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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盛退(30028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2 10473.16 27.980
2023-06-30 1 其他 2 10473.16 27.980
2023-03-31 1 其他 2 10473.16 27.980
2022-12-31 1 其他 1 10180.03 27.197
2022-09-30 1 其他 3 10786.33 28.81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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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0-03-10 7.00 7.24 -3.31 66.40 464.80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杨高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滨河路证券营业部

2019-09-16 12.32 12.93 -4.72 400.00 4928.00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江厝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芳甸路证券营业部

2019-09-11 12.30 12.57 -2.15 170.00 2091.0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芳甸路证券营业部

2019-09-11 12.30 12.57 -2.15 170.00 2091.00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芳甸路证券营业部

2018-05-25 16.45 17.83 -7.74 77.77 1279.32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芳甸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2018-05-15 16.50 16.85 -2.08 178.94 2952.51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芳甸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4-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荣滨)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林荣滨
公告日期 2023-12-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曹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曹磊,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三盛: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曹磊,林荣滨,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荣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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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4-30

处罚对象:

林荣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荣滨)
日期:2024-04-30     来源: 
     
【字号: 大中小】
〔2024〕6号
当事人:林荣滨,男,1968年6月出生,时为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盛教育)实际控制人,时任三盛教育董事长,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三盛教育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林荣滨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林荣滨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三盛教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违规担保事项
2020年至2021年,未经三盛教育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三盛教育的全资子公司广东三盛智慧教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三盛),通过存款质押方式违规提供对外担保,具体包括:
2020年12月,广东三盛为珠海宏仕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宏仕通)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1.9亿元借款提供担保。2020年12月,广东三盛为珠海易富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易富利)向渤海银行1.9亿元借款提供担保。2020年12月,广东三盛为福建星盛实业有限公司向渤海银行1.9亿元借款提供担保。2020年12月,广东三盛为福建胜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渤海银行1.8735亿元借款提供担保。
2021年7月,广东三盛为珠海宏仕通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分行(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1.9亿元借款提供担保。2021年7月,广东三盛为珠海星盛茂达贸易有限公司向广州农商行1.9亿元借款提供担保。2021年10月,广东三盛为珠海易富利向广州农商行1.9亿元借款提供担保。2021年12月,广东三盛为福建三盛实业有限公司向渤海银行3.8亿元借款提供担保。
2020年12月,案涉对外担保发生额7.5735亿元,占三盛教育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4.82亿元的30.51%;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案涉对外担保发生额9.5亿元,占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17.47亿元的54.38%。该等担保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件。三盛教育未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应当披露的重大担保事项予以及时披露。
二、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案涉报告期内相关重大担保事项应当在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三盛教育未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完整披露报告期内相关重大担保事项,导致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仅包括货币资金98.20元,受限原因为保函保证金;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仅包括货币资金98.35元,受限原因为保函保证金。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半年度报告均未披露案涉担保所涉存款受限情况。三盛教育未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三盛教育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完整披露报告期内的有关存款受限情况,导致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受限资产相关内容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4月27日,三盛教育通过《关于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暨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披露了广东三盛的该等担保事项。案涉担保事项的担保责任现已全部解除。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协议、公司的公告文件及情况说明、资金流水、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三盛教育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三盛教育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林荣滨时为三盛教育实际控制人,指使曹磊实施案涉对外担保行为,并且在知悉发生案涉对外担保事项时,向三盛教育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三盛教育发生相关信息披露违法情形,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的情形。
林荣滨作为时任三盛教育董事长,知悉、参与案涉担保事项且未勤勉尽责,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三盛教育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林荣滨给予警告,并处以1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20万元的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7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4月2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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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28

处罚对象:

曹磊,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曹磊)
日期:2023-12-28     来源: 
     
【字号: 大中小】
〔2023〕11号
当事人: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盛教育或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曹磊,男,1982年8月出生,时任三盛教育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三盛教育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三盛教育、曹磊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三盛教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违规担保事项
2020年至2021年,未经三盛教育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三盛教育的全资子公司广东三盛智慧教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三盛),通过存款质押方式违规提供对外担保,具体包括:
2020年12月,广东三盛为珠海宏仕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宏仕通)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1.9亿元借款提供担保。2020年12月,广东三盛为珠海易富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易富利)向渤海银行1.9亿元借款提供担保。2020年12月,广东三盛为福建星盛实业有限公司向渤海银行1.9亿元借款提供担保。2020年12月,广东三盛为福建胜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渤海银行1.8735亿元借款提供担保。
2021年7月,广东三盛为珠海宏仕通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分行(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1.9亿元借款提供担保。2021年7月,广东三盛为珠海星盛茂达贸易有限公司向广州农商行1.9亿元借款提供担保。2021年10月,广东三盛为珠海易富利向广州农商行1.9亿元借款提供担保。2021年12月,广东三盛为福建三盛实业有限公司向渤海银行3.8亿元借款提供担保。
2020年12月,案涉对外担保发生额7.5735亿元,占三盛教育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4.82亿元的30.51%;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案涉对外担保发生额9.5亿元,占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17.47亿元的54.38%。该等担保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件。三盛教育未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应当披露的重大担保事项予以及时披露。
二、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案涉报告期内相关重大担保事项应当在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三盛教育未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完整披露报告期内相关重大担保事项,导致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仅包括货币资金98.20元,受限原因为保函保证金;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仅包括货币资金98.35元,受限原因为保函保证金。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半年度报告均未披露案涉担保所涉存款受限情况。三盛教育未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三盛教育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完整披露报告期内的有关存款受限情况,导致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受限资产相关内容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4月27日,三盛教育通过《关于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暨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披露了广东三盛的该等担保事项。案涉担保事项的担保责任现已全部解除。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协议、公司的公告文件及情况说明、资金流水、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三盛教育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三盛教育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曹磊作为时任三盛教育副总经理,参与、实施案涉担保事项且未勤勉尽责,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三盛教育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盛教育、曹磊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提出:
其一,三盛教育发现案涉违规担保后,并未掩饰、隐瞒,而是及时主动公开披露相关情况;曹磊意识到违规担保后,主动向公司汇报、积极协助公司自查并披露相关情况;三盛教育、曹磊积极配合监管机构调查及交易所问询,并敦促时任实际控制人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担保,案涉担保实际上已经全部解决。其二,案涉担保依法不会导致三盛教育承担任何责任,不会对三盛教育和投资者造成实质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及执法实践,案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综上,三盛教育、曹磊请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我局已考虑案涉担保事项的担保责任已全部解除、公司主动发布更正公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形,依据案涉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当事人的量罚适当。
第二,案涉担保是否具有民事效力及是否导致广东三盛承担担保责任、遭受损失,均不影响三盛教育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损害了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获取信息的权利,存在危害后果,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三盛教育、曹磊存在进一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的罚款;
二、对曹磊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对林荣滨另行处理。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2月27日

*ST三盛: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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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12-13

处罚对象:

曹磊,林荣滨,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82          证券简称:*ST三盛公告编号:2023-076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披
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3),公
司与时任董事长林荣滨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2031号、证监立案
字0142022030号),因公司与时任董事长林荣滨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与时任董事长林荣滨先生立案。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2023]19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荣滨、曹磊: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盛教育或公司)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
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
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三盛教育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违规担保事项
    2020年至2021年,未经三盛教育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三盛教育的全资
子公司广东三盛智慧教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三盛),通过存款质
押方式违规提供对外担保,具体包括:
    2020年12月,广东三盛为珠海宏仕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宏仕
通)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1.9亿元借款提供
                                     
担保。2020年12月,广东三盛为珠海易富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易富
利)向渤海银行1.9亿元借款提供担保。2020年12月,广东三盛为福建星盛实业
有限公司向渤海银行1.9亿元借款提供担保。2020年12月,广东三盛为福建胜奇
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渤海银行1.8735亿元借款提供担保。
   2021年7月,广东三盛为珠海宏仕通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
自贸试验区横琴分行(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1.9亿元借款提供担保。2021年7
月,广东三盛为珠海星盛茂达贸易有限公司向广州农商行1.9亿元借款提供担
保。2021年10月,广东三盛为珠海易富利向广州农商行1.9亿元借款提供担保。
2021年12月,广东三盛为福建三盛实业有限公司向渤海银行3.8亿元借款提供担
保。
   2020年12月,案涉对外担保发生额7.5735亿元,占三盛教育2019年年度报
告披露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4.82亿元的30.51%;2021年7月至2021年
12月,案涉对外担保发生额9.5亿元,占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17.47亿元的54.38%。该等担保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一
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
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件。三盛教育未按照《证券法》第七十
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应
当披露的重大担保事项予以及时披露。
   二、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四十条、第四
十二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四
十六条的规定,案涉报告期内相关重大担保事项应当在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
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三盛教育未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
                                     
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
如实完整披露报告期内相关重大担保事项,导致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
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仅包括
货币资金98.20元,受限原因为保函保证金;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所有权或
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仅包括货币资金98.35元,受限原因为保函保证金。三
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半年度报告均未披露案涉担保所涉存款受限情
况。三盛教育未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三盛教育相关定
期报告中如实完整披露报告期内的有关存款受限情况,导致三盛教育2020年年
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受限资产相关内容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4月27日,三盛教育通过《关于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暨股票交
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披露了广东三盛的该等担保事项。
案涉担保事项的担保责任现已全部解除。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协议、公司的公告文件及情况
说明、资金流水、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三盛教育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三盛教育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
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林荣滨时为三盛教育实际控制人,指使曹磊实施案涉对外担保行为,并且
在知悉发生案涉对外担保事项时,向三盛教育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三盛教育发
生相关信息披露违法情形,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实际控制人
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林荣滨作为时任三盛教育董事长,知悉、参与案涉担保事项且未勤勉尽
责,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三盛教育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曹磊作为时任三盛教育副总经理,参与、实施案涉担保事项且未勤勉尽
责,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三盛教育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的罚款;
   二、对林荣滨给予警告,并处以1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20万元的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70万元的罚款;
   三、对曹磊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
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
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
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
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所述情形,也未触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吸取
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
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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