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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成新能(30008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16 12853.32 364.03 55.02 201.92 6.16
2024-04-15 12838.33 847.60 52.02 210.16 2.26
2024-04-12 12726.53 344.86 58.09 251.53 0.03
2024-04-11 12592.98 475.11 61.43 272.13 3.90
2024-04-10 12450.00 361.96 58.65 255.71 0.77
2024-04-09 12348.91 657.07 59.61 266.45 14.41
2024-04-08 11967.64 284.22 48.28 209.05 1.98
2024-04-03 11856.78 378.49 46.58 207.28 5.27
2024-04-02 11739.76 146.83 41.61 184.74 0
2024-04-01 12229.93 400.34 42.12 184.48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其他 7 49918.48 40.738
2 基金 37 898.35 0.733
2023-09-30 1 其他 6 49903.96 40.722
2023-06-30 1 其他 6 49666.26 40.528
2 基金 27 997.01 0.814
2023-03-31 1 其他 5 49458.26 40.480
2 上市公司 2 801.58 0.656
3 基金 1 389.00 0.318
2022-12-31 1 其他 6 50794.75 41.574
2 基金 38 1016.61 0.832
3 QFII 1 548.80 0.44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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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4-19 4.44 5.58 -20.43 33.86 150.32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区望园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2-27 4.75 5.92 -19.76 39.05 185.5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区望园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2-01-24 4.19 5.02 -16.53 864.20 3620.99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1-12-20 4.91 5.91 -16.92 34.15 167.68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盐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0-12-30 4.92 6.17 -20.26 1409.43 6934.4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区望园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0-12-11 5.00 5.76 -13.19 80.00 400.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8-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青海天蓝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受到海东市生态环境局处罚(东生罚〔2023〕9号)
发文单位 海东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青海天蓝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8-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河南中平瀚博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受到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发文单位 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河南中平瀚博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0-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买智勇)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买智勇
公告日期 2019-02-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张建五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山西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建五

青海天蓝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受到海东市生态环境局处罚(东生罚〔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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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8-23

处罚对象:

青海天蓝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5日,海东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生罚〔2023〕9号),因青海天蓝新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石墨化车间顶部收尘设施未运行的违法事实。对青海天蓝新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3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海东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境保护合规情况证明》,青海天蓝新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积极完成整改并及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并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根据《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的规定,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河南中平瀚博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受到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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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8-23

处罚对象:

河南中平瀚博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中平瀚博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压力容器设备未经定期检验,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使用压力容器设备;罚款5万元。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买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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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0-13

处罚对象:

买智勇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买智勇)  
文  号: 〔2020〕75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买智勇) 
〔2020〕75号
 
当事人:买智勇,男,1968年1月出生,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煤神马集团)组织部副部长,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买智勇内幕交易“易成新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买智勇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买智勇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根据听证情况向当事人重新履行了告知程序。当事人买智勇未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再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买智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成新能)所在行业不景气,且公司自身的技术已明显落后,易成新能预计2018年将产生更严重的亏损,在2017年已出现较大亏损的情况下,增加盈利能力从而保壳成为易成新能的主要目标。从2018年1月开始,易成新能先后策划过多起收购事项均未果。
2018年10月15日上午,易成新能控股股东平煤神马集团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万某福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常某胜等举行会谈,会谈内容之一是探讨易成新能保壳的几种方案,其中包括易成新能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炭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炭素,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与易成新能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皆为陈某来,控股股东均为平煤神马集团)进行重组,希望中原证券帮忙进行调研。2018年10月15日下午,平煤神马集团召开碰头会,由开封炭素和易成新能分别汇报其2018年前三季度的经营情况,会议提到了易成新能亏损严重。参会人员有平煤神马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李某、万某福等。
2018年10月16日,万某福向李某汇报了2018年10月15日上午与中原证券的沟通情况,并提议把开封炭素装入易成新能实现保壳,李某表示同意。后万某福电话通知了易成新能兼开封炭素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陈某来和中原证券的常某胜,让双方对接重组具体事宜。
2018年10月18日,李某、万某福与常某胜在郑州会面,李某向常某胜咨询了开封炭素装入易成新能的可行性,常某胜表示可以尝试做。
2018年10月22日,平煤神马集团党委常委会上李某提及易成新能与开封炭素重组的事情,组织部部长杨某民等3人列席参加。
2018年10月31日,中原证券前往易成新能开展进场工作,讨论了开封炭素装入易成新能的工作安排,要求易成新能马上停牌。
2018年11月1日,易成新能召开项目启动会暨第一次中介机构协调会,易成新能、开封炭素及中原证券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参会。会议期间,易成新能就停牌条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电话咨询。
2018年11月2日股票收盘后,易成新能安排人员联系开封炭素全体股东签署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
2018年11月3日,平煤神马集团召开2018年第四十二次董事长办公会,会议决定同意易成新能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开封炭素100%股权的重组事宜。
2018年11月4日,易成新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开封炭素100%股权。
2018年11月5日,“易成新能”股票停牌,11月6日易成新能发布《关于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意向性预案暨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等一系列公告,称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开封炭素100%股权,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2019年1月10日“易成新能”股票复牌,并公告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意向性预案(修订稿)》等文件。
易成新能拟以发行股份方式收购开封炭素全体股东持有的100%股权的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资产的决定”,系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于2018年10月16日形成,于2018年11月6日公开。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平煤神马集团的李某、万某福、杨某民等人。
二、买智勇内幕交易“易成新能”
(一)买智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万某福、杨某民有接触联络
2018年11月1日,河南省国资委副主任兼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处长李某寰到平煤神马集团调研,杨某民、买智勇等接待。当天中午,李某、万某福、杨某民、买智勇等陪同李某寰共进午餐。下午,杨某民、买智勇陪同调研。此外,买智勇与万某福在2018年11月1日中午有2次通话联系。
(二)买智勇利用“买智勇”账户交易“易成新能”
1. 账户开立、控制及交易情况。
买智勇于2013年4月26日在中原证券平顶山建设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42××××894和深圳股东账户015××××651。
2018年11月2日“买智勇”账户买入“易成新能”股票的资金来源于其账户2018年10月卖出“易成新能”股票的存量资金,账户无新增资金转入。
“买智勇”账户由其本人决策下单,交易设备为其本人办公室台式电脑及其本人使用的手机号136×××××056。
2018年11月2日,“买智勇”账户买入“易成新能”332,000股,买入金额1,426,651.89元,实际获利387,577.39元。
2. 买智勇交易“易成新能”异常,且没有合理解释。
2018年10月31日至11月2日期间,正是中原证券进场、重组进入实质性阶段的重要时点,而在此期间的11月1日,买智勇因接待的机会得以与万某福、李某、杨某民等多名内幕信息知情人接触,并在当日与万某福存在通话联系。接触联络次日,即“易成新能”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买智勇全仓买入“易成新能”股票,共委托下单46笔,成交20笔,第一笔委托下单时间为11月2日9点28分,最后一笔委托下单时间为14点25分。
2017年,“买智勇”账户无股票交易,2018年1月至10月,“买智勇”账户仅交易“易成新能”一只股票,且为单向卖出。买智勇曾作为管理层入股而持有“易成新能”,2014年5月解禁后,其分别在2014年、2015年进行了部分减持,剩余347,000股直至2018年10月24日全部减持完毕。但距减持完毕仅6个交易日后,“买智勇”账户便全仓反向以更高的价格买入“易成新能”。
买智勇交易“易成新能”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形成高度吻合,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接触联络时点高度吻合,交易行为异常且没有合理解释。
上述违法事实,有平煤神马集团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工作记录、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资金流水、交易下单IP地址、Mac地址、通讯记录、证券交易所相关数据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买智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买智勇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其一,2018年11月1日的调研活动、工作午餐均不涉及本案重组事宜,当事人与万某福的通讯联络,从工作岗位、职责和通话时长而言,都不可能涉及内幕信息。故买智勇未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接触、联络过程中获知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其二,2018年8月,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的年中工作会中明确提出,“推进易成新能与开封炭素的资产重组”,2018年8月8日,《每日经济新闻》报道了易成新能与开封炭素资产重组的预测分析,并被新浪财经、东方财富网等网站转载。因此,本案内幕信息已是一定范围的公开消息,不具备内幕信息的未公开性。其三,买智勇对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股票能做出合理解释。买智勇于2018年10月19日至24日卖出股票,系重组事宜从2018年8月至10月一直无动静,买智勇丧失信心,以及家庭开支的问题。2018年11月2日重新买入股票,系资本市场出现利好,“易成新能”在10月底的几天内持续放量上涨,买智勇感觉坚持持有多年的股票可能被自己卖在了最底部,经仔细考虑和思想斗争后,对集团筹划重组事宜重拾信心,再加上股票价格相差不大(4.12元均价卖出,4.31元均价买入),于是在11月2日又全仓购回。其四,有关违法所得的计算有误。
经复核,我会认为:1.买智勇获知内幕信息的渠道,并不局限于11月1日的工作餐或者电话联络等具体的场景,而是买智勇在11月1日这一天,因调研接待而与万某福等3名内幕信息知情人都有接触,结合买智勇交易行为异常且没有合理解释,我会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故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工作会议及媒体对重组意向的预测分析报道,均不属于内幕信息的公开。本案所涉内幕信息在易成新能于2018年11月6日披露前具有未公开性。3.买智勇2018年10月19日至24日卖出股票的资金并未转出股票账户,因此其以“家庭开支”作为卖出的理由并不合理。2018年10月25日至11月1日“易成新能”下跌0.94%,股价从10月25日的4.22元最低跌至4.04元(10月29日),10月29日至10月31日“易成新能”成交量逐日减少,故从“易成新能”实际走势看,并非当事人所述“持续放量上涨”。此外,资本市场利好跟其在卖出短短6个交易日后又对集团筹划重组重拾信心没有必然关联。综上,买智勇2018年10月19日至24日卖出账户所持“易成新能”,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接触联络的次日,即“易成新能”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又全仓反向购回,从9:28到14:25,委托下单46笔,买入意愿坚决,且买入价格高于之前卖出价格。买智勇交易“易成新能”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形成高度吻合、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接触联络时点高度吻合,买智勇对其交易行为没有合理解释。4.针对买智勇关于违法所得计算的申辩意见,我会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买智勇违法所得387,577.39元,并处以1,162,732.17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9月29日

张建五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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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2-25

处罚对象:

张建五

张建五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号
当事人:张建五,男,1959年11月出生,住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山西证监局对张建五内幕交易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成新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交了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事人的申请,我局依法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建五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一)内幕信息一:易成新能拟收购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炭素有限公司20%的股权
2017年,易成新能由于主营业务碳化硅业绩下滑亏损严重。为扭亏为盈,2018年1月,时任易成新能董事长孙某、总经理王某晨、时任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煤集团,易成新能的第一大股东)资本运营部部长于某阳商议并提出由易成新能收购开封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建投)代开封市政府持有的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炭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炭素)20%股权。
随后,孙某、于某阳、王某晨、时任开封炭素董事长陈某来将以上方案向平煤集团领导梁某进行了汇报。
2018年1月下旬,梁某与开封市相关领导就股权收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1月30日,平煤集团向开封市政府正式发送了《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关于易成新能协议受让开封炭素的部分股权的函》。后因交易价格未能达成一致等原因,该股权收购方案没有具体实施。
2018年3月27日,易成新能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
易成新能拟收购开封炭素20%股权的事项在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不晚于2018年1月30日,公开于2018年3月27日。梁某实际参与了易成新能股权收购方案的讨论和决策,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内幕信息二:易成新能拟将亏损资产出售给平煤集团
2018年2月至3月期间,孙某、王某晨、于某阳讨论提出剥离易成新能亏损资产的思路。
2018年3月4日,于某阳、梁某、孙某、时任平煤集团财务资产部部长郑某泉、时任易成新能董事会秘书江某等人研究提出了将易成新能亏损资产剥离给平煤集团的方案,同时梁某要求对该方案进行充分论证。
2018年3月18日,于某阳、梁某、孙某、王某晨、时任平煤集团总经理杨某国等人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召开会议,继续讨论资产剥离方案。
2018年3月26日,于某阳、杨某国、梁某、孙某、王某晨、江某等人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易成新能立即停牌,实施资产剥离,要求中介机构开展具体工作。
2018年3月27日,易成新能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
易成新能拟剥离亏损资产并出售给平煤集团的事项在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18年3月4日,公开于2018年3月27日。梁某实际参与了易成新能股权收购方案的讨论和决策,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张建五利用易成新能股权收购方案内幕交易的情况
(一)张建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
张建五和平煤集团有多年合作关系。张建五、梁某、吕某涛(梁某的秘书)在询问笔录中均称,张建五、梁某每周都要见面,联系比较多。综上,在2018年1月30日至2018年3月27日这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建五和梁某存在联络接触。
(二)张建五交易“易成新能”情况
“张建五”证券账户于2017年11月15日开立于华福证券河南分公司。2018年2月26日、2月27日张建五通过本人建行账户及本人控制的河南紫云金刚石有限公司建行账户向“张建五”证券账户转入共计10,000,000元。“张建五”证券账户于2018年2月7日至3月1日共买入“易成新能”1,664,847股,成交金额9,394,307.26元;2018年3月20、21日共卖出“易成新能”493,979股,成交金额2,927,111.84元。截至2018年10月30日(盈利测算日),该账户尚有“易成新能”1,170,868股,经计算共计亏损325,529.82元,张建五称,以上交易均由他自己做出决策,由他的司机使用张建五的手机进行操作。
(三)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没有合理解释
“张建五”证券账户自开户至2018年2月5日仅转入两笔资金,金额共计4,200,000元。2018年2月26日至2月27日,张建五向该证券账户转入10,000,000元,资金转入量明显放大。该账户自开户至2018年2月6日仅买入“安科生物”和“绿地控股”2只股票,买入金额总计3,535,157.60元,2月7日首次买入“易成新能,2月7日至3月1日期间“易成新能”买入量明显放大;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买入4只股票,其中“易成新能”买入金额达9,394,307.26元,占比59.15%,表明买入“易成新能”意愿强烈,且张建五对上述明显异常交易行为无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和资金划转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
张建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三、张建五利用易成新能资产出售方案内幕交易的情况
(一)张建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
如前所述,张建五和梁某平时联系比较多。2018年3月4日至3月27日,张建五和梁某共通话5次,和吕某涛共通话9次。
(二)张建五利用“孙某良”中原证券账户和华福证券账户的情况
1.相关人员关于交易决策的陈述
张建五和孙某良在询问笔录中均称,是张建五借用孙某良的账户买入“易成新能”,由张建五转入资金并下达交易指令,再由孙某良在自己手机上操作。
2.以上两账户资金来源于张建五
2018年3月7日,张建五通过本人建行账户向孙某良中原证券账户转入4,000,000元;2018年3月19日,张建五通过本人建行账户向孙某良华福证券账户转入2,500,000元。随后,孙某良按照张建五要求将华福证券账户的“易成新能”卖出,于2018年7月25日将剩余资金1,987,952.50元转入张建五兴业银行账户。
(三)“孙某良”中原证券账户和华福证券账户交易“易成新能”情况
“孙某良”中原证券账户于2015年1月27日开立于中原证券平顶山建设路营业部。2018年3月7日,该账户买入“易成新能”680,000股,成交金额3,998,400元,以上交易使用孙某良尾号为5966的手机进行操作。截至2018年10月30日(盈利测算日),以上股票未卖出,经计算共计亏损428,400元。
“孙某良”华福证券账户于2018年3月13日开立于华福证券河南分公司。2018年3月19日,“孙某良”华福证券账户买入“易成新能”424,300股,成交金额2,499,127元;2018年7月9日“孙某良”华福证券账户卖出“易成新能”424,300股,成交金额1,989,967元,以上交易均使用孙某良尾号为5966的手机进行操作,经计算共计亏损512,496.70元。
综上,张建五利用“孙某良”中原证券账户和华福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计买入“易成新能”的成交金额为6,497,527元,共计亏损940,896.70元。
(四)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没有合理解释
1.“孙某良”中原证券账户的情况                                                                                                                                                                                                         
该账户在开户时转入500,000元,2018年2月13日转入600,000元,之后再无资金转入。直到2018年3月7日,张建五向该账户转账4,000,000元,资金转入量明显放大;在转账当天该账户即单笔买入“易成新能”3,999,600元,股票买入时点明显异常;该账户开立后至2018年3月6日单只股票买入金额不超过800,000元,“易成新能”买入量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坚决;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买入“易成新能”的金额占买入股票总金额的90.81%。
2.“孙某良”华福证券账户的情况
2018年3月19日,张建五向该账户转入2,500,000元,为该账户开户后首次转入资金,和孙某良中原证券账户开户后转入500,000元相比,资金量明显放大;该账户开户后仅交易“易成新能”,且在2018年3月19日张建五向该账户转账当天就全仓单只买入“易成新能”,股票买入明显异常。
张建五对上述明显异常交易行为无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人员通讯记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和资金划转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建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张建五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第一,自己交易“易成新能”有合理理由。自己有闲置资金,具有迫切与合理的投资需求,并在开户后首次配置了40万元的绿地控股股票,具有明显的资产配置意愿。在敏感期内购入易成新能主要是基于对易成新能股价在低位的判断及对本人持股仓位的调整。所以,本人购入易成新能的金额、交易的方式与本人的资金状况以及购买股票的经验相适应,具有合理性。第二,本人在大约内幕信息一形成的一个月后才大额购入易成新能,与内幕信息一的关联性较弱。第三,本人在内幕信息一公开前的“易成新能”交易中有买有卖,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大额卖出行为不符合利用内幕消息获利的交易预期。第四,本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系是长期的工作和生活习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虽有通话与接触,但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未向本人透露内幕信息的任何内容;综上,考虑本人购买股票的合理性及与内幕信息的关联性,请求我局对其免于或从轻、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第一,张建五利用自己账户及“孙某良”中原证券账户和华福证券账户买入“易成新能”的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其申辩理由不足以解释其交易的异常性。一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以上三账户资金转入量明显放大。尤其是“孙某良”中原证券账户资金转入量放大7倍,“孙某良”华福证券账户首次开户即转入2,500,000元,和“孙某良”中原证券账户平时的资金转入相比放大5倍。二是以上三账户买入“易成新能”股票占比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以上三账户买入“易成新能”的股票占比分别为59.15%、90.18%和100%。三是股票买入时点异常,买入意愿坚决。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建五账户为首次买入“易成新能”,且买入金额高达9,394,307.02元。“孙某良”中原证券账户和华福证券账户均在张建五转入资金的当天即大额全仓单只买入“易成新能”。四是“孙某良”华福证券账户尤为异常,该账户为新开账户,且开户后首次单只全仓交易“易成新能”。第二,内幕信息的形成、发展、传递、知悉、交易需要过程,并非内幕信息形成之时当事人就能立刻知悉并进行交易。故张建五以自己并非在内幕信息形成后立刻交易的申辩理由不成立。第三,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是否有卖出行为不影响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第四,张建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联络接触,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张建五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另外,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局在审理过程中已经综合考虑了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情况确定量罚幅度。综上,对张建五的申辩理由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对张建五利用易成新能股权收购事项内幕交易的行为,罚款200,000元;
对张建五利用易成新能资产出售事项内幕交易的行为,罚款100,000元;
综上,对张建五罚款合计300,000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19年2月21日
抄送:证监会稽查局、处罚委。
分送:局领导,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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