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09247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
〕
95
号
当事人: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沃克森),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
李辉,男
,涉案项目签字评估师。
贺聪阳,男
,涉案项目签字评估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
沃克森
资产评估执业未勤勉尽责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应当事人
沃克森
、
李辉
、
贺聪阳
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
沃克森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202
2
年
3
月
8
日
,
沃克森
接受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捷成股份
)
相关子公司
委托,对
抵债人提供的
抵账资产进行评估
。
评估
收费总额
150,943.40元
。
202
2
年
4
月
1
5
日,
沃克森
出具评估报告
,采用收益法、重置成本法分别评估
6部电视剧及
2
部剧本,
评估值合计12,730.93
万元,
评估基准日为202
1
年
12
月31日
。
李辉、贺聪阳为签字评估师
。
二、
沃克森在评估
过程中
未勤勉尽责,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
(一)对抵账资产的权属情况核查、验证不到位,评估程序与评估资料无法支持抵账资产权属清晰的结论
1
.
未按评估说明执行评估程序
。评估说明显示,沃克森指导产权持有人填表和准备资料、调查各项资产、与产权持有人沟通并完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
沃克森实际未向产权持有人了解抵账资产情况,未直接从产权持有人取得评估资料。
2
.
评估程序及取得资料无法支持抵账资产权属清晰的结论。一是未关注电视剧权属转移
存在
限制。二是未关注部分电视剧版权存在非独占专有授权或重复授权的情况,取得的版权资料不完整。三是
未关注所获取的
权属资料
存在
矛盾。
沃克森的
上述
行为
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
(中评协〔2018〕
36
号)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
(中评协〔201
7
〕3
7
号)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
收益法
评估中,
未
充分
核查验证
评估资料
1
.
收益预测范围存在错误。未考虑授权权利无排他性及其他方享有权利对收益预测范围的影响。
2
.
收益预测依据核查验证不足。
一是未按计划执行评估程序。
评估说明显示,委估资产经营状况调查包括收集分析其历史盈利情况,但沃克森实际未取得委估资产收入成本构成,也未向抵债人进一步了解
。
二是未核实已发行抵账资产的历史收益情况。
3
.
成本预测依据不充分。沃克森评估说明显示,委估资产实现收入需委托第三方发行,并向其支付发行费。但
评估底稿中所参考的案例并非第三方发行方式,
沃克森未充分分析不同发行方式对成本费用的影响,以
电视剧
各年预测收入
的
12.50%作为
当年成本费用
依据不足。
4
.
折现率参数选取错误,未合理说明赋值口径差异。沃克森使用制造类企业指标测算风险报酬率,未结合文化企业的具体风险因素分析调整。此外,对于
6部电视剧
折现率参数选取的差异也未合理说明。
沃克森的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
201
9
〕
35
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
无形资产》(中评协〔201
7
〕3
7
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三)重置成本法评估中,重要参数预测依据不充分
1.
确定重置全价依据不足。
2部
剧本相关协议中均存在
达成条件后付款的约定,沃克森未考虑相关条件实现情况,直接采用协议总价作为重置全价依据不足。
2.
确定
综合成新率依据不足。截至评估基准日,
相关抵账
剧本授权剩余期限较短,且未被拍摄成电影。沃克森未结合上述实际情况及剧本的价值变化规律,未考虑成新率,以
100%确定综合成新率
依据不足。
沃克森的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
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
9
〕
35
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
无形资产》(中评协〔201
7
〕3
7
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沃克森在评估过程中没有客观进行分析和估算,评估工作底稿不能支持其评估结论。
以上事实
,有
相关评估报告
、评估说明、工作底稿、
合同协议、相关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
人员
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
沃克森
在为
捷成股份提供评估服务
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
违反
《证券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第三款
所述
违法行为
。
对于沃克森的上述违法行为,签字评估师李辉
、
贺聪阳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申辩和听证过程中,沃克森、李辉、
贺聪阳
主要提出
本案
法律适用错误
、评估报告等文件
不存在误导性陈述
、已
就抵账资产权属核查
、
就
收益法评估
和
重置成本法评估
已
勤勉尽责
、
行政处罚过重
等申辩意见,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沃克森未勤勉尽责,
出具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
,
本案法律适用正确。我会已综合考虑当事人
的履职情况、主观过错、配合调查等因素
,
量罚并无不当
。我会
部分采纳
当事人
的
申辩
意见
,
并已在决定书中
作出
调整,
上述调整不影响对沃克森整体违法的认定。当事人的
其他
申辩
意见
无事实或法律依据,我会
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
违法行为
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第三款
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
对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
150,943.40
元,并处以
50
万
元罚款
;
二、
对
李辉、贺聪阳
给
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