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669号
关于对陈志江、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
(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志江,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住所:北京市海
淀区彩和坊路6号9层918,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
持股5%以上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5号)查明的事实,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4月26日,陈志江作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原控股股东,与北京睿汇海纳科
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汇海纳)签署并对外
披露《陈志江与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关于福
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
份转让协议一》),约定睿汇海纳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陈志江
持有的51,680,582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1%,股权交
易价格4.32元/股。同日,双方签署了《陈志江与北京睿汇海纳
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二》),约定实际
股权交易价格为3.82元/股,双方交易实际按《股份转让协议二》
执行。你们仅对外披露了《股份转让协议一》,未及时报告、公
告《股份转让协议二》的内容,信息披露内容不实。
陈志江、睿汇海纳作为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及时
准确、完整地披露协议转让过程中对纳川股份股票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要信息,长期、故意隐瞒相关违规行为,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
第2.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陈志江、原持
股5%以上股东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给予公开
谴责的处分。
陈志江、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如对本所
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纳川股
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
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潘先生,电话:0755-88668308)
对于陈志江、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上述
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