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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先河(30013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4 4077.71 7.741
2024-06-30 1 其他 4 4298.19 8.147
2 基金 6 40.17 0.076
2024-03-31 1 其他 5 4251.42 8.139
2023-12-31 1 其他 3 2134.67 4.086
2 基金 24 648.78 1.242
3 上市公司 1 370.07 0.708
2023-09-30 1 其他 4 2895.90 5.961
2 基金 2 433.03 0.89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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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415 5.22 5.22 0 88.15 460.14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0412 5.76 5.76 0 147.56 849.95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0411 5.97 5.97 0 39.39 235.16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1201 6.05 6.05 0 113.00 683.65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栾城华兴街证券营业部

20230919 5.96 5.96 0 170.00 1013.2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

20230406 6.20 6.20 0 69.69 432.08

买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栾城华兴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2-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9号
发文单位 河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吕慧
公告日期 2024-12-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2号
发文单位 河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2-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1号
发文单位 河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国壁
公告日期 2024-12-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5号
发文单位 河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某军
公告日期 2024-12-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20号)
发文单位 河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荣强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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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09

处罚对象:

吕慧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9号
当事人:吕某,女,198X年X月出生,时任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河环保或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先河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先河环保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初,先河环保将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河北正茂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正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河北正达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先进环保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四川先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久环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子公司的2021年年终奖,于2022年计提并跨期计入2022年的成本费用。2022年末,先河环保在未对2021年年终奖跨期计提问题进行更正的情况下,又将母公司及上述6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2022年年终奖计入2022年成本费用。2023年4月26日,先河环保公告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先河环保上述将2021年、2022年年终奖均在2022年计提并计入2022年成本费用的行为,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第九条、第十九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的规定,虚增2022年成本费用4,380.40万元,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4,380.40万元,虚减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1.89%,导致先河环保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中的利润总额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记账凭证、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先河环保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吕某作为先河环保时任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知悉先河环保上述违法行为,仍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先河环保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吕某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一是不存在调节利润的主观意图;二是会计师事务所认可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三是当事人已勤勉尽责。综上,当事人请求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当事人存在过错;二是当事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有能力也应当对相关事项作出专业的独立判断,不能以相关审计机构的意见作为唯一的免责理由;三是当事人明知案涉事项不符合规定,仍在董事会审议中投票同意,未能勤勉尽责。综上,我局对吕某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吕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款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4年11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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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09

处罚对象:

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2号
当事人: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清利或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青岛清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青岛清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部分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5月30日,青岛清利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河环保)披露《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22),称先河环保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某国于2022年5月27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青岛清利转让了5,667,480股先河环保股份,且将其持有的先河环保51,869,478股股份表决权委托给青岛清利行使。青岛清利合计控制先河环保57,536,958股股份表决权,成为先河环保控股股东。张某军间接持有青岛清利51%的股权,为青岛清利的实际控制人。
经查,王某辉通过控制青岛清利公章证照和财务账簿等核心资料,经上海光和贸易有限公司和中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青岛清利49%的股权,筹措青岛清利收购先河环保的主要资金等方式,对青岛清利施加重大影响,并能够实际支配青岛清利的行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披露的信息与上述情况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信息披露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部分存在重大遗漏
2022年5月30日,青岛清利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了《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框架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3份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查,2022年4月6日至5月4日期间,就收购先河环保事宜,青岛清利与李某国除上述3份协议外,还签署了《股份转让意向协议》《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二)》《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三)》等5份协议。前述5份协议对股份转让价格和表决权委托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青岛清利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未披露上述5份协议内容。
上述违法事实,有信息披露文件、协议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青岛清利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我局决定:
对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4年11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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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09

处罚对象:

李国壁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1号
当事人:李某壁,男,198X年X月出生,时任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河环保或公司)董事、财务总监,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先河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先河环保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1月25日至2023年1月30日,先河环保使用资金购买、持有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其中,2022年4月18日、26日,持有银行结构性存款最高余额达44,000万元,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73%。期间,先河环保未披露上述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银行流水、交易合同、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先河环保未按规定披露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事项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李某壁作为先河环保时任董事、财务总监,知悉先河环保购买、持有银行结构性存款情况,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对先河环保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李某壁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一是相关事项不属于重要合同、重大事件;二是相关事项已向时任董事长报告;三是当事人不存在恶意隐瞒的主观意图;四是处罚过重。综上,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相关事项属于《证券法》等法规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二是“向时任董事长报告”的申辩意见没有相关依据;三是当事人存在过错;四是本案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李某壁的违法情节、配合情况。综上,我局对李某壁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李某壁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款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4年11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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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09

处罚对象:

张某军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5号
当事人:张某军,男,198X年X月出生,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清利或公司)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青岛清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青岛清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部分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5月30日,青岛清利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河环保)披露《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22),称先河环保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某国于2022年5月27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青岛清利转让了5,667,480股先河环保股份,且将其持有的先河环保51,869,478股股份表决权委托给青岛清利行使。青岛清利合计控制先河环保57,536,958股股份表决权,成为先河环保控股股东。张某军间接持有青岛清利51%的股权,为青岛清利的实际控制人。
经查,王某辉通过控制青岛清利公章证照和财务账簿等核心资料,经上海光和贸易有限公司和中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青岛清利49%的股权,筹措青岛清利收购先河环保的主要资金等方式,对青岛清利施加重大影响,并能够实际支配青岛清利的行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披露的信息与上述情况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信息披露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部分存在重大遗漏
2022年5月30日,青岛清利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了《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框架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3份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查,2022年4月6日至5月4日期间,就收购先河环保事宜,青岛清利与李某国除上述3份协议外,还签署了《股份转让意向协议》《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二)》《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三)》等5份协议。前述5份协议对股份转让价格和表决权委托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青岛清利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未披露上述5份协议内容。
上述违法事实,有信息披露文件、协议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青岛清利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张某军作为青岛清利披露的实际控制人,组织、参与了上述违法行为,直接导致青岛清利《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是对青岛清利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我局决定:
对张某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4年11月29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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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09

处罚对象:

陈荣强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20号)
当事人:陈某强,男,196X年X月出生,时任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河环保或公司)董事、总经理,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先河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先河环保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初,先河环保将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河北正茂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正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河北正达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先进环保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四川先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久环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子公司的2021年年终奖,于2022年计提并跨期计入2022年的成本费用。2022年末,先河环保在未对2021年年终奖跨期计提问题进行更正的情况下,又将母公司及上述6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2022年年终奖计入2022年成本费用。2023年4月26日,先河环保公告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先河环保上述将2021年、2022年年终奖均在2022年计提并计入2022年成本费用的行为,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第九条、第十九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的规定,虚增2022年成本费用4,380.40万元,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4,380.40万元,虚减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1.89%,导致先河环保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中的利润总额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记账凭证、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先河环保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陈某强作为先河环保时任董事、总经理,知悉先河环保上述违法行为,尽管曾表示异议,但仍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对先河环保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某强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款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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