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张晓菁,蔡孟珂,郝镇熙,龚素明
证券代码:300273 证券简称:*ST 和佳 编号:2023-018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3 年 3 月 3 日,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郝镇熙先生及蔡孟珂女士、公司董事会秘书张晓菁女士、公司子公司珠海
恒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租赁”)副总经理龚素明先生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7 号)。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0.5.1 条、10.5.2
条和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依据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 公司因 2021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5 月 5 日起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种风险警示情形尚未消除。若公司 2022 年度
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0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
进展公告》(2022-106),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珠海中院”或“法院”)
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2023 年 1 月 3 日,公司收到珠海中院送达的《决定书》
[(2022)粤 04 破申 48 号之二],珠海中院决定对公司预重整时间延长至 2023 年 3
月 15 日。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预重整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公司预重整能否成
功、珠海中院是否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若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即使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可能,如果公
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
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因控股股东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截至本公告
披露之日,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尚未消除,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原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2-134),公司及控股股东郝镇熙先生、蔡孟
珂女士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及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立案。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 日收到广东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
东证监处罚字[2023]7 号)。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郝镇熙、蔡孟珂、张晓菁、龚素明: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佳医疗)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
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和佳医疗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郝镇熙、蔡孟珂夫妇合计持有和佳医疗 21.25%的股
份,是和佳医疗实际控制人。
经查,和佳医疗 2020 年以虚假融资租赁业务、员工借款的名义,对外划转
501,915,344.44 元,用于偿还郝镇熙、蔡孟珂的个人债务。和佳医疗 2020 年度关
联方占用资金发生额累计 501,915,344.44 元,年末占用余额 501,915,344.44 元,
占期末净资产 2,597,186,075.02 元的 19.33%。和佳医疗 2021 年上半年以员工借款
的名义,对外划转 4,501,739 元,用于偿还郝镇熙、蔡孟珂的个人债务。
和佳医疗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2017 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
第四十条,2021 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等
规定,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和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关联方
资金占用的情况,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2020 年度,和佳医疗对恒源租赁与 7 家项目公司的虚假融资租赁业务进行
了财务记账,导致和佳医疗 2020 年虚增收入 39,823,742.14 元,占 2020 年营业收
入 930,236,041.50 元的 4.28%,虚减 2020 年利润 5,716,275.28 元,占 2020 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2,538,546.68 元的-9.14%。
2、2021 年度,和佳医疗通过虚假融资租赁业务虚增 2021 年收入 62,430,864.78
元,占 2021 年营业收入 734,046,958.85 元的 8.51%,虚增 2021 年利润 7,054,481.14
元,占 202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8,300,226.61 元的-1.86%
和佳医疗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未
在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当年度公司的营业
收入、利润、净利润等信息,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郝镇熙作为和佳医疗的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和总裁,组织、策划、指使及
隐瞒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蔡孟珂作为和佳医疗的
实际控制人、时任副董事长,提供了贵州**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品牌管理
有限公司等公司主体以预付款名义占用资金,提供了其个人和多个关联公司的银行
账户用于相关占用资金的划转,并实际使用相关资金,其参与、知悉并隐瞒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郝镇熙及蔡孟珂上述行为导致和佳
医疗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同时
通过虚假融资租赁业务虚增和佳医疗 2020 年收入、虚减和佳医疗 2020 年利润、虚
增和佳医疗 2021 年收入和利润,导致和佳医疗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张晓菁 2019 年 9 月 30 日至 2022 年 2 月 7 日担任和佳医疗董事,
2019 年 10 月 18 日至今担任和佳医疗董秘,主要负责和佳医疗“三会”运作和信息
披露事务。张晓菁从 2020 年 9 月开始知悉郝镇熙通过恒源租赁以虚假融资租赁的
形式挪用资金,经过王某斌等人的账户周转再转给郝镇熙个人使用的情况,其协助
郝镇熙联系王某斌落实华融资产融资、核对与王某斌的资金往来等事项。龚素明
2016 年 4 月 28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9 日担任和佳医疗监事,2017 年 3 月 17 日至调
查日担任恒源租赁副总经理,主要负责恒源租赁日常经营执行层面的管理,其具体
负责虚假融资租赁业务办理,知悉郝镇熙通过恒源租赁以虚假融资租赁的形式挪用
资金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
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和佳医疗公开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对和佳医疗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郝镇熙、蔡孟
珂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晓菁、龚素明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此外,郝镇熙、
蔡孟珂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
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300 万
元;
2、对郝镇熙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00 万元,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法
违规行为处以罚款 100 万元,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 100 万元;
3、对蔡孟珂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150 万元,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法
违规行为处以罚款 100 万元,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 50 万元;
4、对张晓菁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70 万元;
5、对龚素明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70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
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
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至我局指定联系人,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涉及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0.5.1
条、10.5.2 条和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因 2021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5 月 5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公
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编号:2022-068)。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种风险警示情形尚未消除。若公司 2022 年度出现《股票上
市规则》第 10.3.10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3、2022 年 9 月 15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
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2)粤 04 破申 48 号],珠海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
预重整程序并通过摇珠选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
临时管理人,开展预重整相关工作。2023 年 1 月 3 日,公司收到珠海中院送达的
《决定书》[(2022)粤 04 破申 48 号之二],珠海中院决定对公司预重整时间延长
至 2023 年 3 月 15 日。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预重整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公司
预重整能否成功、珠海中院是否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
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若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即使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可能,如果公
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
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因控股股东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经公司自查并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止,郝镇熙先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合计
68,573.14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情形尚未解决。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5、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子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执行
裁定书>暨控股股东部分股票将被拍卖的提示性公告》(编号:2023-014)。珠海中
院将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 10 时-3 月 22 日 10 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公司控
股股东郝镇熙先生持有的公司股票共 48,717,7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17%),蔡
孟珂女士持有的公司股票共 20,03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4%)。目前该拍卖
事项尚在公示阶段,后续可能涉及竞拍、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
等环节,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34,149,875
股,占公司总股本 16.98%。如上述拍卖事项所涉股票全部被拍卖并完成过户登记,
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将由 134,149,875 股减少至 65,400,125
股,占公司总股本 8.28%。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持股比例降低,可能导致公司
控制权不稳定,公司存在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
产经营正常,本次拍卖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
网,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