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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川股份(30019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2 20934.28 20.434
2024-06-30 1 其他 2 20934.28 20.434
2 基金 2 20.04 0.020
2024-03-31 1 其他 3 21230.13 22.825
2023-12-31 1 其他 2 20934.28 23.051
2 基金 8 486.89 0.536
3 上市公司 1 419.93 0.462
2023-09-30 1 其他 2 20934.28 23.05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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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5-16 1.61 1.61 0 1404.00 2260.44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黄河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西拉沐沦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04-10 1.77 1.76 0.57 2918.46 5165.67

买方: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京北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黄河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03-21 1.67 2.09 -20.10 31.37 52.39

买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北京中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巨鹿路营业部

2023-11-08 2.24 2.75 -18.55 50.00 112.00

买方: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福人路证券营业部

2023-04-04 2.66 2.80 -5.00 56.00 148.96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卖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青岛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4-03 2.30 2.84 -19.01 56.00 128.80

买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青岛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8-16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纳川股份:关于对陈志江、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陈志江,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公告日期 2023-05-0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纳川股份:关于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
公告日期 2019-09-2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陈志江,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纳川股份:关于对陈志江、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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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8-16

处罚对象:

陈志江,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669号
关于对陈志江、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
(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志江,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住所:北京市海
淀区彩和坊路6号9层918,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
持股5%以上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5号)查明的事实,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4月26日,陈志江作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原控股股东,与北京睿汇海纳科
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汇海纳)签署并对外
披露《陈志江与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关于福
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
份转让协议一》),约定睿汇海纳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陈志江
持有的51,680,582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1%,股权交
易价格4.32元/股。同日,双方签署了《陈志江与北京睿汇海纳
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二》),约定实际
股权交易价格为3.82元/股,双方交易实际按《股份转让协议二》
执行。你们仅对外披露了《股份转让协议一》,未及时报告、公
告《股份转让协议二》的内容,信息披露内容不实。
陈志江、睿汇海纳作为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及时
准确、完整地披露协议转让过程中对纳川股份股票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要信息,长期、故意隐瞒相关违规行为,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
第2.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陈志江、原持
股5%以上股东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给予公开
谴责的处分。
陈志江、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如对本所
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纳川股
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
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潘先生,电话:0755-88668308)
对于陈志江、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上述
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8月16日

纳川股份:关于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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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5-08

处罚对象: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388 号
关于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
区普安工业区;
陈志江,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长、时任总经理。
经查明,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
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12 月 9 日,纳川股份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非经营
— 2 —
性资金占用情况及整改报告的公告》显示, 2020 年 3 月 2 日、 3
月 3 日,纳川股份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志江通过向晋江锦
富贸易有限公司、泉州锦奥贸易有限公司预付原材料采购款的形
式占用纳川股份资金,期间日最高占用金额为 3,280 万元,占纳
川股份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34%。陈志江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前归还全部占用资金的本金,并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归还占用
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合计 21.49 万元。
纳川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 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纳川股份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时任总经理陈
志江,违反其诚实守信义务,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
司独立性,通过违规占用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第 3.1.7 条第四项和《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3 条、
第 4.2.8 条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的规定和《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三条的规
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3 —
二、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长、时任总经理陈志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5 月 8 日

关于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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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09-26

处罚对象:

陈志江,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普安工业区; 
陈志江,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经查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
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月31日,纳川股份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
计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500万元至1,500万元。2月28日,纳川股份披露《2018年度
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净利润为523.06万元。4月17日,纳川
股份披露《2018年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净利润修正
为-44,285.91万元。4月26日,纳川股份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39,714.11万元。纳川股份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中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相比,盈亏
性质发生变化,差异金额较大且未及时修正。 
纳川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4条的相关规定。 
纳川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志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 2 — 
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纳川股份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志江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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