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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川股份(30019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3 43.63 0.048
2023-09-30 1 其他 2 20934.28 23.051
2023-06-30 1 其他 2 20934.28 23.051
2 基金 4 462.95 0.510
2023-03-31 1 其他 2 20934.28 23.051
2022-12-31 1 其他 2 20934.28 23.051
2 基金 3 486.65 0.53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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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3-21 1.67 2.09 -20.10 31.37 52.39

买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北京中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巨鹿路营业部

2023-11-08 2.24 2.75 -18.55 50.00 112.00

买方: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福人路证券营业部

2023-04-04 2.66 2.80 -5.00 56.00 148.96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卖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青岛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4-03 2.30 2.84 -19.01 56.00 128.80

买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青岛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2-10 2.41 3.11 -22.51 30.60 73.75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圳湾一号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青岛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2-03-25 2.90 3.62 -19.89 40.89 118.58

买方: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台州黄岩西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5-0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纳川股份:关于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
公告日期 2019-09-2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陈志江,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8-09-1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罗靖,陈志江,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纳川股份:关于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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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5-08

处罚对象: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388 号
关于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
区普安工业区;
陈志江,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长、时任总经理。
经查明,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
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12 月 9 日,纳川股份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非经营
— 2 —
性资金占用情况及整改报告的公告》显示, 2020 年 3 月 2 日、 3
月 3 日,纳川股份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志江通过向晋江锦
富贸易有限公司、泉州锦奥贸易有限公司预付原材料采购款的形
式占用纳川股份资金,期间日最高占用金额为 3,280 万元,占纳
川股份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34%。陈志江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前归还全部占用资金的本金,并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归还占用
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合计 21.49 万元。
纳川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 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纳川股份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时任总经理陈
志江,违反其诚实守信义务,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
司独立性,通过违规占用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第 3.1.7 条第四项和《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3 条、
第 4.2.8 条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的规定和《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三条的规
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3 —
二、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长、时任总经理陈志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5 月 8 日

关于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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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09-26

处罚对象:

陈志江,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普安工业区; 
陈志江,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经查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
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月31日,纳川股份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
计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500万元至1,500万元。2月28日,纳川股份披露《2018年度
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净利润为523.06万元。4月17日,纳川
股份披露《2018年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净利润修正
为-44,285.91万元。4月26日,纳川股份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39,714.11万元。纳川股份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中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相比,盈亏
性质发生变化,差异金额较大且未及时修正。 
纳川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4条的相关规定。 
纳川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志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 2 — 
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纳川股份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志江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9月26日

关于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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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18-09-14

处罚对象:

罗靖,陈志江,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普安工业区; 
陈志江,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罗靖,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
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1月16日,纳川股份与华夏银行厦门分行签订《质押
合同》,以纳川股份的定期存单为质押财产,为厦门柏顺贸易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柏顺”)的借款提供不超过5000万担保,担
保期限2018年1月16日始至2019年1月16日止。但是,纳川股
份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8 年3
月29日,厦门柏顺归还其银行贷款,纳川股份与华夏银行厦门分
行解除了《质押合同》。直到2018年4月23日,纳川股份才召开
董事会补充审议了上述担保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提交股
 
— 2 — 
东大会审议。 
纳川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和本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8.3.4条规定。 
纳川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志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
条、第2.1条、第3.1.5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第1.4条、第2.1条、第3.1.5条和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条、第3.1.2条的规定,对纳川股份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纳川股份董事会秘书罗靖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
条、第3.1.5条、第3.2.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第1.4条、第2.1条、第3.1.5条、第3.2.2条和本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条、第3.1.2条的规定,
纳川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经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3 — 
二、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志江、
董事会秘书罗靖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
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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