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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云科技(30020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其他 4 7631.69 10.389
2025-12-31 1 其他 4 6904.18 13.685
2 基金 2 7.96 0.016
2025-09-30 1 其他 3 6637.51 13.545
2 基金 1 1.22 0.002
2025-06-30 1 其他 4 7287.21 14.871
2 基金 2 0.81 0.002
2025-03-31 1 其他 4 7287.21 14.87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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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60313 9.14 9.28 -1.51 100.00 914.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20260313 9.14 9.28 -1.51 100.00 914.0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壹方中心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20260313 9.14 9.28 -1.51 100.00 914.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呼家楼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20260212 7.30 7.68 -4.95 300.00 2190.00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市彩虹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60211 7.60 8.00 -5.00 350.00 2660.00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市彩虹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60210 7.88 8.29 -4.95 385.00 3033.80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市彩虹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60210 7.88 8.29 -4.95 200.00 1576.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证券营业部

卖方: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5-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号(肖四清等相关责任人员)
发文单位 湖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维,肖四清,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4-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云科技: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公告
发文单位 湖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王维,肖四清,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4-24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云科技:关于对肖四清、王维、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纪律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维,肖四清,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3-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云科技:关于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湖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王维,肖四清,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6-1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号(肖四清等相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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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5-06

处罚对象:

王维,肖四清,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4929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78031843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号(肖四清等相关责任人员)                                                                                  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号(肖四清等相关责任人员)                                
当事人:
肖四清
,男,时为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有棵树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行云)
,时为
有棵树
重整产业投资人,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
。
 
王维
,男,时为天行云实际控制人、有棵树控股股东。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
我局对
肖四清等主体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肖四清等主体存在以下违法
事实:
 
2024
年
9
月
30
日,法院裁定受理有棵树的重整申请。
11
月
14
日,公司发布《关于确定产业投资人的补充公告》,天行云为有棵树重整产业投资人。
12
月
23
日,法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在公司重整期间内,肖四清、王维、天行云签订了相关协议、承诺函,上述协议及承诺函若履行,公司股权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重整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2025
年
3
月
11
日,法院通过司法扣划方式将产业投资人受让的股份过户至指定持股主体名下,有棵树股权结构分散,王维在股东会表决上具有较大优势,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截至目前,上述协议、承诺函未公开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
 
对于肖四清。2024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5
年
3
月
11
日,肖四清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肖四清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天行云。2024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5
年
3
月
11
日,为公司重整产业投资人,签订上述协议、承诺函,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天行云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王维。2024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5
年
3
月
11
日,王维为天行云的实际控制人,签订上述协议、承诺函,是天行云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25
年
3
月
11
日至今,王维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维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肖四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50
万元罚款
;
 
二、对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
万元罚款
;
 
三、对王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50
万元罚款。其中,
对其作为天行云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给予警告,处以5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6
年
4
月
23
日

行云科技: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6-04-24

处罚对象:

王维,肖四清,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09 证券简称:行云科技公告编号:2026-048
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有棵树”)实际控制人、控
股股东王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
云”)、股东肖四清先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调查。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及 2026
年 3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6-023)。
近日,相关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6]6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肖四清、王维、深圳
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深证上〔2026〕538 号)。现
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肖四清、王维、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肖四清等主体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肖四清等主体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 年 9 月 30 日,法院裁定受理有棵树的重整申请。
11 月 14 日,公司发布《关于确定产业投资人的补充公告》,天行云为有棵树
重整产业投资人。12 月 23 日,法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
程序。在公司重整期间内,肖四清、王维、天行云签订了相关协议、承诺函,上
第1页
述协议及承诺函若履行,公司股权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重整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
2025 年 3 月 11 日,法院通过司法扣划方式将产业投资人受让的股份过户至
指定持股主体名下,有棵树股权结构分散,王维在股东会表决上具有较大优势,
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截至目前,上述协议、承诺函未公开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
对于肖四清。2024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5 年 3 月 11 日,肖四清为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
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肖四清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天行云。2024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5 年 3 月 11 日,为公司重整产业投
资人,签订上述协议、承诺函,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天行云未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王维。2024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5 年 3 月 11 日,王维为天行云的实际
控制人,签订上述协议、承诺函,是天行云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25 年 3 月 11 日至今,王维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
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王
维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肖四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二、对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
罚款;
三、对王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天
行云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处以 50 万元罚款;对其
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第2页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湖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
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肖四清、王维、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
决定》主要内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6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肖四清、王维、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
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法院裁定受理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行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棵树或公司)的重整申请。11 月 14 日,公司发
布《关于确定产业投资人的补充公告》,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天行云)为有棵树重整产业投资人。12 月 23 日,法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
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在公司重整期间内,肖四清、王维、天行云签订了相
关协议及承诺函。上述协议及承诺函若履行,公司股权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对
公司重整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2025 年 3 月 11 日,法院通过司法扣划方式将产业投资人受让的股份过户至
指定持股主体名下。有棵树股权结构分散,王维在股东会表决上具有较大优势,
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截至目前,上述协议、承诺函未公开披露。
肖四清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天行云作为公司重整产业投资人,
王维作为天行云的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告知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主动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5.3.4 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2.4 条、第 12.5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
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肖四清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王维、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第3页
肖四清、王维、天行云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
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
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
所指定联系人。
对于肖四清、王维、天行云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本次行政处罚对象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责任
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不涉及公司,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偿债能
力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2.相关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会导致公司退市。
3.公司将持续强化公司治理,严格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及全体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职,坚决杜绝同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相关信息请以公司在
上述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审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
2.《关于对肖四清、王维、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决
定》;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4页

行云科技:关于对肖四清、王维、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纪律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6-04-24

处罚对象:

王维,肖四清,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538 号
关于对肖四清、王维、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
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肖四清,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产业投资人;
王维,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6〕6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肖四清、王维、深
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第1页
2024 年 9 月 30 日,法院裁定受理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更名为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棵树或公司)的
重整申请。11 月 14 日,公司发布《关于确定产业投资人的补充
公告》,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云)为有
棵树重整产业投资人。12 月 23 日,法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
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在公司重整期间内,肖四清、王维、
天行云签订了相关协议及承诺函。上述协议及承诺函若履行,公
司股权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重整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2025 年 3 月 11 日,法院通过司法扣划方式将产业投资人受
让的股份过户至指定持股主体名下。有棵树股权结构分散,王维
在股东会表决上具有较大优势,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截至目前,
上述协议、承诺函未公开披露。
肖四清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天行云作为公司
重整产业投资人,王维作为天行云的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告知公
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主动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
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5.3.4 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
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肖四清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王维、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
第2页
处分。
肖四清、王维、天行云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
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肖四清、王维、天行云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4 月 23 日
第3页

行云科技:关于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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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6-03-18

处罚对象:

王维,肖四清,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09 证券简称:行云科技公告编号:2026-023
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王维先
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股东肖四清先生,因涉嫌未按
规定披露其他重大信息等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
2026年3月17日,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1 号)并告知公司,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肖四清先生、王维先生、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
肖四清等主体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
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4 年 9 月 30 日,法院裁定受理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棵树
或公司)的重整申请。11 月 14 日,公司发布《关于确定产业投资人的补充公告》,
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云)为有棵树重整产业投资人。12 月
23 日,法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在公司重整期间
内,肖四清、王维、天行云签订了相关协议、承诺函,上述协议及承诺函若履行,
公司股权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重整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2025 年 3 月 11 日,法院通过司法扣划方式将产业投资人受让的股份过户至
指定持股主体名下,有棵树股权结构分散,王维在股东会表决上具有较大优势,
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截至目前,上述协议、承诺函未公开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第1页
我局认为:
对于肖四清。2024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5 年 3 月 11 日,肖四清为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
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
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肖四清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天行云。2024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5 年 3 月 11 日,为公司重整产业投
资人,签订上述协议、承诺函,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信息披
露义务人,天行云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王维。2024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5 年 3 月 11 日,王维为天行云的实际
控制人,签订上述协议、承诺函,是天行云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2025 年 3 月 11 日至今,王维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
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二
项的规定,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维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当事人
对我局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
局拟决定:
一、对肖四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二、对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
罚款;
三、对王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天
行云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处以 50 万元罚款;对其
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 30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
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
第2页
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项内容仅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
东王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股东肖四清先生,与
公司经营无关,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2.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
上述情况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
3.后续公司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相关信息请以公司在上述媒体披露的内容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第3页

关于对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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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6-16

处罚对象:

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永乐路 29 号新天地
休闲广场 1-1301,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原控股股东。
经查明, 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住集团” )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020 年 5 月,中住集团与肖四清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将所持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天泽信息”)12.57%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等权利委托给肖四清行使。天泽信息于 2020
年 7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完成变更的
公告》显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变更为肖四清。天泽信
— 2 —
息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答复
的公告》显示,中住集团与肖四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2021 年 2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6 日, 中住集团因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违
约,被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银证券” )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处置所持天泽信息股份 9,906,127 股,
交易金额 6,878.74 万元。中住集团此次减持违反了《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 2020 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二、违反减持预披露要求
2021 年 12 月 6 日,天泽信息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
部分质押股份被违约处置进展暨被动减持实施完毕的公告》显示,
中银证券于 2020 年 11 月 5日至 2021 年 11 月 26 日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累计处置中住集团所持 17,115,373 股天泽信息股份,占
天泽信息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的 4.12%,减持金
额 1.38 亿元。中住集团未按规定在上述股份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
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中住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第 5.1.1 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1.3 条、第
4.1.2 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经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 3 —
对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6 月 16 日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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