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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富技术(30012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4 41177.89 1740.76 2.65 18.52 0.02
2025-12-03 40988.56 2133.14 2.63 18.75 0.24
2025-12-02 40740.05 2947.87 2.39 17.40 0.02
2025-12-01 40457.21 1989.69 2.37 16.95 0
2025-11-28 40918.44 3244.20 2.45 17.37 0
2025-11-27 42416.88 1764.37 2.48 16.91 0.01
2025-11-26 42272.62 1643.67 2.47 16.75 0.01
2025-11-25 43258.06 2525.25 2.48 16.86 0.05
2025-11-24 44013.47 1055.03 2.43 16.16 0.04
2025-11-21 44616.84 2834.79 2.39 15.73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4 38062.01 29.336
2 上市公司 1 1726.15 1.330
2025-06-30 1 其他 3 36734.20 28.307
2 上市公司 1 1717.69 1.324
3 基金 5 16.86 0.013
2025-03-31 1 其他 4 37811.84 29.137
2 上市公司 1 1674.82 1.291
3 基金 1 25.85 0.020
2024-12-31 1 其他 5 37500.53 28.897
2 上市公司 1 1530.65 1.179
3 基金 11 34.95 0.027
2024-09-30 1 其他 4 37511.79 28.87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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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128 5.98 5.98 0 50.00 299.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0902 3.30 3.30 0 87.99 290.37

买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路证券营业部

20240820 3.28 3.28 0 122.60 402.13

买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29 3.62 4.61 -21.48 38.41 139.04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1109 5.18 5.18 0 1000.00 5180.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门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1031 4.95 4.95 0 1000.00 4950.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门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6-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锦富技术)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玮,方永刚,邓浩,顾清,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6-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锦富技术: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张玮,方永刚,邓浩,顾清,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5-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锦富技术: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张玮,方永刚,邓浩,顾清,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2-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锦富技术:关于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张锐
公告日期 2023-03-1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富国平、杨小蔚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富国平,杨小蔚,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锦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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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6-30

处罚对象:

张玮,方永刚,邓浩,顾清,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锦富技术)
当事人: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富技术或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江浦路39号。
顾清,男,1980年6月出生,锦富技术董事长,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方永刚,男,1979年6月出生,时任锦富技术总经理,住址:江苏省昆山市。
邓浩,男,1978年11月出生,时任锦富技术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ZHANGWEI,男,1962年8月出生,时任锦富技术董事、副总经理兼审计委员会委员,加拿大国籍,护照号码为AC****6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锦富技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名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锦富技术及其子公司上海挚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供应商厦门市中智信联实业有限公司、客户厦门炬煜实业有限公司开展金属品贸易业务。锦富技术及其子公司在该业务中只履行垫资义务并收取固定利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所得不应计入营业收入。锦富技术未正确核算上述业务,2021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分别虚增营业收入5,293.88万元、11,132.06万元和17,234.83万元,占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0.02%、21.14%和20.74%,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3月19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
以上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相关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锦富技术披露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锦富技术董事长顾清同意公司开展金属品贸易业务,未充分关注业务实质,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正确核算该业务;时任财务总监邓浩同意公司开展金属品贸易业务并负责会计处理,未能审慎判断业务实质,采用错误的会计处理方法核算该业务;时任总经理方永刚同意公司开展金属品贸易业务,未充分关注业务实质,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正确核算该业务,上述三人是锦富技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审计委员会委员ZHANGWEI参与金属品贸易业务审批并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未审慎关注该业务会计处理准确性,是锦富技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二、对顾清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三、对邓浩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四、对方永刚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五、对ZHANGWEI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6月23日

锦富技术: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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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6-28

处罚对象:

张玮,方永刚,邓浩,顾清,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4019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情况请参阅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5 年 5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
号:苏证监罚字[2025]6 号),具体情况请参阅公司 2025 年 5 月 31 日于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5 年 6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5]1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富技术或公司),住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江浦路 39 号。
顾清,男,1980 年 6 月出生,锦富技术董事长,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方永刚,男,1979 年 6 月出生,时任锦富技术总经理,住址:江苏省昆山
市。
邓浩,男,1978 年 11 月出生,时任锦富技术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苏州
市工业园区。
ZHANG  WEI,男,1962 年 8 月出生,时任锦富技术董事、副总经理兼审计委
员会委员,加拿大国籍,护照号码为 AC****65。
第1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锦富技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 名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
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 年,锦富技术及其子公司上海挚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供应商厦
门市中智信联实业有限公司、客户厦门炬煜实业有限公司开展金属品贸易业务。
锦富技术及其子公司在该业务中只履行垫资义务并收取固定利息,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相关所得不应计入营业收入。锦富技术未正确核算
上述业务,2021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5,293.88 万
元、11,132.06 万元和 17,234.83 万元,占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比例
分别为 20.02%、21.14%和 20.74%,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 年 3 月 19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
以上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相关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财务
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锦富技术披露的《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
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锦富技术董事长顾清同意公司开
展金属品贸易业务,未充分关注业务实质,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正确核算该
业务;时任财务总监邓浩同意公司开展金属品贸易业务并负责会计处理,未能审
慎判断业务实质,采用错误的会计处理方法核算该业务;时任总经理方永刚同意
公司开展金属品贸易业务,未充分关注业务实质,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正确
核算该业务,上述三人是锦富技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
董事、副总经理兼审计委员会委员 ZHANG  WEI 参与金属品贸易业务审批并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未审慎关注该业务会计处理准确性,是锦富技术信息披露违法
第2页
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二、对顾清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三、对邓浩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四、对方永刚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五、对 ZHANG  WEI 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致,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
经验教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强化守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
的利益。
3 、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 《 证券时报 》 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3页

锦富技术: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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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5-31

处罚对象:

张玮,方永刚,邓浩,顾清,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4019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情况请参阅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5 年 5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
号:苏证监罚字[2025]6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顾清、方永刚、邓浩、ZHANG  WEI: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富技术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
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 年,锦富技术及其子公司上海挚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供应商厦
门市中智信联实业有限公司、客户厦门炬煜实业有限公司开展金属品贸易业务。
锦富技术及其子公司在该业务中只履行垫资义务并收取固定利息,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相关所得不应计入营业收入。锦富技术未正确核算
上述业务,2021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5,293.88 万
元、11,132.06 万元和 17,234.83 万元,占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比例
第1页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 年 3 月 19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
以上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相关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财务
凭证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锦富技术披露的《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锦富技术董事长顾清同意公司开
展金属品贸易业务,未充分关注业务实质,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正确核算该
业务;时任财务总监邓浩同意公司开展金属品贸易业务并负责会计处理,未能审
慎判断业务实质,采用错误的会计处理方法核算该业务;时任总经理方永刚同意
公司开展金属品贸易业务,未充分关注业务实质,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正确
核算该业务,上述三人是锦富技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
董事、副总经理兼审计委员会委员 ZHANG  WEI 参与金属品贸易业务审批并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未审慎关注该业务会计处理准确性,是锦富技术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二、对顾清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三、对邓浩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四、对方永刚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五、对 ZHANG  WEI 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相关规
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2页
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
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
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
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
经验教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强化守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
的利益。
3 、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 《 证券时报 》 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第3页

锦富技术:关于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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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2-15

处罚对象:

张锐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
秘书张锐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1 号),
主要内容为:因原任职公司在某项目财务顾问业务中存在核查未勤勉尽责的情况,
中国证监会对相关单位和项目主管人员出具了上述决定书,其中对张锐先生给予
警告并处以 8 万元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主体非本公司,且所涉事项与本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经
营活动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一个月内选聘新任董事会秘书。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公司
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第1页

关于对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富国平、杨小蔚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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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3-16

处罚对象:

富国平,杨小蔚,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90 号
关于对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富国平、杨小蔚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住所:泰兴市高新
技术开发区人才科技广场 12 号楼,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
富国平,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杨小蔚,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 2 —
经查明,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富国平、
杨小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4 月 12 日,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智成基金)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锦富技术)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富国平、杨小蔚签署《苏州
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
协议三》),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三》,智成基金将通过协议转
让的方式受让富国平、杨小蔚合计持有的锦富技术 134,963,460
股股份,占锦富技术总股本的 12.34%,转让价款合计 61,273.41
万元,智成基金、富国平、杨小蔚据此披露了权益变动相关公告。
2022 年 11 月 2 日,锦富技术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
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智成基金、富国平、杨小蔚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补充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三补充协议》,富国平、
杨小蔚同意向智成基金支付 18,085.10 万元作为对智成基金的补
偿,智成基金同意接受补偿后执行《股份转让协议三》。智成基
金、富国平及杨小蔚未在权益变动相关公告中披露《股份转让协
议三补充协议》,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
智成基金、富国平、杨小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
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 3 —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富国平、杨小蔚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富国平、杨小
蔚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
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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