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9号
当事人:周某超,男,198X年11月出生,时任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董事会秘书,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周某超内幕交易“创世纪”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周某超的要求于2023年3月2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某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2年3月11日,创世纪董事长夏某谋划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并与时任董事会秘书周某超磋商,授权其负责筹划实施股份回购方案等具体事宜。当日,周某超安排时任创世纪证券事务代表李某谦起草有关回购股份方案,以备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2年3月14日,创世纪召开线上董事会,审议有关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周某超等人参会。
2022年3月15日,创世纪再次召开线上董事会,继续讨论前一日董事会审议中提出的问题,周某超等人参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和《关于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当晚,创世纪公告发布《关于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综上,创世纪开展回购股份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2年3月11日至3月15日。周某超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2年3月11日。
二、周某超内幕交易“创世纪”股票情况
2022年3月15日,周某超使用本人名下证券账户买入“创世纪”股票60,500股,成交金额675,180元。该部分股票未卖出,账面盈利51,827.4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周某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周某超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没有卖出涉案股票,不存在违法所得。其二,有关交易符合自身一贯增持公司股票的习惯,本次是由于疏忽大意导致在窗口期进行了交易,事后积极采取措施弥补,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综上,请求减轻或免于处罚。
我局认为,第一,违法所得包括实际获利和账面获利,本案中,周某超内幕交易“创世纪”股票60,500股,该部分股票账面获利以内幕信息公开日2022年3月15日的收盘价计算,账面盈利51,827.45元,违法所得计算并无不当。第二,《证券法》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周某超作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董事会秘书,对此更应具有明确的认识。同时,本案已经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给予周某超适当的处罚,其提出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周某超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周某超违法所得51,827.45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