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金刚光伏(30009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3 7618.14 95.26 0 0 0
2024-04-22 7745.37 368.80 0 0 0
2024-04-19 7629.52 292.31 0 0 0
2024-04-18 7536.74 248.49 0 0 0
2024-04-17 7610.46 273.70 0 0 0
2024-04-16 8082.65 372.89 0 0 0
2024-04-15 8743.47 317.11 0 0 0
2024-04-12 9625.46 328.06 0 0 0
2024-04-11 9862.66 225.38 0 0 0
2024-04-10 9870.73 299.39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7 7.14 0.033
2023-09-30 1 其他 3 5263.38 24.456
2023-06-30 1 其他 1 4749.85 22.070
2 基金 5 179.35 0.833
2023-03-31 1 其他 1 4749.85 22.058
2022-12-31 1 其他 2 4750.24 22.060
2 基金 8 101.26 0.47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5-31 27.75 28.91 -4.01 216.50 6007.88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北滘碧桂园证券营业部

2023-03-31 39.26 39.26 0 25.40 997.2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28 43.00 43.00 0 9.25 397.7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2-10-18 45.00 52.67 -14.56 12.85 578.25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童卫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证券营业部

2022-06-28 64.84 65.50 -1.01 300.00 19452.00

买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夏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北滘碧桂园证券营业部

2022-06-08 35.00 35.35 -0.99 40.78 1427.3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诚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夏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12-15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金刚光伏:关于对贾启超、邵逸群、王征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贾启超
公告日期 2022-12-1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金刚光伏:关于对贾启超、邵逸群、王征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征,邵逸群
公告日期 2022-01-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吕润波,张群,张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0-04-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庄大建,林仰先
公告日期 2020-04-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何清,卢侠巍,安吉申,庄大建,庄毓新,张坚华,支毅,杨时青,林仰先,林伟锋,林文卿,林臻,林顺福,梁艳媚,罗伟广,罗嘉贤,肖华,肖蔚红,苏佩玉,范波,蔡祥,郑鸿生,陈伟英,陈小卫,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刚光伏:关于对贾启超、邵逸群、王征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12-15

处罚对象:

贾启超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1162号 
 
 
关于对贾启超、邵逸群、王征给予 
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贾启超,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邵逸群,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王征,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经查明,贾启超、邵逸群、王征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4月6日、6月28日,贾启超通过大宗交易合计买
入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光伏”)大股东何光雄所持的534万股金
  — 2 — 
刚光伏股份,其中432万股系何光雄所持金刚光伏首次公开发行
前股份,占金刚光伏总股本的2%。2022年6月8日至6月30日,
贾启超累计卖出446.39 万股金刚光伏股份,累计卖出金额
23,177.74 万元。贾启超在通过大宗交易受让金刚光伏大股东所
持股份后六个月内转让,结合股份性质,贾启超违规减持金刚光
伏股份327.5万股,占金刚光伏总股本的1.52%,违规减持金额
超过1.68亿元。 
2022年3月17日、3月21日,邵逸群通过大宗交易分别买
入金刚光伏大股东何光雄所持的60万股、85万股金刚光伏股份,
并于买入日次一交易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全部卖出。邵逸群在通
过大宗交易受让金刚光伏大股东所持股份后六个月内转让,结合
股份性质,邵逸群违规减持金刚光伏股份共145万股,占金刚光
伏总股本的0.67%,违规减持金额合计5,565.40万元。 
2022年3月23日,王征通过大宗交易买入金刚光伏大股东
何光雄所持的71万股金刚光伏股份,并于次一交易日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全部卖出。王征在通过大宗交易受让金刚光伏大股东所持
股份后六个月内转让,结合股份性质,王征违规减持金刚光伏股
份71万股,占金刚光伏总股本的0.33%,违规减持金额2,446.47
万元。 
贾启超、邵逸群、王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一款和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3 — 
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四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
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贾启超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邵逸群、王征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贾启超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
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
请应当由金刚光伏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
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贾启超、邵逸群、王征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2月15日

金刚光伏:关于对贾启超、邵逸群、王征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12-15

处罚对象:

王征,邵逸群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1162号 
 
 
关于对贾启超、邵逸群、王征给予 
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贾启超,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邵逸群,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王征,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经查明,贾启超、邵逸群、王征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4月6日、6月28日,贾启超通过大宗交易合计买
入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光伏”)大股东何光雄所持的534万股金
  — 2 — 
刚光伏股份,其中432万股系何光雄所持金刚光伏首次公开发行
前股份,占金刚光伏总股本的2%。2022年6月8日至6月30日,
贾启超累计卖出446.39 万股金刚光伏股份,累计卖出金额
23,177.74 万元。贾启超在通过大宗交易受让金刚光伏大股东所
持股份后六个月内转让,结合股份性质,贾启超违规减持金刚光
伏股份327.5万股,占金刚光伏总股本的1.52%,违规减持金额
超过1.68亿元。 
2022年3月17日、3月21日,邵逸群通过大宗交易分别买
入金刚光伏大股东何光雄所持的60万股、85万股金刚光伏股份,
并于买入日次一交易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全部卖出。邵逸群在通
过大宗交易受让金刚光伏大股东所持股份后六个月内转让,结合
股份性质,邵逸群违规减持金刚光伏股份共145万股,占金刚光
伏总股本的0.67%,违规减持金额合计5,565.40万元。 
2022年3月23日,王征通过大宗交易买入金刚光伏大股东
何光雄所持的71万股金刚光伏股份,并于次一交易日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全部卖出。王征在通过大宗交易受让金刚光伏大股东所持
股份后六个月内转让,结合股份性质,王征违规减持金刚光伏股
份71万股,占金刚光伏总股本的0.33%,违规减持金额2,446.47
万元。 
贾启超、邵逸群、王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一款和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3 — 
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四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
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贾启超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邵逸群、王征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贾启超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
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
请应当由金刚光伏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
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贾启超、邵逸群、王征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2月1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1-29

处罚对象:

吕润波,张群,张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2号
当事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拓所),系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玻璃)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吕润波,男,1962年4月出生,系金刚玻璃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张群,女,1978年12月出生,系金刚玻璃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深圳市龙华新区。
张虹,男,1965年10月出生,系金刚玻璃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永拓所在金刚玻璃审计执业中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永拓所、吕润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张群和张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永拓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永拓所出具的金刚玻璃2016年与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局另案查明,金刚玻璃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虚增货币资金等虚假记载行为。永拓所为金刚玻璃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2017年4月28日、2018年4月24日,永拓所分别为金刚玻璃2016年、2017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经查,永拓所出具的前述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金刚玻璃2016年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吕润波、张群,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收费60万元;2017年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吕润波、张虹,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收费60万元。
二、金刚玻璃2016年和2017年年报审计期间,永拓所未对金刚玻璃的业务管理系统实施相应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ERP系统为金刚玻璃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用友财务软件系统为金刚玻璃进行账务处理的信息系统。永拓所相关审计人员未关注金刚玻璃ERP系统与用友财务软件系统是否存在差异;在财务报表层面了解信息技术的运用时,未执行审计程序了解公司ERP系统的数据如何结转至用友财务系统,未了解并涵盖ERP系统;在实施风险应对措施时,未从公司ERP系统获取审计证据,仅从用友财务系统获取审计证据,完全信赖了金刚玻璃提供的相关收入凭证附件,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具有适当性,导致未发现该公司用友财务软件系统与ERP系统的销售数据存在明显差异。永拓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永拓所对金刚玻璃2016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存在缺陷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存在缺陷
永拓所未对金刚玻璃审计项目执行风险评估程序,也未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直接将金刚玻璃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评定为中低风险,其中将营业收入认定为特别风险,将货币资金认定为中低风险,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未按审计计划执行内控测试审计程序
永拓所审计底稿未见金刚玻璃2016年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也未按照其向证监会会计监管系统提交的审计计划执行内控测试审计程序,导致未能识别金刚玻璃内控存在的重大缺陷,即得出金刚玻璃内控测试有效的审计结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的规定。
(三)应收利息科目的实质性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一是永拓所针对金刚玻璃应收利息科目获取的银行对账单等资料中,存在明显异常或互相矛盾的情形。如,获取的金刚玻璃协议存款应收利息银行回单注明的利息金额与《协议存款合同》约定的应收利息金额存在较大差异,获取的金刚玻璃财务账套及应收利息凭证附件所记载的收息日与《协议存款合同》约定的付息日不一致。永拓所未对上述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保持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二是永拓所获取的金刚玻璃工商银行3亿元《协议存款合同》存在合同编号缺失、合同签署日期缺失等情形。永拓所未能识别作为利息收入支持性文件的《协议存款合同》存在上述异常并予以核查,导致未能识别该3亿元协议存款为虚构货币资金,公司相关利息收入的真实存在不具有可靠性。永拓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货币资金科目的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1.未对银行账户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一是永拓所在实施邮寄函证程序时,直接根据金刚玻璃提供的银行地址和联系人,在公司现场将填写好的询证函统一交由金刚玻璃工作人员邮寄,且未获取发函快递单,存在询证函失去控制的风险。二是永拓所审计底稿收录的询证函存在被询证者填列错误的情形。三是永拓所对汕头本地银行执行现场函证程序,但相关审计底稿仅收录了回函快递单,未见关于对“函证保持控制的说明”内容及银行账户函证的过程控制底稿,也未见现场函证的相关说明、现场照片、受理单据等审计证据。永拓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2.永拓所针对金刚玻璃货币资金科目获取的银行询证函、银行对账单、利息收入回单、协议存款合同、银行流水等资料中,存在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的情形。一是永拓所获取的工商银行虚假询证函回函首尾页序号和验证码未能一一对应,有别于其获取的其他工商银行询证函回函。二是永拓所在被询证者开户银行填写错误的情况下仍获取了回函。三是永拓所获取的工商银行虚假对账单与其获取的其他工商银行对账单在格式内容方面存在重大差异。四是永拓所获取的工商银行有关公司3亿元的《协议存款合同》存在部分要素缺失等情形。永拓所未关注到上述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导致未能识别金刚玻璃货币资金造假的重大错报风险,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五)营业收入科目的实质性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未按照既定审计计划执行审计程序。一是永拓所仅对金刚玻璃前十大客户进行两期对比,未按照审计计划分析大额波动情况,未对两期主要客户的波动情况和销售情况进行分析,未向公司管理层询问并对新增客户执行审计程序及获取审计证据,导致未能识别出公司对2016年前十大客户中新增的3个客户共计1715.58万元销售收入均为虚增。二是永拓所获取的公司相关销售产品毛利率存在明显异常情形。如,建筑玻璃和安防玻璃毛利率波动明显异常;同品类产品在《主营业务月度毛利率分析表》和《业务/产品销售分析表》列示的毛利率数值差异明显;审计人员分析的平均毛利率与实际毛利率存在较大差异;审计人员关于部分月份毛利率低于平均水平的原因与实际不符。永拓所未对上述异常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并获取相关审计证据,最终审计结论为“未发现重大异常”。永拓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六条的规定。
2.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永拓所对金刚玻璃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余额的函证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完全信赖金刚玻璃提供的客户名称、地址和联系人,未核实函证信息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导致未能识别出部分客户为金刚玻璃虚构的客户或发函地址为虚假地址。二是未发现被询证者地址与客户发票地址不符、被询证者地址与其商事登记住所不符、被询证者回函的寄件地址与永拓所发函的收件地址不一致、永拓所发函的收件人和回函寄件人不一致、回函日期早于发函日期等异常情况,未对可靠性存疑的上述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部分应收账款询证函未见回函快递单。永拓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3.永拓所进行销售合同或销售订单细节测试获取的审计证据存在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如,金刚玻璃给客户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联系地址与《产品送货任务书》的收货地址、应收账款函证发函地址均不一致;送货签收日期早于销售合同签订日期;送货签收日期早于客户指定验收人员的《委托书》签发日期;销售合同客户用章与委托书客户用章存在明显差异;部分《产品送货任务书》《发货单》的订单号均为空白。永拓所未对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2016年度,永拓所在金刚玻璃相关年报审计项目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未实施有效审计程序;在实施风险应对措施时,未按照审计计划进行内控测试,未对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未对银行函证保持有效控制,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导致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最终,永拓所未能有效应对金刚玻璃货币资金、收入利润存在的舞弊风险,出具的金刚玻璃2016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四、永拓所对金刚玻璃2017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存在缺陷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存在缺陷
一是永拓所未对金刚玻璃审计项目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未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直接将金刚玻璃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评定为中低风险,其中将营业收入认定为特别风险,将货币资金认定为中低风险;二是审计底稿仅在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中,对“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和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实施了分析程序,未见对该项目实施风险评估和识别的审计程序。永拓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应收利息科目的实质性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一是永拓所未对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保持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如,获取的金刚玻璃财务账套及应收利息凭证附件所记载的收息日与《协议存款合同》约定的付息日不一致;获取的2017年6月和2017年9月的利息收入凭证后附的银行回单编号和验证码均为同一号码。二是未能识别作为利息收入支持性文件的《协议存款合同》存在异常并予以核查。
永拓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货币资金科目的实质性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永拓所针对金刚玻璃货币资金科目获取的银行询证函、银行对账单、协议存款合同、银行流水等资料中,存在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的情形。一是永拓所获取的工商银行虚假对账单与其获取的其他工商银行对账单在格式内容方面存在重大差异。二是底稿收录的工商银行外马支行询证函回函复印件及资信证明书,与收录的其他工商银行询证函回函,在回函方式、格式、内容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
永拓所未关注到上述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导致未能发现金刚玻璃工商银行2003***********5313账户的期初金额及发生额存在账实不符情形,未能识别出3亿元虚假协议银行存款,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2017年期间,永拓所在金刚玻璃年报审计项目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未实施有效审计程序;在实施风险应对措施时,未对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未对银行函证保持有效控制,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导致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最终,永拓所未能发现金刚玻璃利息收入存在虚假的情况,出具的金刚玻璃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永拓所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收费凭证及发票、金刚玻璃出具的情况说明、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永拓所及相关人员在为金刚玻璃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永拓所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违法行为。吕润波、张群作为金刚玻璃2016年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永拓所出具2016年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吕润波、张虹作为金刚玻璃2017年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永拓所出具2017年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永拓所、吕润波、张群、张虹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针对金刚玻璃2016、2017年度审计,执行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程序。制定并执行了金刚玻璃2016年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执行了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程序。基于对金刚玻璃ERP系统及其相关内部控制的了解与识别,已认定该系统数据不能就财报认定形成可靠的支持。基于风险识别与评估的结论、计划的审计工作等方面,按照准则的要求对3亿元协议存款利息、货币资金、营业收入等执行了相应的审计程序。
第二,永拓所被金刚玻璃有计划、有预谋的系统造假行为蒙蔽,而前任审计机构连续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掩盖了金刚玻璃财务虚假问题。对同样存在审计报告虚假记载问题且责任更大的金刚玻璃前任审计机构,仅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永拓所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却被从重处罚,执法标准不统一。对永拓所的处罚未合理考虑审计当时条件下穷尽正常审计程序仍不能识别与防止错误或舞弊的客观现实,未合理考虑金刚玻璃整个舞弊过程的隐蔽性、严密性及金融机构回函涉及相关人员串通舞弊等情形,忽略了相关事实认定的原始及历史形成过程、来龙去脉。同时,永拓所积极促进企业纠正存在问题,并主动加强执业质量管理工作,纠正不足,请求免除处罚。有关责任人员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三,涉案项目已过追责时效期间,不应对永拓所及相关审计人员进行追责和处罚,且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限也超过法定时限要求。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既是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也是证明其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永拓所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人员在调查过程中的陈述等在案证据证明,永拓所在执行金刚玻璃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过程中,未按照审计准则要求执行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内控测试程序,未关注并对比金刚玻璃ERP系统与财务软件系统数据差异,应收利息、货币资金、营业收入等科目的实质性审计程序存在缺陷,未对已取得的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的证据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永拓所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存在多项违反审计准则规定的情形,不能认为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永拓所及责任人员的相关陈述申辩意见多为主观论述,缺乏审计底稿等客观证据支持。
第二,审计机构的勤勉尽责义务为过程性要求而非以结果论。永拓所作为专业审计机构,依法应对审计证据中明显的异常保持应有的关注和职业怀疑,对审计过程中的异常和风险点,应勤勉尽责、依法履行审计职责,不能以审计的固有限制而要求免责。本案中,永拓所未按要求对金刚玻璃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业务系统执行审计程序、未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未对获取的相互矛盾或明显异常的审计证据保持职业怀疑、未对函证保持控制、未按既定审计计划执行程序等行为,违反了审计准则相关规定,属于审计责任。同时,本案在量罚时已经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量罚适当。前任审计机构的审计责任与永拓所的审计责任是相互独立的,且前任审计机构相关行政责任已超过法定追责时效。
第三,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我局对永拓所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没有超过追责期间,也没有超过行政处罚的处理时限要求。
第四,对永拓所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协议存款不存在银行存单和开户证书原件、应收利息和营业收入等方面的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并调整相关虚增销售收入数据。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我局决定:
一、责令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2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二、对吕润波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张群和张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1月26日
抄送:会上市部,稽查局,法律部,处罚委,会计部,投保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2年1月26日印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

x

来源:证券时报2020-04-20

处罚对象:

庄大建,林仰先

证券代码:300093           证券简称:金刚玻璃           公告编号:2020-027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涉
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
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1.1 条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
号:粤证调查通字 19003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0 年 3 月 2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0〕9 号。(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0-016)。
    2020 年 4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 号)(以下简称《行政处
罚决定书》)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
1 号)(以下简称《市场禁入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0〕3 号主要内容
     当事人: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玻璃),住所:广东
省汕头市大学路叠金工业区。
     庄大建,男,1952 年 12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广
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林仰先,男,1958 年 10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汕
头市金平区。
     林文卿,女,1963 年 2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长(代)、总经理(代)、
副总经理、董事,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林臻,男,1984 年 11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汕
头市金平区。
     罗伟广,男,1974 年 4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住址:广东省佛山市
顺德区。
     苏佩玉,女,1974 年 10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监事会主席,住址:广东省
汕头市龙湖区。
     范波,男,1984 年 6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罗嘉贤,女,1985 年 3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杨时青,男,1969 年 10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
     蔡祥,男,1973 年 9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独立董事,住址:广州市海珠
区
     卢侠巍,女,1958 年 10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西
城区。
     陈小卫,男,1966 年 1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汕
头市金平区。
     郑鸿生,男,1966 年 9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副总经理、董事,住址:广
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张坚华,男,1971 年 8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汕
头市潮阳区。
    安吉申,男,1969 年 4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徐
汇区。
    何清,男,1981 年 7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
市龙岗区。
    肖华,男,1963 年 10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监事,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
平区。
    林顺福,男,1983 年 12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监事,住址:广东省汕头市
金平区。
    林伟锋,男,1970 年 7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住址:广东省汕头市
龙湖区。
    支毅,男,1979 年 7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独立董事,住址:山西省运城
市盐湖区。
    庄毓新,男,1971 年 10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罗湖区。
    梁艳媚,女,1983 年 8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肖蔚红,女,1976 年 11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汕
头市金平区。
    陈伟英,女,1955 年 2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金刚玻璃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蔡祥、陈小卫、支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未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金刚玻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刚玻璃在 2015 年至 2017 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
润,2015 年半年报、2015 年年报、2016 年半年报、2016 年年报、2017 年半年
报和 2017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12 月,金刚玻璃通过伪造定期存款合同和虚构利息
收款方式虚增利息收入,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虚增销售收入及回款,并通过虚
增产量分配真实成本的方式虚增营业成本。通过上述方式,金刚玻璃《2015 年
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4,138.19 万元,虚增利息收入 460.87 万元,虚增利
润 4,461.35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512.67%。《2015 年年度报告》虚增
营业收入 5,458.76 万元,虚增利息收入 919.54 万元,虚增利润 6,205.34 万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072.90%。《2016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收入 1,043.3
万元,虚增利息收入 439.24 万元,虚增利润 1,482.54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
额的 678.57%。《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4,177.61 万元,虚增利息收
入 878.05 万元,虚增利润 4,987.67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22.26%。2017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利息收入 408.74 万元,虚增利润 408.74 万元,占当期披露
利润总额的 35.43%。《2017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息收入 610.71 万元,虚增利润
610.71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8.04%。
    (二)金刚玻璃在 2015 年至 2016 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2015 年年报、2016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12 月,金刚玻璃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
定期存款合同,配合营业收入造假虚构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
述方式,金刚玻璃《2015 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 45,088.1 万元,占当期披
露总资产的 27.75%和净资产的 51.62%;《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
32,497.22 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25.41%和净资产的 37.22%
    (三)金刚玻璃在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 年年报、2017 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和 2018 年年
报存在重大遗漏
    金刚玻璃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的年度报告均披露,拉萨市金刚玻璃实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金刚)为持有金刚玻璃 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拉萨金刚为金刚玻璃的关联方。
    2016 年至 2018 年,金刚玻璃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者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
计向关联方拉萨金刚提供非经营性资金 302,198,989 元用于支付股票解质押及
质押利息、相关单位和个人资金往来、借款利息等用途。上述关联交易发生的金
额,2016 年全年为 25,856,589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2017 年全
年为 120,970,000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6%。2018 年上半年为
84,845,000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2018 年全年为 155,372,400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2%。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
18 号)第三十八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证监会公告〔2017〕
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金刚玻璃应当在相关半年度报告和年度
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拉萨金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金刚玻璃未在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
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职相关情况
    2015 年 8 月 21 日,金刚玻璃披露《2015 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5 年半年度
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庄大建、林文卿、林伟锋、卢
侠巍、支毅;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 5 位董事,签
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林仰先、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臻。
    2016 年 3 月 30 日,金刚玻璃披露《2015 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5 年年度报
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罗伟广、杨时青、范波、
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
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 7
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6 年 8 月 26 日,金刚玻璃披露《2016 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6 年半年度
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罗伟广、杨时青、范
波、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
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
7 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
臻。
       2017 年 4 月 29 日,金刚玻璃披露《2016 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6 年年度报
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杨时青、范波、罗嘉贤、
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
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 7
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7 年 8 月 29 日,金刚玻璃披露《2017 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7 年半年度
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杨时青、范波、罗嘉
贤、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
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
7 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
臻。
       2018 年 4 月 25 日,金刚玻璃披露《2017 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7 年年度报
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杨时青、罗嘉贤、卢侠
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
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 6 位董
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8 年 8 月 30 日,金刚玻璃披露《2018 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8 年半年度
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庄疏新、梁艳媚、肖
蔚红、陈小卫、陈伟英;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
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费成票的 6
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张坚华、何清、林仲先、林臻。
    2019 年 5 月 1 日,金刚玻璃披露《2018 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8 年年度报
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庄疏新、陈小卫、陈伟
英;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 4 位董事,签字的高级
管理人员为张坚华、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6 年 3 月后,庄大建不再担任金刚玻璃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再为金刚
玻璃实际控制人,但其继续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案证据显示,庄大建存在策划
组织金刚玻璃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等行为,指示
相关人员将金刚玻璃资金转移至其控制的拉萨金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庄大建的上述行为符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
告〔2011〕11 号,以下简称《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所述“组织、参与、
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自查报告、情况说明、生产经营单据、账务资
料、银行回函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外调回函资
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金刚玻璃披露的《2015 年半年度报告》《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
中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
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
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金刚玻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
条第三款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本案事实、责任人职务及其实际履职情况、审议相关定期报告的会议决
议、会议表决情况、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等,对金刚玻璃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庄大建、林仰先、林文卿、林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为罗伟广、苏佩玉、范波、罗嘉贤、杨时青、蔡祥、卢侠巍、陈小卫、郑鸿生、
张坚华、安吉申、何清、肖华、林顺福、林伟锋、支毅、庄毓新、梁艳媚、肖蔚
红、陈伟英。
    时任独立董事蔡祥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本人是基于对管理层和第
三方独立会计师提供信息的基本信任,通过个人专业判断而做出的谨慎选择;第
二,公司不合规的行为隐藏很深,无法简单地通过报告审查发现明显异常;第三,
本人不存在主观故意、弄虚作假、严重失职或为自身直接或间接获取不当利益等
行为;第四,本人所承受的处罚,并没有反映本案中不同身份责任主体的差异。
    时任独立董事陈小卫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本人对定期报告的审议,
不存在过失与失职行为;第二,仅从结果来倒推履职是否达到标准,不考虑不同
参与者的行为表现、信息知情程度等差异,有违公平公正法则;第三,本人已经
在其实际履职环境和条件内尽到勤勉尽责,恳请免于处罚。
    时任独立董事支毅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本人在担任金刚玻璃独立
董事期间以及在审议《2015 年半年度报告》时已经尽到勤勉义务,恳请对其依
法不予行政处罚;第二,本人对金刚玻璃《2015 年半年度报告》出现虚增收入
和利润的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发生不存在过错;第三,本人已经受到实质影响,
实质已经达到正式处罚效果,请求不再给予本人行政处罚;第四,恳请参考证监
会系统不予独立董事处罚的相关案例,免于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和《信披办法》第五十八
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等负有法定责任,应当勤勉尽责,充分了解、掌握公司的经营、
财务等状况,负有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和质询义务等,对上市公司实施必要的、
有效的监督,本案中蔡祥、陈小卫和支毅作为金刚玻璃时任独立董事,应依法履
行保证金刚玻璃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定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
蔡祥、陈小卫和支毅曾经对涉案信息披露事项实施了必要的、有效的监督,上述
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足以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充分证据或理由。根据《责
任认定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任职时间短、相信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对涉案违法事实不知情、不存在故意、不存在过失或失职、未直接或间接获取利
益等申辩意见均非法定免予处罚的事由。
    第二,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
独立发表意见、承担责任,不能以信赖其他机构所作结论为由,请求免除其主动
调查、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确保公司所披露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的义务。
    第三,本案涉及多项违法事实且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我局已综合考虑相关
责任人的任职年限、岗位职责、涉案程度、勤勉尽责情况、后续采取的措施等,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当事人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述应当依法从
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各责任人量罚适当。
    第四,当事人支毅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并不足以证明其在审议《2015 年
半年度报告》时已勤勉尽责,也不足以证明其符合《行政处罚法》所列不予处罚
的情形。其中,支毅提交的金刚玻璃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情况说明,不能证明当事
人支毅对涉案违法事实进行了特别关注,无法证明其已勤勉尽责。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
元罚款;
    二、对庄大建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林仰先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林文卿、林臻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五、对罗伟广、苏佩玉、范波、罗嘉贤、杨时青、蔡祥、卢侠巍、陈小卫、
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肖华、林顺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
款;
       六、对林伟锋、支毅、庄毓新、梁艳媚、肖蔚红、陈伟英给予警告,并分别
处以 3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 委 员会(财政汇缴专户) ,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
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 号主要内容
       当事人:庄大建,男,1952 年 12 月出生,时任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玻璃)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林仰先,男,1958 年 10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汕
头市金平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金刚玻璃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刚玻璃在 2015 年至 2017 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
润,2015 年半年报、2015 年年报、2016 年半年报、2016 年年报、2017 年半年
报和 2017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12 月,金刚玻璃通过伪造定期存款合同和虚构利息
收款方式虚增利息收入,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虚增销售收入及回款,并通过虚
增产量分配真实成本的方式虚增营业成本。通过上述方式,金刚玻璃《2015 年
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4,138.19 万元,虚增利息收入 460.87 万元,虚增利
润 4,461.35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512.67%。《2015 年年度报告》虚增
营业收入 5,458.76 万元,虚增利息收入 919.54 万元,虚增利润 6,205.34 万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072.90%。《2016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收入 1,043.3
万元,虚增利息收入 439.24 万元,虚增利润 1,482.54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
额的 678.57%。《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4,177.61 万元,虚增利息收
入 878.05 万元,虚增利润 4,987.67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22.26%。2017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利息收入 408.74 万元,虚增利润 408.74 万元,占当期披露
利润总额的 35.43%。《2017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息收入 610.71 万元,虚增利润
610.71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8.04%。
     (二)金刚玻璃在 2015 年至 2016 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2015 年年报、2016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12 月,金刚玻璃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
定期存款合同,配合营业收入造假虚构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
述方式,金刚玻璃《2015 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 45,088.1 万元,占当期披
露总资产的 27.75%和净资产的 51.62%;《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
32,497.22 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25.41%和净资产的 37.22%。
     (三)金刚玻璃在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 年年报、2017 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和 2018 年年
报存在重大遗漏
     金刚玻璃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的年度报告均披露,拉萨市金刚玻璃实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金刚)为持有金刚玻璃 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拉萨金刚为金刚玻璃的关联
方
    2016 年至 2018 年,金刚玻璃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者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
计向关联方拉萨金刚提供非经营性资金 302,198,989 元用于支付股票解质押及
质押利息、相关单位和个人资金往来、借款利息等用途。上述关联交易发生的金
额,2016 年全年为 25,856,589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2017 年全
年为 120,970,000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6%。2018 年上半年为
84,845,000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2018 年全年为 155,372,400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2%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
18 号)第三十八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金刚玻璃应当在相关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中披露关联方拉萨金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金刚玻璃未在《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
中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自查报告、情况说明、生产经营单据、账务资
料、银行回函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外调回函资
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金刚玻璃披露的《2015 年半年度报告》《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
中存在虚假记载,《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
告》《2018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
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庄大建时任金刚玻璃董事长、总经理,并存在策划组织金刚玻璃虚增营业收
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等行为,指示相关人员将金刚玻璃资金
转移至其控制的拉萨金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林仰先时任金刚玻璃财
务总监,金刚玻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其职责、具体实施行为直接相关。
庄大建、林仰先是对金刚玻璃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的第
一、七项及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庄大建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林仰先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当事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
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
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公司说明
    (一)公司判断,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的情形。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
挚的歉意。公司将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严格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
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

x

来源:证券时报2020-04-20

处罚对象:

何清,卢侠巍,安吉申,庄大建,庄毓新,张坚华,支毅,杨时青,林仰先,林伟锋,林文卿,林臻,林顺福,梁艳媚,罗伟广,罗嘉贤,肖华,肖蔚红,苏佩玉,范波,蔡祥,郑鸿生,陈伟英,陈小卫,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93           证券简称:金刚玻璃           公告编号:2020-027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涉
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
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1.1 条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
号:粤证调查通字 19003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0 年 3 月 2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0〕9 号。(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0-016)。
    2020 年 4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 号)(以下简称《行政处
罚决定书》)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
1 号)(以下简称《市场禁入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0〕3 号主要内容
     当事人: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玻璃),住所:广东
省汕头市大学路叠金工业区。
     庄大建,男,1952 年 12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广
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林仰先,男,1958 年 10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汕
头市金平区。
     林文卿,女,1963 年 2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长(代)、总经理(代)、
副总经理、董事,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林臻,男,1984 年 11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汕
头市金平区。
     罗伟广,男,1974 年 4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住址:广东省佛山市
顺德区。
     苏佩玉,女,1974 年 10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监事会主席,住址:广东省
汕头市龙湖区。
     范波,男,1984 年 6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罗嘉贤,女,1985 年 3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杨时青,男,1969 年 10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
     蔡祥,男,1973 年 9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独立董事,住址:广州市海珠
区
     卢侠巍,女,1958 年 10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西
城区。
     陈小卫,男,1966 年 1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汕
头市金平区。
     郑鸿生,男,1966 年 9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副总经理、董事,住址:广
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张坚华,男,1971 年 8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汕
头市潮阳区。
    安吉申,男,1969 年 4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徐
汇区。
    何清,男,1981 年 7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
市龙岗区。
    肖华,男,1963 年 10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监事,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
平区。
    林顺福,男,1983 年 12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监事,住址:广东省汕头市
金平区。
    林伟锋,男,1970 年 7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住址:广东省汕头市
龙湖区。
    支毅,男,1979 年 7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独立董事,住址:山西省运城
市盐湖区。
    庄毓新,男,1971 年 10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罗湖区。
    梁艳媚,女,1983 年 8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肖蔚红,女,1976 年 11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汕
头市金平区。
    陈伟英,女,1955 年 2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金刚玻璃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蔡祥、陈小卫、支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未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金刚玻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刚玻璃在 2015 年至 2017 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
润,2015 年半年报、2015 年年报、2016 年半年报、2016 年年报、2017 年半年
报和 2017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12 月,金刚玻璃通过伪造定期存款合同和虚构利息
收款方式虚增利息收入,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虚增销售收入及回款,并通过虚
增产量分配真实成本的方式虚增营业成本。通过上述方式,金刚玻璃《2015 年
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4,138.19 万元,虚增利息收入 460.87 万元,虚增利
润 4,461.35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512.67%。《2015 年年度报告》虚增
营业收入 5,458.76 万元,虚增利息收入 919.54 万元,虚增利润 6,205.34 万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072.90%。《2016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收入 1,043.3
万元,虚增利息收入 439.24 万元,虚增利润 1,482.54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
额的 678.57%。《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4,177.61 万元,虚增利息收
入 878.05 万元,虚增利润 4,987.67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22.26%。2017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利息收入 408.74 万元,虚增利润 408.74 万元,占当期披露
利润总额的 35.43%。《2017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息收入 610.71 万元,虚增利润
610.71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8.04%。
    (二)金刚玻璃在 2015 年至 2016 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2015 年年报、2016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12 月,金刚玻璃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
定期存款合同,配合营业收入造假虚构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
述方式,金刚玻璃《2015 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 45,088.1 万元,占当期披
露总资产的 27.75%和净资产的 51.62%;《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
32,497.22 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25.41%和净资产的 37.22%
    (三)金刚玻璃在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 年年报、2017 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和 2018 年年
报存在重大遗漏
    金刚玻璃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的年度报告均披露,拉萨市金刚玻璃实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金刚)为持有金刚玻璃 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拉萨金刚为金刚玻璃的关联方。
    2016 年至 2018 年,金刚玻璃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者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
计向关联方拉萨金刚提供非经营性资金 302,198,989 元用于支付股票解质押及
质押利息、相关单位和个人资金往来、借款利息等用途。上述关联交易发生的金
额,2016 年全年为 25,856,589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2017 年全
年为 120,970,000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6%。2018 年上半年为
84,845,000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2018 年全年为 155,372,400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2%。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
18 号)第三十八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证监会公告〔2017〕
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金刚玻璃应当在相关半年度报告和年度
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拉萨金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金刚玻璃未在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
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职相关情况
    2015 年 8 月 21 日,金刚玻璃披露《2015 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5 年半年度
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庄大建、林文卿、林伟锋、卢
侠巍、支毅;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 5 位董事,签
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林仰先、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臻。
    2016 年 3 月 30 日,金刚玻璃披露《2015 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5 年年度报
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罗伟广、杨时青、范波、
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
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 7
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6 年 8 月 26 日,金刚玻璃披露《2016 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6 年半年度
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罗伟广、杨时青、范
波、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
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
7 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
臻。
       2017 年 4 月 29 日,金刚玻璃披露《2016 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6 年年度报
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杨时青、范波、罗嘉贤、
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
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 7
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7 年 8 月 29 日,金刚玻璃披露《2017 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7 年半年度
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杨时青、范波、罗嘉
贤、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
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
7 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
臻。
       2018 年 4 月 25 日,金刚玻璃披露《2017 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7 年年度报
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杨时青、罗嘉贤、卢侠
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
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 6 位董
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8 年 8 月 30 日,金刚玻璃披露《2018 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8 年半年度
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庄疏新、梁艳媚、肖
蔚红、陈小卫、陈伟英;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
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费成票的 6
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张坚华、何清、林仲先、林臻。
    2019 年 5 月 1 日,金刚玻璃披露《2018 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8 年年度报
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庄疏新、陈小卫、陈伟
英;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 4 位董事,签字的高级
管理人员为张坚华、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6 年 3 月后,庄大建不再担任金刚玻璃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再为金刚
玻璃实际控制人,但其继续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案证据显示,庄大建存在策划
组织金刚玻璃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等行为,指示
相关人员将金刚玻璃资金转移至其控制的拉萨金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庄大建的上述行为符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
告〔2011〕11 号,以下简称《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所述“组织、参与、
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自查报告、情况说明、生产经营单据、账务资
料、银行回函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外调回函资
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金刚玻璃披露的《2015 年半年度报告》《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
中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
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
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金刚玻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
条第三款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本案事实、责任人职务及其实际履职情况、审议相关定期报告的会议决
议、会议表决情况、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等,对金刚玻璃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庄大建、林仰先、林文卿、林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为罗伟广、苏佩玉、范波、罗嘉贤、杨时青、蔡祥、卢侠巍、陈小卫、郑鸿生、
张坚华、安吉申、何清、肖华、林顺福、林伟锋、支毅、庄毓新、梁艳媚、肖蔚
红、陈伟英。
    时任独立董事蔡祥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本人是基于对管理层和第
三方独立会计师提供信息的基本信任,通过个人专业判断而做出的谨慎选择;第
二,公司不合规的行为隐藏很深,无法简单地通过报告审查发现明显异常;第三,
本人不存在主观故意、弄虚作假、严重失职或为自身直接或间接获取不当利益等
行为;第四,本人所承受的处罚,并没有反映本案中不同身份责任主体的差异。
    时任独立董事陈小卫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本人对定期报告的审议,
不存在过失与失职行为;第二,仅从结果来倒推履职是否达到标准,不考虑不同
参与者的行为表现、信息知情程度等差异,有违公平公正法则;第三,本人已经
在其实际履职环境和条件内尽到勤勉尽责,恳请免于处罚。
    时任独立董事支毅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本人在担任金刚玻璃独立
董事期间以及在审议《2015 年半年度报告》时已经尽到勤勉义务,恳请对其依
法不予行政处罚;第二,本人对金刚玻璃《2015 年半年度报告》出现虚增收入
和利润的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发生不存在过错;第三,本人已经受到实质影响,
实质已经达到正式处罚效果,请求不再给予本人行政处罚;第四,恳请参考证监
会系统不予独立董事处罚的相关案例,免于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和《信披办法》第五十八
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等负有法定责任,应当勤勉尽责,充分了解、掌握公司的经营、
财务等状况,负有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和质询义务等,对上市公司实施必要的、
有效的监督,本案中蔡祥、陈小卫和支毅作为金刚玻璃时任独立董事,应依法履
行保证金刚玻璃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定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
蔡祥、陈小卫和支毅曾经对涉案信息披露事项实施了必要的、有效的监督,上述
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足以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充分证据或理由。根据《责
任认定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任职时间短、相信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对涉案违法事实不知情、不存在故意、不存在过失或失职、未直接或间接获取利
益等申辩意见均非法定免予处罚的事由。
    第二,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
独立发表意见、承担责任,不能以信赖其他机构所作结论为由,请求免除其主动
调查、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确保公司所披露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的义务。
    第三,本案涉及多项违法事实且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我局已综合考虑相关
责任人的任职年限、岗位职责、涉案程度、勤勉尽责情况、后续采取的措施等,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当事人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述应当依法从
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各责任人量罚适当。
    第四,当事人支毅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并不足以证明其在审议《2015 年
半年度报告》时已勤勉尽责,也不足以证明其符合《行政处罚法》所列不予处罚
的情形。其中,支毅提交的金刚玻璃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情况说明,不能证明当事
人支毅对涉案违法事实进行了特别关注,无法证明其已勤勉尽责。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
元罚款;
    二、对庄大建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林仰先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林文卿、林臻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五、对罗伟广、苏佩玉、范波、罗嘉贤、杨时青、蔡祥、卢侠巍、陈小卫、
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肖华、林顺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
款;
       六、对林伟锋、支毅、庄毓新、梁艳媚、肖蔚红、陈伟英给予警告,并分别
处以 3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 委 员会(财政汇缴专户) ,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
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 号主要内容
       当事人:庄大建,男,1952 年 12 月出生,时任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玻璃)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林仰先,男,1958 年 10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汕
头市金平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金刚玻璃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刚玻璃在 2015 年至 2017 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
润,2015 年半年报、2015 年年报、2016 年半年报、2016 年年报、2017 年半年
报和 2017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12 月,金刚玻璃通过伪造定期存款合同和虚构利息
收款方式虚增利息收入,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虚增销售收入及回款,并通过虚
增产量分配真实成本的方式虚增营业成本。通过上述方式,金刚玻璃《2015 年
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4,138.19 万元,虚增利息收入 460.87 万元,虚增利
润 4,461.35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512.67%。《2015 年年度报告》虚增
营业收入 5,458.76 万元,虚增利息收入 919.54 万元,虚增利润 6,205.34 万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072.90%。《2016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收入 1,043.3
万元,虚增利息收入 439.24 万元,虚增利润 1,482.54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
额的 678.57%。《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4,177.61 万元,虚增利息收
入 878.05 万元,虚增利润 4,987.67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22.26%。2017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利息收入 408.74 万元,虚增利润 408.74 万元,占当期披露
利润总额的 35.43%。《2017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息收入 610.71 万元,虚增利润
610.71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8.04%。
     (二)金刚玻璃在 2015 年至 2016 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2015 年年报、2016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12 月,金刚玻璃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
定期存款合同,配合营业收入造假虚构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
述方式,金刚玻璃《2015 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 45,088.1 万元,占当期披
露总资产的 27.75%和净资产的 51.62%;《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
32,497.22 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25.41%和净资产的 37.22%。
     (三)金刚玻璃在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 年年报、2017 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和 2018 年年
报存在重大遗漏
     金刚玻璃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的年度报告均披露,拉萨市金刚玻璃实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金刚)为持有金刚玻璃 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拉萨金刚为金刚玻璃的关联
方
    2016 年至 2018 年,金刚玻璃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者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
计向关联方拉萨金刚提供非经营性资金 302,198,989 元用于支付股票解质押及
质押利息、相关单位和个人资金往来、借款利息等用途。上述关联交易发生的金
额,2016 年全年为 25,856,589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2017 年全
年为 120,970,000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6%。2018 年上半年为
84,845,000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2018 年全年为 155,372,400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2%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
18 号)第三十八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金刚玻璃应当在相关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中披露关联方拉萨金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金刚玻璃未在《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
中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自查报告、情况说明、生产经营单据、账务资
料、银行回函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外调回函资
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金刚玻璃披露的《2015 年半年度报告》《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
中存在虚假记载,《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
告》《2018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
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庄大建时任金刚玻璃董事长、总经理,并存在策划组织金刚玻璃虚增营业收
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等行为,指示相关人员将金刚玻璃资金
转移至其控制的拉萨金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林仰先时任金刚玻璃财
务总监,金刚玻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其职责、具体实施行为直接相关。
庄大建、林仰先是对金刚玻璃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的第
一、七项及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庄大建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林仰先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当事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
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
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公司说明
    (一)公司判断,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的情形。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
挚的歉意。公司将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严格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
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3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