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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有树(30020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4 3310.70 8.292
2 上市公司 1 1123.01 2.813
2024-06-30 1 其他 3 2746.85 6.880
2 上市公司 1 1123.01 2.813
2024-03-31 1 其他 4 3310.70 8.292
2 上市公司 1 1123.01 2.813
2023-12-31 1 其他 4 3310.70 8.384
2 上市公司 1 729.27 1.847
2023-09-30 1 其他 4 3310.70 8.387
2 上市公司 1 679.27 1.72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6-21 1.56 2.34 -33.33 49.00 76.44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郑和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证券营业部

2024-06-20 1.68 1.95 -13.85 49.00 82.32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郑和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证券营业部

2024-06-19 1.71 2.10 -18.57 49.00 83.79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郑和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证券营业部

2024-06-12 1.75 2.22 -21.17 49.00 85.75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郑和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证券营业部

2024-06-11 1.77 2.19 -19.18 49.00 86.73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郑和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证券营业部

2024-06-07 1.68 2.21 -23.98 49.00 82.32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郑和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6-1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2-0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孙伯荣,陈进
公告日期 2021-12-0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朱玮,肖四清,薛扬,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4-2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刘智辉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智辉

关于对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6-16

处罚对象:

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永乐路 29 号新天地
休闲广场 1-1301,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原控股股东。
经查明, 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住集团” )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020 年 5 月,中住集团与肖四清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将所持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天泽信息”)12.57%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等权利委托给肖四清行使。天泽信息于 2020
年 7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完成变更的
公告》显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变更为肖四清。天泽信
— 2 —
息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答复
的公告》显示,中住集团与肖四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2021 年 2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6 日, 中住集团因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违
约,被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银证券” )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处置所持天泽信息股份 9,906,127 股,
交易金额 6,878.74 万元。中住集团此次减持违反了《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 2020 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二、违反减持预披露要求
2021 年 12 月 6 日,天泽信息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
部分质押股份被违约处置进展暨被动减持实施完毕的公告》显示,
中银证券于 2020 年 11 月 5日至 2021 年 11 月 26 日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累计处置中住集团所持 17,115,373 股天泽信息股份,占
天泽信息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的 4.12%,减持金
额 1.38 亿元。中住集团未按规定在上述股份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
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中住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第 5.1.1 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1.3 条、第
4.1.2 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经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 3 —
对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6 月 16 日
— 4 —

关于对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2-01

处罚对象:

孙伯荣,陈进

— 1 —
关于对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
竹湖街道湘江北路一段 369 号 5 栋 1 层 105 号房(中部进出口商
品展示交易中心) ;
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永乐路 29 号新天地
休闲广场 1-1301,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肖四清,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孙伯荣,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业绩补
偿承诺方;
陈进,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业绩补偿承
诺方;
薛扬,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 2 —
朱玮,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天泽信息”)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天泽信息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披露的《 2019 年年度报告》显
示, 2019 年 4 月至 5 月,孙伯荣以预付采购款的方式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日最高占用余额为 3,064.60 万元,其中 2,122.60 万元
流转至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住集团”)。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述占用资金已清偿完毕。
天泽信息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显示,
肖四清于 2019 年 10 月以预付采购款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天泽信
息资金 5,001 万元,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清偿完毕;孙伯荣 2020
年 6 月以预付采购款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天泽信息资金 1,500 万
元,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清偿完毕。
二、 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天泽信息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披露的《 2019 年年度报告》显
示,子公司深圳市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棵树”)
— 3 —
2019 年 10 月至 12 月累计向前海鼎新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前海鼎新”)拆出资金 13,619.70 万元,占天泽信
息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6.86%,前述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2020 年 8 月 25 日, 天泽信息披露《关于控股子
公司对外资金拆借的进展公告》,称有棵树已全数收回对前海鼎
新的拆借资金。
三、 违反业绩补偿承诺
2018 年 5 月,孙伯荣和陈进承诺,以天泽信息完成对有棵树
99.9991%股权的收购为前提,子公司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远江信息”) 2018 年度、 2019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失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每年均不低于 14,500
万元,如远江信息承诺期内任一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承诺业
绩,孙伯荣、陈进应当在当年年报公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按
照各自相对持股比例对当年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补偿给天泽信
息。
根据天泽信息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中上市公司
自愿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所涉业绩补偿的更正公告》,远江信
息 2018 年度、 2019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 4,540.44 万元、
-6,919.67 万元,均未达到承诺业绩。孙伯荣应以现金补偿
22,765.63 万元、陈进应以现金补偿 8,613.60 万元。截至目前,
业绩补偿承诺期均已届满,但孙伯荣、陈进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实
— 4 —
施现金补偿,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天泽信息上述第一、二项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第 7.1.3 条,《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天泽信息原控股股东中住集团、实际控制人肖四清违反了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7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第 4.2.9 条
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泽信息原实际控制人、业绩补偿承诺方孙伯荣违反了《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3.2 条、第
8.6.1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8 条、
第 7.4.1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泽信息时任董事长、业绩补偿承诺方陈进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8.6.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
第 7.4.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泽信息时任总经理薛扬、时任财务总监朱玮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 5 —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第
一、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 16.3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第 12.6 条
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无锡中住集团
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肖四清给予通
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业绩补偿
承诺方孙伯荣, 时任董事长、业绩补偿承诺方陈进给予公开谴责
的处分;
五、对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薛扬、时任财
务总监朱玮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孙伯荣、陈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
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天泽信息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
— 6 —
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刘
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2 月 1 日

关于对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2-01

处罚对象:

朱玮,肖四清,薛扬,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
竹湖街道湘江北路一段 369 号 5 栋 1 层 105 号房(中部进出口商
品展示交易中心) ;
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永乐路 29 号新天地
休闲广场 1-1301,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肖四清,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孙伯荣,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业绩补
偿承诺方;
陈进,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业绩补偿承
诺方;
薛扬,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 2 —
朱玮,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天泽信息”)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天泽信息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披露的《 2019 年年度报告》显
示, 2019 年 4 月至 5 月,孙伯荣以预付采购款的方式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日最高占用余额为 3,064.60 万元,其中 2,122.60 万元
流转至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住集团”)。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述占用资金已清偿完毕。
天泽信息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显示,
肖四清于 2019 年 10 月以预付采购款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天泽信
息资金 5,001 万元,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清偿完毕;孙伯荣 2020
年 6 月以预付采购款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天泽信息资金 1,500 万
元,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清偿完毕。
二、 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天泽信息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披露的《 2019 年年度报告》显
示,子公司深圳市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棵树”)
— 3 —
2019 年 10 月至 12 月累计向前海鼎新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前海鼎新”)拆出资金 13,619.70 万元,占天泽信
息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6.86%,前述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2020 年 8 月 25 日, 天泽信息披露《关于控股子
公司对外资金拆借的进展公告》,称有棵树已全数收回对前海鼎
新的拆借资金。
三、 违反业绩补偿承诺
2018 年 5 月,孙伯荣和陈进承诺,以天泽信息完成对有棵树
99.9991%股权的收购为前提,子公司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远江信息”) 2018 年度、 2019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失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每年均不低于 14,500
万元,如远江信息承诺期内任一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承诺业
绩,孙伯荣、陈进应当在当年年报公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按
照各自相对持股比例对当年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补偿给天泽信
息。
根据天泽信息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中上市公司
自愿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所涉业绩补偿的更正公告》,远江信
息 2018 年度、 2019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 4,540.44 万元、
-6,919.67 万元,均未达到承诺业绩。孙伯荣应以现金补偿
22,765.63 万元、陈进应以现金补偿 8,613.60 万元。截至目前,
业绩补偿承诺期均已届满,但孙伯荣、陈进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实
— 4 —
施现金补偿,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天泽信息上述第一、二项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第 7.1.3 条,《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天泽信息原控股股东中住集团、实际控制人肖四清违反了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7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第 4.2.9 条
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泽信息原实际控制人、业绩补偿承诺方孙伯荣违反了《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3.2 条、第
8.6.1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8 条、
第 7.4.1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泽信息时任董事长、业绩补偿承诺方陈进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8.6.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
第 7.4.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泽信息时任总经理薛扬、时任财务总监朱玮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 5 —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第
一、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 16.3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第 12.6 条
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无锡中住集团
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肖四清给予通
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业绩补偿
承诺方孙伯荣, 时任董事长、业绩补偿承诺方陈进给予公开谴责
的处分;
五、对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薛扬、时任财
务总监朱玮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孙伯荣、陈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
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天泽信息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
— 6 —
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刘
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2 月 1 日

关于对刘智辉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4-24

处罚对象:

刘智辉

关于对刘智辉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刘智辉,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经查明, 刘智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4 月 23 日至 4 月 26 日,刘智辉因质押股份被质权人
违约处置,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天泽信息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信息”)股份合计 143.17 万股,减持
金额 1,848.96 万元。刘智辉未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
预披露减持计划,直至 2019 年 11 月 6 日才补充披露上述减持情
况。
刘智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6.2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刘智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刘智辉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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