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时间:2021-04-09 来源:
当事人:杨永平,男,1963年12月出生,涉案时任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载波)监事会主席,住址:山东省青岛市
当事人:吕萍,女,1967年1月出生,系杨永平配偶,住址:山东省青岛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杨永平、吕萍内幕交易“东软载波”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杨永平、吕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9年7月起,在深圳山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汇资本)引荐下,广东顺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控股)开始对东软载波开展考察洽谈。
2019年8月27日,顺德控股、山汇资本相关人员与东软载波实际控制人崔某等就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谈判。2019年8月28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确定了框架协议的内容。
2019年9月7日,东软载波实际控制人崔某等人前往广东省顺德市与顺德控股签署股权转让框架意向协议。
2019年9月9日,东软载波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股权转让框架意向协议>的公告》。称东软载波实际控制人崔某等三人(甲方)与顺德控股(乙方)于2019年9月7日签订了《股权转让框架意向协议》,甲方拟于2019年度及2020年度内,向乙方及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转让不超过其持有的目标公司93,886,250股非限售流通A股,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0%,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
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重大事项,公开前系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
该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不晚于2019年8月27日,公开于2019年9月9日。东软载波董事长、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崔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杨永平、吕萍内幕交易“东软载波”股票
(一)杨永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崔某的联络接触
杨永平时任东软载波监事会主席,与崔某系同学、朋友关系。
2019年8月28日,东软载波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杨永平与崔某均现场参会。内幕信息公开前,杨永平与崔某存在多次电话及微信联络,关系密切。
(二)杨永平、吕萍控制使用“杨某民”“陈某玲”“杨某”证券账户交易“东软载波”股票
杨永平及其配偶吕萍,调动资金,利用“杨某民”“陈某玲”“杨某”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东软载波”股票165,600股,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最终获利355,389.74元。
1.“杨某民”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杨某民系杨永平哥哥。“杨某民”证券账户于2007年8月24日在中信证券(山东)青岛标山路证券营业部开立。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永平、吕萍名下银行账户先后转入70万元至“杨某民”证券账户,买入49,400股“东软载波”股票,交易终端为吕萍名下手机或电脑。该部分获利95,481.84元,最终转入杨永平夫妇账户。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交易“东软载波”股票成交金额较近一年持有其他股票最大市值明显放大,突击转入资金,果断全仓买入,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获利随即全部转出。
2.“陈某玲”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陈某玲系吕萍母亲,杨永平岳母。“陈某玲”证券账户于2015年8月31日在中信证券(山东)青岛标山路证券营业部开立。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永平、吕萍名下银行账户先后转入80万元至“陈某玲”证券账户,买入58,200股“东软载波”股票,交易终端为吕萍名下手机或电脑。该部分获利132,496.62元,最终转入杨永平账户。
此前该账户多以申购新股及报价回购为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突击转入资金,单一重仓买入“东软载波”股票,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获利随即全部转出。
3.“杨某”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杨某系杨某民女儿,杨永平侄女。“杨某”证券账户于2015年9月2日在长城证券青岛龙城路证券营业部开立。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永平、吕萍名下银行账户先后转入80万元至“杨某”证券账户,买入58,000股“东软载波”股票,交易终端为杨永平名下手机。该部分获利127,411.28元,最终转入杨永平夫妇账户。
此前该账户已空置三年之久。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突击转入资金,单一重仓买入“东软载波”股票,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获利随即全部转出。
以上违法事实,有东软载波相关公告、相关证券和银行账户资料、交易记录、电话通讯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杨永平、吕萍利用“杨某民”“陈某玲”“杨某”证券账户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杨永平、吕萍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55,389.74元,并处以710,779.48元罚款。其中,对杨永平处以355,389.74元罚款,对吕萍处以355,389.7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