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804号
关于对王平平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王平平,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业绩补偿及减值测试
补偿承诺方。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王平平作为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吉药)的业绩补偿及减值测试补偿承诺方,存在以下违规行
为:
2018年7月26日,*ST吉药与梅河口亚利大健康产业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梅河口亚利大)签署了《股权转让及
— 2 —
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以自有资金23,000万元购买梅河口
亚利大持有的浙江亚利大胶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亚利大)
100%股权。梅河口亚利大实际控制人王平平在协议中作出如下承
诺:浙江亚利大2018年、2019年和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000万、3,000万和
4,200万元,如浙江亚利大未实现承诺净利润,则由王平平承担
相应补偿义务,并按照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在盈利承
诺期届满时,*ST 吉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浙江亚利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
果浙江亚利大期末减值额大于已补偿金额,王平平应在《减值测
试报告》出具后90日内以现金方式对*ST吉药进行补偿,应补偿
金额为期末减值额与盈利承诺期已补偿金额之差。2021年4月27
日,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准所)出具
的《2020年度关于浙江亚利大胶丸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显示,2018年度至2020年度浙江亚利大合计实
现净利润2,177.32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依据协议约定,王平
平应当以现金方式支付业绩补偿款15,186.26万元。2021年10
月29日,中准所出具了《关于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浙
江亚利大胶丸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期届满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专
项审核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浙江亚利大全部股权价
值评估值为7,145.57万元,减值金额为15,854.43万元。综上,
王平平应当以现金方式补偿15,854.43万元。截至本决定书作出
— 3 —
之日,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执行期限已届满,王平平未履行补偿
义务,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收购经营性资产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交易对手
方的业绩补偿承诺,作为交易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上市公
司和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可能对投资者交易决策产生重
要影响。
王平平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履行补偿义务,违反了其对上市
公司及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损害了投资者合理信赖,严重侵
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8.6.1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王平平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
王平平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ST吉药应于2018年10月30
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23,000万元,至今仍有2,760万元未支付。
二是*ST吉药未履行对浙江亚利大3,000万的增资义务,造成生
产经营缺乏流动资金,导致2019年、2020年无法完成业绩承诺。
三是王平平以梅河口亚利大为主体无息借给*ST吉药1,500万元,
该笔借款至今未偿还。四是2020 年疫情导致浙江亚利大销售恶
化,影响业绩实现。
— 4 —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一是协议未约定*ST 吉药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履行增资义务为
王平平履行补偿义务的前提条件,亦未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下的
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作出安排;二是梅河口亚利大为*ST 吉药提供
无息借款事宜与业绩承诺补偿事宜无直接关系。因此,对当事人
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所
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王平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王平平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
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由*ST 吉药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
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王平平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及时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保障上市公司合法权益,自觉维护证
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
— 5 —
息披露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