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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严琳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严琳,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严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严琳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雅本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本化学”)实际控制人之一、持股 5%
以上股东汪新芽所持雅本化学股份 1,900 万股。前述股份转让前,
汪新芽持有雅本化学股份 8,400.04 万股,其中通过协议受让取得
新余科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减持的雅本化学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8,164.30 万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股份 235.74 万股。严琳
在受让汪新芽所持股份后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将该 1,900 万股全部减持,减持比例为 1.97%,减持金额为
14,105.84 万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严琳在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雅本化学大股东减持股份后
六个月内转让,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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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当事人严琳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
严琳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通过大宗交易受让雅本化学股份
前其已向出让方确认交易股票的性质为非限售股,并向介绍人核
实出让方情况,被告知出让方不是大股东。同时,受让的雅本化
学股票在大宗交易自助委托系统中均以非受限的委托方式进行买
卖,其无法得知转让方为雅本化学大股东。减持违规系出让方故
意隐瞒所致,其本人不存在故意违规的情形。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严琳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严琳作为上市公司股份大宗交易受让方,应当知悉并遵守股
份转让相关规定。雅本化学前期已披露汪新芽取得雅本化学股份
情况,严琳在通过大宗交易受让雅本化学大额股份前,未结合上
市公司主要股东情况等合理判断并审慎核实出让方身份及受让股
份性质,不得仅以出让方、介绍人误导,以及交易方自主选择的
交易实现渠道为由免除其违规减持的责任。综上,本所对严琳提
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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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条的
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严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严琳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
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
请应当由雅本化学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
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严琳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