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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朗源(30017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1 5280.00 11.215
2025-06-30 1 其他 1 5280.00 11.215
2025-03-31 1 其他 1 5280.00 11.215
2024-12-31 1 其他 1 5280.00 11.215
2 基金 3 67.64 0.144
2024-09-30 1 其他 2 5817.45 12.357
2 QFII 2 1498.90 3.18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117 5.31 6.11 -13.09 45.00 238.95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市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20240731 6.60 6.60 0 31.22 206.0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1227 4.50 5.73 -21.47 46.24 208.08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11109 5.80 4.96 16.94 89.10 516.78

买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东港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东港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00213 5.71 6.31 -9.51 140.00 799.40

买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苗圃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20200211 5.90 6.38 -7.52 100.00 590.00

买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周家嘴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20200211 5.90 6.38 -7.52 100.00 590.00

买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周家嘴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4-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丽娜,张涛,戚永楙,李博,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4-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朗源: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张丽娜,张涛,戚永楙,李博,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3-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朗源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张丽娜,张涛,戚永楙,李博,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7-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飞、龙杰、尤立峰)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尤立峰,高飞,龙杰
公告日期 2024-01-1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朗源股份: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丽娜,张涛,戚永楙,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4-29

处罚对象:

张丽娜,张涛,戚永楙,李博,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源股份或公司),住所:山东省龙口市。
  
张涛,男,1974
年
3
月出生,
时任朗源股份
总经理
、
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朗源股份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优世)
董事长,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
  
戚永楙,男,1988
年
5
月出生,时任
朗源股份
董事长
、
广东优世董事,住址:山东省龙口市
。
  
张丽娜,女,1977
年
12
月出生,
时任
朗源股份董事、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广东优世董事,住址:山东省龙口市。
  
李博
,
男,1989
年
10
月
出
生,
时任朗源股份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广东优世监事
,
住址
:山东省阳谷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
朗源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朗源股份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
年
12
月,朗源股份收购
广东优世
51%
股权,将其
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019
年,
为了完成业绩承诺,
广东优世通过
签订无商业实质的
采购
销售合同
、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导致朗源股份2019
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分别虚增
5,250.69
万元、
3,494.31
万元和
1
,
816.60
万元,分别
占
当期披露
对应项目
绝对值
的9.03%
、
7.94%
和
43.02%
。朗源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
年
9
月
25
日,朗源股份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以下简称更正公告),调减了广东优世虚增的部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但调整后朗源股份
2019
年营业
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仍
分别虚增
3,788.09万元
、
2,723.27万元
和1
,
125.04
万元,分别
占
当期披露
对应项目
绝对值
的
6.68%
、
6.17%
和
26.91%
。
朗源股份更正
公告
存在虚假记载
。
  
上述违法事实,有
朗源股份
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合同、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朗源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和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违反
了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张涛时任朗源股份
总经理
、广东优世董事长,负责广东优世经营管理,组织、实施了广东优世财务造假行为,仍
保证
朗源股份
2019年年度报告及
更正公告
真实、准确、完整,系
朗源股份上述违法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戚永楙时任
朗源股份
董事长
、广东优世董事
,
负责全面管理公司,
保证
朗源股份
2019年年度报告及
更正公告
真实、准确、完整,
知悉广东优世面临业绩承诺压力,但
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
广东优世
的控制和管理,系
朗源股份上述违法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丽娜
时任
朗源股份董事、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广东优世董事,负责公司财务工作,
保证
朗源股份
2019年年度报告及
更正公告
真实、准确、完整,
知悉广东优世面临业绩承诺压力,
但未能有效履职、采取措施完善广东优世财务会计基础工作,
系
朗源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博时任朗源股份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广东优世监事,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保证
朗源股份
2019年年度报告及
更正公告
真实、准确、完整,
知悉广东优世面临业绩承诺压力,但
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
系朗源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
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
条第
二
款的规定,
我
局
决定:
  
一、
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张涛、戚永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
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丽娜给予警告,并处以100
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博给予警告,并处以50
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
张涛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
戚永楙
的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
第一项
、
第四条、
第五条的规定,我
局
决定:对
张涛
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
戚永楙
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
5
年
4
月
22
日

ST朗源: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04-28

处罚对象:

张丽娜,张涛,戚永楙,李博,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
立案字0042024015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113)。
2025年3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
险警示暨股票停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2025年4月25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
“山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号),现将具体情况
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源股份或公司),住所:山东省
龙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张涛,男,1974年3月出生,时任朗源股份总经理、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原朗源股份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优世)董事长,住址:广
州市白云区。
戚永楙,男,1988年5月出生,时任朗源股份董事长、广东优世董事,住址:
山东省龙口市。
张丽娜,女,1977年12月出生,时任朗源股份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广东优世董事,住址:山东省龙口市。
李博,男,1989年10月出生,时任朗源股份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广东优
世监事,住址:山东省阳谷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朗源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朗源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12月,朗源股份收购广东优世51%股权,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9
年,为了完成业绩承诺,广东优世通过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采购销售合同、虚构与
第三方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导致朗源股份2019年营业收
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分别虚增5,250.69万元、3,494.31万元和1,816.60万元,
分别占当期披露对应项目绝对值的9.03%、7.94%和43.02%。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9月25日,朗源股份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以下简
称更正公告),调减了广东优世虚增的部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但调整
后朗源股份2019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仍分别虚增3,788.09万元、
2,723.27万元和1,125.04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对应项目绝对值的6.68%、6.17%
和26.91%。朗源股份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朗源股份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合同、情况说明、询
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和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
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
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张涛时任朗源股份总经理、广东优世董事长,负责广东优世经营管理,组织、
实施了广东优世财务造假行为,仍保证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及更正公告真实、
准确、完整,系朗源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戚永楙时任朗源股份董事长、广东优世董事,负责全面管理公司,保证朗源
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及更正公告真实、准确、完整,知悉广东优世面临业绩承诺
压力,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广东优世的控制和管理,系朗源股份上述违法
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丽娜时任朗源股份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广东优世董事,负责公司
财务工作,保证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及更正公告真实、准确、完整,知悉广
东优世面临业绩承诺压力,但未能有效履职、采取措施完善广东优世财务会计基
础工作,系朗源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博时任朗源股份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广东优世监事,负责组织和协调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及更正公告真实、准确、完整,
知悉广东优世面临业绩承诺压力,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系朗源股份上述违法
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张涛、戚永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丽娜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张涛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戚永楙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
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
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涛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戚永楙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
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
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
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
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
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
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号)中认定的情况与《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3号)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致,公司判断《行
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第9.4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第10.5.1条、第10.5.2条、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
形,公司股票已于2025年3月25日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规定:“上市公
司因触及第9.4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
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
述;
(二)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已对2019年的财务
报表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2023年6月2日,公司披露了更正后的年
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目前,公司不存在尚未整改完毕的事项。公司将在山东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实施的其他风
险警示。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针对此
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子公司的业
务监控和财务管理,及时跟踪了解子公司的运营情况、资产情况及财务状况,防
范内控风险。公司将不断提升财务人员会计核算水平并加强对子公司财务的检查
监督和指导的力度,不断提高财务报告编制的质量,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
完整。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朗源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03-24

处罚对象:

张丽娜,张涛,戚永楙,李博,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75             证券简称:朗源股份公告编号:2025-003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
立案字0042024015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113)。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2025〕3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张涛先生、戚永楙先生、张丽娜女士、李博先生: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源股份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
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朗源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朗源股份收购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东优世)51%股权,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9年,为了完成业绩承诺,广
东优世通过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采购销售合同、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
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导致朗源股份2019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分
别虚增5,250.69万元、3,494.31万元和1,816.60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对应项目
绝对值的9.03%、7.94%和43.02%。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9月25日,朗源股份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以下简
称更正公告),调减了广东优世虚增的部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但调整
后朗源股份2019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仍分别虚增3,788.09万元、
                                      1
2,723.27万元和1,125.04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对应项目绝对值的6.68%、6.17%
和26.91%。朗源股份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朗源股份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合同、情况说明、询
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和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
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张涛时任朗源股份总经理、广东优世董事长,负责广东优世经营管理,组织、
实施了广东优世财务造假行为,仍保证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及更正公告真实、
准确、完整,系朗源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戚永楙时任朗源股份董事长、广东优世董事,负责全面管理公司,保证朗源
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及更正公告真实、准确、完整,知悉广东优世面临业绩承诺
压力,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广东优世的控制和管理,系朗源股份上述违法
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丽娜时任朗源股份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广东优世董事,负责公司
财务工作,保证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及更正公告真实、准确、完整,知悉广
东优世面临业绩承诺压力,但未能有效履职、采取措施完善广东优世财务会计基
础工作,系朗源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博时任朗源股份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广东优世监事,负责组织和协调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及更正公告真实、准确、完整,
知悉广东优世面临业绩承诺压力,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系朗源股份上述违法
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张涛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戚永楙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2
    四、对张丽娜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李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张涛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戚永楙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
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
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张涛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戚永楙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
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
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
未触及第10.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
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第10.5.2条、第10.5.3条规定
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
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3、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已对2019年的财
                                   3
务报表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2023年6月2日,公司披露了更正后的
年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针对此
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子公司的业
务监控和财务管理,及时跟踪了解子公司的运营情况、资产情况及财务状况,防
范内控风险。公司将不断提升财务人员会计核算水平并加强对子公司财务的检查
监督和指导的力度,不断提高财务报告编制的质量,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
完整。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4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飞、龙杰、尤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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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7-16

处罚对象:

尤立峰,高飞,龙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飞、龙杰、尤立峰)
〔2024〕72号
当事人:高飞,男,1979年7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龙杰,男,1985年2月出生,住址:上海市奉贤区。
尤立峰,男,1987年10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高飞等人操纵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源股份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高飞、龙杰、尤立峰的要求,我会于2024年5月24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合谋及分工情况
戚某广为朗源股份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2018年12月,朗源股份控股股东新疆尚龙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尚龙)质押“朗源股份”3,863万股,质押占比为36.53%。2019年4月25日,朗源股份披露2019年一季度报告显示,朗源股份排名前四的股东为新疆尚龙、杨某伟、王某祥和池某珍,持股比例分别为21.35%、9.93%、5.01%和5.01%。其中,“王某祥”“池某珍”证券账户为戚某广控制。
2018年底至2019年初以来,“朗源股份”股价不断下跌,导致戚某广质押的“朗源股份”存在平仓风险,需要不断补充保证金。在公司其他股东减持过程中,戚某广向高飞告知,池某珍、王某祥也需要减持。为避免集中减持造成“朗源股份”股价下跌过快,戚某广让高飞找人维护“朗源股份”股价。
2019年7月,高飞找到龙杰,向其转达戚某广关于维持“朗源股份”股价的意图。在高飞的联络沟通下,龙杰与戚某广、高飞达成约定,先由龙杰安排资金和证券账户承接减持股票,再由戚某广方面转给龙杰一定资金,用于配资借入证券账户以在二级市场维持股价并伺机卖出。戚某广还通过高飞转达同意了龙杰“分一部分利润”的要求,但双方未明确具体分成比例。龙杰还找到合作方尤立峰共同在二级市场完成维持股价计划。龙杰与戚某广就维护股价等事项达成约定,均通过高飞沟通完成。
综上,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上述人员合谋操纵“朗源股份”。
二、控制使用118个证券账户情况
根据相关人员自认及指认、账户统计表、资金关联、交易设备关联等,在操纵期间,“王某祥”“池某珍”证券账户为戚某广控制,戚某广、高飞向龙杰、尤立峰提供17,912万元资金。通过配资中介,龙杰借入“金某”等19个证券账户,尤立峰借入“姚某斌”等97个证券账户。上述11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资金量中约3.5亿元被用于交易“朗源股份”。
三、操纵“朗源股份”情况
操纵期间,戚某广、高飞、龙杰、尤立峰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朗源股份”的方式,影响“朗源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账户组竞价申报买入342,961,700股,其中申报价大于等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申报买入233,402,800股,占比68.06%;竞价买入成交297,756,457股,买入金额2,120,189,684元;竞价卖出成交280,387,097股,卖出金额2,089,393,742元。2020年8月31日,账户组持有“朗源股份”76,934,160股,占朗源股份流通股数量的16.34%。
2019年9月24日,账户组持有“朗源股份”流通股47,184,800股,占朗源股份流通股数量的10.02%。操纵期间共226个交易日,其中,账户组持有“朗源股份”数量占流通股比例超过10%的天数有225天,占操纵期间226个交易日的99.56%;超过15%的天数有184天,占操纵期间226个交易日的81.42%;超过20%的天数有86天,占操纵期间226个交易日的38.05%。2019年11月20日,账户组持有“朗源股份”71,109,086股,首次达到朗源股份总股本的15.1%;2020年3月9日,账户组持有“朗源股份”94,275,364股,首次达到朗源股份总股本的20%以上。2020年5月29日,账户组持有“朗源股份”数量达到最高,共计持有109,488,386股,占朗源股份流通股的23.26%。操纵期间,账户组日均持仓85,468,876股,已超过朗源股份第三大股东持股数量。
1.建仓期
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共有73个交易日,账户组累计买入“朗源股份”52,030,460股,买入金额305,466,522.73元,累计卖出33,384,196股,卖出金额191,567,593.37元,净买入金额为113,898,929.36元。“朗源股份”股价由5.07元上涨至6.26元,涨幅23.47%。
截至2020年1月13日,账户组持有“朗源股份”76,341,064股,占朗源股份流通股数量的16.22%,持股比例较期初持股比例增加6.2%。
2.持续拉抬期
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共有132个交易日,账户组累计买入“朗源股份”212,759,014股,买入金额1,518,784,710元,累计卖出“朗源股份”186,913,542股,卖出金额1,362,057,004元。
持续拉抬期间,账户组共计申报买入“朗源股份”242,094,600股,其中以大于等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申报买入量占当日账户组申报买入量(以下简称拉抬申买占比)超过50%的交易日有106天,占比为80.30%;拉抬申买占比超过60%的交易日有96天,占比为72.73%;拉抬申买占比超过70%的交易日有75天,占比为56.82%。账户组申报买入下单16,159笔,其中以“大于等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申报下单13,363笔,占比为82.70%;以“大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申报下单8,740笔,占比为54.09%,申报价格大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的价差最高为1.06元,最低为0.01元,平均高0.02元。
持续拉抬期间,账户组连续竞价买入“朗源股份”212,759,014股,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12.88%。其中,账户组以“大于等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申买对应成交(以下简称拉抬申买成交)171,926,938股,占期间账户组连续竞价买入成交量的80.81%。账户组拉抬申买成交占当日市场成交量(以下简称拉抬申买成交占比)超过10%的天数有68天,占比51.52%;拉抬申买成交占比超过15%的天数有41天,占比31.06%;拉抬申买成交占比超过20%的天数有19天,占比14.39%。2020年1月17日,账户组拉抬申买成交“朗源股份”2,771,300股,占当日市场成交量占比最高,占比为33.26%。账户组在43个交易日内存在51次明显拉抬行为。
持续拉抬期间,“朗源股份”股价从6.47元上涨至7.74元,涨幅达19.63%。
3.卖出期
2020年8月3日至8月31日期间共有21个交易日,账户组累计卖出“朗源股份”60,089,359股,金额535,769,144元,累计买入32,966,983股,金额295,938,451元,净卖出27,122,376股,金额239,830,693元。
卖出期间,“朗源股份”股价由8.2元上涨至8.73元,涨幅6.46%。
(二)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操纵期间,账户组有146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朗源股份”,竞价对倒量合计85,327,448股,金额615,888,989.62元。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交易日有15天,超过20%的交易日有4天,超过30%的有2天。
(三)操纵结果
操纵期间,“朗源股份”股价上涨66.81%,较同期创业板指数偏离14.77个百分点。
账户组期初持有“朗源股份”47,184,800股,操纵期间共计买入336,362,457股(含大宗买入成交股数),共计卖出306,613,097股(含大宗卖出成交股数),期末持有“朗源股份”76,934,160股。截至2022年3月28日(发函日),账户组不再持有“朗源股份”。
经测算,操纵期间,扣除佣金和相关税费,高飞、龙杰、尤立峰操纵“朗源股份”盈利111,667,800.7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及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交易终端信息、电脑硬盘信息、交易所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高飞、龙杰、尤立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操纵期间,主要由戚某广、高飞提供资金,高飞负责联络,传递、沟通交易情况,应认定起主要作用。龙杰、尤立峰安排相关人员共同交易“朗源股份”,应认定起次要作用。鉴于戚某广已于我会立案调查前去世,不再追究其行政责任。
当事人高飞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与龙杰、尤立峰二人主观上不存在共谋操纵股票价格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合谋实施操纵股价的行为。
第二,未参与账户的交易决策或具体操作,对案涉账户不具有控制使用交易决策权。
第三,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仅为戚某广的代理人,代理人的行为后果应由戚某广本人承担,认定高飞承担责任违反了行政法上的罚责相适应原则。
第四,案涉账户组交易异常特征不明显,且以2020年8月31日作为操纵期间结束日期未有相应依据。
综上,当事人高飞请求免于处罚。
当事人龙杰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与戚某广、高飞是配资关系,自身不具备操纵“朗源股份”的理由和能力。
第二,没有操纵过“朗源股份”,也没有下达过操纵“朗源股份”的交易指令,涉案证券账户并非全部受其本人(或者戚某广、高飞)控制。
第三,未收到任何获利。
第四,朗源股份在2020年9月1日前的成交量和走势与创业板指整体趋同,且账户组在所认定的操纵结束日期还有大量持股,本案对操纵期间的描述有误。
当事人尤立峰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没有操纵市场的意图和行为,没有与高飞、龙杰合谋操纵股价。
第二,对涉案账户组不具有控制交易决策权。本案认定的部分涉案账户在特定时间段内由他人负责交易决策;部分与尤立峰不存在任何关联。
第三,账户组在2020年8月底还有大量持股,认定2020年8月31日为操纵结束日期有误,且盈利计算有误。
综上,当事人尤立峰请求免于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关于当事人不具有操纵主观故意的申辩意见。根据询问笔录等在案证据,高飞、龙杰、尤立峰对“避免‘朗源股份’股价下跌过快、维护‘朗源股份’股价”事项具有明确认知,能够证明其具有影响“朗源股份”价格的操纵主观故意。
第二,关于当事人未实施操纵客观行为的申辩意见。操纵市场行为通常由找资金、找账户、具体交易等多个环节组成,对当事人实施操纵客观行为的认定,不要求当事人必须参与实施具体交易环节或参与实施每一环节。本案中,涉案账户组交易数据、银行转账、下单硬件、询问笔录等在案证据能够证明,为维护“朗源股份”股价,戚某广、高飞、龙杰、尤立峰各有分工、共同实施操纵客观行为,其中,戚某广、高飞负责提供资金;高飞负责联络,传递、沟通交易情况;龙杰、尤立峰负责寻找配资中介、安排相关人员交易“朗源股份”。
第三,关于涉案账户组控制使用关系的申辩意见。询问笔录、账户统计表、资金关联、交易设备关联等证据能够证明本案当事人对118个涉案账户的控制使用关系。此外,针对尤立峰关于部分账户在特定时间段由他人使用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相应交易团队由尤立峰组织、仍向尤立峰汇报,尤立峰前述意见不影响对涉案账户组控制使用关系的认定。
第四,关于操纵期间及盈利计算的申辩意见。尤立峰于2020年8月31日失联,我会据此认定操纵期间结束日期并计算违法所得与事实相符。同时,违法所得是否归属操纵主体、操纵主体是否实际分配违法所得,不影响对违法所得的计算。
第五,关于操纵结果的申辩意见。在操纵期间内,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对倒的方式,影响了“朗源股份”价格和交易量。“朗源股份”在操纵期间内上涨66.81%,同期对应板块综指上涨52.04%,存在明显偏离,亦能够印证操纵行为对“朗源股份”价格和交易量的影响。
第六,关于高飞提出的其作为戚某广代理人的申辩意见。本案中,高飞对“维护股价”事项有明确认知,并负责提供资金、沟通联络,具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其是否为戚某广代理人不影响本案所认定的违法事实。
综上,我会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高飞、龙杰、尤立峰共同操纵行为违法所得111,667,800.76元,其中,没收高飞47,857,628.90元,没收龙杰31,905,085.93元,没收尤立峰31,905,085.93元;对高飞、龙杰、尤立峰共同操纵行为处以111,667,800.76元罚款,其中,对高飞处以47,857,628.90元罚款,对龙杰处以31,905,085.93元罚款,对尤立峰处以31,905,085.93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7月15日

朗源股份: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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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1-17

处罚对象:

张丽娜,张涛,戚永楙,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46 号
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龙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朗
源路 299 号;
戚永楙,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张丽娜,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涛,朗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经查明,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源股份)及相关当
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3〕 12 号)和《关于对朗源股份有
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 13
号),以及朗源股份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
差错更正的公告》、 2023 年 6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对年报问询函
回复的公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
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核查的专项说明》,
2017 年、 2018 年, 朗源股份控股子公司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世联合)存在虚假交易,导致优世联合
2018 年纳入朗源股份合并报表时虚增资产 2,512.72 万元。 2018
年,优世联合与广东启辰云数据存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辰云)
开展设备相关业务,导致虚增应收账款 3,664.84 万元。 2019 年、
2020 年,优世联合与启辰云、广州市希弥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
司等开展设备相关业务,导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 4,215.86 万元,
虚增存货 2,830.67 万元。上述事项导致朗源股份 2018 年至 2021
年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朗源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朗源股份董事长、总经理戚永楙,财务总监张丽娜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
朗源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3 —
朗源股份时任总经理张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朗源股份 2018 年、 2019 年定期报告
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3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戚永楙,财务总监
张丽娜,时任总经理张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
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 月 17 日—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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