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捷成股份(30018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4 174136.39 4001.92 83.33 452.48 1.31
2025-12-03 175336.99 11380.62 85.03 468.52 3.04
2025-12-02 174824.53 5414.76 82.03 475.77 3.79
2025-12-01 174705.90 5680.64 81.27 481.12 3.07
2025-11-28 174984.62 4952.49 82.61 491.53 0.59
2025-11-27 174642.62 7929.59 83.03 485.73 1.28
2025-11-26 173585.76 6147.63 83.94 505.32 1.25
2025-11-25 173830.82 11098.13 86.41 527.97 0.67
2025-11-24 174723.48 8813.45 87.12 529.69 4.72
2025-11-21 176822.80 6627.65 82.93 488.46 0.59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4 7700.15 3.409
2 基金 5 2830.24 1.253
2025-06-30 1 基金 180 11271.97 4.990
2 其他 1 2622.19 1.161
3 保险 1 1519.56 0.673
2025-03-31 1 其他 2 6445.41 2.853
2 基金 7 2633.05 1.165
2024-12-31 1 基金 101 10597.30 4.731
2 其他 3 6366.72 2.842
3 保险 2 2328.65 1.040
2024-09-30 1 基金 6 5536.74 2.472
2 其他 2 3666.40 1.63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223 5.70 6.56 -13.11 45.21 257.70

买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体育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昌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1213 5.80 6.94 -16.43 45.90 266.22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东里证券营业部

卖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昌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1203 5.20 6.24 -16.67 60.00 312.0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东里证券营业部

卖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昌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1015 4.23 5.15 -17.86 55.13 233.20

买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区正信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昌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0226 3.95 4.69 -15.78 34.77 137.34

买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仙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20231114 5.23 5.34 -2.06 30.00 156.9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临江大道天德广场证券营业部

20231114 5.23 5.34 -2.06 40.00 209.2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临江大道天德广场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7-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辉,贺聪阳,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2-1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捷成股份:关于对徐子泉、周楠、府相数科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米昕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楠,徐子泉,米昕,府相数科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4-0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文菊,徐子泉,陈同刚
公告日期 2021-11-1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文菊,徐子泉,陈同刚,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7-18

处罚对象:

李辉,贺聪阳,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09247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
〕
95
号
      
当事人: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沃克森),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
  
李辉,男
,涉案项目签字评估师。
  
贺聪阳,男
,涉案项目签字评估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
沃克森
资产评估执业未勤勉尽责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应当事人
沃克森
、
李辉
、
贺聪阳
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
沃克森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202
2
年
3
月
8
日
,
沃克森
接受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捷成股份
)
相关子公司
委托,对
抵债人提供的
抵账资产进行评估
。
评估
收费总额
150,943.40元
。
  
202
2
年
4
月
1
5
日,
沃克森
出具评估报告
,采用收益法、重置成本法分别评估
6部电视剧及
2
部剧本,
评估值合计12,730.93
万元,
评估基准日为202
1
年
12
月31日
。
李辉、贺聪阳为签字评估师
。
  
二、
沃克森在评估
过程中
未勤勉尽责,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
  
(一)对抵账资产的权属情况核查、验证不到位,评估程序与评估资料无法支持抵账资产权属清晰的结论
  
1
.
未按评估说明执行评估程序
。评估说明显示,沃克森指导产权持有人填表和准备资料、调查各项资产、与产权持有人沟通并完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
沃克森实际未向产权持有人了解抵账资产情况,未直接从产权持有人取得评估资料。
  
2
.
评估程序及取得资料无法支持抵账资产权属清晰的结论。一是未关注电视剧权属转移
存在
限制。二是未关注部分电视剧版权存在非独占专有授权或重复授权的情况,取得的版权资料不完整。三是
未关注所获取的
权属资料
存在
矛盾。
  
沃克森的
上述
行为
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
(中评协〔2018〕
36
号)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
(中评协〔201
7
〕3
7
号)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
收益法
评估中,
未
充分
核查验证
评估资料
  
1
.
收益预测范围存在错误。未考虑授权权利无排他性及其他方享有权利对收益预测范围的影响。
  
2
.
收益预测依据核查验证不足。
一是未按计划执行评估程序。
评估说明显示,委估资产经营状况调查包括收集分析其历史盈利情况,但沃克森实际未取得委估资产收入成本构成,也未向抵债人进一步了解
。
二是未核实已发行抵账资产的历史收益情况。
  
3
.
成本预测依据不充分。沃克森评估说明显示,委估资产实现收入需委托第三方发行,并向其支付发行费。但
评估底稿中所参考的案例并非第三方发行方式,
沃克森未充分分析不同发行方式对成本费用的影响,以
电视剧
各年预测收入
的
12.50%作为
当年成本费用
依据不足。
  
4
.
折现率参数选取错误,未合理说明赋值口径差异。沃克森使用制造类企业指标测算风险报酬率,未结合文化企业的具体风险因素分析调整。此外,对于
6部电视剧
折现率参数选取的差异也未合理说明。
  
沃克森的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
201
9
〕
35
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
无形资产》(中评协〔201
7
〕3
7
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三)重置成本法评估中,重要参数预测依据不充分
  
1.
确定重置全价依据不足。
2部
剧本相关协议中均存在
达成条件后付款的约定,沃克森未考虑相关条件实现情况,直接采用协议总价作为重置全价依据不足。
  
2.
确定
综合成新率依据不足。截至评估基准日,
相关抵账
剧本授权剩余期限较短,且未被拍摄成电影。沃克森未结合上述实际情况及剧本的价值变化规律,未考虑成新率,以
100%确定综合成新率
依据不足。
  
沃克森的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
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
9
〕
35
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
无形资产》(中评协〔201
7
〕3
7
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沃克森在评估过程中没有客观进行分析和估算,评估工作底稿不能支持其评估结论。
  
以上事实
,有
相关评估报告
、评估说明、工作底稿、
合同协议、相关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
人员
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
沃克森
在为
捷成股份提供评估服务
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
违反
《证券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第三款
所述
违法行为
。
对于沃克森的上述违法行为,签字评估师李辉
、
贺聪阳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申辩和听证过程中,沃克森、李辉、
贺聪阳
主要提出
本案
法律适用错误
、评估报告等文件
不存在误导性陈述
、已
就抵账资产权属核查
、
就
收益法评估
和
重置成本法评估
已
勤勉尽责
、
行政处罚过重
等申辩意见,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沃克森未勤勉尽责,
出具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
,
本案法律适用正确。我会已综合考虑当事人
的履职情况、主观过错、配合调查等因素
,
量罚并无不当
。我会
部分采纳
当事人
的
申辩
意见
,
并已在决定书中
作出
调整,
上述调整不影响对沃克森整体违法的认定。当事人的
其他
申辩
意见
无事实或法律依据,我会
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
违法行为
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第三款
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
对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
150,943.40
元,并处以
50
万
元罚款
;
  
二、
对
李辉、贺聪阳
给
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捷成股份:关于对徐子泉、周楠、府相数科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米昕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12-15

处罚对象:

周楠,徐子泉,米昕,府相数科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2〕 1158 号
关于对徐子泉、周楠、府相数科产业发展
(北京)有限公司、米昕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徐子泉,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长;
周楠,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府相数科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紫雀路 55 号院 9 号楼五层 101 室;
米昕,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查明,徐子泉、周楠、府相数科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 2 —
司、米昕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9 月 2 日,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捷成股份”)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控制权转让协议><表
决权委托书>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捷成股份实
际控制人徐子泉将其持有的捷成股份 19.67%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等权利委托给府相数科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府
相数科”)行使,捷成股份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府相数科的实际控制
人周楠。同日,徐子泉与府相数科签订《徐子泉与府相数科产业
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关于捷成股份之控制权转让补充协议》(以
下简称《补充协议》),府相数科承诺在 2021 年 11 月 20 日前为捷
成股份提供 4 亿元流动性资金,如资金未如期到位,徐子泉有权
单方面终止控制权转让、表决权委托。但相关当事人未就《补充
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2 年 6 月 6 日,捷成股份
才在《关于收到大股东解除表决权委托的<告知函>暨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中披露《补充协议》相关内容。
2021 年 9 月 3 日,本所向捷成股份发出关注函,要求捷成股
份、徐子泉、周楠、府相数科说明控制权转让是否存在其他与上
市公司相关的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2021 年 9 月 17 日,捷成股份
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称,根据徐子
泉、周楠及府相数科的书面说明,无其他与捷成股份相关的应披
露未披露事项。本所后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 2022 年 1 月 18 日、
2 月 15日进一步向捷成股份发函问询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情况以及— 3 —
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但相关当事人仍未披露《补
充协议》。
捷成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徐子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4.3.2 条第七项、
第 5.1.1 条、第 5.1.2 条的规定。
捷成股份原实际控制人周楠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3.2 条第七项、第 5.1.1 条的规定。
周楠控制的府相数科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捷成股份董事米昕于《补充协议》签署日即对相关事项知情,
未督促相关方及时予以披露,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5.1.2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第 12.6 条以及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
二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
分决定:
一、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4 —
徐子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周楠、
府相数科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米昕给予通报批
评的处分。
对于徐子泉、周楠、府相数科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米昕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
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2 月 15 日

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4-01

处罚对象: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文菊,徐子泉,陈同刚

 
 
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
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709室; 
徐子泉,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董事
长; 
陈同刚,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张文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
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2月3日,捷成股份披露的《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显示,2018年底至2019年3月,
  — 2 — 
捷成股份原控股股东徐子泉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
为,累计占用金额7,400万元,其中2,600万元于2019年底归还。
2021年12月28日,捷成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
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方资金
占用解决方案暨公司签署〈抵账协议〉的议案》,以徐子泉向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提供的借款抵销徐子泉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截至
目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已与徐子泉签署《抵账协议》,资金占用
本息已全部偿还。 
捷成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的规定。 
捷成股份原控股股东、董事长徐子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
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3.1.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3
条、第4.2.8条的规定,对捷成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捷成股份时任总经理陈同刚、时任财务总监张文菊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捷成股份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 月修订)》第
16.2条、第16.3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
 
— 3 — 
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董事长
徐子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陈同刚、
时任财务总监张文菊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
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
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4月1日 
 
  — 4 —

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1-19

处罚对象:

张文菊,徐子泉,陈同刚,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
路 1 号学院国际大厦 709 室;
徐子泉,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同刚,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张文菊,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
股份”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 月 29 日,捷成股份披露《2020 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为亏损 33,000 万元至 48,000 万元。 4 月 23 日, 捷成股份
披露《2020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 2020 年度预计净利润修
正为亏损 120,000 万元至 127,000 万元。 4 月 28 日, 捷成股份披
露《2020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 123,083 万
元。 捷成股份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 2 —
计净利润相比,金额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捷成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2.1 条、第
6.2.5 条的相关规定。
捷成股份董事长徐子泉、 时任总经理陈同刚、 财务总监张文
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相关规定,对捷成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
十四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
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子泉、 时任
总经理陈同刚、财务总监张文菊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
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
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19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5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