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处罚2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根据届时有效的《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8年本)》第三十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共设置三档自由裁量标准,分别为:(1)“警告,并可对用人单位按受害人每人100元以上230元以下(不含23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2)“警告,并可对用人单位按受害人每人230元以上360元以下(不含36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3)“警告,并可对用人单位按受害人每人处36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每人处300元的标准计算罚款,属于相关主管部门在其裁量范围内给予的第二档处罚,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成飞民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成飞民机已及时、足额缴纳罚款并已改正违法行为,该项处罚未对成飞民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该项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航空工业成飞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两项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被处罚单位已及时、足额缴纳罚款并已改正违法行为,前述事项不会对被处罚单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