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武汉华大新型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电机”)因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行为,于2022年11月29日收到来自武汉市江夏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编号为(夏)应急罚款[2022]0403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罚款2万元。在受到前述行政处罚后华大电机已及时缴纳罚款,并落实整改措施。华大电机上述行政处罚为处罚金额的下限,不会对华大电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