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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应材(30026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0 42716.62 3978.96 4.98 135.75 0.07
2024-11-19 42875.34 4904.42 4.91 133.65 0.41
2024-11-18 41902.92 4112.08 4.59 120.03 0.22
2024-11-15 43102.17 3904.73 4.37 113.05 0.08
2024-11-14 43899.88 6581.97 4.30 115.24 0.06
2024-11-13 43594.01 6470.42 4.42 125.09 0.10
2024-11-12 42950.47 11840.15 4.51 129.80 0.32
2024-11-11 44249.01 17126.83 4.19 125.57 0.08
2024-11-08 40175.14 10203.48 4.11 114.63 0.28
2024-11-07 39863.30 9048.94 4.63 126.21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基金 19 2532.60 8.805
2 其他 1 564.10 1.961
2024-06-30 1 基金 159 5015.56 17.437
2 其他 2 659.19 2.292
2024-03-31 1 基金 33 2938.66 10.217
2 保险 1 628.90 2.186
2023-12-31 1 基金 254 6932.34 24.883
2 保险 2 1293.54 4.643
3 社保 1 457.10 1.641
4 其他 2 53.03 0.190
2023-09-30 1 基金 51 2388.35 8.573
2 保险 2 1206.43 4.330
3 社保 2 668.01 2.39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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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5-07 24.87 24.87 0 33.04 821.61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广福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03-25 30.27 30.27 0 6.61 200.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03-25 30.27 30.27 0 33.04 1000.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广福街证券营业部

2023-03-24 64.43 65.88 -2.20 36.70 2364.58

买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03-24 64.43 65.88 -2.20 17.90 1153.30

买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前进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10 80.49 82.30 -2.20 60.00 4829.40

买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8-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新莱应材:关于公司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方丰,朱孟勇,李水波,贾巧玲,郭红飞
公告日期 2024-02-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吴一凡
公告日期 2022-06-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龚严冰、龚艺荣)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龚严冰,龚艺荣

新莱应材:关于公司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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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8-21

处罚对象:

方丰,朱孟勇,李水波,贾巧玲,郭红飞

证券代码:300260              证券简称:新莱应材公告编号:2024-028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4月3日收到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
案字0102022001号、证监立案字0102022002号、证监立案字0102022003号)和调
查通知书(编号:证监调查字0102022081号、证监调查字0102022082号、证监调
查字0102022083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水波先生、公司时任董事会
秘书郭红飞女士、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朱孟勇先生因涉嫌内幕交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李水波先生、郭红飞女士、朱孟勇先生进行立案并调查
相关情况 。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6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董
事会秘书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2-015)。
    公司相关当事人于2024年8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4〕6号)。现将相关内容公
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李水波、郭红飞、朱孟勇、贾巧玲、方丰:
    你们涉嫌内幕交易“新莱应材”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
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
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8年2月7日,郭红飞安排时任证券事务代表朱孟勇披露公司拟收购资产事
项;2月8日,新莱应材发布《交易处于筹划阶段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拟
收购美国一家具有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半导体行业超高洁净应用材料制造商。此
次交易尚在筹划之中,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已经与并购标的方签署了保
密协议,同时鉴于此次交易金额相对较大,公司聘请了毕马威作为此次并购事项
谈判的顾问。
    新莱应材拟收购MDC信息属于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
在公开前为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李水波涉嫌建议他人买卖“新莱应材”:
    2018年1月下旬,李水波在做出让公司员工增持本公司股票的决策后,随即
安排郭红飞和朱孟勇具体负责落实。
    2018年1月下旬至2月初,根据李水波的决策,郭红飞安排朱孟勇和公司员工
等人联系,明确告知李水波愿意出借资金,建议他们用自己的账户增持公司股票。
    综上,李水波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主动提供资金建议
多人买入“新莱应材”,其中郭红飞、朱孟勇、方丰和贾巧玲在听从李水波建议后,
使用其提供的资金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新莱应材”。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郭红飞、朱孟勇涉嫌内幕交易“新莱应材”:
    “郭红飞”证券账户于2017年3月2日开立于长城证券昆山前进中路营业部,资
金账号66********01,下挂一个沪市股东账户A7******49和一个深市股东账户
02******31。2018年2月2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郭红飞三方存管建设银行账
户转入三笔共计100万元资金,该100万元资金最终来自李水波及其家族控制的银
行账户。转入当日,郭红飞使用该新转入资金买入“新莱应材”共计86,300股,买
入金额995,526.00元;2021年12月28日至30日,该账户将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的
24,500股“新莱应材”卖出,卖出金额1,096,900.00元,对应余股61,800股。经计算,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交易“新莱应材”盈利768,355.20元。
    “朱孟勇”证券账户于2015年5月12日开立于长江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资
金账号88****98 ,下挂一个沪市股东账户 A1******66和一个深市股东账户
01******43。2018年2月2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朱孟勇三方存管农业银行账
户转入二笔共计60万元资金,该60万元资金最终来自李水波及其家族控制的银行
账户。转入当日,朱孟勇使用该新转入资金买入“新莱应材”共计52,100股,买入
金额599,453.92元;2020年5月20日,该账户将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的52,100股“新
莱应材”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136,301.00元。经计算,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
交易“新莱应材”盈利541,615.63元。
    贾巧玲、方丰涉嫌内幕交易“新莱应材”:
    贾巧玲、方丰为新莱应材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即2018年
2月1日公司发布《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管理人员增持股
份计划的公告》前后,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朱孟勇存在联络、接触,且上述联络、
接触时点与内幕信息的进程基本一致。
    “贾巧玲”证券账户于2015年5月11日开立于长江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资
金账号88****53,下挂一个沪市股东账户 A1******43和一个深市股东账户
01******12,三方存管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62***************13账户。2018年
2月5日,贾巧玲三方存管农业银行账户转入五笔共计150万元资金,该150万元资
金最终来自李水波及其家族控制的银行账户。2月5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贾
巧玲使用该新转入资金买入“新莱应材”122,900股,买入金额1,375,047.90元;2月
9日(内幕信息公开后的第二天),贾巧玲继续使用该新转入资金买入“新莱应
材”12,000股,成交金额124,080元。截至2018年4月20日,该账户将利用李水波转
入资金买入的“新莱应材”全部卖出。经计算,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交易“新
莱应材”盈利285,531.39 元。
    “方丰”证券账户于2009年6月12日开立于东吴证券昆山前进中路营业部,资
金账号02**********33,下挂一个沪市股东账户A2******88和一个深市股东账
户01******54,三方存管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62***************12账户。2018
年2月2日,方丰三方存管建设银行账户转入一笔50万元资金,该笔资金最终来自
李水波及其家族控制的银行账户。2月2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丰使用该新
转入资金买入“新莱应材”共计42,400股,买入金额490,238.00元:2月9日(内幕信
息公开后的第二天),方丰继续使用该新转入资金买入“新莱应材”900股,成交
金额9,315元。截至2019年3月28日,该账户将利用李水波转入资金买入的“新莱应
材”全部卖出。经计算,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交易“新莱应材”盈利173,069.88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说明、银行流水、
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李水波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
卖“新莱应材”的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
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建议他人内幕交易违法情形:郭红飞、
朱孟勇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新莱应材”,涉嫌违反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内幕交易违法情形;贾巧玲、方丰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朱孟勇
存在联络、接触,此后交易“新莱应材”的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涉
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
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内幕交易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
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李水波建议他人买卖“新莱应材”的行为处以60万元罚款;
    二、责令郭红飞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新莱应材”,没收郭红飞内幕交易违法
所得768,355.20元,并处以2,305,065.60元罚款;
    三、没收朱孟勇内幕交易违法所得541,615.63元,并处以1,624,846.89元罚款;
    四、没收贾巧玲内幕交易违法所得285,531.39元,并处以856,594.17元罚款;
    五、没收方丰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73,069.88元,并处以519,209.64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
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
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项内容仅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李水波先生、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郭红飞女士、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朱孟勇先生、贾巧玲女士、方丰先生个人,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开展
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财务状况造成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
财务状况正常。
    (二)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李水波先生、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郭红飞女士、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朱
孟勇先生、贾巧玲女士、方丰先生的上述情况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则中关于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三)公司将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督促相关人员
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0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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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2-06

处罚对象:

吴一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
当事人:吴一凡,男,1998年5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吴一凡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吴一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6月4日至2022年8月23日、2022年10月12日至今,吴一凡任职于深圳德讯证券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讯证顾),先后担任咨询助理、投资顾问。2022年6月17日至9月6日,吴一凡持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执业证书编号为A10********001,10月26日起执业证书编号变更为A10********002。任职期间,吴一凡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建议,属于《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规定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
“吴一凡”平安证券账户2017年2月20日开立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季华四路营业部,2023年10月25日销户,下挂沪市股东代码A59****675、深市股东代码021****263,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平安银行6230***********0906账户。
2022年6月17日至8月23日、2022年10月26日至2023年10月25日,“吴一凡”平安证券账户交易“新莱应材”等52只股票,买入成交总金额1,079,126元,卖出成交总金额1,083,163元,扣除交易税费,累计盈利3,602.21元。上述交易由吴一凡决策并操作下单,交易主要资金来源及去向为吴一凡本人。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劳动合同、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吴一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吴一凡积极配合调查,核查期间即卖出所持股票并主动注销账户纠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当事人买卖股票的数量、品种等违法行为事实,以及相应的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吴一凡违法所得3,602.21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月31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龚严冰、龚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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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6-15

处罚对象:

龚严冰,龚艺荣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龚严冰、龚艺荣)
〔2022〕29号
当事人:龚严冰,男,1976年5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龚艺荣,男,1974年8月出生,住址不详。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龚严冰、龚艺荣操纵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莱应材)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022年1月5日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龚严冰、龚艺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2018年2月12日至9月10日,龚严冰、龚艺荣控制使用“林某辉”“林某斌”“梁某”“龚某”“何某玉”“吉某”“刘某信”“方某琴”“王某”“焦某珍”“陈某忠”“陈某锋”“洪某辉”“廖某成”“廖某旺”“廖某寿”“廖某云”“廖某霞”“林某健”“许某福”“蔡某兰”“陈某飞”“林某坚”“王某珍”等24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新莱应材”。
二、操纵“新莱应材”情况
龚严冰、龚艺荣控制账户组在2018年2月12日至9月10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采取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新莱应材”,在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新莱应材”(以下简称对倒)等手段,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导致“新莱应材”股价大幅偏离创业板综指。具体如下:
操纵期间共计141个交易日,账户组共计134个交易日参与该股交易,合计竞价买入25,760,679股,买入成交金额400,117,723.22元;竞价卖出24,245,079股,卖出成交金额357,216,330.41元。账户组交易该股的数量占该股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平均为10.30%,共58个交易日的成交占比超过10%,25个交易日的成交占比超过20%,3个交易日的成交占比超过30%,8月7日成交占比最高,达到47.60%。其中,账户组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比例超过20%的交易日有28个,峰值达到55.48%;账户组申卖量占市场申卖量比例超过20%的交易日有10个,峰值达到65.97%。
操纵期间,账户组共计12个交易日存在盘中时段内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的情形,2个交易日存在尾市15分钟股价涨幅2%以上且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20%以上的情形。
操纵期间,账户组存在对倒的交易日共计38个,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最高为31.68%。其中,对倒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交易日为4个。
操纵期间,新莱应材未披露对其股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但该股走势较创业板综指明显异常,股价上涨7.28%,振幅122.25%,同期,创业板综指下跌11.68%,振幅32.39%,该股最高偏离创业板综指达107.17%,最终偏离18.96%。
经查,操纵期间龚严冰、龚艺荣通过账户组交易“新莱应材”亏损21,171,806.9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方提供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龚严冰、龚艺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龚严冰希望对处罚金额酌情考虑。经复核,我会对处罚金额作出适当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龚严冰、龚艺荣处以2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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