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6号
当事人:深圳市前海安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天诚),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安天诚非法借用他人账户交易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安天诚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安天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林某彬中银证券账户于2014年10月16日开立于中银国际证券深圳中心四路证券营业部。林某彬广发证券账户于2016年6月15日开立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路证券营业部。陈某雄中信建投证券账户于2017年12月14日开立于中信建投证券汕头海滨路证券营业部。
二、安天诚借用涉案证券账户的情况
2017年7月19日,安天诚与林某彬控制的深圳市旺财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将林某彬中银证券账户、林某彬广发证券账户及上述两个证券账户的起始资金合计2,000万元出借给安天诚使用;并约定了利润分配方式。安天诚实际借用林某彬中银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7年7月19日至2019年4月23日,实际借用林某彬广发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7年7月19日至2019年5月27日。借用期间,林某彬将账户密码告知安天诚,安天诚操作账户买卖证券。
2018年6月29日,安天诚与陈某雄父亲陈某甲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将陈某雄中信建投证券账户及起始资金3,000万元出借给安天诚使用;并约定安天诚按月向陈某甲支付固定数额利息。安天诚实际借用陈某雄中信建投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8年6月29日至2019年2月12日。借用期间,陈某甲将账户密码告知安天诚,安天诚操作账户买卖证券。
三、涉案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借用期间内,前述三个证券账户,除另案处理的“宜华健康”股票外,交易标的包括“华昌达”(现*ST华昌)、“宇顺电子”等,合计买入金额232,106,024.12元,合计卖出金额196,988,654.34元,亏损35,300,848.54元。具体如下:
林某彬中银证券账户主要交易“华昌达”(现*ST华昌)、“宇顺电子”等股票,买入金额24,494,669.09元,卖出金额18,618,976.04元,亏损5,908,844.76元;林某彬广发证券账户主要交易“华昌达”(现*ST华昌)、“荣盛石化”等股票,买入金额48,761,903.30元,卖出金额43,857,497.60元,亏损4,978,892.08元;陈某雄中信建投证券账户主要交易“合力泰”“神州高铁”股票,买入金额158,849,451.73元,卖出金额134,512,180.70元,亏损24,413,111.7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书面协议、硬件查勘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安天诚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安天诚改正,并处3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9月30日
抄送:会办公厅,稽查局,法律部,处罚委,会计部,投保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