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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纳川(30019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6 24843.95 24.209
2025-06-30 1 其他 4 22881.54 22.297
2025-03-31 1 其他 3 22151.80 21.586
2024-12-31 1 其他 1 15766.23 15.390
2024-09-30 1 其他 2 20934.28 20.43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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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223 2.02 2.48 -18.55 50.00 101.0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鳌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鳌峰路证券营业部

20251223 2.02 2.48 -18.55 45.85 92.62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鳌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鳌峰路证券营业部

20251223 2.02 2.48 -18.55 50.00 101.0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鳌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鳌峰路证券营业部

20251222 2.02 2.52 -19.84 50.00 101.0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鳌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鳌峰路证券营业部

20251222 2.02 2.52 -19.84 50.00 101.0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鳌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鳌峰路证券营业部

20251222 2.02 2.52 -19.84 50.00 101.0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鳌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鳌峰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1-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纳川: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1-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纳川:关于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发文单位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林惠霞
公告日期 2025-10-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纳川:关于收到《限制消费令》的公告([2025]闽0505执2451号)
发文单位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陈志江,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0-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纳川:关于收到《限制消费令》的公告([2025]闽0505执2452号)
发文单位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陈志江,天津纳川管材有限公司,武汉纳川管材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7-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纳川:关于收到《限制消费令》的公告([2025]闽0505执2453号)
发文单位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陈志江,福建纳川水务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T纳川: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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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6-01-21

处罚对象:

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
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ST 纳川公告编号:2026-016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连城县
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城水发”)于近日收到龙岩市生态环
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闽龙环罚〔2026〕5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名称: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惠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315345468G
地址:连城县朋口镇王城村
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超标督办单》
(单号:407462851)和龙岩市环境宣传教育与监控中心的《关于连城县城发水环
境发展有限公司(朋口)自动监控数据超标的通报》(龙环宣[2025]28 号)的线索,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对连城水发进行了调查,发现连城水发
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核查,连城水发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测设施已于 2024 年 6 月由连城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组织验收并已完成验收备案工作,目前在线监测设施的运维单位
为浙江益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在线运维公司)。查看在线监控设施运
行维护及校准记录,均有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调阅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
统数据显示,连城水发外排废水在线小时数据显示,2025 年 9 月 27 日 21 时开
始,氨氮出水数据开始出现升高趋势,至 2025 年 9 月 29 日 20 时开始,连城水
发出水在线数值持续超过标准值排放(标准值为 8mg/L),至 2025 年 10 月 4 日
20 时达到峰值 14.778mg/L,此后持续超标至 2025 年 10 月 8 日 8 时,2025 年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1页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
定书的公告
10 月 8 日 9 时后达标排放。查看同时段小时进水在线氨氮数据显示,连城水发
进水氨氮浓度基本稳定在 40mg/L 以内,未出现明显高值情况,且氨氮进水日均
值均在连城水发进水设计指标内(进水设计指标为 30mg/L),2025 年 10 月 5 日
总磷、总氮日均值超过标准值排放。现场核实连城水发废水排放口出现日均值
自 2025 年 9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0 月 7 日超标排放情况,最大日均值超标
0.655 倍。连城水发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2025 年
10 月 23 日对连城水发进行立案调查,2025 年 11 月 17 日对连城水发厂长许超
祥进行了调查询问,2025 年 10 月 11 日已向连城水发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决定书,并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对连城水发改正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检查发
现连城水发已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未在一个月内再次超标,已落实整改。
连城水发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
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
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
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第三类(水污染防治类)序号 2 的规定。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
连环罚告〔2025〕18 号)告知连城水发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连城水发未在
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综合考虑连城水发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已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决
定对连城水发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拾壹万陆千元(¥116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2页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
定书的公告
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
纳罚款的,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连城水发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
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龙岩市
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新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城水发仍保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
公司将引以为戒,持续督导子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此类事件再次
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处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处罚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 《行政处罚决定书》(闽龙环罚〔2026〕5 号)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3页

ST纳川:关于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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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11-18

处罚对象:

林惠霞

关于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ST 纳川公告编号:2025-136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获悉,公司子公
司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城水发”)的法定代表人林惠
霞女士被限制高消费。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情况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向林惠霞女士作出《限制消费
令》((2025)闽 0825 执 882 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于2025年6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
请执行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
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
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
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
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
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
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因
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
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二、案件相关情况
1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1页
关于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上述涉及案件为连城水发与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施工合同
纠纷,详见公司 2024 年年报诉讼部分及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披露于巨潮资
讯网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2025-098)。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
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共 1 起,涉案金额 609,509.65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0.48%,详见下表:
序号原告被告案由案号管辖法院立案时间涉案金额(元) 案件进展
1 中节能兆盛环保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5)闽0803民初3915号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20251114 609,509.65 一审审理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
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或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
行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2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2页

ST纳川:关于收到《限制消费令》的公告([2025]闽0505执2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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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10-22

处罚对象:

陈志江,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纳川
证券代码:300198
公告编号:2025-120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限制消费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或“公司”)及部分子公司于近日收到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出具的《限制消费令》,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基本情况
(一)(2025)闽0505执2451号《限制消费令》
因被执行人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2025)闽0505执2452号《限制消费令》
因被执行人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纳川管材有限公司、天津纳川管材有限公司、陈志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纳川管材有限公司、天津纳川管材有限公司、陈志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原因
本次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原因主要系公司及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及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8)。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处理计划
1.目前公司经营业务正常开展,未受到限制消费令事项的影响。公司将积极保持与相关方的沟通,争取尽快解决金融借款纠纷诉讼,以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限制消费令》(2025)闽0505执2451号
2.《限制消费令》(2025)闽0505执2452号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ST纳川:关于收到《限制消费令》的公告([2025]闽0505执2452号)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10-22

处罚对象:

陈志江,天津纳川管材有限公司,武汉纳川管材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纳川
证券代码:300198
公告编号:2025-120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限制消费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或“公司”)及部分子公司于近日收到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出具的《限制消费令》,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基本情况
(一)(2025)闽0505执2451号《限制消费令》
因被执行人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2025)闽0505执2452号《限制消费令》
因被执行人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纳川管材有限公司、天津纳川管材有限公司、陈志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纳川管材有限公司、天津纳川管材有限公司、陈志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原因
本次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原因主要系公司及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及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8)。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处理计划
1.目前公司经营业务正常开展,未受到限制消费令事项的影响。公司将积极保持与相关方的沟通,争取尽快解决金融借款纠纷诉讼,以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限制消费令》(2025)闽0505执2451号
2.《限制消费令》(2025)闽0505执2452号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ST纳川:关于收到《限制消费令》的公告([2025]闽0505执2453号)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07-30

处罚对象:

陈志江,福建纳川水务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限制消费令》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ST 纳川公告编号:2025-100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限制消费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或“公司”)及部
分子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出具的《限制消费令》,具体
情况如下:
     一、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基本情况
     (一)(2025)闽 0505 执 2450 号《限制消费令》
     因被执行人武汉纳川管材有限公司、天津纳川管材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业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志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
法院决定自本令生效之日起对被执行人武汉纳川管材有限公司、天津纳川管材有
限公司、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志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
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
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
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2025)闽 0505 执 2453 号《限制消费令》
     因被执行人陈志江、福建纳川水务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
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决定自本令生效之日
起对被执行人陈志江、福建纳川水务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高消
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
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
制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限制消费令》的公告
     (三)(2025)闽 0505 执 2454 号《限制消费令》
     因被执行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江苏纳川管材有限公
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
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决定自本令生效之日
起对被执行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江苏纳川管材有限公司
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高消
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
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
制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原因
     本次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原因主要系公司及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泉州泉港支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及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5-098)。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处理计划
     1、目前公司经营业务正常开展,未受到限制消费令事项的影响。公司将积
极保持与相关方的沟通,争取尽快解决金融借款纠纷诉讼,以维护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
合法权益。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出具的《限制消费令》((2025)闽 0505 执
2450 号、(2025)闽 0505 执 2453 号、(2025)闽 0505 执 2454 号)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2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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