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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哲(30020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6 30910.25 29.825
2024-06-30 1 其他 8 36047.21 34.774
2 基金 1 0.25 不足0.001
2024-03-31 1 其他 9 36499.85 35.204
2023-12-31 1 其他 9 36271.82 34.984
2 基金 11 103.10 0.099
2023-09-30 1 其他 8 36137.47 34.85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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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0-17 3.76 3.83 -1.83 200.00 752.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呼家楼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邵武五一九路证券营业部

2024-09-27 3.09 3.49 -11.46 85.00 262.65

买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4-09-27 3.09 3.49 -11.46 93.00 287.37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环城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4-09-25 2.98 3.25 -8.31 100.00 298.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4-09-24 2.93 3.20 -8.44 60.00 175.8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4-09-24 2.93 3.20 -8.44 68.00 199.24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建国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8-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海伦哲:关于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丁剑平,尹亚平,杨娅,栗沛思,田志宝,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6-2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海伦哲:关于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6-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杨娅
公告日期 2023-05-2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海伦哲:关于对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5-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海伦哲-杨娅)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杨娅

海伦哲:关于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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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8-31

处罚对象:

丁剑平,尹亚平,杨娅,栗沛思,田志宝,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816 号
关于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徐州经济开发区
螺山路 19 号;
杨娅,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
丁剑平,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尹亚平,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栗沛思,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田志宝,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 4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 2 号)查明的事实,徐州海
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哲)及相关当事人存
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5 月 4 日,海伦哲披露《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显示, 2016 年至 2019 年,公司子
公司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硕科技)为完成
业绩承诺,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构与合胜勤电子科技
(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晋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升达康科
技有限公司、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达闼科技控股
有限公司、达闼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武汉智慧云未来科技有限
公司、深圳市欣中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沃顿橡塑新材
料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合同,虚构与深圳市鑫荣机械加工科技
有限公司、深圳浩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五通电子有限公
司等供应商的采购合同,制作虚假生产、出库及物流等业务资料,
通过深圳市爱喜德科技有限公司、黎某、曹某华等银行账户进行
资金流转,形成造假业务闭环,进而虚增各期收入和利润。 2016
年至 2019 年,海伦哲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14,932.13 万元、
17,767.26 万元、 17,031.99 万元、 19,510.50 万元,分别虚增利
润总额 7,656.05 万元、 7,604.61 万元、 8,597.30 万元、 5,033.60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占海伦哲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的 74.30%、
43.10%、 70.39%和 103.56%,导致海伦哲 2016 年至 2019 年年度— 3 —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海伦哲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海伦哲时任副董事长杨娅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连硕科
技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对海伦哲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海伦哲时任董事长丁剑平、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尹亚平、时任
副总经理田志宝,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海伦哲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海伦哲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栗沛思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 3.2.2 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海伦哲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
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
分;— 4 —
二、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杨娅、
时任董事长丁剑平、时任总经理尹亚平、时任副总经理田志宝,
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栗沛思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杨娅
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处分。
海伦哲、杨娅、丁剑平、尹亚平、田志宝、栗沛思如对本所
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
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海伦
哲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
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
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
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8 月 30 日

海伦哲:关于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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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6-29

处罚对象: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570 号
关于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徐州经济开发区
螺山路 19 号。
经查明,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
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海伦哲未能在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披露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直至 2022 年 12 月 13 日才披露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二、未按规定披露 2021 年度业绩预告
2022 年 4 月 28 日,海伦哲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显示,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3,066.60 万元,与上
年相比实现扭亏为盈。海伦哲未按规定在 2022 年 1 月 31 日前披
露 2021 年度业绩预告。
海伦哲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1.1 条第二款、第 6.1.2
条第一款、第 6.2.2 条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本所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
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6 月 29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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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6-29

处罚对象:

杨娅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3-06-29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杨娅:
经查明,你在担任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
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作出公开谴责以及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依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6月29日

海伦哲:关于对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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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5-24

处罚对象:

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 3〕433 号
关于对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
经查明,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作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哲)原持股5%以上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9月19日,海伦哲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海伦哲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海伦哲立案调查。机电公司所持10,748.60万
股海伦哲股份于2022年10月31日、11月25日被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平台拍卖,拍卖股份占海伦哲总股本的比例为10.33%,成交金额为33,535.64万元。机电公司的前述减持行为发生在海伦哲被立案调查期间内。
机电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5月2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海伦哲-杨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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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5-04

处罚对象:

杨娅

索引号	bm56000001/2023-00005376	分类	行政执法;市场禁入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3年04月27日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海伦哲-杨娅)
文号	〔2023〕2号	主题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海伦哲-杨娅)
当事人:杨娅,女,1979年1月出生,时任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哲或公司)副董事长、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硕科技)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海伦哲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杨娅的要求,我局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海伦哲2016-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2月,海伦哲完成对连硕科技100%股权的收购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2019年,为完成业绩承诺,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连硕科技虚构与合胜勤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晋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升达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达闼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达闼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武汉智慧云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欣中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沃顿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合同,虚构与深圳市鑫荣机械加工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浩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五通电子有限公司等供应商的采购合同,制作虚假生产、出库及物流等业务资料,通过深圳市爱喜德科技有限公司、黎某、曹某华等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流转,形成造假业务闭环,进而虚增各期收入和利润。其中,2016年度,海伦哲虚增营业收入149,321,326.27元,虚增利润总额76,560,466.28元;2017年度,海伦哲虚增营业收入177,672,547.44元,虚增利润总额76,046,139.41元;2018年度,海伦哲虚增营业收入170,319,993.28元,虚增利润总额85,973,047.60元;2019年度,海伦哲虚增营业收入195,105,088.69元,虚增利润总额50,336,099.03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占海伦哲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的74.30%、43.10%、70.39%和103.56%,导致公司2016-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海伦哲相关公告、客户及供应商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财务数据及财务资料、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发行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海伦哲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真实披露相关财务数据,导致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和《证券法》的上述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时任海伦哲副董事长、连硕科技总经理杨娅,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连硕科技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明知海伦哲连续4年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签字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海伦哲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杨娅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1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拟认定“时任海伦哲副董事长、连硕科技总经理杨娅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连硕科技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导致海伦哲连续4年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表述不客观。拟认定的违法行为存在事实不清情形,有待进一步查实,也不符合常理或商业惯例。
其二,请求考虑其暂时无法也无能力举证的原因,进一步查明案件全部事实,排除合理怀疑,还原事实真相。
其三,其违法行为达不到拟认情节严重的程度,请求对其不采取禁入措施,即使采取,建议同时认定同案其他责任主体情节严重并采取禁入措施,并在法定幅度内减轻或免除其采取禁入措施年限。
综上,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其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关于《事先告知书》表述不客观。根据我局调查获取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杨娅作为时任海伦哲副董事长、连硕科技总经理,其全面负责连硕科技经营管理,连硕科技的财务造假由其决策并安排员工具体实施,涉及的客户、供应商主要是由其沟通协调,财务造假循环的资金调拨由其统筹负责,且连硕科技的造假行为属于虚构收入、成本、利润的系统性财务造假,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且涉及金额和比例非常高,导致海伦哲连续4年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对海伦哲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直接责任,其针对自己的申辩意见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因此,《事先告知书》对其责任的表述和认定并无不当。
其二,关于杨娅举证不能。其无法或无能力提供证据并不是要求本案进一步调查的合理理由,我局已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已达到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条件。
其三,关于市场禁入年限和同案人员责任。我局已考虑主要违法事实发生在2005年《证券法》生效期间,杨娅配合调查等因素,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市场禁入年限适当。我局是否认定同案其他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并采取禁入措施与其无关。
综上,我局对杨娅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杨娅作为时任海伦哲副董事长、连硕科技总经理,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连硕科技财务造假行为,导致海伦哲连续4年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娅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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