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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哲(30020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其他 8 29539.61 29.432
2 基金 3 873.99 0.871
2025-12-31 1 其他 8 31471.59 31.357
2 QFII 2 1287.66 1.283
3 基金 64 887.36 0.884
2025-09-30 1 其他 7 28918.16 28.762
2025-06-30 1 其他 6 28435.56 28.282
2 基金 24 1164.75 1.158
2025-03-31 1 其他 6 29978.76 29.81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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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60305 7.39 9.89 -25.28 1000.00 7390.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安金融中心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60304 7.31 9.24 -20.89 1000.00 7310.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安金融中心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50915 4.76 5.29 -10.02 77.84 370.52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庐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50613 4.73 5.56 -14.93 30.00 141.9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云城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50613 4.73 5.56 -14.93 103.00 487.19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50611 4.76 5.17 -7.93 40.00 190.40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学院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50611 4.76 5.17 -7.93 42.00 199.92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芳甸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50611 4.76 5.17 -7.93 100.00 476.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4-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海伦哲:关于第一大股东之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海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王广西,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3-03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海伦哲:关于对上海顶航慧恒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上海顶航慧恒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告日期 2024-12-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贵士,吴墨尧,周峻锋,曾文鑫,林宇翔,梁鸿剑,沈江涛,王俊沛,谢文轩,钱亮
公告日期 2023-08-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海伦哲:关于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丁剑平,尹亚平,杨娅,栗沛思,田志宝,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6-2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海伦哲:关于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海伦哲:关于第一大股东之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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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6-04-29

处罚对象:

王广西,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01 证券简称:海伦哲公告编号:2026-036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之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因非本公司事项
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大股东海徳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王广
西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海南海德资
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广西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9 日在
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之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因非本公司事项
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7)。
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从第一大股东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处获悉,其控
股股东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王广西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2026〕2 号)。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事项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的
日常经营和业务活动产生影响。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按照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规定而进行公告。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王广西先生: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股份)、王广西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
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
以告知。
经查明,海德股份、王广西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 年 3 月,海德股份开展不良资产收购重组业务,海德股份及其子公司
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陆续向交易对手方支付收购价款。2021 年 4 月,海德股
份交易对手方将收购价款中的 8.84 亿元代海德股份关联方海南新海基投资有限
公司偿还借款。上述行为构成资金占用。海德股份 2021 年末、2022 年末、2023
年末、2024 年 6 月 30 日资金占用余额均为 8.84 亿元,分别占当期定期报告记
载净资产的 18.65%、17.04%、16.08%、16.69%,未在相应定期报告中披露前述资
金占用情况。
海德股份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上述资金占用情况。截至 2025 年 4
月,上述占用资金及相应利息已全部归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海德股份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王广西作为海德股份时任董事长,知悉上述资金
占用相关情况,签字保证海德股份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
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
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海德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王广西作为海德股份时任实际控制人隐瞒资金占用相关情况,导致上述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鉴于海德股份占用资金及相应利息已经全部归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
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拟决定:
一、对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对王广西给予警告,并处以 68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
处以 50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18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
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
求听证的权利, 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涉主体为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实际控制人王广西,涉及的事项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业务活
动产生影响。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而
进行公告。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海伦哲:关于对上海顶航慧恒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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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03-03

处罚对象:

上海顶航慧恒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5〕 146 号
关于对上海顶航慧恒企业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顶航慧恒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上海
市奉贤区青工路 268 号 2 幢。
经查明, 上海顶航慧恒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顶航慧恒)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10 月 13 日,顶航慧恒通过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计划在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 2 —
股份数量不低于 3,500 万股。 2024 年 4 月 13 日,顶航慧恒通过
公司披露《关于股东增持计划进展暨拟延长增持计划实施期限的
公告》,将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延长 6 个月至 2024 年 10 月 12 日。
2024 年 10 月 25 日,顶航慧恒通过公司披露《关于股东增持计划
实施期限届满暨增持结果的公告》,截至 2024 年 10 月 12 日,顶
航慧恒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130.29 万股,违反前期公开披露的增持
计划。
顶航慧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
修订)》第 7.4.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4 年修订)》第 12.4 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上海顶航慧恒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
责的处分。
顶航慧恒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
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
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潘先生,电话:
0755-88668308)。
对于上海顶航慧恒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上述违— 3 —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2 月 27 日— 4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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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06

处罚对象:

刘贵士,吴墨尧,周峻锋,曾文鑫,林宇翔,梁鸿剑,沈江涛,王俊沛,谢文轩,钱亮

索引号bm56000001/2026-00002784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0号当事人:谢文轩,男。林宇翔,男。吴墨尧,男。王俊沛,男。刘贵士,男。沈江涛,男。梁鸿剑,男。周峻锋,男。钱亮,男。曾文鑫,男。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谢文轩等10人操纵“飞力达”等11只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全部10名当事人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经查明,谢文轩、林宇翔、吴墨尧、王俊沛、刘贵士、沈江涛、梁鸿剑、周峻锋、钱亮、曾文鑫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涉案证券账户等情况本案10名当事人分为5组,控制使用27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共同操纵案涉股票。二、谢文轩等10人操纵“飞力达”等股票的情况2019年5月28日至12月16日期间,谢文轩等10人采用盘中拉抬、封涨停、开盘虚假申报等方式交易“飞力达”、“劲胜智能”、“鹏翎股份”、“数源科技”、“海伦哲”、“华信新材”、“三力士”、“融钰集团”、“德力股份”、“巨轮智能”、“天奇股份”等11只股票,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经统计,当事人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盈亏情况为:“飞力达”盈利15,405,138.11元、“劲胜智能”盈利14,691,775.48元、“鹏翎股份”盈利9,475,143.64元、“数源科技”盈利8,746,333.58元、“海伦哲”盈利10,281,723.20元、“华信新材”盈利7,156,653.55元、“三力士”盈利6,488,218.33元、“融钰集团”盈利16,845,320.15元、“德力股份”盈利1,649,585.90元、“巨轮智能”盈利699,580.87元、“天奇股份”亏损671,691.48元。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硬件信息、情况说明、证券资料、银行资料等证据,足以证明。谢文轩等10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谢文轩等10名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案涉交易股票重合的原因在于10名当事人交易风格和技法相同,而非团伙操纵证券市场。二是操纵证券市场团伙的认定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是违法所得计算方式和结果错误。四是涉案当事人此前无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记录,案涉交易也未对市场产生恶劣影响,请求免于行政处罚。经复核,我会认为:一是涉案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意思联络,彼此知悉,相互了解交易手法,实时分享交易信息,形成操纵合意,相关交易具有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二是涉案账户交易股票高度趋同。三是涉案账户组违法所得计算与我会惯例相符。四是各当事人承担的违法所得和罚款金额,系根据各当事人的参与情况、盈亏情况等综合确定,并无不妥。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一、对于盈利的10只股票,没收违法所得91,439,472.8元,其中曾文鑫承担1,792,993.49元,梁鸿剑承担1,690,249.86元,林宇翔承担2,520,130.84元,刘贵士承担11,846,716.48元,钱亮承担4,331,343.39元,沈江涛承担17,200,631.85元,王俊沛承担5,228,423.56元,吴墨尧承担9,507,168.86元,谢文轩承担27,851,538元,周峻锋承担9,470,276.46元;并处以91,439,472.8元罚款,其中曾文鑫承担1,792,993.49元,梁鸿剑承担1,720,249.86元,林宇翔承担2,550,130.84元,刘贵士承担11,726,716.48元,钱亮承担4,531,343.39元,沈江涛承担17,220,631.85元,王俊沛承担5,178,423.56元,吴墨尧承担9,457,168.86元,谢文轩承担27,731,538元,周峻锋承担9,530,276.46元。二、对于亏损的1只股票,处以30万元罚款,其中梁鸿剑承担37,500元,林宇翔承担37,500元,刘贵士承担37,500元,沈江涛承担37,500元,王俊沛承担37,500元,吴墨尧承担37,500元,谢文轩承担37,500元,周峻锋承担37,500元。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伦哲:关于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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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8-31

处罚对象:

丁剑平,尹亚平,杨娅,栗沛思,田志宝,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816 号
关于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徐州经济开发区
螺山路 19 号;
杨娅,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
丁剑平,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尹亚平,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栗沛思,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田志宝,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 4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 2 号)查明的事实,徐州海
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哲)及相关当事人存
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5 月 4 日,海伦哲披露《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显示, 2016 年至 2019 年,公司子
公司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硕科技)为完成
业绩承诺,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构与合胜勤电子科技
(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晋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升达康科
技有限公司、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达闼科技控股
有限公司、达闼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武汉智慧云未来科技有限
公司、深圳市欣中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沃顿橡塑新材
料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合同,虚构与深圳市鑫荣机械加工科技
有限公司、深圳浩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五通电子有限公
司等供应商的采购合同,制作虚假生产、出库及物流等业务资料,
通过深圳市爱喜德科技有限公司、黎某、曹某华等银行账户进行
资金流转,形成造假业务闭环,进而虚增各期收入和利润。 2016
年至 2019 年,海伦哲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14,932.13 万元、
17,767.26 万元、 17,031.99 万元、 19,510.50 万元,分别虚增利
润总额 7,656.05 万元、 7,604.61 万元、 8,597.30 万元、 5,033.60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占海伦哲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的 74.30%、
43.10%、 70.39%和 103.56%,导致海伦哲 2016 年至 2019 年年度— 3 —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海伦哲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海伦哲时任副董事长杨娅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连硕科
技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对海伦哲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海伦哲时任董事长丁剑平、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尹亚平、时任
副总经理田志宝,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海伦哲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海伦哲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栗沛思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 3.2.2 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海伦哲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
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
分;— 4 —
二、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杨娅、
时任董事长丁剑平、时任总经理尹亚平、时任副总经理田志宝,
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栗沛思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杨娅
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处分。
海伦哲、杨娅、丁剑平、尹亚平、田志宝、栗沛思如对本所
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
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海伦
哲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
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
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
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8 月 30 日

海伦哲:关于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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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6-29

处罚对象: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570 号
关于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徐州经济开发区
螺山路 19 号。
经查明,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
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海伦哲未能在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披露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直至 2022 年 12 月 13 日才披露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二、未按规定披露 2021 年度业绩预告
2022 年 4 月 28 日,海伦哲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显示,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3,066.60 万元,与上
年相比实现扭亏为盈。海伦哲未按规定在 2022 年 1 月 31 日前披
露 2021 年度业绩预告。
海伦哲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1.1 条第二款、第 6.1.2
条第一款、第 6.2.2 条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本所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
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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