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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光电(30026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其他 3 87.98 0.167
2023-09-30 1 其他 1 8364.94 15.913
2 基金 1 7.10 0.014
2023-06-30 1 其他 1 8364.94 15.913
2 基金 3 451.99 0.860
2023-03-31 1 其他 1 8364.94 15.913
2022-12-31 1 其他 1 7552.44 14.590
2 基金 1 81.20 0.15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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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12-26 4.00 4.24 -5.66 150.00 600.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2-12-14 4.00 5.03 -20.48 150.00 600.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2-07-14 3.17 3.20 -0.94 50.00 158.5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二环路南二段证券营业部

2022-07-14 3.17 3.20 -0.94 32.17 101.98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市迎宾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二环路南二段证券营业部

2022-07-14 3.17 3.20 -0.94 30.00 95.10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二环路南二段证券营业部

2022-07-13 3.34 3.37 -0.89 50.00 167.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胜利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二环路南二段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2-23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何吉伦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吉伦
公告日期 2020-01-0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刘虎军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虎军
公告日期 2019-04-0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向健勇,张爱明,李小芬,杨再飞,段武杰,熊瑾玉,王广彦,肖志兴,肖连启,苑晓雷,蒋皓,谢志明,钟菊英,马伟晋
公告日期 2019-04-02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吉伦,刘虎军,周昌文,姚太平,朱贤洲,褚伟晋,黄允炜,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8-12-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18〕1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何吉伦,周昌文,朱贤洲

关于对何吉伦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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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2-23

处罚对象:

何吉伦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33 号
关于对何吉伦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何吉伦,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交易业绩补偿义
务人。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何吉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 年 12 月,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
建光电”)与何吉伦等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
时传媒”)股东签订《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
测补偿协议》,以现金及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分时传媒 100%股权。
— 2 —
根据协议约定,何吉伦及其他相关股东承诺分时传媒 2013 年至
2017 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8,700 万元、10,000 万元、11,300 万
元、12,200 万元和 12,800 万元。如果实际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
净利润,何吉伦及其他相关股东将对联建光电进行补偿。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分时传媒 2013 年
至 2017 年分别实现净利润 9,031.58 万元、9,579.02 万元、
7,508.30 万元、9,904.79 万元和 7,282.38 万元,未完成 2014
年至 2017 年的业绩承诺。根据协议约定,何吉伦应支付业绩补偿
款 14,209.32 万元。截至本决定书出具之日,何吉伦仍未履行业
绩补偿义务。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收购交易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交易对手方的业
绩补偿承诺,作为收购交易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上市公司
和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可能对投资者交易决策产生重要
影响。何吉伦未按照已公开披露的补偿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业绩补
偿义务,违反了其对上市公司及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损害了
投资者合理信赖,严重侵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违
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和第
11.11.1 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当事人何吉伦提出了听证申请和申辩。
— 3 —
当事人何吉伦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一是联建光电违反合同
约定,严重干扰和影响原股东的有效自主经营权,导致分时传媒
无法完成利润目标。二是联建光电在证监会调查期间为推卸自身
责任,谎称何吉伦是分时传媒实际控制人,导致何吉伦在业绩承
诺民事案件中败诉。何吉伦现已收集到新证据,对案件申请再审。
三是再审申请已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极有可能依据
新证据作出改判处理。何吉伦在再审判决作出之前有合理理由暂
不履行原审判决。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何吉伦的听证和申辩情
况,本所认为:第一,分时传媒未能完成业绩承诺,何吉伦应当
依据公开披露的协议约定履行其补偿义务,但何吉伦截至目前仍
未履行补偿义务,已经违反了其作出的公开承诺。第二,何吉伦
前期已对业绩承诺补偿金额予以确认,所述主要理由前期已经民
事诉讼判决,虽然何吉伦已对业绩承诺民事案件提起再审程序,
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何吉伦提出再
审不影响二审判决效力。综上,对当事人何吉伦的申辩意见不予
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修订)》第 16.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
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 4 —
对何吉伦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何吉伦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
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由联建光电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
邮寄或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何吉伦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2 月 23 日

关于对刘虎军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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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1-07

处罚对象:

刘虎军

关于对刘虎军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当事人:
刘虎军,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经查明,刘虎军作为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建光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6月26日,刘虎军及其一致行动人熊瑾玉通过联建光电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刘虎军和熊瑾玉拟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593.75万股联建光电股份,占联建光电总股本的1%,2019年7月9日至7月12日期间,刘虎军因质押股票被强制平仓,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联建光电股份770.1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和非公开发行股份合计593.75万股,集中竞价买入股份176.35万股。刘虎军减持上述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和非公开发行股份距离减持计划预披露日不足
十五个交易日,违规减持股份数量593.75万股,占联建光电总股本的1%,涉及金额2,394.43万元。
刘虎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11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 16.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刘虎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刘虎军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月7日

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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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04-02

处罚对象:

向健勇,张爱明,李小芬,杨再飞,段武杰,熊瑾玉,王广彦,肖志兴,肖连启,苑晓雷,蒋皓,谢志明,钟菊英,马伟晋

            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时间:2019-04-02
当事人: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建光电或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68区留仙三路安通达工业厂区四号厂房2楼;
刘虎军,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熊瑾玉,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时任副总经理;
朱贤洲,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姚太平,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董事;
蒋皓,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时任监事、副总经理;
段武杰,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时任副总经理;
向健勇,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时任副总经理;
马伟晋,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钟菊英,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时任副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
李小芬,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肖志兴,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谢志明,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爱明,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肖连启,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苑晓雷,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杨再飞,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黄允炜,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广彦,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褚伟晋,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何吉伦,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周昌文,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时任CEO。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建光电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联建光电的全资子公司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时传媒)、北京远洋林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传媒)、深圳市精准分众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准分众)自 2014年至2016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收入、跨期确认业务收入、少计营业成本等方式虚增利润。其中,分时传媒2014年至2016年度共虚增净利润6,395.39万元;远洋传媒2016年度虚增净利润1,062.47万元;精准分众2016年度虚增净利润707.63万元。2018年4月27日、5月15日,联建光电先后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及追溯调整的补充说明公告》,因子公司部分收入和成本确认不准确,对公司2014年度至2016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其中,2014年净利润调减548.71万元,2015年净利润调减6,138.46万元,2016年净利润调减14,435.13万元。
(二)2018年1月31日,联建光电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6,000万元至48,000万元。2018年2月28日,联建光电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为40,454.82万元。2018年4月28日,联建光电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利润为10,428.58万元。联建光电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进行修正。
二、当事人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当事人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部分当事人提出了听证申请。联建光电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虚增利润的子公司为公司并购的子公司,公司已采取了必要的管理措施;二是2017年度业绩更正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对股票补偿的会计核算理解有误、商誉减值估计不准确等。刘虎军、熊瑾玉、姚太平、蒋皓、段武杰、向健勇、马伟晋、钟菊英、李小芬、肖志兴、谢志明、张爱明、肖连启、苑晓雷、杨再飞、黄允炜、王广彦、褚伟晋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其本人未参与相关违规行为,在违规行为中无重大过错或仅负次要责任;二是已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违规行为。朱贤洲、周昌文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上市公司更正前期会计差错的行为并非违规行为,而是为投资者负责的合法行为;二是会计差错更正幅度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三是将上市公司普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并列入公开谴责范围不符合相关规定,且与过往处分案例的处分对象范围不一致;四是本人不负责信息披露或财务工作,且已对相关财务信息、尤其是分时传媒的相关财务信息给予了应有的关注,已尽忠实勤勉义务。何吉伦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条款不宜作为处分依据;二是其本人不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是其本人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不负有重要责任;四是违规事项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
三、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情况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现场申辩。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书面申辩和现场申辩情况,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
联建光电的子公司存在虚增利润的情形,导致公司2014年至2016年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错;联建光电2017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实际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未及时更正,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11.3.4条、第11.3.8条的规定。联建光电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对其申辩不予采纳。
联建光电董事长兼总经理刘虎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7.2条的相关规定,对联建光电上述第一、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联建光电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朱贤洲,时任董事及分时传媒时任董事姚太平,时任副总经理及分时传媒法定代表人黄允炜,时任财务总监褚伟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相关规定,对联建光电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相关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对其申辩不予采纳。
分时传媒原实际控制人何吉伦,分时传媒时任董事、时任CEO周昌文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联建光电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相关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对其申辩不予采纳。
董事、时任副总经理熊瑾玉,时任董事、时任监事、副总经理蒋皓,时任董事、时任副总经理段武杰、向健勇,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马伟晋,时任董事、时任副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钟菊英,时任独立董事李小芬、肖志兴,监事谢志明,时任监事张爱明、肖连启、苑晓雷,时任副总经理杨再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相关规定,对联建光电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考虑到相关当事人未在虚增利润子公司任职、未从事财务工作且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对其申辩予以部分采纳。
财务总监王广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7.2条的相关规定,对联建光电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相关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对其申辩不予采纳。
四、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刘虎军、朱贤洲、姚太平、黄允炜、褚伟晋、何吉伦、周昌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熊瑾玉、蒋皓、段武杰、向健勇、马伟晋、钟菊英、李小芬、肖志兴、谢志明、张爱明、肖连启、苑晓雷、杨再飞、王广彦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联建光电、刘虎军、朱贤洲、姚太平、黄允炜、褚伟晋、何吉伦、周昌文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联建光电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3月28日

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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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04-02

处罚对象:

何吉伦,刘虎军,周昌文,姚太平,朱贤洲,褚伟晋,黄允炜,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时间:2019-04-02
当事人: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建光电或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68区留仙三路安通达工业厂区四号厂房2楼;
刘虎军,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熊瑾玉,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时任副总经理;
朱贤洲,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姚太平,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董事;
蒋皓,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时任监事、副总经理;
段武杰,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时任副总经理;
向健勇,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时任副总经理;
马伟晋,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钟菊英,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时任副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
李小芬,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肖志兴,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谢志明,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爱明,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肖连启,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苑晓雷,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杨再飞,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黄允炜,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广彦,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褚伟晋,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何吉伦,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周昌文,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时任CEO。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建光电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联建光电的全资子公司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时传媒)、北京远洋林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传媒)、深圳市精准分众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准分众)自 2014年至2016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收入、跨期确认业务收入、少计营业成本等方式虚增利润。其中,分时传媒2014年至2016年度共虚增净利润6,395.39万元;远洋传媒2016年度虚增净利润1,062.47万元;精准分众2016年度虚增净利润707.63万元。2018年4月27日、5月15日,联建光电先后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及追溯调整的补充说明公告》,因子公司部分收入和成本确认不准确,对公司2014年度至2016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其中,2014年净利润调减548.71万元,2015年净利润调减6,138.46万元,2016年净利润调减14,435.13万元。
(二)2018年1月31日,联建光电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6,000万元至48,000万元。2018年2月28日,联建光电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为40,454.82万元。2018年4月28日,联建光电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利润为10,428.58万元。联建光电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进行修正。
二、当事人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当事人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部分当事人提出了听证申请。联建光电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虚增利润的子公司为公司并购的子公司,公司已采取了必要的管理措施;二是2017年度业绩更正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对股票补偿的会计核算理解有误、商誉减值估计不准确等。刘虎军、熊瑾玉、姚太平、蒋皓、段武杰、向健勇、马伟晋、钟菊英、李小芬、肖志兴、谢志明、张爱明、肖连启、苑晓雷、杨再飞、黄允炜、王广彦、褚伟晋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其本人未参与相关违规行为,在违规行为中无重大过错或仅负次要责任;二是已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违规行为。朱贤洲、周昌文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上市公司更正前期会计差错的行为并非违规行为,而是为投资者负责的合法行为;二是会计差错更正幅度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三是将上市公司普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并列入公开谴责范围不符合相关规定,且与过往处分案例的处分对象范围不一致;四是本人不负责信息披露或财务工作,且已对相关财务信息、尤其是分时传媒的相关财务信息给予了应有的关注,已尽忠实勤勉义务。何吉伦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条款不宜作为处分依据;二是其本人不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是其本人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不负有重要责任;四是违规事项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
三、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情况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现场申辩。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书面申辩和现场申辩情况,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
联建光电的子公司存在虚增利润的情形,导致公司2014年至2016年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错;联建光电2017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实际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未及时更正,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11.3.4条、第11.3.8条的规定。联建光电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对其申辩不予采纳。
联建光电董事长兼总经理刘虎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7.2条的相关规定,对联建光电上述第一、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联建光电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朱贤洲,时任董事及分时传媒时任董事姚太平,时任副总经理及分时传媒法定代表人黄允炜,时任财务总监褚伟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相关规定,对联建光电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相关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对其申辩不予采纳。
分时传媒原实际控制人何吉伦,分时传媒时任董事、时任CEO周昌文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联建光电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相关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对其申辩不予采纳。
董事、时任副总经理熊瑾玉,时任董事、时任监事、副总经理蒋皓,时任董事、时任副总经理段武杰、向健勇,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马伟晋,时任董事、时任副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钟菊英,时任独立董事李小芬、肖志兴,监事谢志明,时任监事张爱明、肖连启、苑晓雷,时任副总经理杨再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相关规定,对联建光电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考虑到相关当事人未在虚增利润子公司任职、未从事财务工作且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对其申辩予以部分采纳。
财务总监王广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7.2条的相关规定,对联建光电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相关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对其申辩不予采纳。
四、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刘虎军、朱贤洲、姚太平、黄允炜、褚伟晋、何吉伦、周昌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熊瑾玉、蒋皓、段武杰、向健勇、马伟晋、钟菊英、李小芬、肖志兴、谢志明、张爱明、肖连启、苑晓雷、杨再飞、王广彦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联建光电、刘虎军、朱贤洲、姚太平、黄允炜、褚伟晋、何吉伦、周昌文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联建光电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3月2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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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12-24

处罚对象:

何吉伦,周昌文,朱贤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18〕1号
时间:2018-12-24 来源: 
 
当事人:何吉伦,男,1972年2月出生,住址:成都市青羊区。
周昌文,男,1972年2月出生,2014年4月至2017年7月任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时传媒)董事,2014年10月至2017年12月(调查时)任分时传媒CEO,住址:成都市武侯区。
朱贤洲,男,1974年3月出生,2015年8月起任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建光电)董事,2016年4月起任联建光电副总经理,2014年4月至2017年12月(调查时)任分时传媒董事长,住址:成都市武侯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联建光电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何吉伦、周昌文、朱贤洲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联建光电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联建光电于2013年12月18日与何吉伦、周昌文、朱贤洲等12位分时传媒股东签订《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现金及发行股份方式收购分时传媒100%股份,交易对价为8.6亿元。12位分时传媒股东承诺,分时传媒2013年至2017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8,700万元、10,000万元、11,300万元、12,200万元和12,800万元。若分时传媒实际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净利润,则补偿义务人将按照协议的相关约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2014年4月1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何吉伦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此次交易。2014年4月29日,分时传媒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成为联建光电全资子公司。自2014年5月起,联建光电将分时传媒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经查,2014年至2016年,分时传媒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等方式,共虚增营业收入61,787,035.34 元,虚增利润60,472,468.90 元。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2014年8月,分时传媒与泸州老窖柒泉小酒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泉小酒)签署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1,500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2015年9月,西藏大禹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大禹,分时传媒孙公司)与柒泉小酒签署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626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经查,合同实际并未全部执行。分时传媒以此虚增2014年、2015年营业收入分别为6,196,226.42元、942,793.80元,虚增2014年、2015年利润分别为6,196,226.42元、942,793.80元。
二、2015年9月和2016年1月,西藏大禹与成都金宝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盛世)签订广告制作发布协议,合同金额分别为920万元和2,100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经查,合同实际并未全部执行,分时传媒以此虚增2015年、2016年营业收入分别为7,643,245.37元、9,919,952.80 元,虚增2015年、2016年利润分别为7,643,245.37元、9,919,952.80 元。
三、2015年7月,西藏大禹与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2015年11月,双方签署媒体替补点位确认单,约定合同金额变更为880.95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2015年11月,西藏大禹与绿能宝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以下与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称绿能宝)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3,800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经查,合同实际并未全部执行,分时传媒以此虚增2015年营业收入27,788,576.81元,虚增2015年利润26,474,010.37元。
四、2016年11月,西藏大禹与成都四季营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营销)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1,500万元。经查,分时传媒通过跨期确认该合同广告业务收入,虚增2016年营业收入9,296,240.14元,虚增2016年利润9,296,240.14元。
综上,分时传媒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等方式,2014年虚增营业收入6,196,226.42元,虚增利润6,196,226.42元,虚增利润金额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3.82%;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36,374,615.98元,虚增利润35,060,049.54元,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12.97%;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19,216,192.94元,虚增利润19,216,192.94元,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4.07%。上述行为导致联建光电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合同文件、会计记录、会计凭证、银行流水、会议记录、书面确认意见等证据在案证明。
何吉伦为原分时传媒实际控制人、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涉案期间,何吉伦实际承担分时传媒管理职责,并安排对有关涉案广告业务进行回款,应对涉案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周昌文为原分时传媒股东、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涉案期间,周昌文任分时传媒董事、CEO,组织、参与上述与柒泉小酒、绿能宝和四季营销的广告业务,应对涉案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朱贤洲为原分时传媒股东、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涉案期间,朱贤洲任联建光电董事、副总经理和分时传媒董事长,组织、参与上述与金宝盛世的广告业务,并在2015年半年报至2017年半年报等5期定期报告上签字,应对涉案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何吉伦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免予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第一,未对其出具立案《调查通知书》,违反行政处罚法定程序。第二,未在联建光电和分时传媒任职,也不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实际承担或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不负责分时传媒业务执行和财务工作,没有组织、参与、实施、直接导致或指使他人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其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有违过罚相当原则。第三,分时传媒的经营管理由联建光电负责,朱贤洲、周昌文只是偶尔汇报情况,不能以其为原实际控制人、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联建光电第二大股东为由,认定其实际承担管理职责,并承担责任。第四,没有就涉案广告业务安排过回款,向绿能宝提供的借款是正常的借贷行为,在借款时不知道绿能宝拖欠广告费用。何吉伦在调查中称,该借款系通过补充成都斯为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斯为美,何吉伦持有99%股份)注册资本的方式借给绿能宝,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资金来源于本人股票质押款,成本为6%—8%,并称在转账前几天向周昌文了解到与绿能宝合作情况不错,以后还有合作可能,答应借款是为了维护合作机会。同时,积极配合调查。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我局工作人员按程序向何吉伦出具《调查通知书》,并就调查事项向何吉伦进行询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第二,在案证据显示,联建光电收购分时传媒后,何吉伦作为分时传媒原股东,虽未在分时传媒任职,但实际掌控分时传媒经营管理。(1) 按照联建光电与何吉伦、周昌文、朱贤洲等12位分时传媒股东签订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联建光电收购分时传媒后的业绩承诺期内,分时传媒日常经营管理由原股东负责。在联建光电收购前,何吉伦及其父亲持有分时传媒77.71%股份,实际控制分时传媒。(2)收购完成后,何吉伦仍实际掌控分时传媒经营管理,分时传媒主要管理人员由何吉伦安排,并向其汇报工作。分时传媒业务主要分为成都业务板块和北京业务板块,并分别由朱贤洲和周昌文负责管理,涉案广告业务亦由两人团队分别负责。朱贤洲任分时传媒董事长,周昌文任分时传媒董事、CEO,两人在分时传媒的任职和分工,由何吉伦安排确定,两人均向何吉伦汇报工作并对其负责,主要经营决策由何吉伦决定。分时传媒财务人员定期向何吉伦和朱贤洲、周昌文等人报送财务报表。
第三,涉案有关广告业务由何吉伦联系介绍并组织安排业务回款。在案证据显示,涉案的绿能宝广告业务系何吉伦联系介绍,并由周昌文团队负责。关于绿能宝广告业务回款,2016年12月28日、29日,何吉伦安排通过成都斯为美向绿能宝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转款4,785万元,12月29日,绿能宝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向西藏大禹转款47,849,004元。关于何吉伦所称系正常借款的解释,我局认为:(1)经查询成都斯为美工商登记资料,2016年12月该公司并无补充注册资本的记录,何吉伦所称补充注册资本的解释与事实不符。(2)涉案绿能宝广告业务执行时间为2015年12月,因受广告发布管控影响,该广告仅少量发布就未再执行,2016年开始分时传媒与绿能宝再无业务往来,合同未执行部分被用于2016年发布分时传媒其他广告业务。何吉伦所称转账前几日从周昌文处了解到双方合作不错,以后还有合作机会的解释不能成立。(3)2016年3月,联建光电财务总监褚伟晋向何吉伦、朱贤洲等人发送过“关于江苏绿能宝审计内核的问题”的电子邮件,内容显示,因绿能宝合同金额特别巨大、毛利率异常、对分时传媒净利润影响重大,审计机构已重点关注,建议尽快多催收回款便于审计。2016年4月,绿能宝就支付广告费用事宜向分时传媒出具《付款计划确认函》,承诺在2016年10月底之前付清广告费用。何吉伦所称不知道绿能宝拖欠广告费用的解释明显不能成立。(4)成都斯为美向绿能宝转账的时间和金额与绿能宝支付广告费用的时间和金额极其相近。同时,何吉伦的资金成本为6%—8%,但其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绿能宝业务合同仅少部分执行,绿能宝却通过借款支付全部广告费用,均与常理不符。综合上述情形,何吉伦关于借款的有关解释明显不合常理,且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此外,配合调查并非法定免责事由。
我局认为,何吉伦虽未在分时传媒和联建光电任职,但在业绩承诺期内,其实际掌控分时传媒经营管理,联系介绍涉案广告业务,并在涉案广告业务并未全部实际执行的情况下,组织安排业务回款,应当对分时传媒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并直接导致联建光电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朱贤洲和周昌文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免予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第一,涉案广告业务真实合法,分时传媒收到了交易款项,未对上市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并且联建光电对相关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和披露,及时消除了影响,未严重影响投资者利益。分时传媒会计差错导致联建光电定期报告记载不准确,不属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第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监会过往作出市场禁入决定的案件情况,本案情形不符合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条件。第三,朱贤洲还提出,系在分时传媒实际控制人何吉伦的安排下在分时传媒和联建光电任职,并向何吉伦汇报工作。作为联建光电外部董事、高管,名义上担任分时传媒董事长,仅参与何吉伦介绍的金宝盛世合同签署,不负责分时传媒业务合同执行和财务工作,也不负责联建光电信息披露工作,不知悉分时传媒会计差错事项。对相关业务合同和定期报告财务信息予以了应有关注,并合理信赖会计师的专业判断,已勤勉尽责,且日常履职过程中也尽到了忠实勤勉义务。在2014年年度报告期内,未担任联建光电董监高,不应对该年度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负责。第四,周昌文还提出,未在联建光电任职,也没有组织、参与、实施或直接导致联建光电信息披露违法。系在分时传媒实际控制人何吉伦的安排下在分时传媒任职,并向其汇报工作。名义上担任分时传媒CEO,且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间未担任CEO,参与了柒泉小酒、绿能宝、四季营销等合同签署,对相关合同执行情况予以了应有关注,并合理相信会计师专业意见,但不负责分时传媒业务合同执行和财务工作,不知悉合同的具体执行情况,也无法发现会计差错问题,已尽到了勤勉尽责义务。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本案中,分时传媒在业绩承诺期内,通过将未全部实际执行的合同确认营业收入、跨期确认营业收入等方式,累计虚增营业收入61,787,035.34元,虚增利润60,472,468.90元,数额巨大,且直接导致联建光电连续多年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并非违法行为轻微。分时传媒收到交易款项、联建光电在立案调查后进行会计更正等情形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第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独立作出判断。朱贤洲时任联建光电董事、副总经理,签字确认涉案5期定期报告,应对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相信专业机构意见,非法定免责事由。其所称的对相关业务合同和财务信息予以了应有关注,既无证据支持,也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了勤勉尽责义务。
第三,涉案期间,朱贤洲任分时传媒董事长,周昌文任分时传媒董事、CEO,两人实际履行分时传媒日常经营管理职责,并组织、参与涉案广告业务。(1)如前所述,根据协议约定,联建光电收购分时传媒后的业绩承诺期内,分时传媒日常经营管理由原股东负责。在联建光电收购前,朱贤洲、周昌文系分时传媒第二、第三大股东。(2)收购完成后,朱贤洲、周昌文分别担任分时传媒董事长、董事和CEO,实际履行分时传媒日常经营管理职责。分时传媒业务主要分为成都业务板块和北京业务板块,并分别由朱贤洲和周昌文负责,两人也会共同使用西藏大禹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各自团队的业务各自进行管理。朱贤洲在询问笔录中称,其全面负责成都业务板块的管理,包括业务、销售、客户和财务等各方面;两人团队的广告客户分别进行管理,相关合同、会计凭证、验收报告和收付款等文件各自负责保管。周昌文在询问笔录中称,其负责北京业务板块的业务和管理工作,分时传媒由其本人负责管理,并向何吉伦进行汇报。(3)朱贤洲、周昌文团队负责涉案广告业务,两人实际组织、参与涉案广告业务。涉案广告业务中,金宝盛世广告业务由朱贤洲团队负责,朱贤洲组织、参与金宝盛世广告业务的谈判接洽,成都团队工作人员向朱贤洲汇报向金宝盛世的催款情况。柒泉小酒、绿能宝、四季营销广告业务由周昌文团队负责,周昌文组织、参与绿能宝、柒泉小酒和四季营销广告业务的谈判接洽,并在广告发布合同、广告发布验收单、销售合同审批单、媒体合同签订单、自有媒体合同签订通知单和广告费请款单上审批签字;柒泉小酒广告业务回款,部分资金最终来源于分时传媒和西藏大禹,周昌文在相关票据审批单上签字。  
第四,关于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和量罚幅度,我局已充分考虑了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职务职责、履行职责和在涉案违法事项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关于周昌文提出的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间未担任分时传媒CEO的申辩意见,既无证据支持,也不影响对其责任的认定。
综上,朱贤洲、周昌文分别担任分时传媒董事长、董事和CEO,承担相应的日常经营管理职责,分别作为成都业务团队和北京业务团队负责人,全面负责各自团队的经营管理,并实际组织、参与涉案广告业务,应对分时传媒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并直接导致联建光电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及第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何吉伦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周昌文、朱贤洲分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上述人员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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