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m56000001/2023-00005376 分类 行政执法;市场禁入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3年04月27日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海伦哲-杨娅)
文号 〔2023〕2号 主题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海伦哲-杨娅)
当事人:杨娅,女,1979年1月出生,时任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哲或公司)副董事长、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硕科技)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海伦哲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杨娅的要求,我局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海伦哲2016-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2月,海伦哲完成对连硕科技100%股权的收购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2019年,为完成业绩承诺,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连硕科技虚构与合胜勤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晋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升达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达闼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达闼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武汉智慧云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欣中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沃顿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合同,虚构与深圳市鑫荣机械加工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浩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五通电子有限公司等供应商的采购合同,制作虚假生产、出库及物流等业务资料,通过深圳市爱喜德科技有限公司、黎某、曹某华等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流转,形成造假业务闭环,进而虚增各期收入和利润。其中,2016年度,海伦哲虚增营业收入149,321,326.27元,虚增利润总额76,560,466.28元;2017年度,海伦哲虚增营业收入177,672,547.44元,虚增利润总额76,046,139.41元;2018年度,海伦哲虚增营业收入170,319,993.28元,虚增利润总额85,973,047.60元;2019年度,海伦哲虚增营业收入195,105,088.69元,虚增利润总额50,336,099.03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占海伦哲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的74.30%、43.10%、70.39%和103.56%,导致公司2016-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海伦哲相关公告、客户及供应商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财务数据及财务资料、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发行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海伦哲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真实披露相关财务数据,导致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和《证券法》的上述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时任海伦哲副董事长、连硕科技总经理杨娅,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连硕科技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明知海伦哲连续4年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签字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海伦哲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杨娅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1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拟认定“时任海伦哲副董事长、连硕科技总经理杨娅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连硕科技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导致海伦哲连续4年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表述不客观。拟认定的违法行为存在事实不清情形,有待进一步查实,也不符合常理或商业惯例。
其二,请求考虑其暂时无法也无能力举证的原因,进一步查明案件全部事实,排除合理怀疑,还原事实真相。
其三,其违法行为达不到拟认情节严重的程度,请求对其不采取禁入措施,即使采取,建议同时认定同案其他责任主体情节严重并采取禁入措施,并在法定幅度内减轻或免除其采取禁入措施年限。
综上,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其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关于《事先告知书》表述不客观。根据我局调查获取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杨娅作为时任海伦哲副董事长、连硕科技总经理,其全面负责连硕科技经营管理,连硕科技的财务造假由其决策并安排员工具体实施,涉及的客户、供应商主要是由其沟通协调,财务造假循环的资金调拨由其统筹负责,且连硕科技的造假行为属于虚构收入、成本、利润的系统性财务造假,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且涉及金额和比例非常高,导致海伦哲连续4年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对海伦哲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直接责任,其针对自己的申辩意见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因此,《事先告知书》对其责任的表述和认定并无不当。
其二,关于杨娅举证不能。其无法或无能力提供证据并不是要求本案进一步调查的合理理由,我局已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已达到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条件。
其三,关于市场禁入年限和同案人员责任。我局已考虑主要违法事实发生在2005年《证券法》生效期间,杨娅配合调查等因素,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市场禁入年限适当。我局是否认定同案其他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并采取禁入措施与其无关。
综上,我局对杨娅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杨娅作为时任海伦哲副董事长、连硕科技总经理,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连硕科技财务造假行为,导致海伦哲连续4年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娅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