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西山能发电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西山能发电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
区晋阳街 91 号山投大厦 4 层 401 室,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预案认购方。
经查明,山西山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能发电”)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山能发电自愿作出增持计划,并于 2021 年 6 月 7 日通过恒
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在《关于收到
山能发电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告知函的公告》中披露,具体内容为
自 2021 年 6 月 7 日起 6 个月内,山能发电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法
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恒泰艾普股份,增持金额为不低于
15,000 万元且不超过 30,000 万元。 2021 年 12 月 6 日,恒泰艾普
披露《关于山能发电未完成公司股份增持的公告》,称山能发电在
增持计划期限内未增持股份。
山能发电未能履行其在《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告知函》中
作出的增持承诺,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7.4.1 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
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山西山能发电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山西山能发电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