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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动力(30015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1 16254.41 3835.62 0 0 0
2024-11-20 16287.93 7383.43 0 0 0
2024-11-19 14326.96 5218.11 0 0 0
2024-11-18 14727.43 2583.82 0 0 0
2024-11-15 14257.52 1934.60 0 0 0
2024-11-14 15159.69 2022.23 0 0 0
2024-11-13 14418.67 1895.70 0 0 0
2024-11-12 14298.16 2399.81 0 0 0
2024-11-11 14763.64 2874.91 0 0 0
2024-11-08 15602.94 4479.24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6000.00 8.421
2 券商 1 3062.00 4.298
3 QFII 1 390.08 0.547
4 上市公司 1 377.08 0.529
2024-06-30 1 其他 2 12239.00 17.178
2 QFII 1 193.88 0.272
3 上市公司 1 158.15 0.222
2024-03-31 1 其他 1 12051.46 16.914
2023-12-31 1 其他 5 12636.66 17.737
2 基金 15 612.16 0.859
3 QFII 1 217.79 0.306
4 上市公司 1 204.69 0.287
2023-09-30 1 其他 2 12300.43 17.265
2 基金 1 241.67 0.33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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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2-17 3.64 3.87 -5.94 225.60 821.18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22-02-16 3.56 3.75 -5.07 300.00 1068.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22-02-14 3.63 3.75 -3.20 300.00 1089.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22-02-07 3.60 3.72 -3.23 300.00 1080.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22-01-26 3.56 3.71 -4.04 300.00 1068.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21-10-21 3.82 4.00 -4.50 725.60 2771.79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6-0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平权、周铁华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平权,周铁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2-06-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庆义,李晓光,毛军亮,毛凤丽,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2-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科融环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李庆义,李晓光,毛军亮,毛凤丽,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1-0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0-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科融环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李庆义,李晓光,毛军亮,毛凤丽,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平权、周铁华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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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6-08

处罚对象:

吴平权,周铁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1 —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吴平权、 周铁华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北京
市丰台区丽泽路 16 号院 3 号楼 20 层 2001;
吴平权,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报签字
会计师;
周铁华,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报签字
会计师。
经查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
平权、周铁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4 月 23 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 2 —
合伙)(以下简称“亚太所”)出具《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
公司二〇一七年度审计报告》(亚会 A 审字( 2018) 0039 号),对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融环境”) 2017 年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意
见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强调事项段为处置子公司蓝天
环保、新疆君创股权转让价款的回收尚存在不确定性,签字会计
师为吴平权、周铁华。 2019 年 4 月 11 日,亚太所出具《徐州科
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
证报告》(亚会 A 专审字( 2019) 0034 号),认为科融环境管理层
编制的《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 年度会计差错
更正的专项说明》符合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编报规则的要求,公
允反映了科融环境 2017 年度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2020 年 12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向科融环境及相关当事人出
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科融环境通过涂改 21 个项目调试报
告日期等方式虚增 2017 年利润, 2017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同
时科融环境 2019 年 4 月追溯调整后的 2017 年年报仍存在虚假记
载。 2021 年 12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向亚太所、吴平权、周铁华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亚太所为科融环境 2017 年年报出
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在科融环境 2017 年年度审计中未能
恰当履行相关审计程序,未勤勉尽责。亚太所在 2019 年 4 月出具
鉴证报告时仍未能发现前述虚假记载事项,未勤勉尽责。
亚太所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 3 —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5 条的规定。
吴平权、周铁华作为科融环境 2017 年年报签字会计师,违
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23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4 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6.5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
标准》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
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会计
师吴平权、周铁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平权、
周铁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6 月 7 日
— 4 —

关于对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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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6-02

处罚对象:

李庆义,李晓光,毛军亮,毛凤丽,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当事人: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办公区A栋西区;毛凤丽,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毛军亮,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晓光,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李庆义,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融环境)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科融环境于2018年4月25日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江苏证监局于2019年1月10日向科融环境出具《关于对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贵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认定科融环境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要求科融环境及时整改。科融环境于2019年4月24日披露追湖调整后的《2017年年度报告(更新后)》,2020年12月9日,中国证监会向科融环境及相关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科融环境通过将21个项目调试报告日期由以前年度涂改为2017年,并在2017年确认调试收入,虚增2017年利润717.88万元,导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毛凤丽、毛军亮,且科融环境2019年4月迪湖调整后的《2017年年度报告(更新后)》依然存在虚假记载。2021年3月19日,科融环境披露《关于2017年度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及再次迫湖调整的《2017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再次调减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6.66万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年度报告是投资者了解公司整体生产经营情况、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其所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这是《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此负有明确贵任。
-2-
科融环境首次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即被江苏证监局检查发现存在少结算营业成本、虚增利润等虚假记载行为,在被证监局贵令整改的情况下,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主动全面纠正错误,致使公司2019年更正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仍存在虚假记载。科融环境因相关虚假记载问题对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进行了多次更正,市场影响恶劣,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科融环境的上述行为造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规定。毛凤丽作为科融环境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在涉案期问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控制,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对相关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作为时任董事未能诚实守信、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7条的规定,对科融环境上述造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毛军亮作为科融环境董事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造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对相关虚假记载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对科融环境上述造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李晓光作为科融环境时任总经理,李庆义作为科融环境时任副董事长,主管会计工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3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科融环境上述造规行为负,有责任。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科融环境、毛凤丽、毛军亮提交了书面陈述与申辩,并申请了听证,主要理由有:一是相关造规事项性,质及情节轻微、不存在主观故意、更正金额较小、未造成股价异,常波动;二是毛凤丽认为其未主动参加21个项目的涂改,已勤勉尽贵,对造规事实不知情;三是毛军亮认为其当时入职时间较短,无法在短期内全面知悉科融环境历史财务数据划分情况。
(三)紀律处分决定
根据造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科融环境及相关当事人在2017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已经被江苏证监局认定存在虚假记载并要求贵令改正后,仍未主动全面彻查和纠正错误,依旧隐嘴涂改调试报告的主动造假行为,致使2019年更正披露的2017年年度搬告仍存在虚假记载,违规行为性质悉劣、主观过错明显;因虚假记载对多个年度报告进行多次会计差错更正,合计影响金额巨大,违规情节严重;2019年1月10日,科融环境2017年年报虚假记载被首次摇露后,股价连续下跌,市,场影响恶劣。综上,科融环境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的造规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主观过错明显,科融环境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事实清晰,处分依据充足,因此对科融环境及相关当事人的前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4月修订)》第16.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遣责的处二、对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毛凤丽,董事长毛军亮给予公开建责的处分;三、对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李晓光、时任副董事长李庆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科融环境、毛凤丽、毛军亮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科融环境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对于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造,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6月2日
-5-

科融环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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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0-12-14

处罚对象:

李庆义,李晓光,毛军亮,毛凤丽,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52            证券简称:科融环境         公告编号:2020-073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涉及的内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第10.5.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立案调查正
式结案。
    一、基本情况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融环境”或“公司”)因涉
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19年8月7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
队调查通字192211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9221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
年8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7)。
    2020年10月13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88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
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
    2020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0】106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融环境或公司),住
所: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办公区A栋西区。
    毛凤丽,女,1980年2月出生,科融环境实际控制人,时任科融环境董事,
住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协作路12号院5号楼4单元5号。
     毛军亮,男,1970年2月出生,时任科融环境董事长,住址:河南省周口市
太康县板桥镇双陵寺行政村毛庄146号。
     李庆义,男,1955年10月出生,时任科融环境副董事长,住址:河南省郑州
市金水区黄河路120号院3号楼6号。
     李晓光,男,1973年7月出生,时任科融环境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惠忠庵一号外贸大学。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科融环境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毛凤丽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不要求听证,当事人毛军亮、李庆义、李晓
光不陈述申辩也不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科融环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科融环境虚增2017年利润
     科融环境通过将21个项目调式报告日期由以前年度涂改为2017年,并在2017
年确认调式收入,虚增2017年利润7,178,800.95元,这21个项目分别为:
     1.令号1401026-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5年11月3
日涂改为2017年11月3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145,674.87
元。
     2.令号1403053-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0月10
日涂改为2017年10月10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415,384.62
元。
     3.令号1409001-YH,科融环境将该项目用户评价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0
月25日涂改为2017年10月25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2017年1月结转该项目
外包安装成本29,126.21元,虚增2017年利润1,116,172.94元。
     4.令号1504016-YH,科融环境将该项目签字日期为2016年3月8日的用户评价
报告涂改为2017年3月8日,将该项目签字日期为2016年4月6日的用户评价报告涂
改为2017年4月6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111,504.27元。
     5.令号1504050-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用户评价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9
月 29 日 涂 改 为 2017 年 9 月 29 日 , 并 将 收 入 确 认 在 2017 年 , 虚 增 2017 年 利 润
89,666.67元。
     6.令号1505006-YH,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现场调试日期由2016年1
月涂改为2017年1月,签字日期由2016年10月10日涂改为2017年10月10日,并将
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639,316.23元。
     7.令号1505074-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6月3
日涂改为2017年6月3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37,606.84元。
     8.令号1507002-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0月10
日涂改为2017年10 月10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2017年期初结转成本
4,341.88元,虚增2017年利润105,059.83元。
     9.令号1507041-YH,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设备调试验收申请表的签字日期由
2016年8月13日涂改为2017年8月13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
714,529.91元。
     10.令号1507092-YH,科融环境将该项目用户评价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
10月9日涂改为2017年10月9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2017年未发生调试成本,
仅结转调试人员于2015年发生的出差报销费用10,852.90元,虚增2017年利润
287,095.82元。
     11.令号1508047-YH,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现场调试日期由2016年4
月至6月涂改为2017年4月至6月,将签字日期由2016年12月29日涂改为2017年12
月29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2017年期初结转该项目调试成本33,333.34元,
结转调试人员2016年出差报销费用6,422.50元,虚增2017年利润1,737,121.08
元。
     12.令号1511012-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用户评价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8
月 19 日 涂 改 为 2017 年 8 月 19 日 , 并 将 收 入 确 认 在 2017 年 , 虚 增 2017 年 利 润
327,863.25元。
     13.令号1511044-YH,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2月
30日涂改为2017年12月30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2017年结转该项目2016
年8月至12月出差调试成本18,203.50元,虚增2017年利润38,206.76元。
     14.令号1601067-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0月
10 日 涂 改 为 2017 年 10 月 10 日 , 并 将 收 入 确 认 在 2017 年 , 虚 增 2017 年 利 润
339,145.30元。
     15.令号1602009-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1月4
日涂改为2017年11月4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177,777.78
元。
     16.令号1602044-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8月10
日涂改为2017年8月10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412,991.45
元。
     17.令号1604050-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2月
16日涂改为2017年12月16日,并将收入确认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119,230.77
元。
     18.令号1604088-RK,根据科融环境的情况说明,令号1511044-YH与令号
1604088-RK两个合同为同一个客户的同一个项目,使用同一份调试报告。科融环
境将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2月30日涂改为2017年12月30日,并将收入确
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35,384.62元。
     19.令号1605088-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2月
15 日 涂 改 为 2017 年 12 月 15 日 , 并 将 收 入 确 认 在 2017 年 , 虚 增 2017 年 利 润
166,837.61元。
     20.令号1606030-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用户评价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
11月2日涂改为2017年11月2日,将该项目燃烧器运行记录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1
月3日涂改为2017年11月3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2017年结转该项目2016
年9月至12月出差调试成本3,923.50元,虚增2017年利润115,734.62元。
     21.令号1607061一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0
月14日涂改为2017 年10月14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 2017年利润
46,495.73元。
       二、科融环境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4月25日,科融环境披露《科融环境2017年年度报告》,科融环境2017
年利润总额41,838,890.84元。上述科融环境通过涂改调试报告日期虚增2017年
利润7,178,800.95元,导致该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为毛凤丽、毛军亮,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李庆义、李晓光。
     2019年4月24日,科融环境披露《科融环境2017年年度报告(更新后)》,
科融环境2017年利润总额10,671,310.16元。上述科融环境通过涂改调试报告日
期虚增2017年利润7,178,800.95元,导致更新后的2017年年度报告依然存在虚假
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毛军亮。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合同、记账凭证、调试报告、差旅费报销单等
原始凭证、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科融环境及相关责任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
    科融环境、毛凤丽在申辩意见中提出:
    1、公司和毛凤丽完全认同证监会对公司违法行为的调查结果。
    2、关于处理意见,公司认为涂改调试报告日期行为系部分员工为完成业绩
获得奖金人为涂改,属于个人违法行为。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
规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希望证监会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
对公司的行政处罚。公司会加强和改进相关业务的内部控制工作,认真总结经验
教训,认真整改,查漏补缺,持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坚决杜绝类
似问题再度发生。
    3、关于处理意见,毛凤丽提出,第一,其除在上市公司短暂任职总经理,
并未直接参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第二,在任职董事长、总经理和
董事期间,只是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方式知悉2017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同
时《事先告知书》的认定并未导致上市公司2017年度亏损。第三,涂改调试报告
日期行为系部分员工为完成业绩获得奖金人为涂改,是个人行为,而非上市公司
法人行为。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制定业绩指标的考核要求和激励措
施有一定了解,但从未授意具体的业务团队作假,也决不允许有此类问题发生,
更不认识参与作假的工作人员。第四,本人一直倾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助推上
市公司剥离不良资产,实现主业转型升级。综上,《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违法行
为是原上市公司员工的个人违法行为,并非本人授意,更不知情、未参与,且积
极配合证监会的立案调查。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定》第十七
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希望证监会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对本人的行政
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科融环境及毛凤丽称涂改调试报告日期行为系部分员工为完成业绩获
得奖金而人为涂改,并不能当然免除其对本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且
科融环境及毛凤丽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对此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二,根据科融环境时任副董事长李庆义和时任总经理李晓光的询问笔录等
证据,毛凤丽在涉案期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控制,而且其作为董事签署了存
在虚假记载的2017年年度报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其不具备《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因此,对毛凤丽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
罚款;
    二、对毛凤丽、毛军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李庆义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李晓光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
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情况,公司对影响的2017年财务主要数据进
行了初步的预估,具体如下:(最终数据以公司调整后的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等专业依据为准)
                                                      单位:万元
                                         2017 年
             科目
                              调整前      调整金额      调整后
利润总额                      1067.13     -717.88       349.25
所得税费用                    794.60      -107.68       686.92
净利润                        272.53      -610.20       -337.67
少数股东损益                  -759.60      0.00         -759.6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32.00     -610.20       421.80
四、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及的内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
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第10.5.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立案调查正式结案。
    公司对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内容高度重视,将积极整改,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进一步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和公司治理相关工作。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度发生,加快构建
新发展格局和提高上市公司经济高质量发展。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和要
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
    特此公告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对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1-09

处罚对象:

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对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徐州经济开发区东
方星座1单元3301室,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
丰利”)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融环境”) 
2019年8月8日披露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其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在科融环境被立案调查期间,徐州丰利于
2020年6月24日因司法划转减持科融环境股份5,845万股,占
科融环境总股本的8.20%。 
徐州丰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第12.5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
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
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1月6日

科融环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0-10-14

处罚对象:

李庆义,李晓光,毛军亮,毛凤丽,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300152  证券简称:科融环境  公告编号: 2020-065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融环境”或“公司”)因涉
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19年8月7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
队调查通字192211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9221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
年8月7日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117)。
2020年10月13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 88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
二、《事先告知书》内容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毛凤丽女士、毛军亮先生、李庆义先生、
李晓光先生:
科融环境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
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
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科融环境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科融环境通过将21个项目调式报告日期由以前年度涂改为2017年,并在
2017年确认调式收入,涉嫌虚增2017年利润7,178,800.95元,具体情况如下:
1.令号1401026-RK
2013年12月25日,科融环境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
(合同令号1401026-RK),合同总额426,099元。2017年12月25日,科融环境确
认调试部分收入170,439.60元,扣除增值税后收入145,674.87元。
经查,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5年11月3日涂改为2017
年11月3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145,674.87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2.令号1403053-RK
2014年3月12日,科融环境与南通天蓝环保能源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签订设备
买 卖合同(合同令号 1403053-RK),约定科融环境出售2 套设备,合同总额
1,080,000元。 2017年12月25日,科融环境确认调试部分收入486,000元,扣除增
值税后收入415,384.62元。
经查,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0月10日涂改为2017
年10月10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415,384.62元。
3.令号1409001-YH
2014年7月18日,科融环境与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石化分公司签订设备买
卖合同(合同令号1409001-YH),约定科融环境出售地面火炬一套,合同总额
3,350,000元。 2017年12月25日,科融环境确认调试部分收入1,340,000元,扣除
增值税后收入1,145,299.15元。
经查,科融环境将该项目用户评价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0月25日涂改为
2017年10月25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2017年1月结转该项目外包安装成本
29,126.21元,虚增2017年利润1,116,172.94元。
4.令号1504016-YH
2015年3月15日,科融环境与河北新启元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设
备买卖合同(合同令号1504016-YH),合同总额326,150元。2017年12月25日,科
融环境确认调试部分收入130,460元,扣除增值税后收入111,504.27元。
经查,科融环境将该项目签字日期为2016年3月8日的用户评价报告涂改为
2017年3月8日,将该项目签字日期为2016年4月6日的用户评价报告涂改为2017
年4月6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111,504.27元。
5.令号1504050-RK
2015年2月28日,科融环境与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签订设备买
卖合同(合同令号1504050-RK),约定科融环境出售2套设备,合同总额349,700
元。2017年12月25日,科融环境确认调试部分收入104,910元,扣除增值税后收
入89,666.67元。
经查,科融环境将该项目用户评价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9月29日涂改为
2017年9月29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89,666.67元。
6.令号1505006-YH 
3
2015年4月29日,科融环境与河南华慧有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设备买卖
合同(合同令号1505006-YH),约定科融环境出售3套设备,合同总额1,870,000
元。 2017年12月25日,科融环境确认调试部分收入747,999.99元,扣除增值税后
收入639,316.23 元。经查,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现场调试日期由2016
年1月涂改为2017年1月,签字日期由2016年10月10日涂改为2017年10月10日,并
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639,316.23元。
7.令号1505074-RK
2015年5月20日,科融环境与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
(合同令号1505074-RK),合同总额220,000元。2017年12月25日,科融环境确
认调试部分收入44,000元,扣除增值税后收入37,606.84元。
经查,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6月3日涂改为2017
年6月3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37,606.84元。
8.令号1507002-RK
2015年5月12日,科融环境与中美新能源技术研发(山西)有限公司签订设
备买卖合同(合同令号1507002-RK),合同总额320,000元。2017年12月25日,
科融环境确认调试部分收入128,000元,扣除增值税后收入109,401.71元。
经查,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0月10日涂改为2017
年10月10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 2017年期初结转成本4,341.88元,虚增2017
年利润105,059.83元。
9.令号1507041-YH
2015年6月16日,科融环境与甘肃招金贵金属冶炼有限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
同(合同令号1507041-YH),合同总额2,090,000元。2017年12月25日,科融环
境确认调试部分收入836,000元,扣除增值税后收入714,529.91 元。经查,科融
环境将该项目设备调试验收申请表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8月13日涂改为2017年8
月13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714,529.91元。
10.令号1507092-YH
2015年7月4日,科融环境与江苏天沃综能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设备买
卖合同(合同令号1507092-YH),合同总额581,000元。2017年12月25日,科融
环境确认调试部分收入348,600元,扣除增值税后收入297,948.72元。
经查,科融环境将该项目用户评价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0月9日涂改为
4
2017年10月9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2017年未发生调试成本,仅结转调试
人员于2015年发生的出差报销费用10,852.90元,虚增2017年利润287,095.82元。
11.令号1508047-YH
2015年8月14日,科融环境与沈阳铝铁院华兴二期工程总承包项目部签订设
备买卖合同(合同令号1508047-YH),合同总额5,197,365元。2017年12月25日,
科融环境确认调试部分收入2,078,946元,扣除增值税后收入1,776,876.92元。
经查,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现场调试日期由2016年4月至6月涂改为
2017年4月至6月,将签字日期由2016年12月29日涂改为2017年12月29日,并将收
入确认在2017年,2017年期初结转该项目调试成本33,333.34元,结转调试人员
2016年出差报销费用6,422.50元,虚增2017年利润1,737,121.08元。
12.令号1511012-RK
2015年10月29日,科融环境与山东昌邑石化有限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合
同令号1511012-RK),合同总额959,000元。2017年12月25日,科融环境确认调
试部分收入383,600元,扣除增值税后收入327,863.25元。
经查,科融环境将该项目用户评价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8月19日涂改为
2017年8月19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327,863.25元。
13.令号1511044-YH
2015年11月5日,科融环境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
(合同令号1511044-YH),合同总额220,000元。2017年12月25日,科融环境确
认调试部分收入66,000元,扣除增值税后收入56,410.26元。
经查,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2月30日涂改为2017
年12月30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2017年结转该项目2016年8月至12月出差
调试成本18,203.50元,虚增2017年利润38,206.76元。
14.令号1601067-RK
2015年10月26日,科融环境与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
(合同令号1601067-RK),约定科融环境出售2套设备,合同总额992,000元。 2017
年 12 月 25 日,科融环境确认调试部分收入396,800 元,扣除增值税后收入
339,145.30元。
经查,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0月10日涂改为2017
年10月10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339,145.30元。 
5
15.令号1602009-RK
2016年1月20日,科融环境与后英集团海城市高新技术产品有限公司签订设
备买卖合同(合同令号1602009-RK),合同总额520,000元。 2017年6月25日,科融
环境确认调试部分收入208,000元,扣除增值税后收入177,777.78元。
经查,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1月4日涂改为2017
年11月4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177,777.78元。
16.令号1602044-RK
2016年2月15日,科融环境与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改造项目合同
(合同令号1602044-RK),合同总额1,208,000元。2017年12月25日,科融环境
确认调试部分收入483,200元,扣除增值税后收入412,991.45元。
经查,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8月10日涂改为2017
年8月10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412,991.45元。
17.令号1604050-RK
2016年3月30日,科融环境与葫芦岛宏跃北方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设备买
卖合同(合同令号1604050-RK),约定科融环境出售2套设备,合同总额930,000
元。2017年12月25日,科融环境确认调试部分收入139,500元,扣除增值税后收
入119,230.77元。
经查,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2月16日涂改为2017
年12月16日,并将收入确认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119,230.77元。
18.令号1604088-RK
2016年4月27日,科融环境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
(合同令号1604088-RK),合同总额138,000元。2017年12月25日,科融环境确
认调试部分收入41,400元,扣除增值税后收入35,384.62元。经查,根据科融环
境的情况说明,令号1511044-YH与令号1604088-RK两个合同为同一个客户的同一
个项目,使用同一份调试报告。科融环境将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2月30
日涂改为2017年12月30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35,384.62
元。
19.令号1605088-RK
2016年5月23日,科融环境与巴彦埠尔市飞尚铜业有限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
同(合同令号1605088-RK),合同总额488,000元。2017年12月25日,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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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调试部分收入195,200元,扣除增值税后收入166,837.61元。
经查,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2月15日涂改为2017
年12月15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166,837.61元。
20.令号1606030-RK。
2016年6月2日,科融环境与邢台旭阳煤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合
同令号1606030-RK),合同总额350,000元。2017年12月25日,科融环境确认调
试部分收入140,000元,扣除增值税后收入119,658.12元。经查,科融环境将该
项目用户评价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1月2日涂改为2017年11月2日,将该项目
燃烧器运行记录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1月3日涂改为2017年11月3日,并将收入确
认在2017年,2017年结转该项目2016年9月至12月出差调试成本3,923.50元,虚
增2017年利润115,734.62元。
21.令号1607061一RK
2016年7月7日,科融环境与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
同(合同令号1607061-RK),合同总额136,000元。2017年12月25日,科融环境
确认调试部分收入54,400元,扣除增值税后收入46,495.73元。
经查,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0月14日涂改为2017
年10月14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46,495.73元。
二、科融环境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4月25日,科融环境披露《科融环境2017年年度报告》,科融环境2017
年利润总额41,838,890.84元。上述科融环境通过涂改调试报告日期虚增2017年
利润7,178,800.95元,导致该2017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为毛凤丽、毛军亮,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李庆义、李晓光。
2019年4月24日,科融环境披露《科融环境2017年年度报告(更新后)》,
科融环境2017年利润总额10,671,310.16元。上述科融环境通过涂改调试报告日
期虚增2017年利润7,178,800.95元,导致更新后的2017年年度报告依然涉嫌存在
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毛军亮。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合同、记账凭证、调试报告、差旅费报销单等
原始凭证、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科融环境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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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
元罚款;
二、对毛凤丽、毛军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李庆义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四、对李晓光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
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
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
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根据《事先告知书》的认定情况,公司对影响的2017年财务主要数据进行了
初步的预估,具体如下:(最终数据以公司调整后的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审计及鉴证报告等专业依据为准)
单位:万元
科目
2017 年
调整前  调整金额  调整后
利润总额  1067.13    -717.88   349.25 
所得税费用  794.60    -107.68   686.92 
净利润  272.53    -610.20   -337.67
少数股东损益  -759.60   0.00    -759.6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32.00    -610.20   421.80 
注: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所涉及21个令号均为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控院”)的订单,其中YH为冶金化工类订单,RK为燃烧控
制类订单。由于燃控院为科融环境全资子公司,上述虚增利润的金额的调整对少
数股东损益的金额不产生影响。
所以, 处罚结果不影响公司2017年盈亏性质,不触及连续会计年度亏损的退
市指标。
四、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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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事先告知书》涉及
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
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0.5.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控人毛凤丽女士历来高度重视合规经营和内部控制,针
对上述问题,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并积极整改,加强和改进相关业
务的内部控制工作,同时认真查漏补缺,举一反三,持续全面完善公司的内部控
制和合规管理,全面提高公司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度
发生,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提高上市公司经济高质量发展。
目前,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
的为准。
特此公告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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