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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晨(30023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9-30 0 0 0 0 0
2025-09-29 5278.60 0 0 0 0
2025-09-26 5346.26 474.06 0 0 0
2025-09-25 6027.80 584.99 0 0 0
2025-09-24 6083.60 1038.04 0 0 0
2025-09-23 6287.03 947.08 0 0 0
2025-09-22 6711.07 433.08 0 0 0
2025-09-19 7732.86 1547.11 0 0 0
2025-09-18 6999.25 1226.07 0 0 0
2025-09-17 7045.96 1239.09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3 39372.71 27.306
2 QFII 1 564.73 0.392
2025-06-30 1 其他 3 40199.75 27.880
2 QFII 3 1590.40 1.103
3 基金 2 3.78 0.003
2025-03-31 1 其他 2 39023.37 27.064
2024-12-31 1 其他 2 39023.37 27.064
2 基金 7 29.91 0.021
2024-09-30 1 其他 2 39023.37 27.12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822 2.04 2.47 -17.41 46.45 94.76

买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东环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卖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20104 2.35 3.03 -22.44 30.00 70.50

买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街口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10319 2.78 2.71 2.58 220.00 611.6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20210312 2.74 2.82 -2.84 490.00 1342.6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20210127 2.22 2.45 -9.39 894.00 1984.68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同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同安路证券营业部

20200911 3.30 3.59 -8.08 205.25 677.33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杭州环球中心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1-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建裕,孙淑芹,张磊,张磊1,徐海芹,成君,李炜刚,李荣华,罗旭,邵高贤,郑召伟,郭柏峰,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0-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美晨: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建裕,孙淑芹,张磊,徐海芹,成君,李炜刚,李荣华,罗旭,邵高贤,郑召伟,郭柏峰,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磊1
公告日期 2025-10-3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建裕,孙淑芹,张磊,徐海芹,成君,李炜刚,李荣华,罗旭,邵高贤,郑召伟,郭柏峰,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磊1
公告日期 2025-09-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美晨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建裕,孙淑芹,张磊,徐海芹,成君,李炜刚,李荣华,罗旭,邵高贤,郑召伟,郭柏峰,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磊1
公告日期 2022-12-0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美晨生态:关于对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磊,李炜刚,肖泮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1-04

处罚对象:

刘建裕,孙淑芹,张磊,张磊1,徐海芹,成君,李炜刚,李荣华,罗旭,邵高贤,郑召伟,郭柏峰,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2662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61527460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7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美晨科技
或公司),住所:
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
。
  
郭柏峰
,男,
1972
年
5
月出生,住址:
杭州市西湖区
。
  
张磊
,男,1977
年
2
月出生,时
任美晨科技董事长
或
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
,以下称张磊(
1977
年
2
月出生
),住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
  
李荣华
,男,1978
年
10
月出生,时任美晨科技董事、总经理,住址:
杭州市西湖区
。
  
郑召伟
,男,1978
年
4
月出生,
时任美晨科技董事、总经理、董事长
,住址:
山东省诸城市
。
  
张磊
,男,1981
年
12
月出生,
时任
美晨科技副董事长
,
以下称
张磊
(
1981
年
12
月出生
)
,
住址: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
  
刘建裕
,男,1974
年
2
月出生,住址:
杭州市西湖区。
  
孙淑芹
,
女
,1967
年
7
月出生,
时任
美晨科技财务总监
,住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
  
李炜刚
,男,1983
年
1
月出生,
时
任美晨科技董事会秘书
,住址:
山东省诸城市
。
  
徐海芹
,男,1983
年
3
月出生,时
任美晨科技董事
,住址:
山东省郯城县
。
  
邵高贤
,男,1964
年
4
月出生,时任
美晨科技副总经理
,住址:
杭州市西湖区
。
  
罗旭
,男,1971
年
12
月出生,时任
美晨科技副总经理
,住址:
海口市美兰区
。
  
成君
,女,1980
年
10
月出生,时
任美晨科技董事
,住址:
杭州市上城区
。
  
依据
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
我局对
美晨科技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
、审理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
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美晨科技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
9
月,美晨科技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郭柏峰等持有的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赛石园林)
股权,赛石园林
自此
成为美晨科技全资子公司。2014年至
2018
年,赛石园林通过虚假采购劳务、苗木等方式虚增工程施工成本
及
完工百分比,从而虚增收入、利润
;
通过虚假销售苗木
、
虚减相关费用
、
收入成本错记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其中,2014年至
2018
年美晨科技分别虚增收入
2,365.78
万元、
37,264.15
万元、
72,560.51
万元、
21,518.84
万元、
10,068.39
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2.06%
、
20.67%
、
24.60%
、
5.53%
、
2.88%
;
2014
年至
2018
年度美晨科技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2,292.64
万元、
18,854.12
万元、
25,957.81
万元、
11,742.97
万元、
6,948.95
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17.91%
、
75.64%
、
49.78%
、
15.49%
、
15.58%
。
美晨科技
2014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
询问笔录、银行流水、相关说明、记账凭证、项目合同
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美晨科技
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
2005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
的
规定,构成
2005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
的
行为。
  
郭柏峰
时任
赛石园林董事长,组织赛石园林财务造假,直接导致美晨科技2014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张磊(
1977
年
2
月出生
)
2012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美晨科技董事长,
2016
年
7
月至
2019
年
6
月仍全面负责美晨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赛石园林的控制和管理,未能保证美晨科技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李荣华参与实施赛石园林财务造假,直接导致美晨科技2014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4
年10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
美晨科技董事
,
2017
年
11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美晨科技
总经理,未能保证美晨科技2014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郑召伟
时任
美晨科技董事、总经理、董事长,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赛石园林的控制和管理,未能保证美晨科技2014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张磊(
1981
年
12
月出生
)
参与实施赛石园林财务造假,直接导致美晨科技2014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时任
美晨科技副董事长,未能保证美晨科技2017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刘建裕参与实施赛石园林财务造假,直接导致美晨科技2014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孙淑芹
时任
美晨科技财务总监,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赛石园林财务工作的控制和管理,未能保证美晨科技2016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李炜刚
时
任美晨科技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宜,未能保证美晨科技2014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徐海芹2018年
1
月至
2020
年
3
月任赛石园林董事
,
作为美晨科技时任分管园林板块业务的董事,未能保证美晨科技2017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邵高贤2015年
7
月至
2020
年
6
月
先后
任赛石园林副总裁、执行总裁
,
作为美晨科技时任分管园林板块业务的副总经理,未能保证美晨科技2018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罗旭2018年
1
月至
2020
年
3
月任赛石园林董事、执行总裁
,
作为美晨科技时任分管园林板块业务的副总经理,未能保证美晨科技2018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成
君
201
8
年
8
月至2021年
6
月任赛石园林副总裁
,
作为美晨科技时任分管园林板块业务的董事,未能保证美晨科技2018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综上,
郭柏峰
、李荣华、刘建裕、
张磊(
1981
年
12
月出生
)
组织
或
参与实施赛石园林财务造假
,
与
美晨科技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
张磊(
1977
年
2
月出生
)
、
郑召伟
、
李荣华
、孙淑芹、
张磊(
1981
年
12
月出生
)
、
李炜刚
、
徐海芹
、
邵高贤
、
罗旭
、
成
君作为美晨科技时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未勤勉尽责,
违反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
第三款的规定。对于
美晨科技2014年
、
2015
年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柏峰、
张磊(
1977
年
2
月出生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李荣华、郑召伟、张磊(
1981
年
12
月出生
)、刘建裕、李炜刚;
对于
美晨科技201
6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柏峰、
张磊(
1977
年
2
月出生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李荣华、郑召伟、张磊(
1981
年
12
月出生
)、刘建裕、孙淑芹、李炜刚;
对于
美晨科技201
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柏峰、
李荣华、张磊(
1977
年
2
月出生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郑召伟、张磊(
1981
年
12
月出生
)、刘建裕、孙淑芹、徐海芹、李炜刚;
对于
美晨科技201
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柏峰、
李荣华、张磊(
1977
年
2
月出生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郑召伟、张磊(
1981
年
12
月出生
)、刘建裕、孙淑芹、邵高贤、徐海芹、罗旭、成君、李炜刚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
对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
0
万元罚款
;
  
二、
对
郭柏峰
、张磊(
1977
年
2
月出生
)、李荣华
给予警告,并
分别
处以
30
万元罚款
;
  
三、
对
郑召伟
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
  
四、
对
张磊(
1981
年
12
月出生
)、刘建裕、孙淑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
李炜刚给予警告,并处以1
5
万元罚款
;
  
六
、
对徐海芹、邵高贤
、
罗旭
、
成君给予警告,并
分别
处以10万元罚款。
  
当事人
郭柏峰
违法行为情节
较为
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
七
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郭柏峰
采取
10年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
5
年
10
月
2
7
日

ST美晨: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10-31

处罚对象:

刘建裕,孙淑芹,张磊,徐海芹,成君,李炜刚,李荣华,罗旭,邵高贤,郑召伟,郭柏峰,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磊1

证券代码:300237 证券简称:美晨科技编号:2025-081
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披露
了《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4),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5 年 9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2)。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7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晨科技或公司),住所:山
东省潍坊市。
郭柏峰,男,1972 年 5 月出生,住址:杭州市西湖区。
张磊,男,1977 年 2 月出生,时任美晨科技董事长或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
以下称张磊(1977 年 2 月出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
李荣华,男,1978 年 10 月出生,时任美晨科技董事、总经理,住址:杭州
市西湖区。
郑召伟,男,1978 年 4 月出生,时任美晨科技董事、总经理、董事长,住
址:山东省诸城市。
张磊,男,1981 年 12 月出生,时任美晨科技副董事长,以下称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
刘建裕,男,1974 年 2 月出生,住址:杭州市西湖区。
孙淑芹,女,1967 年 7 月出生,时任美晨科技财务总监,住址:山东省青
第1页
岛市。
李炜刚,男,1983 年 1 月出生,时任美晨科技董事会秘书,住址:山东省
诸城市。
徐海芹,男,1983 年 3 月出生,时任美晨科技董事,住址:山东省郯城县。
邵高贤,男,1964 年 4 月出生,时任美晨科技副总经理,住址:杭州市西
湖区。
罗旭,男,1971 年 12 月出生,时任美晨科技副总经理,住址:海口市美兰
区。
成君,女,1980 年 10 月出生,时任美晨科技董事,住址:杭州市上城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美晨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
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美晨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 年 9 月,美晨科技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郭柏峰等持有的杭州
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石园林)股权,赛石园林自此成为美晨科技全
资子公司。2014 年至 2018 年,赛石园林通过虚假采购劳务、苗木等方式虚增工
程施工成本及完工百分比,从而虚增收入、利润;通过虚假销售苗木、虚减相关
费用、收入成本错记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其中,2014 年至 2018 年美晨科技
分别虚增收入 2,365.78 万元、37,264.15 万元、72,560.51 万元、21,518.84 万元、
10,068.39 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2.06%、20.67%、24.60%、
5.53%、2.88%;2014 年至 2018 年度美晨科技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2,292.64 万元、
18,854.12 万元、25,957.81 万元、11,742.97 万元、6,948.95 万元,占当期对外披
露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17.91%、75.64%、49.78%、15.49%、15.58%。美晨科技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银行流水、相关说明、记账凭证、项目合同等
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美晨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郭柏峰时任赛石园林董事长,组织赛石园林财务造假,直接导致美晨科技
第2页
张磊(1977 年 2 月出生)2012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美晨科技董事长,2016
年 7 月至 2019 年 6 月仍全面负责美晨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未
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赛石园林的控制和管理,未能保证美晨科技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李荣华参与实施赛石园林财务造假,直接导致美晨科技 2014 年至 2018 年年
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4 年 10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美晨科技董事,2017 年 11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美晨科技总经理,未能保证美晨科技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
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郑召伟时任美晨科技董事、总经理、董事长,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赛石
园林的控制和管理,未能保证美晨科技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
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参与实施赛石园林财务造假,直接导致美晨科技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时任美晨科技副董事长,未能保证美
晨科技 2017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刘建裕参与实施赛石园林财务造假,直接导致美晨科技 2014 年至 2018 年年
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孙淑芹时任美晨科技财务总监,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赛石园林财务工作
的控制和管理,未能保证美晨科技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
整,未勉尽责。
李炜刚时任美晨科技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宜,未能保证美晨科
技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徐海芹 2018 年 1 月至 2020 年 3 月任赛石园林董事,作为美晨科技时任分管
园林板块业务的董事,未能保证美晨科技 2017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
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邵高贤 2015 年 7 月至 2020 年 6 月先后任赛石园林副总裁、执行总裁,作为
美晨科技时任分管园林板块业务的副总经理,未能保证美晨科技 2018 年年度报
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罗旭 2018 年 1 月至 2020 年 3 月任赛石园林董事、执行总裁,作为美晨科技
时任分管园林板块业务的副总经理,未能保证美晨科技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
第3页
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成君 2018 年 8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赛石园林副总裁,作为美晨科技时任分管
园林板块业务的董事,未能保证美晨科技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未勤勉尽责。
综上,郭柏峰、李荣华、刘建裕、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组织或参与实施
赛石园林财务造假,与美晨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张磊(1977
年 2 月出生)、郑召伟、李荣华、孙淑芹、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李炜刚、徐
海芹、邵高贤、罗旭、成君作为美晨科技时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未勤勉尽责,
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美晨科技 2014 年、2015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柏峰、张磊(1977 年 2 月出
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李荣华、郑召伟、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刘建裕、李
炜刚;对于美晨科技 2016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
柏峰、张磊(1977 年 2 月出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李荣华、郑召伟、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刘建裕、孙淑芹、李炜刚;对于美晨科技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柏峰、李荣华、张磊(1977 年 2 月出生),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郑召伟、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刘建裕、孙淑芹、徐海芹、
李炜刚;对于美晨科技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
郭柏峰、李荣华、张磊(1977 年 2 月出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郑召伟、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刘建裕、孙淑芹、邵高贤、徐海芹、罗旭、成君、李炜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
款;
二、对郭柏峰、张磊(1977 年 2 月出生)、李荣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郑召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四、对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刘建裕、孙淑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五、对李炜刚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六、对徐海芹、邵高贤、罗旭、成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第4页
当事人郭柏峰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
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七项、第四条、第五
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郭柏峰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
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
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
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
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触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的情形。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9.11 条规定:“公司同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
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二)自中
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公司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
及时提出申请,争取尽早撤销风险警示。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正常、经营稳定、市场客户有序拓展、外
部融资平稳推进。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按照监管
规定和上市公司相关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在结合 2022年4月26日披露的《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基础上,进一步对前期会计
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并将及时按规定披露进展情况。
4、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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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
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30 日
第6页

关于对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10-30

处罚对象:

刘建裕,孙淑芹,张磊,徐海芹,成君,李炜刚,李荣华,罗旭,邵高贤,郑召伟,郭柏峰,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磊1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163 号
关于对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
州东路 12001 号;
郭柏峰,时任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杭州赛石园 
林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磊(1977 年 2 月出生),时任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李荣华,时任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郑召伟,时任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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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
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时任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
孙淑芹,时任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炜刚,时任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徐海芹,时任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邵高贤,时任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罗旭,时任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成君,时任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刘建裕,其他责任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37 号)查明的事实,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ST 美晨)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 年至 2018 年,ST 美晨全资子公司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石园林)通过虚假采购劳务、苗木等方式虚
增工程施工成本及完工百分比,从而虚增收入、利润;通过虚假
销售苗木、虚减相关费用、收入成本错记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
导致 ST 美晨 2014 年至 2018 年分别虚增收入 2,365.78 万元、
37,264.15 万元、72,560.51 万元、21,518.84 万元、10,068.39
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为2.06%、20.67%、24.60%、
5.53%、2.88%;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2,292.64 万元、18,854.12
第2页
万元、25,957.81 万元、11,742.97 万元、6,948.95 万元,占当
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17.91%、75.64%、49.78%、15.49%、
15.58%。ST 美晨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 美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郭柏峰作为 ST 美晨时任董事、赛石园林时任董事长,组织
赛石园林财务造假,直接导致 ST 美晨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的规定,对 ST 美晨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张磊(1977 年 2 月出生)2012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 ST
美晨董事长,2016 年 7 月至 2019 年 6 月仍全面负责 ST 美晨管
理工作,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赛石园
林的控制和管理,未能保证 ST 美晨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
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的规定,对
ST 美晨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李荣华参与实施赛石园林财务造假,直接导致 ST 美晨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4 年 10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 ST 美晨董事,2017 年 11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 ST 美晨总经
理,未能保证 ST 美晨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第3页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的规定,对 ST 美晨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责任。
郑召伟作为 ST 美晨时任董事、总经理、董事长,未能采取
有效措施加强对赛石园林的控制和管理,未能保证 ST 美晨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
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的规定,对 ST 美晨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参与实施赛石园林财务造假,直
接导致 ST 美晨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作为
ST 美晨时任副董事长,未能保证 ST 美晨 2017 年至 2018 年年度
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的规定,
对 ST 美晨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刘建裕参与实施赛石园林财务造假,直接导致 ST 美晨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 ST 美晨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孙淑芹作为 ST 美晨时任财务总监,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
对赛石园林财务工作的控制和管理,未能保证 ST 美晨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的规定,对 ST 美晨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第4页
记载负有责任。
李炜刚作为 ST 美晨时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
宜,未能保证 ST 美晨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
ST 美晨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徐海芹 2018 年 1 月至 2020 年 3 月任赛石园林董事,作为
ST 美晨时任分管园林板块业务的董事,未能保证 ST 美晨 2017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
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的规定,对 ST 美晨 2017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负有责任。
邵高贤 2015 年 7 月至 2020 年 6 月先后任赛石园林副总裁、
执行总裁,作为 ST 美晨时任分管园林板块业务的副总经理,未
能保证 ST 美晨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
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的规定,对 ST 美晨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负有责任。
罗旭 2018 年 1 月至 2020 年 3 月任赛石园林董事、执行总裁,
作为 ST 美晨时任分管园林板块业务的副总经理,未能保证 ST 美
晨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5页
责任。
成君 2018 年 8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赛石园林副总裁,作为
ST 美晨时任分管园林板块业务的董事,未能保证 ST 美晨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的规定,对 ST 美晨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就 ST 美晨 2015 年、2016 年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的部分
违规事实,本所已于 2022 年 12 月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
处分决定(深证上〔2022〕1137 号),对此本次不再重复处理。
鉴于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的规定,经本所
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杭州赛石园林
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郭柏峰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郭柏峰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杭州赛石园林
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郭柏峰,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
任董事长张磊(1977 年 2 月出生),时任董事、总经理李荣华,
第6页
时任董事、总经理、董事长郑召伟,时任副董事长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时任财务总监孙淑芹,时任董事会秘书李炜刚,
时任董事徐海芹,时任副总经理邵高贤、罗旭,时任董事成君,
刘建裕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 美晨、郭柏峰、张磊(1977 年 2 月出生)、李荣华、郑召
伟、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刘建裕、孙淑芹、李炜刚、徐
海芹、邵高贤、罗旭、成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 ST 美晨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
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
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0 月 30 日
第7页

美晨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09-27

处罚对象:

刘建裕,孙淑芹,张磊,徐海芹,成君,李炜刚,李荣华,罗旭,邵高贤,郑召伟,郭柏峰,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磊1

证券代码:300237 证券简称:美晨科技编号:2025-072
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披露
了《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4),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9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柏峰先生、张磊(1977 年 2 月出生)先生、
李荣华先生、郑召伟先生、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先生、刘建裕先生、孙淑
芹女士、李炜刚先生、徐海芹先生、邵高贤先生、罗旭先生、成君女士:
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晨科技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
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美晨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4 年 9 月,美晨科技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郭柏峰等持有的杭州
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石园林)股权,赛石园林自此成为美晨科技
全资子公司。2014 年至 2018 年,赛石园林通过虚假采购劳务、苗木等方式虚增
工程施工成本及完工百分比,从而虚增收入、利润;通过虚假销售苗木、虚减相
关费用、收入成本错记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导致美晨科技累计虚增收入
143,777.67 万元,累计虚增利润 65,796.49 万元。其中,2014 年至 2018 年美晨科
技分别虚增收入 2,365.78 万元、37,264.15 万元、72,560.51 万元、21,518.84 万元、
10,068.39 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2.06%、20.67%、24.60%、
第1页
5.53%、2.88%;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2,292.64 万元、18,854.12 万元、25,957.81 万
元、11,742.97 万元、6,948.95 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17.91%、
75.64%、49.78%、15.49%、15.58%。美晨科技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银行流水、相关说明、记账凭证、项目合同等
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美晨科技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
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郭柏峰时任赛石园林董事长,组织赛石园林财务造假,直接导致美晨科技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张磊(1977 年 2 月出生)2012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美晨科技董事长,2016
年 7 月至 2019 年 6 月仍全面负责美晨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未能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赛石园林的控制和管理,未能保证美晨科技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李荣华参与实施赛石园林财务造假,直接导致美晨科技 2014 年至 2018 年年
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4 年 10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美晨科技董事,2017 年 11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美晨科技总经理,未能保证美晨科技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
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郑召伟时任美晨科技董事、总经理、董事长,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赛石
园林的控制和管理,未能保证美晨科技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
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参与实施赛石园林财务造假,直接导致美晨科技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时任美晨科技副董事长,未能保证美
晨科技 2017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刘建裕参与实施赛石园林财务造假,直接导致美晨科技 2014 年至 2018 年年
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孙淑芹时任美晨科技财务总监,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赛石园林财务工作
的控制和管理,未能保证美晨科技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
整,未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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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芹 2018 年 1 月至 2020 年 3 月任赛石园林董事,作为美晨科技时任分管
园林板块业务的董事,未能保证美晨科技 2017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
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邵高贤 2015 年 7 月至 2020 年 6 月先后任赛石园林副总裁、执行总裁,作为
美晨科技时任分管园林板块业务的副总经理,未能保证美晨科技 2018 年年度报
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罗旭 2018 年 1 月至 2020 年 3 月任赛石园林董事、执行总裁,作为美晨科技
时任分管园林板块业务的副总经理,未能保证美晨科技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
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成君 2018 年 8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赛石园林副总裁,作为美晨科技时任分管
园林板块业务的董事,未能保证美晨科技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未勤勉尽责。
综上,郭柏峰、李荣华、刘建裕、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涉嫌组织或参
与实施赛石园林财务造假,与美晨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张
磊(1977 年 2 月出生)、郑召伟、李荣华、孙淑芹、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
李炜刚、徐海芹、邵高贤、罗旭、成君作为美晨科技时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美晨科技 2014 年、
2015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柏峰、张磊(1977 年
2 月出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李荣华、郑召伟、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
刘建裕、李炜刚;对于美晨科技 2016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为郭柏峰、张磊(1977 年 2 月出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李荣华、郑
召伟、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刘建裕、孙淑芹、李炜刚;对于美晨科技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柏峰、李荣华、张磊(1977
年 2 月出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郑召伟、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刘建
裕、孙淑芹、徐海芹、李炜刚;对于美晨科技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柏峰、李荣华、张磊(1977 年 2 月出生),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为郑召伟、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刘建裕、孙淑芹、邵高贤、徐
海芹、罗旭、成君、李炜刚。
第3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
款;
二、对郭柏峰、张磊(1977 年 2 月出生)、李荣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郑召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四、对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刘建裕、孙淑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五、对李炜刚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六、对徐海芹、邵高贤、罗旭、成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当事人郭柏峰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
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七项、第四条、第
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郭柏峰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
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
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
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不属于触及强制退市的情形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
为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上市公司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
未触及第 10.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
第4页
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
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
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正常、经营稳定、市场客户有序拓展、外
部融资平稳推进。对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按照
监管规定和上市公司相关要求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及追溯调整,并将及时按规定披露进展情况。
4、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
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
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26 日
第5页

美晨生态:关于对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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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12-06

处罚对象:

张磊,李炜刚,肖泮文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2〕 1137 号
关于对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
市密州东路 12001 号;
郑召伟,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
总经理;
李荣华,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孙淑芹,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磊,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肖泮文,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 2 —
李炜刚,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晨
生态” 或“ 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2015 年和 2016 年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对
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2022〕 18 号)《关于对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
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19 号)以及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披露的 2021 年年报问询函回复公告显示, 公司 2015
年和 2016 年财务报告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至 2016 年, 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赛石园林”)向供应商虚假支付采购款项 8,695.21 万元,
随后经赛石园林及其关联方的员工个人账户转回至公司用于确认
工程回款,致使公司 2015 年、2016 年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2,633.85
万元、 1,842.34 万元,占当期已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0.57%、 3.53%。
二、重大会计差错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
公告》显示, 公司对 2015 年至 2020 年财务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
正,分别调减利润总额 2,633.85 万元、11,425.15 万元、21,112.02
万元、 33,794.06 万元、 812.19 万元、 1.83 万元,占更正前利润
— 3 —
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0.57%、 21.91%、 27.85%、 75.76%、 6.24%、
0.04%。
三、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
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 19
号)显示, 2014 年 10 月至 2020 年 9 月,郭柏峰直接及通过其控
制的赛石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其间郭柏峰曾任公
司董事,为关联自然人。 济南拔槊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济南拔槊”) 为郭柏峰控制的公司,为公司关联方。 2015 年,
公司全资子公司赛石园林与济南拔槊订立园林工程施工合同,合
同总金额 2.5 亿元,占公司 201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0.41%。 公
司未对前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美晨生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0.2.6 条
第一款,《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5.1.1 条的规定。
美晨生态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郑召伟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
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美晨生态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及 2018 年财务
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美晨生态时任总经理李荣华、时任财务总监孙淑芹未能恪尽
— 4 —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3.1.5 条的规定,对美晨生态 2018
年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美晨生态时任董事长张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3.1.5 条的规定,对美晨生态 2015 年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及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美晨生态时任财务总监肖泮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美晨生态 2015 年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美晨生态董事会秘书李炜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2.2 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美晨生态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4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3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五
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 5 —
一、对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总
经理郑召伟,时任总经理李荣华,时任财务总监孙淑芹给予公开
谴责的处分。
三、对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张磊、时
任财务总监肖泮文、董事会秘书李炜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郑召伟、 李荣华、 孙淑芹
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
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
由美晨生态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
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美晨生态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2 月 6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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