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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
竹湖街道湘江北路一段 369 号 5 栋 1 层 105 号房(中部进出口商
品展示交易中心) ;
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永乐路 29 号新天地
休闲广场 1-1301,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肖四清,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孙伯荣,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业绩补
偿承诺方;
陈进,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业绩补偿承
诺方;
薛扬,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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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玮,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天泽信息”)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天泽信息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披露的《 2019 年年度报告》显
示, 2019 年 4 月至 5 月,孙伯荣以预付采购款的方式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日最高占用余额为 3,064.60 万元,其中 2,122.60 万元
流转至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住集团”)。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述占用资金已清偿完毕。
天泽信息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显示,
肖四清于 2019 年 10 月以预付采购款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天泽信
息资金 5,001 万元,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清偿完毕;孙伯荣 2020
年 6 月以预付采购款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天泽信息资金 1,500 万
元,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清偿完毕。
二、 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天泽信息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披露的《 2019 年年度报告》显
示,子公司深圳市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棵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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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至 12 月累计向前海鼎新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前海鼎新”)拆出资金 13,619.70 万元,占天泽信
息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6.86%,前述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2020 年 8 月 25 日, 天泽信息披露《关于控股子
公司对外资金拆借的进展公告》,称有棵树已全数收回对前海鼎
新的拆借资金。
三、 违反业绩补偿承诺
2018 年 5 月,孙伯荣和陈进承诺,以天泽信息完成对有棵树
99.9991%股权的收购为前提,子公司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远江信息”) 2018 年度、 2019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失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每年均不低于 14,500
万元,如远江信息承诺期内任一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承诺业
绩,孙伯荣、陈进应当在当年年报公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按
照各自相对持股比例对当年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补偿给天泽信
息。
根据天泽信息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中上市公司
自愿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所涉业绩补偿的更正公告》,远江信
息 2018 年度、 2019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 4,540.44 万元、
-6,919.67 万元,均未达到承诺业绩。孙伯荣应以现金补偿
22,765.63 万元、陈进应以现金补偿 8,613.60 万元。截至目前,
业绩补偿承诺期均已届满,但孙伯荣、陈进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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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现金补偿,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天泽信息上述第一、二项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第 7.1.3 条,《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天泽信息原控股股东中住集团、实际控制人肖四清违反了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7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第 4.2.9 条
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泽信息原实际控制人、业绩补偿承诺方孙伯荣违反了《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3.2 条、第
8.6.1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8 条、
第 7.4.1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泽信息时任董事长、业绩补偿承诺方陈进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8.6.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
第 7.4.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泽信息时任总经理薛扬、时任财务总监朱玮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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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第
一、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 16.3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第 12.6 条
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无锡中住集团
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肖四清给予通
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业绩补偿
承诺方孙伯荣, 时任董事长、业绩补偿承诺方陈进给予公开谴责
的处分;
五、对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薛扬、时任财
务总监朱玮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孙伯荣、陈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
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天泽信息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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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刘
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