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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本化学(30026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2 22864.66 929.73 55.80 323.08 2.30
2024-04-19 22941.69 1784.68 54.60 328.69 14.76
2024-04-18 22971.81 865.34 40.81 224.86 1.21
2024-04-17 23006.51 666.35 43.94 249.58 2.07
2024-04-16 23527.27 877.89 55.32 284.34 10.41
2024-04-15 25450.21 1206.04 48.42 285.68 3.65
2024-04-12 25842.54 1540.94 48.70 305.84 4.24
2024-04-11 26494.18 1287.81 49.55 333.47 0.45
2024-04-10 27843.88 2217.20 58.82 415.27 1.14
2024-04-09 27129.07 3536.00 59.31 433.56 9.58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基金 1 3.27 0.003
2023-12-31 1 基金 17 392.16 0.418
2023-09-30 1 其他 1 26642.70 28.432
2 基金 1 500.00 0.534
2023-06-30 1 其他 1 28056.37 29.940
2 基金 3 12.87 0.014
2023-03-31 1 其他 1 28056.37 29.94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7-24 7.89 8.97 -12.04 300.00 2367.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新建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24 7.89 8.97 -12.04 500.00 3945.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田林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18 8.28 9.14 -9.41 280.00 2318.4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上海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1-11-30 7.24 7.66 -5.48 1900.00 13756.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区国宾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新建路证券营业部

2020-12-15 6.10 6.46 -5.57 282.22 1721.52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绍兴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0-12-15 6.10 6.46 -5.57 333.76 2035.95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绍兴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12-1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严琳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严琳
公告日期 2022-12-1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严琳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严琳
公告日期 2022-08-22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爱军,蔡彤,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9-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雅本化学: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王卓颖,王博,蔡彤,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8-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雅本化学: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王卓颖,王博,蔡彤,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严琳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12-11

处罚对象:

严琳

— 1 —
关于对严琳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严琳,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 严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 严琳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雅本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本化学”) 实际控制人之一、持股 5%
以上股东汪新芽所持雅本化学股份 1,900 万股。前述股份转让前,
汪新芽持有雅本化学股份 8,400.04 万股,其中通过协议受让取得
新余科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减持的雅本化学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8,164.30 万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股份 235.74 万股。 严琳
在受让汪新芽所持股份后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将该 1,900 万股全部减持,减持比例为 1.97%,减持金额为
14,105.84 万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严琳在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雅本化学大股东减持股份后
六个月内转让,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2 —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当事人严琳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
严琳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 通过大宗交易受让雅本化学股份
前其已向出让方确认交易股票的性质为非限售股, 并向介绍人核
实出让方情况,被告知出让方不是大股东。 同时, 受让的雅本化
学股票在大宗交易自助委托系统中均以非受限的委托方式进行买
卖,其无法得知转让方为雅本化学大股东。 减持违规系出让方故
意隐瞒所致,其本人不存在故意违规的情形。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严琳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严琳作为上市公司股份大宗交易受让方,应当知悉并遵守股
份转让相关规定。雅本化学前期已披露汪新芽取得雅本化学股份
情况,严琳在通过大宗交易受让雅本化学大额股份前,未结合上
市公司主要股东情况等合理判断并审慎核实出让方身份及受让股
份性质,不得仅以出让方、介绍人误导,以及交易方自主选择的
交易实现渠道为由免除其违规减持的责任。综上,本所对严琳提
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 —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条的
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严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严琳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
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
请应当由雅本化学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
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严琳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2 月 9 日

关于对严琳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12-11

处罚对象:

严琳

— 1 —
关于对严琳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严琳,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严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严琳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雅本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本化学”)实际控制人之一、持股 5%
以上股东汪新芽所持雅本化学股份 1,900 万股。前述股份转让前,
汪新芽持有雅本化学股份 8,400.04 万股,其中通过协议受让取得
新余科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减持的雅本化学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8,164.30 万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股份 235.74 万股。严琳
在受让汪新芽所持股份后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将该 1,900 万股全部减持,减持比例为 1.97%,减持金额为
14,105.84 万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严琳在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雅本化学大股东减持股份后
六个月内转让,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 2 —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当事人严琳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
严琳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通过大宗交易受让雅本化学股份
前其已向出让方确认交易股票的性质为非限售股,并向介绍人核
实出让方情况,被告知出让方不是大股东。同时,受让的雅本化
学股票在大宗交易自助委托系统中均以非受限的委托方式进行买
卖,其无法得知转让方为雅本化学大股东。减持违规系出让方故
意隐瞒所致,其本人不存在故意违规的情形。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严琳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严琳作为上市公司股份大宗交易受让方,应当知悉并遵守股
份转让相关规定。雅本化学前期已披露汪新芽取得雅本化学股份
情况,严琳在通过大宗交易受让雅本化学大额股份前,未结合上
市公司主要股东情况等合理判断并审慎核实出让方身份及受让股
份性质,不得仅以出让方、介绍人误导,以及交易方自主选择的
交易实现渠道为由免除其违规减持的责任。综上,本所对严琳提
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 3 —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条的
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严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严琳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
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
请应当由雅本化学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
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严琳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2 月 9 日

关于对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8-22

处罚对象:

王爱军,蔡彤,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太仓港港口开
发区石化区东方东路 18 号;
蔡彤,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爱军,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本化学)及相
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1 月 4 日,雅本化学在官方网站公布“研发生产的
医药中间体卡龙酸酐商业化量产工作顺利,目前月产规模达到 20
吨”的信息。此后,投资者在本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
称互动易)多次就雅本化学卡龙酸酐产品是否为辉瑞公司抗新冠
药最上游的主要或唯一原料药、雅本化学是否直接或间接向辉瑞
公司供货、雅本化学是否与辉瑞公司存在业务联系等进行提问。
2021 年 12 月 22 日,雅本化学披露《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
告》(以下简称《异动公告》)称,未与辉瑞公司直接签署任何
合作协议,与其不存在任何直接合作关系,未直接向辉瑞公司供
— 2 —
应卡龙酸酐产品。2022 年 1 月 28 日、2 月 7 日,雅本化学分别披
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关于公司股票停牌核
查结果暨复牌的公告》称,其不能确定所生产的卡龙酸酐产品是
否符合辉瑞产品需求,也没有进行相关的技术验证,无法确定雅
本化学生产的卡龙酸酐产品是否为或者能够成为辉瑞新冠口服药
中间体。
在投资者对雅本化学卡龙酸酐产品关注度较高的情况下,雅
本化学在《异动公告》中仅提及未直接供货辉瑞,但未就是否间
接供货辉瑞公司、与辉瑞公司新冠口服药是否存在关联、是否符
合辉瑞产品需求等作出说明,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风险提示不
充分。2021 年 11 月 4 日至 2022 年 1 月 14 日期间,雅本化学股
价累计涨幅达 438.86%,并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12 月 27 日两
次触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于 12 月 28 日触及股票交易严重异常
波动,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再次触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雅本化学《异动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对市
场造成不良影响,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雅本化学董事长兼总经理蔡彤作为雅本化学主要负责人,对
雅本化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对雅本化学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
— 3 —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4.2.2 条和第 5.1.2 条的规定。
雅本化学董事会秘书王爱军作为雅本化学信息披露直接负
责人,未能勤勉尽责,保证雅本化学准确、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对雅本化学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
第 5.1.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第 3.3.34 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当事人雅本化学、蔡彤、王爱军提交了
书面申辩意见并提出了听证申请。
雅本化学及相关当事人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一是《异动公
告》仅回答“未直接供货辉瑞”、未提及是否间接供货辉瑞,是
基于短时间内无法准确核实“间接”关系的审慎处理。二是受限
于医药中间体定制研发生产业务商业模式和商业秘密保护要求,
在下游客户披露相关信息前,雅本化学无法知晓公司产品的最终
用途和流向,故无法查明是否存在间接供货关系。三是《异动公
告》在形式和内容上均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提示。
当事人蔡彤、王爱军还提出:在本案信息披露方面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持续关注对雅本化学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
影响的事件,积极督促各项核实工作的开展,力求《异动公告》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与完整,并充分向投资者提示风险。
— 4 —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雅本化学及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
况,本所认为:
雅本化学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在官方网站公布卡龙酸酐产品
相关业务信息后,投资者对其相关业务关注度较高并在互动易多
次提问。雅本化学卡龙酸酐产品相关业务情况及与辉瑞公司是否
存在业务联系等相关信息可能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
响。雅本化学在投资者对其卡龙酸酐产品与辉瑞公司新冠口服药
的具体关联、是否直接或间接向辉瑞公司供货等事项关注度较高
且股价已经触及异常波动的情况下,在发布《异动公告》时仅提
及未直接供货辉瑞,未能准确、完整地披露其卡龙酸酐产品业务
情况、其卡龙酸酐产品与辉瑞公司新冠口服药是否存在关联、是
否符合辉瑞产品需求等。尽管雅本化学在申辩中主张其短时间内
无法准确核实和查明是否存在间接向辉瑞供货的情况,但亦未能
及时在《异动公告》中就无法核实其自身及卡龙酸酐业务相关下
游客户是否与辉瑞公司存在业务关系的相关情况进行充分提示,
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蔡彤作为雅本化学董事
长兼总经理、王爱军作为雅本化学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雅本化学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综上,本所对雅本化学及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自
— 5 —
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十九条的
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蔡彤、董事会
秘书王爱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雅本化学、蔡彤、王爱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雅本化学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
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
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雅本化学、蔡彤、王爱军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
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再次提醒,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
规则,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8 月 22 日

雅本化学: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0-09-10

处罚对象:

王卓颖,王博,蔡彤,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61          证券简称:雅本化学          公告编号:2020-085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
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0.5.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一、基本情况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2020005号)。因公司涉嫌误导性陈述
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
于2020年3月1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0-022)。
    2020年8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处罚字[2020]70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详见公司于2020
年8月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9)。
    2020年9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59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本化学),住所: 江苏省太仓
市太仓港港口开发区石化区东方东路 18 号。
    蔡彤,男,1970 年 11 月出生,时任雅本化学董事长、总经理, 香港特别行
政区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 H10******00。住址:上海市浦东新
区******。
    王卓颖,女,1976 年 3 月出生,时任雅本化学董事、董事会秘书,住址:
上海市长宁区******。
    王博,男,1968 年 2 月出生,时任雅本化学董事,上海朴颐化学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朴颐化学,雅本化学子公司)总经理,住址:上海市卢湾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雅本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雅本化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新冠疫情期间雅本化学关于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业务信息的披露情况
    2020 年 2 月 3 日、2 月 4 日,雅本化学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对投资者关于“公司是否生产用于肺炎
疫情相关抗病毒药物的医药中间体”等提问回复中表示,子公司朴颐化学是抗病
毒药阿扎那韦及达芦那韦关键中间体的主要供应商。
    2 月 5 日,深交所发出《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102 号),要
求雅本化学对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销售金额、收入占比、产量和客户等情况进行
详细说明并公告。雅本化学《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以下简
称《关注函回复》)2 月 6 日在深交所官网公开。
    2 月 7 日,雅本化学披露《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其中称“2020 年 2 月 5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的回复》(创业板关注函[2020 ]第 102 号)。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在
接到关注函的第一时间组织部门进行回复,并于 2020 年 2 月 6 日早间在深交所
官网披露”。
    2 月 14 日,按照深交所要求,《关注函回复》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
讯网上公告。
    二、雅本化学披露的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业务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
    雅本化学在互动易回复、《关注函回复》和《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中多次
披露,朴颐化学是达芦那韦关键中间体的主要供应商。《关注函回复》披露朴颐
化学 2017 年至 2019 年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3,059.18 万元、
5,296.34 万元和 3,193.76 万元,销量分别为 44 吨、70 吨、47 吨,产能均为
80 吨/年,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55%、88%、59%。《关注函回复》和《关于股价异
动的公告》披露,朴颐化学市场份额大约为 15%-20%;目前印度客户有 Emucure、
Mylan、Cipla、Sun、Laures,国内客户有博腾股份、迪赛诺等制药公司。
    事实上,雅本化学 2017 年至 2019 年销售或提供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产品和
服务取得的收入金额为 245.69 万元、483.76 万元、 506.13 万元,其中朴颐化
学和其控股子公司湖州颐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辉生物)的收入金额
分划为 111.22 万元、351.76 万元和 506.13 万元,较《关注函回复》披露金额
分别少 2,947.96 万元、4.944.58 万元和 2,687.63 万元。雅本化学披露的上述
销售收入将下游客户江苏八巨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氯醇和 BOC 环氧物等达卢那
韦医药中间体统计成自己的收入。
    雅本化学、朴颐化学和颐辉生物未与印度客户 Emucure、 Mylan、 Cipla、
Sun、Laures 以及国内客户迪赛诺直接签署业务合同和供货,只是根据朴颐化学
与八巨药业签订的《技术服务和客户保护协议》,由朴颐化学独家负责与上述客
户的谈判、报价和成交,八巨药业按照与上述客户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向朴颐化
学支付佣金。雅本化学披露的上述产品的销量、产能及利用率,是根据八巨药业
的产能和订单情况估计并倒算出各年度销量。
    雅本化学上述信息披露未能客观、准确、完整地反映涉及达芦那韦医药中间
体业务的实际情况,夸大了公司该业务的收入、产量、销量和市场地位,具有较
大误导性。
    2020 年 2 月 4 日至 2 月 10 日,雅本化学的股票累计上涨 42.32%,其中 2 月
5 日至 2 月 10 日连续 4 个交易日涨停,同期创业板指数累计上涨 13.72%,偏离
值达到次 28.60 个百分点。
    上述违法事实,有雅本化学相关回复与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合同或
者协议文件、财务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雅本化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
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雅本化学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蔡彤,雅本化学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王卓颖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雅本化学时任董事、朴颐化学总经理王博是上述主要信
息的提供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二、对蔡彤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三、对王卓颖、王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
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0.5.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就本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后续工作,全面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以
有效避免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雅本化学: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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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0-08-06

处罚对象:

王卓颖,王博,蔡彤,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61          证券简称:雅本化学          公告编号:2020-069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
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第10.5.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一、基本情况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2020005号)。因公司涉嫌误导性陈述
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
于2020年3月1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0-022)。
    2020年8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处罚字[2020]70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蔡彤先生、王卓颖女士、王博先生: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本化学或者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明,雅本化学、蔡彤、王卓颖、王博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新冠疫情期间雅本化学关于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业务信息的披露情况
       2020年2月3日、2月4日,雅本化学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对投资者关于“公司是否生产用于肺炎
疫情相关抗病毒药物的医药中间体”等提问回复中表示,子公司上海朴颐化学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朴颐化学)是抗病毒药阿扎那韦及达芦那韦关键中间体的
主要供应商。
       2月5日,深交所发出《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02号),要求雅
本化学对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销售金额、收入占比、产量和客户等情况进行详细
说明并公告。雅本化学《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以下简称《关
注函回复》)2月6日在深交所官网公开。
       2月7日,雅本化学披露《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其中称“2020年2月5日,
公司收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
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02号)。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在接到关注函的
第一时间组织部门进行回复,并于2020年2月6日早间在深交所官网披露”。
       2月14日,按照深交所要求,《关注函回复》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
网上公告。
       二、雅本化学披露的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业务信息涉嫌存在误导性陈述
       雅本化学在互动易回复、《关注函回复》和《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中多
次披露,朴颐化学是达芦那韦关键中间体的主要供应商。《关注函回复》披露朴
颐化学2017年至2019年达卢那韦医药中间体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059.18万元、
5,296.34万元和3,193.76万元,销量分别为44吨、70吨、47吨,产能均为80吨/年,
产能利用率分别为55%、88%、59%。《关注函回复》和《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
披露,朴颐化学市场份额大约为15%-20%;目前印度客户有Emucure、Mylan、
Cipla、Sun、Laures,国内客户有博腾股份、迪赛诺等制药公司。
       事实上,雅本化学2017年至2019年销售或提供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产品和
服务取得的收入金额为245.69万元、483.76万元、506.13万元,其中朴颐化学和
其控股子公司湖州颐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辉生物)的收入金额分别
为111.22万元、351.76万元和506.13万元,较《关注函回复》披露金额分别少
2,947.96万元、4,994.58万元和2,687.63万元。雅本化学披露的上述销售收入将下
游客户江苏八巨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巨药业)生产销售的氯醇和BOC环氧
物等达卢那韦医药中间体统计成自己的收入。
     雅本化学、朴颐化学和颐辉生物未与印度客户Emucure、Mylan、Cipla、Sun、
Laures以及国内客户迪赛诺直接签署业务合同和供货,只是根据朴颐化学与八巨
药业签订的《技术服务和客户保护协议》,由朴颐化学独家负责与上述客户的谈
判、报价和成交,八巨药业按照与上述客户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向朴颐化学支付
佣金。雅本化学披露的上述产品的销量、产能及利用率,是根据八巨药业的产能
和订单情况估计并倒算出各年度销量。
     雅本化学上述信息披露未能客观、准确、完整地反映涉及达卢那韦医药中
间体业务的实际情况,夸大了公司该业务的收入、产量、销量和市场地位,具有
较大误导性。
     2020年2月4日至2月10日,雅本化学的股票累计上涨42.32%。其中2月5日至
2月10日连续4个交易日涨停,同期创业板指数累计上涨13.72%,偏离值达到28.60
个百分点。
     上述违法事实,有雅本化学相关回复与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合同
或者协议文件、财务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雅本化学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蔡彤作为雅本化学董事长、总经理,王卓颖作为雅本化学董事、时任董秘,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博作为雅本化学的董事和朴颐化学的总经理,是上述
主要信息的提供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雅本化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蔡彤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王卓颖、王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司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
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
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
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
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第10.5.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就本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后续工作,全面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以
有效避免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
    后续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
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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