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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881号
关于对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
区张苏滩593号;
窦剑文,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和晓登,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默
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1月28日,海默科技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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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为盈利5,000万元至6,000万元。4月16日,海默科技披
露《2021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
25,500万元至26,500万元。4月23日,海默科技披露《2021年
年度报告》,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26,231.54万元。海默科技《2021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
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海默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第6.2.5
条的规定。
海默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窦剑文、财务总监和晓登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对海
默科技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窦剑
文、财务总监和晓登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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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