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在产品展示中心、环保车间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相关规定。2023年3月13日,包头稀土高新区建设管理局当场出具了《包头稀土高新区建设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包开建当罚决字(2023)第001号],责令公司改正并予以罚款2,900元。公司已及时缴纳罚款,并按照要求对违法行为予以改正。上述事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上述行政处罚适用了简易程序并且罚款金额较小,未达到包头市住建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规定的“较轻情节”的标准,不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