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3日,因临沂瑞丰位于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庐山项目区的厂区内办公楼、员工宿舍内消防栓无水;液氯库房东卸车区简易喷淋管道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临沂市消防救援支队对临沂瑞丰处以罚款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第六十条的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因为临沂瑞丰所受行政处罚金额属于罚则区间内的较低金额,且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处罚文书未认定其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