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孟楠、陈伟、王林海、李小波) 日期:2026-04-30 来源:北京证监局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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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恒信东方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孟楠
,男,19
92
年
9月出生,时任恒信东方董事长
、
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陈伟,女,1972年9月出生,时任恒信东方副总经理,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王林海
,男,19
78
年
6
月出生,
时任恒信东方财务总监,
住址:
北京市房山区
。
李小波
,男,19
79
年
6
月出生,
时任恒信东方副总经理,
住址:
重庆市九龙坡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
我局对恒信东方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了
立案调查
,
并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
恒信东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2022
年,恒信东方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诺比侃人工智能科技(成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比侃)开展算力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业务,向创意信息销售服务器及相关软件,向诺比侃销售软件。恒信东方从事创意信息业务和诺比侃部分业务(以下简称案涉业务)时不具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在知悉案涉业务交易模式的情形下仍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
2017
〕
22
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导致恒信东方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
18,161.14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37.12%
。
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恒信东方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恒信东方
的上述行为
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孟楠时任恒信东方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知悉案涉业务实质,
但未审慎关注相关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的规范性
,签字保证恒信东方2022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未勤勉尽责
。
依据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孟楠
是
恒信东方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伟时任恒信东方副总经理,知悉案涉业务实质,但未对相关信息披露采取有效措施
,签字保证恒信东方2022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陈伟是恒信东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林海时任恒信东方财务总监,应当知悉案涉业务实质,
但未审慎关注相关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的规范性
,
签字保证恒信东方2022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未勤勉尽责
。
依据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王林海
是
恒信东方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小波时任恒信东方副总经理,应当知悉案涉业务实质,但未审慎关注相关信息披露的规范性,签字保证恒信东方2022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依据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的
规定,
李小波是
恒信东方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恒信东方、孟楠、陈伟、王林海、李小波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
款
的
规定,
我局决定:
一、
对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
的
罚款;
二、
对孟楠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三、
对陈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
3
0万元的罚款;
四、
对王林海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五、
对
李小波
给予警告,并处以
7
0
万元的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