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2 月 23 日,昆山市消防救援大队发现昆山长盈 3 号厂房一层南侧一处室内
消火栓箱内手动启泵按钮无法正常工作。
2023 年 3 月 9 日,昆山市消防救援大队向昆山长盈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昆
消行罚决字〔 2023〕第 0175 号),认定昆山长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
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 15,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
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昆山长
盈已按照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昆山市消防救援大队对
昆山长盈的 15,000 元处罚金额较小,为较低幅度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此外,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解释,因报告期内昆
山杰顺通、昆山长盈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占公司合并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小于 5%,
对公司不具有重要影响;且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
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 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相关情形。
综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注册管理办法》
规定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不构成《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