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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260 号
关于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叶国兵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
区滨安路 760 号;
叶国兵,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聚
光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
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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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3 月 29 日,聚光科技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云南
聚光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刑事裁定书的公告》显示,叶国兵作为聚
光科技控股子公司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聚光”)
时任总经理及其他 2 家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使 3 家公司顺利通过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企业考核、承揽环保产业工程项目,在
涉及环保产业的工程项目中获取不正当利益,于 2012 年至 2020
年期间,使用上述公司资金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 119
万元,云南聚光及其他 2 家公司均构成单位行贿罪,叶国兵作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单位行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云南省曲靖
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云南聚光罚金人民币 80 万元;判处叶国兵有
期徒刑两年,罚金人民币 30 万元。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组
织机构合法运作; 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定
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其充分结合自身业务特
征等因素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有效、合
法合规运作;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通过贿赂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
当利益。 聚光科技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未能对子公司形成有效管理控制, 致使云南聚光
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构成单位行
贿罪,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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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2.5.1
条、第 2.5.18 条、第 9.2 条的规定。
聚光科技子公司云南聚光时任总经理叶国兵,作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是上述单位行
贿行为的实施主体,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聚光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
任。
(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修订)》第 12.4 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2024 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
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聚光
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叶国兵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叶国兵如对本所作出的纪
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聚光科技(杭
州)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
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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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