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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川股份(30019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2 20934.28 20.434
2024-06-30 1 其他 2 20934.28 20.434
2 基金 2 20.04 0.020
2024-03-31 1 其他 3 21230.13 22.825
2023-12-31 1 其他 2 20934.28 23.051
2 基金 8 486.89 0.536
3 上市公司 1 419.93 0.462
2023-09-30 1 其他 2 20934.28 23.05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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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108 1.99 1.99 0 268.19 533.7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博馆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滨江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40516 1.61 1.61 0 1404.00 2260.44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黄河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西拉沐沦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0410 1.77 1.76 0.57 2918.46 5165.67

买方: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京北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黄河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0321 1.67 2.09 -20.10 31.37 52.39

买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北京中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巨鹿路营业部

20231108 2.24 2.75 -18.55 50.00 112.00

买方: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福人路证券营业部

20230404 2.66 2.80 -5.00 56.00 148.96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卖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青岛中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2-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纳川股份: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漳州市长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王维,长泰县纳川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1-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晓樱,陈柳增,陈柳毅
公告日期 2024-08-16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纳川股份:关于对陈志江、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陈志江,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公告日期 2023-05-0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纳川股份:关于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

纳川股份: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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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12-24

处罚对象:

王维,长泰县纳川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纳川股份公告编号:2024-114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泰县
纳川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泰纳川”)于近日收到漳州市长泰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漳泰建工罚(2024001 号),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被处罚单位:长泰县纳川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MA2YMR2N6B         法定代表人:林惠霞
被处罚人:王维身份证号:14010519840825****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的长泰县主要乡镇场区污水管网等设施建设工程(三
期)在未经许可情况下擅自施工建设,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土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
录》、《工程产值确认审批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行政执法询问
笔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证明。
     2024 年 10 月 30 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漳泰建
工告﹝2024﹞001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
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
提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你(单位)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五十七条和第七十三条规定,结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G301.57 之规定,该工程已处于施工后期且属于
大型工程,本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处以工程合同价款 2%,即
人民币 197 万元的罚款;给予直接责任人王维如下处罚:处单位罚款数额 10%,
即人民币 19.7 万元的罚款。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
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长泰
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
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
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泰纳川仍保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同
时,公司将引以为戒,持续督导子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此类事件
再次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处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0.5.1 条、10.5.2 条、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处罚
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公司上述事项的进展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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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1-11

处罚对象:

张晓樱,陈柳增,陈柳毅

索引号                              bm56000001/2024-00016549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28号当事人:张晓樱,女,地址:福建省厦门市。  陈柳毅,男,地址:福建省厦门市。  陈柳增,男,地址:福建省厦门市。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张晓樱等人操纵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股票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晓樱、陈柳毅、陈柳增提出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相关当事人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2019年1月28日至4月1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张晓樱、陈柳毅、陈柳增实际控制使用“陈某锋”等41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纳川股份”。其中,张晓樱对相关账户交易、持仓情况以日报的方式进行统计并跟踪计算相关账户盈亏,记录账户使用、资金调度及提取盈利等情况;陈柳毅、陈柳增筹集并向张晓樱提供证券账户及资金。  二、相关当事人操纵“纳川股份”股价操纵期间,张晓樱、陈柳毅、陈柳增控制使用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及虚假申报等方式,影响“纳川股份”交易价格。期间,“纳川股份”上涨54.51%,同期深市创业板综指上涨35.27%,偏离19.24%。  操纵期间,账户组期初持有“纳川股份”25,630,286股,累计买入“纳川股份”633,836,499股,累计买入金额2,549,673,678.85元,累计对应卖出633,834,399股,卖出金额2,618,738,962.13元,期末持有25,632,386股。经计算,账户组操纵“纳川股份”行为获利65,468,945.7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日记账、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借款协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交易终端信息、交易
所提供的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晓樱、陈柳毅、陈柳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当事人张晓樱请求免予处罚,申辩意见主要如下:1.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相关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
2.其本人无操纵“纳川股份”的动机,也不存在共同操纵行为。
3.本案账户控制事实认定错误。
4.本案对操纵期间的认定错误。
5.本案关于账户盈利的计算方法错误。
6.本案责任划分有误。
7.本案量罚明显不合理。
  当事人陈柳毅、陈柳增请求免予处罚,申辩意见主要如下:1.陈柳毅、陈柳增与张晓樱之间不具有合谋操纵“纳川股份”股价的共同故意。
2.其不具有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决策权。
3.部分案涉账户交易行为不构成操纵市场。
4.相关自买交易不具有违法苛责性,陈柳毅、陈柳增具有如实陈述、积极举证、配合调查的情节,请求对陈柳毅、陈柳增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对当事人前述申辩不予采纳,具体意见如下:  第一,关于证据采信。本案调查程序合法,证据取得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关于共同操纵的认定。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张晓樱与陈柳毅、陈柳增具有操纵“纳川股份”的主观故意并共同实施了操纵行为。  第三,关于账户控制关系的认定。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张晓樱在涉案期间实际控制使用“廖某霞”等10个账户。  第四,关于操纵期间及违法所得计算。其一,我会综合在案证据认定本案操纵期间并无不当。其二,本案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符合我会执法实践,并无不当。  第五,关于本案调查程序与违法责任主体。我会依法履行了调查程序,在对相关人员涉案情况予以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在案证据对涉案违法事实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罚,并无不当。  第六,关于当事人责任比例。根据在案证据,操纵期间张晓樱主导案涉多数账户的交易决策,并安排人员下单,其在共同操纵中起主要作用。陈柳毅、陈柳增以配资或收益分成等方式向张晓樱提供部分账户、资金并参与下单操作,同时控制自用账户交易“纳川股份”,在共同操纵中起次要作用,其中陈柳增涉案程度相对更轻。基于以上事实,并考虑当事人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我会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65,468,945.79元,其中由张晓樱承担49,101,709.34元、陈柳毅承担10,475,031.33元、陈柳增承担5,892,205.12元;并处以196,406,837.37元罚款,其中由张晓樱承担147,305,128.03元、陈柳毅承担31,425,093.98元、陈柳增承担17,676,615.36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1月11日

纳川股份:关于对陈志江、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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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8-16

处罚对象:

陈志江,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669号
关于对陈志江、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
(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志江,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住所:北京市海
淀区彩和坊路6号9层918,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
持股5%以上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5号)查明的事实,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4月26日,陈志江作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原控股股东,与北京睿汇海纳科
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汇海纳)签署并对外
披露《陈志江与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关于福
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
份转让协议一》),约定睿汇海纳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陈志江
持有的51,680,582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1%,股权交
易价格4.32元/股。同日,双方签署了《陈志江与北京睿汇海纳
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二》),约定实际
股权交易价格为3.82元/股,双方交易实际按《股份转让协议二》
执行。你们仅对外披露了《股份转让协议一》,未及时报告、公
告《股份转让协议二》的内容,信息披露内容不实。
陈志江、睿汇海纳作为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及时
准确、完整地披露协议转让过程中对纳川股份股票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要信息,长期、故意隐瞒相关违规行为,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
第2.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陈志江、原持
股5%以上股东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给予公开
谴责的处分。
陈志江、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如对本所
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纳川股
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
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潘先生,电话:0755-88668308)
对于陈志江、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上述
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8月16日

纳川股份:关于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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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5-08

处罚对象: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388 号
关于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
区普安工业区;
陈志江,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长、时任总经理。
经查明,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
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12 月 9 日,纳川股份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非经营
— 2 —
性资金占用情况及整改报告的公告》显示, 2020 年 3 月 2 日、 3
月 3 日,纳川股份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志江通过向晋江锦
富贸易有限公司、泉州锦奥贸易有限公司预付原材料采购款的形
式占用纳川股份资金,期间日最高占用金额为 3,280 万元,占纳
川股份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34%。陈志江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前归还全部占用资金的本金,并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归还占用
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合计 21.49 万元。
纳川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 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纳川股份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时任总经理陈
志江,违反其诚实守信义务,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
司独立性,通过违规占用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第 3.1.7 条第四项和《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3 条、
第 4.2.8 条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的规定和《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三条的规
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3 —
二、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长、时任总经理陈志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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