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93 证券简称:金刚玻璃 公告编号:2020-027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涉
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
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1.1 条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
号:粤证调查通字 19003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0 年 3 月 2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0〕9 号。(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0-016)。
2020 年 4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 号)(以下简称《行政处
罚决定书》)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
1 号)(以下简称《市场禁入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0〕3 号主要内容
当事人: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玻璃),住所:广东
省汕头市大学路叠金工业区。
庄大建,男,1952 年 12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广
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林仰先,男,1958 年 10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汕
头市金平区。
林文卿,女,1963 年 2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长(代)、总经理(代)、
副总经理、董事,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林臻,男,1984 年 11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汕
头市金平区。
罗伟广,男,1974 年 4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住址:广东省佛山市
顺德区。
苏佩玉,女,1974 年 10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监事会主席,住址:广东省
汕头市龙湖区。
范波,男,1984 年 6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罗嘉贤,女,1985 年 3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杨时青,男,1969 年 10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
蔡祥,男,1973 年 9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独立董事,住址:广州市海珠
区
卢侠巍,女,1958 年 10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西
城区。
陈小卫,男,1966 年 1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汕
头市金平区。
郑鸿生,男,1966 年 9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副总经理、董事,住址:广
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张坚华,男,1971 年 8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汕
头市潮阳区。
安吉申,男,1969 年 4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徐
汇区。
何清,男,1981 年 7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
市龙岗区。
肖华,男,1963 年 10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监事,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
平区。
林顺福,男,1983 年 12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监事,住址:广东省汕头市
金平区。
林伟锋,男,1970 年 7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住址:广东省汕头市
龙湖区。
支毅,男,1979 年 7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独立董事,住址:山西省运城
市盐湖区。
庄毓新,男,1971 年 10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罗湖区。
梁艳媚,女,1983 年 8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肖蔚红,女,1976 年 11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汕
头市金平区。
陈伟英,女,1955 年 2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金刚玻璃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蔡祥、陈小卫、支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未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金刚玻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刚玻璃在 2015 年至 2017 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
润,2015 年半年报、2015 年年报、2016 年半年报、2016 年年报、2017 年半年
报和 2017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12 月,金刚玻璃通过伪造定期存款合同和虚构利息
收款方式虚增利息收入,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虚增销售收入及回款,并通过虚
增产量分配真实成本的方式虚增营业成本。通过上述方式,金刚玻璃《2015 年
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4,138.19 万元,虚增利息收入 460.87 万元,虚增利
润 4,461.35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512.67%。《2015 年年度报告》虚增
营业收入 5,458.76 万元,虚增利息收入 919.54 万元,虚增利润 6,205.34 万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072.90%。《2016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收入 1,043.3
万元,虚增利息收入 439.24 万元,虚增利润 1,482.54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
额的 678.57%。《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4,177.61 万元,虚增利息收
入 878.05 万元,虚增利润 4,987.67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22.26%。2017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利息收入 408.74 万元,虚增利润 408.74 万元,占当期披露
利润总额的 35.43%。《2017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息收入 610.71 万元,虚增利润
610.71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8.04%。
(二)金刚玻璃在 2015 年至 2016 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2015 年年报、2016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12 月,金刚玻璃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
定期存款合同,配合营业收入造假虚构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
述方式,金刚玻璃《2015 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 45,088.1 万元,占当期披
露总资产的 27.75%和净资产的 51.62%;《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
32,497.22 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25.41%和净资产的 37.22%
(三)金刚玻璃在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 年年报、2017 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和 2018 年年
报存在重大遗漏
金刚玻璃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的年度报告均披露,拉萨市金刚玻璃实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金刚)为持有金刚玻璃 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拉萨金刚为金刚玻璃的关联方。
2016 年至 2018 年,金刚玻璃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者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
计向关联方拉萨金刚提供非经营性资金 302,198,989 元用于支付股票解质押及
质押利息、相关单位和个人资金往来、借款利息等用途。上述关联交易发生的金
额,2016 年全年为 25,856,589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2017 年全
年为 120,970,000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6%。2018 年上半年为
84,845,000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2018 年全年为 155,372,400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2%。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
18 号)第三十八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证监会公告〔2017〕
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金刚玻璃应当在相关半年度报告和年度
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拉萨金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金刚玻璃未在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
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职相关情况
2015 年 8 月 21 日,金刚玻璃披露《2015 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5 年半年度
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庄大建、林文卿、林伟锋、卢
侠巍、支毅;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 5 位董事,签
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林仰先、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臻。
2016 年 3 月 30 日,金刚玻璃披露《2015 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5 年年度报
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罗伟广、杨时青、范波、
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
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 7
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6 年 8 月 26 日,金刚玻璃披露《2016 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6 年半年度
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罗伟广、杨时青、范
波、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
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
7 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
臻。
2017 年 4 月 29 日,金刚玻璃披露《2016 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6 年年度报
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杨时青、范波、罗嘉贤、
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
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 7
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7 年 8 月 29 日,金刚玻璃披露《2017 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7 年半年度
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杨时青、范波、罗嘉
贤、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
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
7 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
臻。
2018 年 4 月 25 日,金刚玻璃披露《2017 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7 年年度报
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杨时青、罗嘉贤、卢侠
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
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 6 位董
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8 年 8 月 30 日,金刚玻璃披露《2018 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8 年半年度
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庄疏新、梁艳媚、肖
蔚红、陈小卫、陈伟英;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
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费成票的 6
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张坚华、何清、林仲先、林臻。
2019 年 5 月 1 日,金刚玻璃披露《2018 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8 年年度报
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庄疏新、陈小卫、陈伟
英;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 4 位董事,签字的高级
管理人员为张坚华、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6 年 3 月后,庄大建不再担任金刚玻璃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再为金刚
玻璃实际控制人,但其继续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案证据显示,庄大建存在策划
组织金刚玻璃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等行为,指示
相关人员将金刚玻璃资金转移至其控制的拉萨金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庄大建的上述行为符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
告〔2011〕11 号,以下简称《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所述“组织、参与、
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自查报告、情况说明、生产经营单据、账务资
料、银行回函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外调回函资
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金刚玻璃披露的《2015 年半年度报告》《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
中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
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
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金刚玻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
条第三款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本案事实、责任人职务及其实际履职情况、审议相关定期报告的会议决
议、会议表决情况、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等,对金刚玻璃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庄大建、林仰先、林文卿、林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为罗伟广、苏佩玉、范波、罗嘉贤、杨时青、蔡祥、卢侠巍、陈小卫、郑鸿生、
张坚华、安吉申、何清、肖华、林顺福、林伟锋、支毅、庄毓新、梁艳媚、肖蔚
红、陈伟英。
时任独立董事蔡祥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本人是基于对管理层和第
三方独立会计师提供信息的基本信任,通过个人专业判断而做出的谨慎选择;第
二,公司不合规的行为隐藏很深,无法简单地通过报告审查发现明显异常;第三,
本人不存在主观故意、弄虚作假、严重失职或为自身直接或间接获取不当利益等
行为;第四,本人所承受的处罚,并没有反映本案中不同身份责任主体的差异。
时任独立董事陈小卫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本人对定期报告的审议,
不存在过失与失职行为;第二,仅从结果来倒推履职是否达到标准,不考虑不同
参与者的行为表现、信息知情程度等差异,有违公平公正法则;第三,本人已经
在其实际履职环境和条件内尽到勤勉尽责,恳请免于处罚。
时任独立董事支毅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本人在担任金刚玻璃独立
董事期间以及在审议《2015 年半年度报告》时已经尽到勤勉义务,恳请对其依
法不予行政处罚;第二,本人对金刚玻璃《2015 年半年度报告》出现虚增收入
和利润的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发生不存在过错;第三,本人已经受到实质影响,
实质已经达到正式处罚效果,请求不再给予本人行政处罚;第四,恳请参考证监
会系统不予独立董事处罚的相关案例,免于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和《信披办法》第五十八
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等负有法定责任,应当勤勉尽责,充分了解、掌握公司的经营、
财务等状况,负有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和质询义务等,对上市公司实施必要的、
有效的监督,本案中蔡祥、陈小卫和支毅作为金刚玻璃时任独立董事,应依法履
行保证金刚玻璃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定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
蔡祥、陈小卫和支毅曾经对涉案信息披露事项实施了必要的、有效的监督,上述
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足以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充分证据或理由。根据《责
任认定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任职时间短、相信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对涉案违法事实不知情、不存在故意、不存在过失或失职、未直接或间接获取利
益等申辩意见均非法定免予处罚的事由。
第二,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
独立发表意见、承担责任,不能以信赖其他机构所作结论为由,请求免除其主动
调查、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确保公司所披露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的义务。
第三,本案涉及多项违法事实且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我局已综合考虑相关
责任人的任职年限、岗位职责、涉案程度、勤勉尽责情况、后续采取的措施等,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当事人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述应当依法从
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各责任人量罚适当。
第四,当事人支毅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并不足以证明其在审议《2015 年
半年度报告》时已勤勉尽责,也不足以证明其符合《行政处罚法》所列不予处罚
的情形。其中,支毅提交的金刚玻璃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情况说明,不能证明当事
人支毅对涉案违法事实进行了特别关注,无法证明其已勤勉尽责。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
元罚款;
二、对庄大建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林仰先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林文卿、林臻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五、对罗伟广、苏佩玉、范波、罗嘉贤、杨时青、蔡祥、卢侠巍、陈小卫、
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肖华、林顺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
款;
六、对林伟锋、支毅、庄毓新、梁艳媚、肖蔚红、陈伟英给予警告,并分别
处以 3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 委 员会(财政汇缴专户) ,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
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 号主要内容
当事人:庄大建,男,1952 年 12 月出生,时任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玻璃)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林仰先,男,1958 年 10 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汕
头市金平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金刚玻璃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刚玻璃在 2015 年至 2017 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
润,2015 年半年报、2015 年年报、2016 年半年报、2016 年年报、2017 年半年
报和 2017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12 月,金刚玻璃通过伪造定期存款合同和虚构利息
收款方式虚增利息收入,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虚增销售收入及回款,并通过虚
增产量分配真实成本的方式虚增营业成本。通过上述方式,金刚玻璃《2015 年
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4,138.19 万元,虚增利息收入 460.87 万元,虚增利
润 4,461.35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512.67%。《2015 年年度报告》虚增
营业收入 5,458.76 万元,虚增利息收入 919.54 万元,虚增利润 6,205.34 万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072.90%。《2016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收入 1,043.3
万元,虚增利息收入 439.24 万元,虚增利润 1,482.54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
额的 678.57%。《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4,177.61 万元,虚增利息收
入 878.05 万元,虚增利润 4,987.67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22.26%。2017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利息收入 408.74 万元,虚增利润 408.74 万元,占当期披露
利润总额的 35.43%。《2017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息收入 610.71 万元,虚增利润
610.71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8.04%。
(二)金刚玻璃在 2015 年至 2016 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2015 年年报、2016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12 月,金刚玻璃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
定期存款合同,配合营业收入造假虚构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
述方式,金刚玻璃《2015 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 45,088.1 万元,占当期披
露总资产的 27.75%和净资产的 51.62%;《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
32,497.22 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25.41%和净资产的 37.22%。
(三)金刚玻璃在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 年年报、2017 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和 2018 年年
报存在重大遗漏
金刚玻璃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的年度报告均披露,拉萨市金刚玻璃实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金刚)为持有金刚玻璃 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拉萨金刚为金刚玻璃的关联
方
2016 年至 2018 年,金刚玻璃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者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
计向关联方拉萨金刚提供非经营性资金 302,198,989 元用于支付股票解质押及
质押利息、相关单位和个人资金往来、借款利息等用途。上述关联交易发生的金
额,2016 年全年为 25,856,589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2017 年全
年为 120,970,000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6%。2018 年上半年为
84,845,000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2018 年全年为 155,372,400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2%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
18 号)第三十八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金刚玻璃应当在相关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中披露关联方拉萨金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金刚玻璃未在《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
中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自查报告、情况说明、生产经营单据、账务资
料、银行回函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外调回函资
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金刚玻璃披露的《2015 年半年度报告》《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
中存在虚假记载,《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
告》《2018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
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庄大建时任金刚玻璃董事长、总经理,并存在策划组织金刚玻璃虚增营业收
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等行为,指示相关人员将金刚玻璃资金
转移至其控制的拉萨金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林仰先时任金刚玻璃财
务总监,金刚玻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其职责、具体实施行为直接相关。
庄大建、林仰先是对金刚玻璃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的第
一、七项及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庄大建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林仰先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当事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
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
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公司说明
(一)公司判断,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的情形。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
挚的歉意。公司将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严格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
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