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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吉药(30010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6-30 1 其他 1 1736.97 2.646
2023-03-31 1 其他 1 3330.07 5.072
2022-12-31 1 其他 1 3330.07 5.072
2022-09-30 1 其他 1 3330.07 6.176
2022-06-30 1 其他 5 5574.01 10.337
2 QFII 2 841.81 1.56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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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4-10 2.02 2.02 0 43.76 88.39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东路罗湖商务中心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证券营业部

2024-04-09 2.10 2.10 0 42.00 88.2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东路罗湖商务中心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证券营业部

2024-04-08 2.04 2.04 0 37.99 77.5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东路罗湖商务中心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证券营业部

2024-03-20 2.48 2.48 0 30.00 74.4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南峡山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证券营业部

2024-03-19 2.50 2.50 0 30.00 75.0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南峡山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证券营业部

2024-02-22 2.61 2.61 0 50.00 130.50

买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12-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吉药: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吉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孙军,许蔚,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2-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药控股等3名责任人员)
发文单位 吉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孙军,许蔚,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2-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吉药: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吉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孙军,许蔚,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0-2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吉药:关于对孙军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孙军
公告日期 2022-08-16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吉药:关于对王平平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王平平

*ST吉药: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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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12-27

处罚对象:

孙军,许蔚,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08                   证券简称:*ST吉药        公告编号:2022-146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收
到吉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该事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情况概述 
1、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0202200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披
露的《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94)。 
2、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收到证监会吉林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吉证监处罚字〔2022〕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披
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34)。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军先生、许蔚先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吉药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 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
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
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吉药控股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间,吉药控股及其子公司因融资租赁、担保、
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等事项,发生重大诉讼6起,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诉金额为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80,401.92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95.83%,吉
药控股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重大诉讼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诉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药控股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药业)、
吉药控股、孙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诉金额为4,511.54万元。2020
年8月14日,吉药控股签收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等相
关法律文书。2020年11月12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0101
民初10784号民事判决书。 
2020年10月26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化分行诉金宝药业、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吉药控股、远大康
华(北京)医药有限公司(吉药控股控股子公司)、孙军、徐文娟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案进行立案,涉诉金额为28,384.76万元。2020年11月4日,吉药控股签
收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3月
15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5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 
2020年7月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
春分行诉吉药控股、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吉药控股全资子公司,以下简
称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徐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诉金
额为25,239.18万元。2020年11月27日,吉药控股签收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
文书。2021年3月1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1民初
1317号民事判决书。 
2021年3月9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梅河口市支行诉金宝药业、吉药控股、孙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
诉金额为3,118.97万元。2021年3月30日,吉药控股签收起诉状副本、举证通
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5月19日,通化市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2021)吉05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 
2021年2月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诉吉药控股、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第三人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有
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立案,涉诉金额为11,381.71万元。2021年4月
1日,吉药控股签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
 
书。2021年7月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01民初649
号民事判决书。 
2021年2月4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
春分行诉金宝药业、吉药控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诉金额为
7,765.76万元。2021年4月15日,吉药控股签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
证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8月2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
院作出(2021)吉01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 
迟至2021年4月24日,吉药控股才发布《关于公司、公司子公司部分债务
逾期涉及诉讼、仲裁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披
露上述6起重大诉讼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
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七十一条第二项,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8.6.3条的规定,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属于重
大事件,吉药控股应当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重大诉讼发
生情况,吉药控股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法律文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
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吉药控股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吉药控股的上述
违法行为,吉药控股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孙军,负责公司的全
面管理工作和信息披露事务,知悉、参与相关重大诉讼事项,未组织吉药控股及
时进行信息披露,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经理许蔚,未勤
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孙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三)对许蔚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与本次《行政处
罚决定书》的内容一致,未发生变化。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
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
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3、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吸取
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及其子公司上述6笔诉讼相对应本金、利息、罚息均已体现在定期
报告中,不涉及财务报表的变更。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吉林省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药控股等3名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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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12-27

处罚对象:

孙军,许蔚,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药控股等3名责任人员)
〔2022〕3号
当事人: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药控股),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
孙军,男,1965年8月出生,时任吉药控股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法定代表人,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许蔚,男,1985年10月出生,时任吉药控股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吉药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吉药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间,吉药控股及其子公司因融资租赁、担保、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等事项,发生重大诉讼6起,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诉金额为80,401.92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95.83%,吉药控股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重大诉讼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药控股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药业)、吉药控股、孙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诉金额为4,511.54万元。2020年8月14日,吉药控股签收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2020年11月12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0101民初10784号民事判决书。
????2020年10月26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诉金宝药业、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吉药控股、远大康华(北京)医药有限公司(吉药控股控股子公司)、孙军、徐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诉金额为28,384.76万元。2020年11月4日,吉药控股签收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3月15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5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
????2020年7月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诉吉药控股、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吉药控股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徐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诉金额为25,239.18万元。2020年11月27日,吉药控股签收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3月1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1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
????2021年3月9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诉金宝药业、吉药控股、孙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诉金额为3,118.97万元。2021年3月30日,吉药控股签收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5月19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05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
????2021年2月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吉药控股、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第三人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立案,涉诉金额为11,381.71万元。2021年4月1日,吉药控股签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7月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01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
????2021年2月4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诉金宝药业、吉药控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诉金额为7,765.76万元。??2021年4月15日,吉药控股签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8月2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01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
????迟至2021年4月24日,吉药控股才发布《关于公司、公司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涉及诉讼、仲裁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披露上述6起重大诉讼事项。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七十一条第二项,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8.6.3条的规定,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属于重大事件,吉药控股应当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重大诉讼发生情况,吉药控股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法律文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吉药控股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吉药控股的上述违法行为,吉药控股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孙军,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和信息披露事务,知悉、参与相关重大诉讼事项,未组织吉药控股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经理许蔚,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孙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三、对许蔚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2年 12月21日

*ST吉药: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2-12-09

处罚对象:

孙军,许蔚,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108 证券简称: *ST 吉药 公告编号: 2022-134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
字 0202022003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94)。
2022 年 12 月 8 日,公司收到证监会吉林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吉证监处罚字〔 2022〕 3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公司目前收到的《告
知书》不是最终结果,最终结果以吉林证监局出具正式决定书为准。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军先生、许蔚先生: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药控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
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吉药控股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 年 8 月至 2021 年 4 月期间,吉药控股及其子公司因融资租赁、担保、
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等事项,发生重大诉讼 6 起,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诉金额为
80,401.92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95.83%,吉
药控股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重大诉讼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2020 年 5 月 14 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诉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药控股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药业)、
吉药控股、孙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诉金额为 4,511.54 万元。 2020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年 8 月 14 日,吉药控股签收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等相
关法律文书。 2020 年 11 月 12 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 0101
民初 10784 号民事判决书。
2020 年 10 月 26 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化分行诉金宝药业、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吉药控股、远大康
华(北京)医药有限公司(吉药控股控股子公司)、 孙军、徐文娟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案进行立案,涉诉金额为 28,384.76 万元。 2020 年 11 月 4 日,吉药控股签
收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 2021 年 3 月
15 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 05 民初 153 号民事判决书。
2020 年 7 月 1 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
春分行诉吉药控股、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吉药控股全资子公司,以下简
称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徐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诉金
额为 25,239.18 万元。 2020 年 11 月 27 日,吉药控股签收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
文书。 2021 年 3 月 10 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 01 民初
1317 号民事判决书。
2021 年 3 月 9 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梅河口市支行诉金宝药业、吉药控股、孙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
诉金额为 3,118.97 万元。 2021 年 3 月 30 日,吉药控股签收起诉状副本、举证通
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 2021 年 5 月 19 日,通化市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2021)吉 05 民初 12 号民事判决书。
2021 年 2 月 1 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诉吉药控股、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第三人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有
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立案,涉诉金额为 11,381.71 万元。 2021 年 4 月
1 日,吉药控股签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
书。 2021 年 7 月 6 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 01 民初 649
号民事判决书。
2021 年 2 月 4 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
春分行诉金宝药业、吉药控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诉金额为
7,765.76 万元。 2021 年 4 月 15 日,吉药控股签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 2021 年 8 月 20 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
院作出(2021)吉 01 民初 682 号民事判决书。
迟至 2021 年 4 月 24 日,吉药控股才发布《关于公司、公司子公司部分债务
逾期涉及诉讼、仲裁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9),披
露上述 6 起重大诉讼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七十一条第二项,参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8.6.3 条的规定,上述重
大诉讼事项属于重大事件,吉药控股应当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两个交易日
内披露重大诉讼发生情况,吉药控股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法律文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
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吉药控股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吉药控股的上述
违法行为,吉药控股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孙军,负责公司的全
面管理工作和信息披露事务,知悉、参与相关重大诉讼事项,未组织吉药控股及
时进行信息披露,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经理许蔚,未勤
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孙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三)对许蔚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 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吉林
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吸取
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公司及其子公司上述 6 笔诉讼相对应本金、利息、罚息均已体现在定期
报告中,不涉及财务报表的变更。
5、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8 日

*ST吉药:关于对孙军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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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10-20

处罚对象:

孙军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 1008 号
关于对孙军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孙军,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经查明,孙军作为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吉药)持股 5%以上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2 月 23 日至 2022 年 2 月 10 日,孙军持有的合计
6,670 万股*ST 吉药股份被司法拍卖并完成过户,占*ST 吉药总股
份的 10.02%。其中,截至 2022 年 1 月 13 日,孙军持有的合计 4,010
万股*ST 吉药股份已完成过户,占*ST 吉药总股份比例为 6.02%。
孙军未能在持股比例累计减少超过 5%时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 2022 年 2 月 10 日才补充披露。
孙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第 2.3.10 条、第 5.1.1 条
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孙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孙军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
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0 月 20 日

*ST吉药:关于对王平平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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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8-16

处罚对象:

王平平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804号 
 
 
关于对王平平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王平平,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业绩补偿及减值测试
补偿承诺方。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王平平作为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吉药)的业绩补偿及减值测试补偿承诺方,存在以下违规行
为: 
2018年7月26日,*ST吉药与梅河口亚利大健康产业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梅河口亚利大)签署了《股权转让及
 
— 2 — 
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以自有资金23,000万元购买梅河口
亚利大持有的浙江亚利大胶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亚利大)
100%股权。梅河口亚利大实际控制人王平平在协议中作出如下承
诺:浙江亚利大2018年、2019年和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000万、3,000万和
4,200万元,如浙江亚利大未实现承诺净利润,则由王平平承担
相应补偿义务,并按照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在盈利承
诺期届满时,*ST 吉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浙江亚利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
果浙江亚利大期末减值额大于已补偿金额,王平平应在《减值测
试报告》出具后90日内以现金方式对*ST吉药进行补偿,应补偿
金额为期末减值额与盈利承诺期已补偿金额之差。2021年4月27
日,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准所)出具
的《2020年度关于浙江亚利大胶丸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显示,2018年度至2020年度浙江亚利大合计实
现净利润2,177.32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依据协议约定,王平
平应当以现金方式支付业绩补偿款15,186.26万元。2021年10
月29日,中准所出具了《关于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浙
江亚利大胶丸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期届满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专
项审核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浙江亚利大全部股权价
值评估值为7,145.57万元,减值金额为15,854.43万元。综上,
王平平应当以现金方式补偿15,854.43万元。截至本决定书作出
 
— 3 — 
之日,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执行期限已届满,王平平未履行补偿
义务,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收购经营性资产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交易对手
方的业绩补偿承诺,作为交易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上市公
司和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可能对投资者交易决策产生重
要影响。 
王平平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履行补偿义务,违反了其对上市
公司及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损害了投资者合理信赖,严重侵
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8.6.1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王平平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 
王平平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ST吉药应于2018年10月30
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23,000万元,至今仍有2,760万元未支付。
二是*ST吉药未履行对浙江亚利大3,000万的增资义务,造成生
产经营缺乏流动资金,导致2019年、2020年无法完成业绩承诺。
三是王平平以梅河口亚利大为主体无息借给*ST吉药1,500万元,
该笔借款至今未偿还。四是2020 年疫情导致浙江亚利大销售恶
化,影响业绩实现。 
 
 
— 4 —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一是协议未约定*ST 吉药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履行增资义务为
王平平履行补偿义务的前提条件,亦未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下的
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作出安排;二是梅河口亚利大为*ST 吉药提供
无息借款事宜与业绩承诺补偿事宜无直接关系。因此,对当事人
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所
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王平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王平平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
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由*ST 吉药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
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王平平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及时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保障上市公司合法权益,自觉维护证
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
 
— 5 — 
息披露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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