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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源股份(30017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1 5280.00 11.215
2 券商 1 619.24 1.315
3 上市公司 1 392.37 0.833
2023-06-30 1 其他 1 5280.00 11.215
2 基金 1 18.93 0.040
2023-03-31 1 其他 2 5540.36 11.768
2022-12-31 1 其他 1 5280.00 11.215
2 QFII 1 300.22 0.638
3 基金 1 8.30 0.018
2022-09-30 1 其他 2 5540.36 11.76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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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2-27 4.50 5.73 -21.47 46.24 208.08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1-11-09 5.80 4.96 16.94 89.10 516.78

买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东港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东港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0-02-13 5.71 6.31 -9.51 140.00 799.40

买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苗圃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2020-02-11 5.90 6.38 -7.52 100.00 590.00

买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周家嘴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2020-02-11 5.90 6.38 -7.52 100.00 590.00

买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周家嘴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2020-01-14 5.64 6.47 -12.83 187.00 1054.68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城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1-1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朗源股份: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丽娜,张涛,戚永楙,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1-0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广东云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张涛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涛,广东云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9-03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魏晓微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魏晓微,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6-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魏晓微)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魏晓微,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4-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朗源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朗源股份: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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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1-17

处罚对象:

张丽娜,张涛,戚永楙,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46 号
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龙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朗
源路 299 号;
戚永楙,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张丽娜,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涛,朗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经查明,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源股份)及相关当
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3〕 12 号)和《关于对朗源股份有
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 13
号),以及朗源股份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
差错更正的公告》、 2023 年 6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对年报问询函
回复的公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
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核查的专项说明》,
2017 年、 2018 年, 朗源股份控股子公司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世联合)存在虚假交易,导致优世联合
2018 年纳入朗源股份合并报表时虚增资产 2,512.72 万元。 2018
年,优世联合与广东启辰云数据存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辰云)
开展设备相关业务,导致虚增应收账款 3,664.84 万元。 2019 年、
2020 年,优世联合与启辰云、广州市希弥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
司等开展设备相关业务,导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 4,215.86 万元,
虚增存货 2,830.67 万元。上述事项导致朗源股份 2018 年至 2021
年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朗源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朗源股份董事长、总经理戚永楙,财务总监张丽娜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
朗源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3 —
朗源股份时任总经理张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朗源股份 2018 年、 2019 年定期报告
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3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戚永楙,财务总监
张丽娜,时任总经理张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
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 月 17 日— 4 —

关于对广东云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张涛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1-01

处罚对象:

张涛,广东云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广东云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张涛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云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和业绩补偿承诺方;
张涛, 广东云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朗源股份
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 广东云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张涛存在以下违规行
为:
2018 年 12 月 5 日,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源股
份”)披露《关于现金收购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股权的公告》,以现金收购广东云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广东云聚”)持有的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优世联合”) 51%股权,张涛为广东云聚实际控制人。根
据朗源股份与广东云聚、张涛、优世联合签订的《关于广东优世
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之协议书》(以下简称《股份
转让协议》),广东云聚及张涛承诺优世联合 2019 年度、 2020 年
度、 2021 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
利润”)分别不低于 3,000 万元、 5,000 万元和 8,000 万元。如果— 2 —
在《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期内,优世联合截至当年累
计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金额的,则广东云聚应向朗源股
份进行补偿。如广东云聚未能按照《股份转让协议》支付补偿款
的,张涛承担连带责任。
2020 年 9 月 25 日,朗源股份披露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前期会计差
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中喜专审字〔 2020〕 第 01508 号)
以及《关于修正优世联合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优世联合 2019 年度修正后净利润为-1,299.64 万元,广东云聚应
在收到朗源股份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业绩补偿款 5,616.40
万元。 2021 年 3 月 2 日,朗源股份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其于 2020 年 10 月 8 日向广东云聚及张涛发
送了《关于支付业绩补偿款的函》的书面通知,广东云聚应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前支付业绩补偿款,截至公告披露日,广东云聚未
支付补偿款,张涛也未履行连带责任。
2021 年 4 月 27 日,朗源股份披露《关于优世联合未完成 2020
年度业绩承诺的说明》,优世联合未完成 2020 年度业绩承诺,根
据各方约定,广东云聚应支付的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业绩补偿
款合计为 21,829.66 万元(不含逾期支付 2019 年度业绩补偿款的
利息)。 5 月 7 日,朗源股份披露《关于 2019 年度业绩补偿的进
展公告》,广东云聚将持有的优世联合 2,869.58 万股股份及张涛
控制的广州焱富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优世联合 874.46 万股股份
用于股份补偿,根据优世联合资产评估报告,已补偿股份的股权— 3 —
价值为 2,790.04 万元。 6 月 8 日,朗源股份披露《关于对年报问
询函回复的公告》,根据广东云聚及张涛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出具
的书面文件, 其已无力履行剩余款项的偿还责任。截至本决定书
出具之日,广东云聚及张涛仍未能完全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违反
了作出的承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收购经营性资产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 交易对手
方的业绩补偿承诺,作为交易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上市公
司和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可能对投资者交易决策产生重
要影响。 广东云聚及张涛未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及时履行
业绩补偿义务,违反了其对上市公司及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侵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和《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7.4.1 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当事人广东云聚、 张涛提出了听证申请,
广东云聚、 张涛主要申辩理由包括: 一是优世联合主要子公司湖
北神狐时代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神狐”)受到 2019
年军运会影响,导致项目完工时间延后, 随后武汉爆发新冠肺炎
疫情,属不可抗力影响, 导致优世联合、湖北神狐以及优世联合
其他子公司的业务均受到影响。二是广东云聚和张涛已尽最大努
力支付业绩补偿,已履行部分补偿义务,此外, 业绩对赌没有实— 4 —
现并未对上市公司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等恶劣影响。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第一,关于受军运会、疫情等外部因素影响的理由, 当事人
在作出业绩承诺时未能充分考虑军运会召开等对其项目进度的影
响, 未能谨慎、客观地作出业绩承诺。在受军运会及疫情影响后,
当事人也并未采取积极措施推进承诺业绩完成或者依规履行承诺
变更程序。在承诺未变更的情况下,广东云聚和张涛仍应依约履
行业绩补偿义务。
第二, 关于已履行部分补偿义务及未产生恶劣影响的理由,
业绩承诺不同于一般的协议约定,不仅是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的
协议约定,也是交易对方向市场作出的公开承诺,自公开伊始,
即可能对股票价格及投资者交易决策产生潜在影响。 考虑到优世
联合业绩承诺完成率为负,截至决定书作出前,当事人尚未履行
的业绩补偿金额为 19,039.62 万元(不含逾期利息),数额巨大。
为此,其第一、二项理由不能成立,本所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试行)》 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广东云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张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广东云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张涛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
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5 —
广东云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张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
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
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朗源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
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
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及时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保障上市公司合法权益,自觉维护
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1 日

关于对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魏晓微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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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9-03

处罚对象:

魏晓微,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魏晓微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838 号华都大厦 24 楼, 原间接控制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5%以上股份
投资者。
魏晓微,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 30 号)查明的
事实,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魏晓微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 年 9 月 19 日至 2017 年 5 月 3 日期间,上海玖歌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玖歌)控制、使用吴某继等 9 个个人
证券账户及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德邦基金-荣华 8 期资产
管理计划” 账户(以下统称账户组)交易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朗源股份)股票。 2016 年 12 月 27 日,上海玖歌通过账户
组持有朗源股份股票数量占朗源股份总股本比例首次达到 5%,此
后反复买卖朗源股份股票,持股比例在 5%上下波动,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由 4.88%增至 7.12%,第二次超过 5%,于 2017 年 4 月 13— 2 —
日由 4.96%增至 5.04%,第三次超过 5%,但上海玖歌均未按规定
进行报告和公告。 2017 年 1 月 16 日,上海玖歌持有的朗源股份
股票的比例达到最高点 8.93%,其后继续买卖,至 2017 年 4 月 14
日持股比例降至 3.7%,减持比例超过朗源股份总股本的 5%,也未
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上海玖歌持股比例首次超过 5%后,控制的账户组累计买入朗
源股份股票 4,273.90 万股,买入金额为 61,154.64 万元,累计卖
出朗源股份股票 6,627.90 万股,卖出金额为 86,340.62 万元。
上海玖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10 条、第 11.8.1 条
的规定。
上海玖歌时任董事长魏晓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4 年修订)》第 16.2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
行)》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魏晓微给予公
开谴责的处分。
上海玖歌及魏晓微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 3 —
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
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朗源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
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
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魏晓微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9 月 3 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魏晓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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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6-11

处罚对象:

魏晓微,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魏晓微)
 〔2021〕30号 
   当事人: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玖歌),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魏晓微,男,1975年11月出生,时任上海玖歌董事长,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上海玖歌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及限制转让期转让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于2021年1月2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上海玖歌、魏晓微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上海玖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上海玖歌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一)上海玖歌控制使用“吴某继”等个人账户情况
  1.“吴某继”账户
  “吴某继”账户于2007年1月4日在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88×××××6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1××××131和深圳股东账户005××××079。
  2.“王某培”账户
  “王某培”账户于2015年10月13日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一德街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100××××××229,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2××××457和深圳股东账户016××××499。
  3.“谭某”账户
  “谭某”账户于2014年8月13日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福州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15××××66,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43××××668和深圳股东账户015××××635。
  4.“周某云”申万宏源账户
  “周某云”申万宏源账户于2016年9月8日在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开立,资金账号211××××549,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2××××231和深圳股东账户021××××344。
  5.“周某云”中信建投账户
  “周某云”中信建投账户于2016年8月23日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门南大街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12××××93,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0××××673和深圳股东账户021××××840。
  6.“全某”账户
  “全某”信用账户于2016年12月20日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绣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11×××××8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E04××××966和深圳股东账户060××××042。
  7.“周某春”账户
  “周某春”账户于2007年11月21日在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88×××××25,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47××××461和深圳股东账户010××××685。
  8.“刘某”账户
  “刘某”账户于2015年8月10日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绣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16××××8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8××××770和深圳股东账户018××××787。
  9.“陈某丹”账户
  “陈某丹”账户于2014年2月26日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藏中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42××××01,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9××××019和深圳股东账户014××××503。
  2016年9月19日至2017年5月3日期间,上海玖歌控制使用上述9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组)交易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源股份)股票。个人账户组交易“朗源股份”的决策由上海玖歌资本市场部作出并下单交易,除“全某”账户交易“朗源股份”的资金来源于上海玖歌及其员工外,个人账户组其他账户交易“朗源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账户名义所有人或上海玖歌的客户。
  (二)上海玖歌控制使用“德邦基金-荣华8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荣华8期)”账户情况
  2015年4月,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基金)与上海玖歌签订《策略伙伴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德邦基金聘请上海玖歌作为荣华8期的投资顾问,上海玖歌向德邦基金提供投资建议,德邦基金执行上海玖歌的投资建议。实际交易过程中上海玖歌权益投资部研究确定“荣华8期”账户的交易决策并下单交易。综上,上述个人账户组及“荣华8期”账户(以下简称玖歌账户组)在交易“朗源股份”期间由上海玖歌控制、使用。
  二、上海玖歌控制使用玖歌账户组超比例持股及限制转让期交易情况
  2016年9月19日至2017年5月3日期间,上海玖歌控制使用玖歌账户组交易“朗源股份”。2016年12月27日,上海玖歌持有“朗源股份”的比例首次达到朗源股份总股本的5%。此后上海玖歌继续反复买卖“朗源股份”,持股比例在朗源股份总股本的5%上下波动,于2017年1月12日由4.88%增至7.12%,第二次超过5%,于4月13日由4.96%增至5.04%,第三次超过5%,均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2017年1月16日,上海玖歌持有“朗源股份”的比例达到最高点8.93%,其后继续买卖,至4月14日持股比例减少至3.7%,减持比例超过朗源股份总股本的5%,也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持股比例首次超过5%后,玖歌账户组累计买入“朗源股份”42,739,034股,买入金额为611,546,403.52元,累计卖出“朗源股份”66,279,034股,卖出金额为863,406,197.37元。上海玖歌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朗源股份”亏损78,985,660元。
  魏晓微时任上海玖歌董事长,分管主要负责涉案交易的资本市场部。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和资金流水、相关银行资料、相关人员笔录和情况说明、交易所计算数据、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合同和协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上海玖歌在持股比例多次达到朗源股份总股本的5%时和减持比例超过朗源股份总股本的5%时,均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魏晓微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海玖歌在限制转让期内交易“朗源股份”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述“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同时,该行为也违反了2019年《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的违法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上海玖歌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本案调查过程未遵循法定程序。证监会在调查过程中未向当事人告知、送达立案决定书,未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处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基本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包括立案在内的法定程序。
  其二,本案认定的事实不清,且存在错误。一是关于上海玖歌控制相关账户超比例持股的情况,未经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也未在调查过程中向当事人告知、确认。二是上海玖歌系荣华8期的投资顾问,仅向管理人德邦基金提供投资建议,不能完全控制“荣华8期”账户;在案证据能够证实,上海玖歌的权益投资部对荣华8期作出投资建议,资本市场部使用个人账户组交易“朗源股份”,两个部门、人员、业务及客户完全独立;因此,“荣华8期”账户与个人账户组的交易数据应当分别计算。
  其三,上海玖歌的涉案行为没有侵害法益。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2019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均规范的是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收购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其保护的法益是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玖歌主观上没有收购上市公司的意图,行为上没有利用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人事安排,客观上没有使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对其进行严重的行政处罚,有违比例原则。
  在听证过程中,魏晓微及其代理人还提出如下申辩意见:魏晓微在2016年9月才担任上海玖歌董事长并分管资本市场部,其对资本市场部招徕大宗交易客户,特别是交易“朗源股份”不知情,更非决策者。仅根据魏晓微的职务职责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给予处罚,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上海玖歌和魏晓微请求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针对上海玖歌的陈述申辩意见,我会认为:其一,本案调查程序合法。本案调查阶段有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向当事人及相关个人出示合法证件、送达调查通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当事人所称调查机关未按规定履行法定程序,不能成立。
  其二,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一,关于玖歌账户组超比例持股的事实,有从券商取得的交易流水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上述证据在阅卷时已向当事人提供,充分保障了当事人查阅证据、质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第二,根据在案证据,荣华8期的交易决策由上海玖歌权益投资部作出并执行,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权益投资部和资本市场部之间实现了严格隔离并独立决策。因此,“荣华8期”账户作为上海玖歌控制使用的账户,应纳入玖歌账户组合并计算。上海玖歌有义务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随时关注账户组持股情况,并在达到法律规定的持股比例时进行报告和公告。
  其三,本案法律适用准确。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没有将收购意图作为适用前提,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收购意图,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上海玖歌控制使用玖歌账户组买入“朗源股份”比例最高达到8.93%,其显然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制对象。事先告知阶段已充分考虑上海玖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其限制转让期交易行为从轻处以300万元罚款,量罚适当。
  综上,我会对上海玖歌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魏晓微的陈述申辩意见,我会认为:魏晓微作为董事长,全面负责上海玖歌日常管理,且其分管资本市场部,对资本市场部的证券交易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不知情并非法定免责事由,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魏晓微未勤勉尽责,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事实依据。此外,我会综合考虑案件事实,部分采纳魏晓微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对罚款金额进行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魏晓微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二、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朗源股份”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姓名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5月18日

朗源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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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04-22

处罚对象:

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75           证券简称:朗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9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优
世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世联合”)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优世联合因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义务被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020 年 4 月 1 日,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湘天”)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广州优世联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州优世”)、张涛及优世联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9 月 27 日作出
(2020)粤 0115 民初 278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州优世、张涛向湖南湘天
支付赔偿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保险费;一审法院认为,优世联合无需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后湖南湘天、广州优世提起上诉。2021 年 2 月 1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作出(2020)粤 01 民终 2459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州优世向湖南湘天支
付赔偿款 4,765,000 元及违约金、保险费 3,319 元、律师费 100,000 元,优世联
合、张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作出(2021)粤 0115 执
2279 号的执行通知书,优世联合对上述债务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优世联合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于近日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上述事项的影响
    本次优世联合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公司有负面影响,优世联合部分银
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冻结账户明细如下:
                                      1
公司名称    账户性质          开户行                账号          账户余额(元)
                         中国银行广州花都
                基本户                      695171869951                1,232.79
                         支行
                         中国银行广州万顷
                一般户                      684765558987                    0.00
                         沙支行
                         招商银行广州盈隆
                一般户                      120911982310301                 0.00
                         广场支行
优世联合
                一般户   广州银行纸行支行   800265104902268            11,841.85
                         广州银行东华西支
                一般户                      800265104902011             1,015.62
                         行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
                一般户                      394880100101218627         85,386.16
                         营业部
                             合计                                      99,476.42
     本次诉讼事项短期内会导致优世联合现金流紧张,目前优世联合已采取压缩
 经营管理成本等措施缩减开支,推动湖北神狐项目回款进度,降低现金流短缺的
 短期影响。根据公司了解的情况,目前,优世联合已签约项目一直在正常推进中,
 在谈订单项目处于谈判的不同阶段,未来落地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现金流短缺
 会影响未来业务拓展落地进度。
     优世联合、张涛及广州优世正在与湖南湘天进行沟通,拟通过分期付款等方
 式达成和解协议,争取尽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优世联合不排除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二条对或有事项描述:是指
 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
 的不确定事项。湖南湘天于 2020 年 4 月 1 日提起诉讼,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虽未能取得终审判决,但诉讼事项已经形成,该事项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认定
 为或有事项;根据期后取得的终审判决及管理层对广州优世联合互联网科技有限
 公司偿债能力的判断,管理层认为优世联合会承担 100%的连带责任,故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确认该项预计负债,并根据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 6,038,767.50
 元,其损失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报。(最终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
 报告为准)。
     三、其他情况说明
                                       2
    1、本次诉讼事项发生时,诉讼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因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未
对外披露。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诉讼事项未在 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给广
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
    2、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2020)粤 01 民终 24593 号民事判决书;
    2、(2021)粤 0115 执 2279 号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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