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龚严冰、龚艺荣)
〔2022〕29号
当事人:龚严冰,男,1976年5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龚艺荣,男,1974年8月出生,住址不详。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龚严冰、龚艺荣操纵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莱应材)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022年1月5日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龚严冰、龚艺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2018年2月12日至9月10日,龚严冰、龚艺荣控制使用“林某辉”“林某斌”“梁某”“龚某”“何某玉”“吉某”“刘某信”“方某琴”“王某”“焦某珍”“陈某忠”“陈某锋”“洪某辉”“廖某成”“廖某旺”“廖某寿”“廖某云”“廖某霞”“林某健”“许某福”“蔡某兰”“陈某飞”“林某坚”“王某珍”等24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新莱应材”。
二、操纵“新莱应材”情况
龚严冰、龚艺荣控制账户组在2018年2月12日至9月10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采取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新莱应材”,在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新莱应材”(以下简称对倒)等手段,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导致“新莱应材”股价大幅偏离创业板综指。具体如下:
操纵期间共计141个交易日,账户组共计134个交易日参与该股交易,合计竞价买入25,760,679股,买入成交金额400,117,723.22元;竞价卖出24,245,079股,卖出成交金额357,216,330.41元。账户组交易该股的数量占该股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平均为10.30%,共58个交易日的成交占比超过10%,25个交易日的成交占比超过20%,3个交易日的成交占比超过30%,8月7日成交占比最高,达到47.60%。其中,账户组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比例超过20%的交易日有28个,峰值达到55.48%;账户组申卖量占市场申卖量比例超过20%的交易日有10个,峰值达到65.97%。
操纵期间,账户组共计12个交易日存在盘中时段内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的情形,2个交易日存在尾市15分钟股价涨幅2%以上且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20%以上的情形。
操纵期间,账户组存在对倒的交易日共计38个,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最高为31.68%。其中,对倒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交易日为4个。
操纵期间,新莱应材未披露对其股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但该股走势较创业板综指明显异常,股价上涨7.28%,振幅122.25%,同期,创业板综指下跌11.68%,振幅32.39%,该股最高偏离创业板综指达107.17%,最终偏离18.96%。
经查,操纵期间龚严冰、龚艺荣通过账户组交易“新莱应材”亏损21,171,806.9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方提供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龚严冰、龚艺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龚严冰希望对处罚金额酌情考虑。经复核,我会对处罚金额作出适当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龚严冰、龚艺荣处以2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