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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普安工业区;
陈志江,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经查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
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月31日,纳川股份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
计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500万元至1,500万元。2月28日,纳川股份披露《2018年度
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净利润为523.06万元。4月17日,纳川
股份披露《2018年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净利润修正
为-44,285.91万元。4月26日,纳川股份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39,714.11万元。纳川股份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中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相比,盈亏
性质发生变化,差异金额较大且未及时修正。
纳川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4条的相关规定。
纳川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志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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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纳川股份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志江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