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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永乐路 29 号新天地
休闲广场 1-1301,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原控股股东。
经查明, 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住集团” )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020 年 5 月,中住集团与肖四清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将所持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天泽信息”)12.57%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等权利委托给肖四清行使。天泽信息于 2020
年 7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完成变更的
公告》显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变更为肖四清。天泽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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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答复
的公告》显示,中住集团与肖四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2021 年 2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6 日, 中住集团因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违
约,被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银证券” )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处置所持天泽信息股份 9,906,127 股,
交易金额 6,878.74 万元。中住集团此次减持违反了《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 2020 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二、违反减持预披露要求
2021 年 12 月 6 日,天泽信息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
部分质押股份被违约处置进展暨被动减持实施完毕的公告》显示,
中银证券于 2020 年 11 月 5日至 2021 年 11 月 26 日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累计处置中住集团所持 17,115,373 股天泽信息股份,占
天泽信息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的 4.12%,减持金
额 1.38 亿元。中住集团未按规定在上述股份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
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中住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第 5.1.1 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1.3 条、第
4.1.2 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经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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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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