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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应材(30026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19 14785.87 1346.62 53.93 1235.64 3.78
2024-04-18 15173.99 1109.48 55.27 1305.95 6.70
2024-04-17 15493.69 1683.40 54.65 1327.36 5.89
2024-04-16 15180.47 1653.64 54.55 1278.57 1.02
2024-04-15 15301.66 2228.74 64.81 1641.55 4.12
2024-04-12 14991.28 648.94 70.17 1698.03 3.25
2024-04-11 15335.19 834.68 68.63 1704.00 2.92
2024-04-10 15735.19 1012.16 70.21 1736.30 3.38
2024-04-09 15499.00 888.39 73.28 1885.50 11.83
2024-04-08 15635.73 908.46 62.77 1566.01 10.13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基金 19 1139.06 4.089
2023-12-31 1 基金 254 6932.34 24.883
2 其他 2 53.03 0.190
2023-09-30 1 基金 51 2388.35 8.573
2 保险 2 1206.43 4.330
3 社保 2 668.01 2.398
2023-06-30 1 基金 295 7821.63 28.068
2 保险 2 1230.24 4.415
3 社保 1 498.00 1.787
4 其他 1 14.11 0.051
2023-03-31 1 基金 37 1734.85 11.337
2 保险 1 473.56 3.095
3 其他 1 172.55 1.12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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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3-25 30.27 30.27 0 6.61 200.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03-25 30.27 30.27 0 33.04 1000.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广福街证券营业部

2023-03-24 64.43 65.88 -2.20 36.70 2364.58

买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03-24 64.43 65.88 -2.20 17.90 1153.30

买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前进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10 80.49 82.30 -2.20 60.00 4829.40

买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03-09 78.22 79.98 -2.20 60.00 4693.2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2-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吴一凡
公告日期 2022-06-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龚严冰、龚艺荣)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龚严冰,龚艺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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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2-06

处罚对象:

吴一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
当事人:吴一凡,男,1998年5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吴一凡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吴一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6月4日至2022年8月23日、2022年10月12日至今,吴一凡任职于深圳德讯证券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讯证顾),先后担任咨询助理、投资顾问。2022年6月17日至9月6日,吴一凡持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执业证书编号为A10********001,10月26日起执业证书编号变更为A10********002。任职期间,吴一凡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建议,属于《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规定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
“吴一凡”平安证券账户2017年2月20日开立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季华四路营业部,2023年10月25日销户,下挂沪市股东代码A59****675、深市股东代码021****263,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平安银行6230***********0906账户。
2022年6月17日至8月23日、2022年10月26日至2023年10月25日,“吴一凡”平安证券账户交易“新莱应材”等52只股票,买入成交总金额1,079,126元,卖出成交总金额1,083,163元,扣除交易税费,累计盈利3,602.21元。上述交易由吴一凡决策并操作下单,交易主要资金来源及去向为吴一凡本人。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劳动合同、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吴一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吴一凡积极配合调查,核查期间即卖出所持股票并主动注销账户纠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当事人买卖股票的数量、品种等违法行为事实,以及相应的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吴一凡违法所得3,602.21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月31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龚严冰、龚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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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6-15

处罚对象:

龚严冰,龚艺荣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龚严冰、龚艺荣)
〔2022〕29号
当事人:龚严冰,男,1976年5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龚艺荣,男,1974年8月出生,住址不详。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龚严冰、龚艺荣操纵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莱应材)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022年1月5日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龚严冰、龚艺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2018年2月12日至9月10日,龚严冰、龚艺荣控制使用“林某辉”“林某斌”“梁某”“龚某”“何某玉”“吉某”“刘某信”“方某琴”“王某”“焦某珍”“陈某忠”“陈某锋”“洪某辉”“廖某成”“廖某旺”“廖某寿”“廖某云”“廖某霞”“林某健”“许某福”“蔡某兰”“陈某飞”“林某坚”“王某珍”等24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新莱应材”。
二、操纵“新莱应材”情况
龚严冰、龚艺荣控制账户组在2018年2月12日至9月10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采取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新莱应材”,在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新莱应材”(以下简称对倒)等手段,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导致“新莱应材”股价大幅偏离创业板综指。具体如下:
操纵期间共计141个交易日,账户组共计134个交易日参与该股交易,合计竞价买入25,760,679股,买入成交金额400,117,723.22元;竞价卖出24,245,079股,卖出成交金额357,216,330.41元。账户组交易该股的数量占该股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平均为10.30%,共58个交易日的成交占比超过10%,25个交易日的成交占比超过20%,3个交易日的成交占比超过30%,8月7日成交占比最高,达到47.60%。其中,账户组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比例超过20%的交易日有28个,峰值达到55.48%;账户组申卖量占市场申卖量比例超过20%的交易日有10个,峰值达到65.97%。
操纵期间,账户组共计12个交易日存在盘中时段内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的情形,2个交易日存在尾市15分钟股价涨幅2%以上且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20%以上的情形。
操纵期间,账户组存在对倒的交易日共计38个,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最高为31.68%。其中,对倒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交易日为4个。
操纵期间,新莱应材未披露对其股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但该股走势较创业板综指明显异常,股价上涨7.28%,振幅122.25%,同期,创业板综指下跌11.68%,振幅32.39%,该股最高偏离创业板综指达107.17%,最终偏离18.96%。
经查,操纵期间龚严冰、龚艺荣通过账户组交易“新莱应材”亏损21,171,806.9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方提供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龚严冰、龚艺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龚严冰希望对处罚金额酌情考虑。经复核,我会对处罚金额作出适当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龚严冰、龚艺荣处以2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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