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3 证券简称:先锋新材公告编号:2026-027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披
露了《关于公司及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卢先锋先生立案。
2026年5月15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6]5 号)。卢先锋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
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6]4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
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6]5 号)的具体内容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卢先锋、白瑞琛、熊军: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新材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
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
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8 年 11 月 6 日,先锋新材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与收购方贺
沁铭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卢先锋将其持有的先锋新材 29.8%的股权转让
给贺沁铭或其指定受让人,转让价格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先锋新材未及时披
露《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情况,直至 2024 年 3 月 19 日在《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控
股权转让协议暨涉诉的公告》中首次披露该事项。
2018 年 11 月至 2019 年 3 月,公司先后多次披露卢先锋及其指定方转让先
锋新材合计 11%的股权事项,但未披露实际受让人系贺沁铭。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卢先锋作为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签
订《股权转让协议》情况,导致先锋新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先锋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项、2019 年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
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
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在先锋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期间,卢先锋于 2008 年 1 月至 2020 年 6 月担
任公司董事、董事长,2014 年 6 月至 2018 年 12 月担任公司总经理,未能保证
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白瑞琛
于 2018 年 12 月至 2022 年 5 月担任先锋新材总经理,2018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0
月担任董事,2020 年 6 月至 2022 年 5 月担任董事长,未对股权转让事项保持审
慎关注,未组织先锋新材核查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熊军于 2015 年 8 月至 2022 年 6 月担任先锋新材董事会
秘书,2020 年 6 月后担任董事,2022 年 5 月后担任董事长,未对股权转让事项
保持审慎关注,未组织先锋新材核查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是公司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卢先锋作为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情况,
导致先锋新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
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先锋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2)对卢先锋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处以 100 万元罚款,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以 300 万元罚款);
(3)对白瑞琛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4)对熊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
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6]4 号)的具体内容
卢先锋:
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
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
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7 年 9 月 10 日,卢先锋的关联方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心
投资)与太原银嘉新兴产业孵化器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银嘉基金)
签订《借款协议》,开心投资分 2 笔获取借款共计 2.5 亿元。宁波先锋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新材)为上述 2.5 亿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占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33.04%。根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十七项、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先锋新材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担保事项。开心投资自 2019 年 4 月开始偿还借款,至 2022 年 9 月 6 日偿
还完毕全部本息。
卢先锋作为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事前未按规定提交先锋新材履行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事后隐瞒先锋新材为开心投资向银嘉基金借款提供担
保事项,导致先锋新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借款协议、担保协议、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卢先锋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卢先锋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
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
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审慎判断所涉及的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情形不会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会触及第 9.4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经营状况平稳有序。后续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
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