子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大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1-02-24 5.42 5.52 -1.81 100.00 542.0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交子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乐清旭阳路证券营业部

2020-09-09 7.91 8.41 -5.95 828.00 6549.48

买方: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锦绣路证券营业部

2016-12-05 10.25 10.44 -1.82 300.00 3075.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乐清伯乐东路证券营业部

2016-11-21 9.83 11.40 -13.77 300.00 2949.00

买方:海通证券交易单元(398761)

卖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乐清柳市惠丰路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11-26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周信钢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信钢
公告日期 2017-04-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耀沃)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耀沃

关于对周信钢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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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1-26

处罚对象:

周信钢

— 1 —
关于对周信钢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周信钢,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
司、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
限公司、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
经查明, 周信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超比例持有“特一药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限
制转让期内继续买卖该股票
2016 年 6 月 6 日,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合计持有“特一药
业”10,515,486 股,占其总股本的 5.26%,持股比例达到 5%; 2016
年 7 月 20 日,合计持有“特一药业” 18,999,284 股,占其总股
本的 9.50%,持股占比达到峰值; 2017 年 1 月 19 日,合计持有“特
一药业” 9,896,047 股,持股占比回落至 4.95%。
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在持有“特一药业”已发行股份累计
达到 5%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
买卖该股票,交易金额为 84,617.47 万元。
二、超比例持有“汇中股份”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限
制转让期内继续买卖该股票
— 2 —
2016 年 5 月 12 日, 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合计持有“汇中
股份” 6,218,694 股,占其总股本的 5.18%,持股比例达到 5%;
2016 年 8 月 1 日,合计持有“汇中股份” 8,951,650 股,占其总
股本的 7.46%,持股占比达到峰值; 2016 年 12 月 6 日,合计持有
“汇中股份” 5,918,750 股,持股占比回落至 4.93%。
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在持有“汇中股份”已发行股份累计
达到 5%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
买卖该股票,交易金额为 40,243.60 万元。
三、超比例持有“力星股份”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限
制转让期内继续买卖该股票
2015 年 10 月 29 日, 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合计持有“力星
股份” 6,040,469 股,占其总股本的 5.39%,持股比例达到 5%;
2016 年 3 月 16 日,合计持有“力星股份” 7,777,539 股,占其总
股本的 6.94%,持股占比达到峰值; 2016 年 3 月 30 日,合计持有
“力星股份” 5,129,118 股,持股占比回落至 4.58%。
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在持有“力星股份”已发行股份累计
达到 5%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
买卖该股票,交易金额为 18,952.49 万元。
四、超比例持有“温州宏丰”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限
制转让期内继续买卖该股票
2015 年 12 月 16 日, 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合计持有“温州
宏丰” 15,069,332 股,占其总股本的 5.46%,持股比例达到 5%;
2016 年 2 月 19 日,合计持有“温州宏丰” 17,819,424 股,占其
总股本的 6.45%,持股占比达到峰值; 2016 年 12 月 27 日,合计
— 3 —
持有“温州宏丰” 20,270,741 股,持股占比回落至 4.89%。
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在持有“温州宏丰”已发行股份累计
达到 5%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
买卖该股票,交易金额为 14,339.69 万元。
五、超比例持有“金莱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限制
转让期内继续买卖该股票
2016 年 11 月 7 日,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合计持有“金莱
特”10,111,799 股,占其总股本的 5.42%,持股比例达到 5%; 2016
年 11 月 18 日,合计持有“金莱特” 11,652,750 股,占其总股本
的 6.24%,持股占比达到峰值; 2016 年 12 月 7 日,合计持有“金
莱特” 9,281,791 股,持股占比回落至 4.97%。
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在持有“金莱特”已发行股份累计达
到 5%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买
卖该股票,交易金额为 18,812.24 万元。
周信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1.8.1 条和《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 2.10 条、
第 11.8.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第 16.2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对周信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4 —
周信钢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
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统一由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
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刘女士, 0755- 8866 8240)。
对于周信钢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26 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耀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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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04-05

处罚对象:

王耀沃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耀沃) 
    〔2017〕30号
    当事人:王耀沃,男,1978年9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耀沃操纵市场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王耀沃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王耀沃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耀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9月和11月期间,王耀沃控制并操作“王耀沃”“李小艺”“列宝琼”“长安基金-光大银行-王耀沃”“江信基金-光大银行-胡丽群”“财通基金-上海银行-胡丽群”6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王耀沃账户组,资金均为王耀沃自有资金),利用资金优势,分别连续交易“双林股份”“海立美达”“温州宏丰”“西仪股份”“裕兴股份”5只股票,推高股价直至涨停,且以涨停价大笔申报买入维持涨停,次一交易日通过连续申报、大笔申报、高价申报和撤销申报等手段操纵开盘价,随后反向卖出,合计获利12,492,081.22元。
    一、操纵“双林股份”情况
    王耀沃账户组于2014年11月26日至27日买入2,327,779股双林股份股票,11月27日至28日全部卖出,获利1,622,053.46元。具体情况为:
    (一)集中资金持续买入
    2014年11月26日9时57分8秒至10时15分10秒,王耀沃账户组合计申报买入15笔共448,300股,成交357,800股。
    (二)利用资金优势连续申报拉抬股价至涨停
    11月26日10时18分32秒至41分23秒,王耀沃账户组连续申报买入43笔合计2,051,500股,申报价格从13.63元不断抬高至14.22元(涨停价格),占同期市场申买量的63.84%,排名第1,最终成交775,320股,占同期市场买入成交量的53.44%。双林股份股票价格快速由13.63元上涨至涨停价,涨幅4.33%。
    (三)大笔以涨停价申报维持股价
    11月26日10时41分18秒,双林股份股票当日初次涨停直至收盘。其间,王耀沃账户组以涨停价格申报买入15笔共6,891,800股,占同期市场涨停价格申买量的87.57%,排名第1,最终成交1,118,859股。
    截至11月26日收盘,王耀沃账户组在涨停价格的有效申买量为5,772,941股,占市场涨停价格有效申买量的95.04%。
    (四)次一交易日大量申报并全部撤销,之后全部卖出所持股票
    11月27日9时15分至18分30秒,王耀沃账户组以涨停价格15.64元申报买入7笔共4,511,800股,占该时段申买量的97.54%,占该时段涨停价格申买量的99.22%。9时19分上述买入申报全部撤销。9时21分10秒至24分43秒,王耀沃账户组以15.20元至15.60元的价格申报买入4笔共75,800股,集合竞价结束时全部成交,申报买入及成交量均排名第1。该股当日开盘价15.10元,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4.22元上涨6.19%,偏离深综指涨幅5.90%。
    11月27日连续竞价阶段,王耀沃账户组将持有的2,251,979股双林股份股票全部卖出。
    11月28日,王耀沃账户组将上一交易日集合竞价阶段买入的75,800股全部卖出。
    二、操纵“海立美达”情况
    王耀沃账户组于2014年9月26日至29日买入3,766,769股海立美达股票,9月29日至30日全部卖出,获利3,191,623.17元。具体情况为:
    (一)集中资金持续买入
    2014年9月26日9时46分44秒至13时42分7秒,王耀沃账户组合计申报买入103笔共3,005,600股,成交2,100,578股。
    (二)利用资金优势连续申报拉抬股价至涨停
    9月26日13时43分1秒至53分5秒,王耀沃账户组连续申报买入35笔合计2,072,700股,申报价格从17.76元不断抬高至18.56元(涨停价格),占同期市场申买量的77.27%,排名第1,最终成交448,849股,占同期市场买入成交量的53.07%。海立美达股票价格快速由17.76元上涨至18.55元(比涨停价格低1分钱),涨幅4.45%。
    (三)大笔以涨停价申报维持股价
    9月26日13时52分57秒,“海立美达”当日初次涨停直至收盘(中间偶尔打开,但只比涨停价低1分钱且很快再次封住涨停)。其间,王耀沃账户组以涨停价格申报买入7笔共3,625,800股,占同期市场涨停价格申买量的62.70%,排名第1,最终成交1,146,342股。
    截至9月26日收盘,王耀沃账户组在涨停价格的有效申买量为2,190,458股,占市场涨停价格有效申买量的90.35%。
    (四)次一交易日大量申报并全部撤销,之后全部卖出所持股票
    9月29日9时15分57秒至18时56秒,王耀沃账户组申报买入6笔共1,786,400股,占该时段申买量的84.62%,排名第1。除其中1笔37,900股以20.40元申报买入外,其余均为以涨停价格20.42元申报买入,账户组在涨停价格的申买量占该时段市场涨停价格申买量的95.64%。9时19分将上述买入申报全部撤销。9时21分02秒至22分07秒,王耀沃账户组以20.18元至20.20元的价格申报买入4笔共71,000股,集合竞价结束时全部成交,申报买入及成交量均排名第1。该股当日开盘价19.94元,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8.56元上涨7.44%,偏离深综指涨幅7.16%。
    9月29日9时24分56秒至13时56分11秒,王耀沃账户组将持有的3,695,769股海立美达股票全部卖出。
    9月30日,王耀沃账户组将上一交易日集合竞价阶段买入的71,000股全部卖出。
    三、操纵“温州宏丰”情况
    王耀沃账户组于2014年9月22日至23日买入“温州宏丰”2,454,624股,9月24日全部卖出,获利1,166,956.30元。具体情况为:
    (一)集中资金持续买入
    2014年9月22日至23日13时,王耀沃账户组合计申报买入66笔共2,411,700股,成交1,303,256股。
    (二)利用资金优势连续申报拉抬股价至涨停
    9月23日13时至8分44秒,王耀沃账户组连续申报买入19笔合计740,200股,申报价格从15.65元不断抬高至16.06元(涨停价格),占同期市场申买量的62.21%,排名第1,最终成交341,368股占同期市场买入成交量的48.10%。温州宏丰股票价格快速由15.66元上涨至涨停价,涨幅2.55%。
    (三)大笔以涨停价申报维持股价
    9月23日13时8分38秒,温州宏丰股票当日初次涨停直至收盘。其间,王耀沃账户组以涨停价格申报买入8笔共2,753,000股,占同期市场涨停价格申买量的46.48%,排名第1,最终成交810,000股。
    截至9月23日收盘,王耀沃账户组在涨停价格的有效申报买入量为1,943,000股,占市场涨停价有效申买量的83.99%。
    (四)次一交易日大量申报并全部撤销,之后全部卖出所持股票
    9月24日9时15分至18分21秒,王耀沃账户组以涨停价格17.67元申报买入4笔共142,200股,占该时段申买量的36.57%,占该时段涨停价格申买量的70.85%。9时19分将上述买入申报全部撤销。该股当日开盘价16.88元,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6.06元上涨5.11%,偏离深综指涨幅5.24%。
    9月24日连续竞价阶段,王耀沃账户组将持有的2,454,624股温州宏丰股票全部卖出。
    四、操纵“西仪股份”情况
    王耀沃账户组于2014年11月27日至28日买入3,989,197股西仪股份股票,11月28日至12月1日全部卖出,获利356,794.70元。具体情况为:
    (一)集中资金持续买入
    2014年11月27日10时39分20秒至11时28分18秒,王耀沃账户组合计申报买入70笔共2,233,100股,成交1,706,992股。
    (二)利用资金优势连续申报拉抬股价至涨停
    11月27日13时35秒至5分41秒,王耀沃账户组连续申报买入24笔共2,321,000股,申报价格从13.05元不断抬高至13.56元(涨停价格),占同期市场申买量的84.89%,排名第1,最终成交617,535股占同期市场买入成交量的71.78%。西仪股份股票价格快速由13.04元上涨至13.55元(比涨停价格低1分钱),涨幅3.91%。
    (三)大笔以涨停价申报维持股价
    11月27日13时5分32秒,西仪股份股票当日初次涨停直至收盘(中间偶尔打开,但只比涨停价低1分钱且很快再次封住涨停)。其间,王耀沃账户组以涨停价格申报买入13笔共6,859,300股,占同期市场涨停价格申买量的64.65%,排名第1,最终成交1,559,170股。
    截至11月27日收盘,王耀沃账户组在涨停价格的有效申买量为4,921,130股,占市场涨停价有效申买量的84.57%。
    (四)次一交易日大量申报并全部撤销,之后全部卖出所持股票
    11月28日9时15分,王耀沃账户组以涨停价格14.92元申报买入6笔共3,864,100股,占该时段申买量的95.21%,占该时段涨停价格申买量的98.82%。9时19分上述买入申报全部撤销。9时20分49秒至24分,王耀沃账户组以14.33元至14.70元的价格申报买入7笔共131,800股,集合竞价结束时成交101,400股(另有4,100股于连续竞价阶段成交),申报买入量及成交量均排名第1。该股当日开盘价14.40元,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3.56元上涨6.19%,偏离深综指涨幅6.24%。
    11月28日连续竞价阶段,王耀沃账户组将持有的3,883,697股西仪股份股票全部卖出。
    12月1日,王耀沃账户组将上一交易日集合竞价阶段买入的105,500股全部卖出。
    五、2014年9月17日至18日操纵“裕兴股份”情况
    王耀沃账户组于2014年9月17日买入1,833,282股裕兴股份股票,9月18日全部卖出,获利1,639,123.35元。具体情况为:
    (一)集中资金持续买入
    2014年9月17日10时12分53秒至14时2分19秒,王耀沃账户组合计申报买入72笔共1,591,500股,成交1,070,481股。
    (二)利用资金优势连续申报拉抬股价至涨停
    9月17日14时2分19秒至15分59秒,王耀沃账户组连续申报买入25笔合计560,000股,申报价格从23.00元不断抬高至23.49元(涨停价格),占同期市场申买量的77.66%,排名第1,最终成交416,141股占同期市场买入成交量的77.73%。裕兴股份股票价格快速由23.09元上涨至23.48元(比涨停价格低1分钱),涨幅1.69%。
    (三)大笔以涨停价申报维持股价
    9月17日14时14分31秒,裕兴股份股票当日初次涨停直至收盘(中间偶尔打开,但只比涨停价低1分钱且很快再次封住涨停)。其间,王耀沃账户组以涨停价格申报买入11笔共2,384,000股,占同期市场涨停价格申买量的82.64%,排名第1,最终成交387,560股。
    截至9月17日收盘,王耀沃账户组在涨停价格的有效申买量为1,996,440股,占市场涨停价有效申买量的98.59%。
    (四)次一交易日大量申报并全部撤销,之后全部卖出所持股票
    9月18日9时15分至16分40秒,王耀沃账户组以涨停价格25.84元申报买入3笔共1,184,000股,占该时段申买量的87.68%,占该时段涨停价格申买量的93.89%。9时19分上述买入申报全部撤销。该股当日开盘价25.00元,较前一日收盘价23.49元上涨6.43%,偏离深综指涨幅6.57%。
    9月18日连续竞价阶段,王耀沃账户组将持有的1,833,282股裕兴股份股票全部卖出。
    六、2014年11月10日至18日操纵“裕兴股份”情况
    王耀沃账户组于2014年11月10日至18日买入2,708,994股裕兴股份股票,11月10日至19日全部卖出,获利4,515,530.24元。具体情况为:
    (一)集中资金持续买入
    2014年11月10日9时30分1秒至14日15时20秒,王耀沃账户组合计申报买入194笔共3,535,200股,成交2,035,721股,同时反向卖出48,500股。
    (二)利用资金优势连续申报拉抬股价至涨停
    11月17日9时42分17秒至10时06分07秒,王耀沃账户组连续申报买入47笔合计1,128,400股,申报价格从22.20元不断抬高至24.50元(涨停价格),占同期市场申买量的38.06%,排名第1,最终成交606,273股占同期市场买入成交量的62.40%。裕兴股份股票价格快速由22.02元上涨至24.50元(涨停价格),涨幅11.26%。
    (三)大笔以涨停价申报维持股价
    11月17日10时6分2秒,裕兴股份股票当日初次涨停直至收盘。其间,王耀沃账户组以涨停价格申报买入10笔共3,567,000股,占同期市场涨停价格申买量的39.06%,排名第1,上述涨停价格申买共成交37,000股,2014年11月17日10时12分48秒至14时56分33秒,王耀沃账户组以涨停价格申报卖出509,216股,全部成交。王耀沃账户组申卖成交量占时段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的比例为14.27%,王耀沃账户组即使有少量卖出行为不影响“裕兴股份”股价被牢牢封住涨停至收盘。截至当日收盘,王耀沃账户组在涨停价格的有效申买量为3,314,000股,占市场涨停价有效申买量的59.54%。
    (四)次一交易日大量申报并全部撤销,之后全部卖出所持股票
    11月18日9时15分,王耀沃账户组以涨停价格26.95元申报买入7笔共2,841,000股,占该时段涨停价位申报买入总量的75.72%。9时19分上述买入申报全部撤销,占市场同期申买撤单量的75.95%。9时24分20秒,王耀沃账户组以26.50元的价格申报买入1笔共30,000股,集合竞价结束时成交30,000股,申报买入量排名第4,成交量排名第3。该股当日开盘价25.32元,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24.50元上涨3.35%,偏离深综指涨幅3.44%。
    11月18日连续竞价阶段,王耀沃账户组将持有的裕兴股份股票卖出2,020,402股,余股130,876股于11月19日连续竞价阶段卖出。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情况说明、电子设备取证信息、电子截图、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王耀沃实际控制并操作王耀沃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采用连续申报拉抬股价至涨停并封死涨停、次一交易日操纵开盘价随后反向卖出等手法操纵“双林股份”等5只股票的价格和交易量,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形。
    综合考虑王耀沃积极配合调查的态度等,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王耀沃违法所得12,492,081.22元,并处以24,984,162.4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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