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周素芹,孙淑梅,张奈,柳永诠,柳长庆,王雁,聚龙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玉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集佳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对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308
号;
柳永诠,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时任
总经理;
柳长庆,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
周素芹,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辽宁玉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公司, 住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千山路 302 号;
集佳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公司, 住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千山路 302 号;
张奈,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淑梅,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雁,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聚龙)及相关当
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 —
一、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16 年 8 月至 2020 年 12 月, *ST 聚龙子公司聚龙融创科技
有限公司、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国家金融安全银行
业务培训服务公司以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定期存
单或保证金,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辽宁玉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玉泉科技)、集佳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集佳科技)、辽宁玉泉米业有限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上述担保累计金额为 286,100 万元,日最高担保
余额为 59,550 万元。 *ST 聚龙就上述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
二、资金占用
2018 年 2 月 27 日至 2021 年 4 月 7 日, *ST 聚龙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玉泉科技、集佳科技通过提现、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采
购以及由*ST 聚龙承担担保责任等方式累计占用资金 65,562.79
万元,日最高占用余额为 52,302 万元。截至本决定书出具之日,
尚未偿还金额(不含利息)为 24,731.59 万元。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因无法判断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披露的完整性及对财务报表
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 *ST 聚龙 2020 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被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ST 聚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3 —
年 6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1.14 条、第 7.2.13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5.1.1 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第 2.1.4 条和第 7.2.3 条的规定。
*ST 聚龙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时任总经理柳永诠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6 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4.3.2 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和第 4.2.8 条的规定,对*ST 聚龙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ST 聚龙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柳长庆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0 条、第 3.1.5 条、第 3.1.7 条,《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6 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3.2 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和第 4.2.8 条的规定,对*ST 聚龙上述第一、 二
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聚龙实际控制人周素芹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2020 年 6 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4.3.2 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4 —
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
第 4.2.7 条和第 4.2.8 条的规定,对*ST 聚龙上述第一、 二项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聚龙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玉泉科技与集佳科技违反了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以及《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2.3 条的规定,
对*ST 聚龙上述第一、 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聚龙总经理张奈、 财务总监孙淑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6 月
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和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聚龙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ST 聚龙时任财务总监王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和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第一、 二项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4 年修订)》第 16.3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第 12.6 条以及《上市公
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第七条、 第十二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
如下处分决定:— 5 —
一、对聚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时任总
经理柳永诠,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柳长庆,实际控制人
之一周素芹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辽宁玉泉生态农
业科技有限公司、集佳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
分;
四、对聚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奈、财务总监孙淑梅、时
任财务总监王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 聚龙及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聚龙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
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
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
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